4 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要求
4.1 能源计量的种类
本标准所称能源,指煤炭、原油、天然气、焦碳、煤气等和其他直接或着通过加工、转换、回收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
4.2 本标准能源计量范围:
a) 输入用能单位、次级用能单位、用能单元的能源及载能工质;
b) 输出用能单位、次级用能单位、用能单元的能源及载能工质;
c) 用能单位、次级用能单位、用能单元使用的能源及载能工质;
d) 用能单位、次级用能单位、用能单元自产的能源及载能工质;
e) 用能单位、次级用能单位、用能单元回收利用的余能资源。
4.3 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原则
4.3.1 应满足能源分类计量的要求。
4.3.2 应满足用能单位能源分级分项进行结算、核算的要求。
4.3.3 应满足节能监测的要求,并配备必要的便携式节能检测计量器具。
4.3.4 应按生产与非生产用能、自用与转供能源分别计量。
4.3.5 对回收利用二次能源的回收量、使用量及放散量要求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包括利用高炉炉顶压差、焦炉干熄焦余能发电,回收利用高炉煤气、转炉煤气,回收余热转换为蒸汽,回收处理污水再利用等。
4.3.6 随着生产能力、产品结构、工艺技术的变化,能源物质运输方式的改变等,能源计量设备应及时补充完善。
4.3.7 随新建、改造、检修工程,能源计量器具应与项目主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和投入使用,设计方案中应有能源评价内容,符合YB9051的要求。
4.3.8 因施工等原因,需临时拆除计量器具及管、线、盘等附属设施时,必须经过计量、能源管理部门同意,并采取措施保证其间能源管理有效,明确工程完工后恢复计量装置原状的责任。
4.3.9 对具备实行躲峰用电条件的单位,应安装峰谷电表。
4.4 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要求
4.4.1 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率按下式计算:
×100%
式中:Rp——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率,%;
NS——能源计量器具实际的安装配备数量;
NX——计量器具配备理论需要量。
4.4.2 用能单位、次级用能单位、用能单元应加装能源计量器具。
4.4.3 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率应符合表1的要求。
4.4.4 用能量(产能量或输运能量)大于或等于表2中一种或多种能源消耗量限定值的次级用能单位为主要次级用能单位。
主要次级用能单位应按表2要求配备能源计量器具。
表1 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率要求 单位:%
能源种类 进出用能单位 进出主要次级
用能单位 用能单元
电力 外购电 100 100 100
自备发电 100 100 100
利用余能发电 100 100 100
固
态
能
源 煤
炭 原煤 100 100 95
炼焦洗精煤 100 100 95
其他洗煤 100 100 95
型煤 100 100 95
焦炭 100 100 95
液
态
能
源 原油 100 100 95
成品油 100 100 95
重油 100 100 90
汽油 100 100 90
煤油 100 100 90
柴油 100 100 90
燃料油 100 100 90
气
态
能
源 天然气 100 100 95
液化气 100 100 90
焦炉煤气 100 100 80
转炉煤气 100 95 90
高炉煤气 100 95 90
混合煤气 100 95 90
发生炉煤气 100 95 90
氧气 100 100 95
氮气 100 100 90
氩气 100 100 90
载
能
工
质 蒸气 100 90 80
余热回收蒸气 100 90 80
净水 100 100 95
新水(工业水) 100 95 90
其
它 软化水 100 95 90
循环水、中水 90 90 90
压缩空气 100 100 90
鼓风 100 100 90
4.4.5 单台设备能源消耗量大于或等于表3中一种或多种能源消耗量限定值的为主要用能设备。
主要用能设备应按表3要求配备能源计量器具。
4.4.6 对从事能源生产的用能单位(如企业自备的动力、电力、制氧生产厂等),其所配备的能源计量器具应满足评价其能源加工、转换、输运效率的要求。
4.4.7 用能单位的能源计量器具准确度等级应满足表4的要求。
4.4.8 主要次级用能单位所配备能源计量器具的准确度等级(电能表除外)参照表4的要求,电能表可比表4的同类用户低一个档次的要求。
4.4.9 主要用能设备所配备能源计量器具的准确度等级(电能表除外)参照表4的要求,电能表可比表4的同类用户低一个档次的要求。
表2 主要次级用能单位配备能源计量器具的能源消耗量(或功率)限定值
能源种类 电 力 固体燃料 原 油
成品油
石油液化气 重 油
煤 气
天然气 蒸 汽
热 水 水 其 它
单 位 kW t/a t/a t/a m3/a GJ/a t/a GJ /a
限定值 10 100 40 80 10000 5000 5000 2926
注1:表中a是法定计量单位中“年”的符号。
注2:表中的m3指在标准状态下,表3同。
注3:2926GJ相当于100t标准煤。其它能源应按等同热值折算,表3同。
表3 主要用能设备配备能源计量器具的能源消耗量(或功率)限定值
能源种类 电力 固体
燃料 原 油
成品油
石油液化气 重 油
煤 气
天然气 蒸 汽
热 水 水 其 它
单 位 kW t/h t/h t/h m3/h MW t/h GJ /h
限定值 100 1 0.5 1 100 7 1 29.26
注1:对于可单独进行能源计量考核的用能单元(装置、系统、工序、工段等),如果用能单元已配置了能源计量器具,用能单元中的主要用能设备可以不再单独配置能源计量器具。
注2:对于集中管理同类用能设备的用能单元(锅炉房、泵房等),如果用能单元已配置了能源计量器具,用能单元中的主要用能设备可以不再单独配置能源计量器具。
4.4.10 能源作为生产原料使用时,其计量器具的准确度等级应满足相应的生产工艺要求。
4.4.11 能源计量器具的性能应满足相应的生产工艺及使用环境(如温度、温度变化率、湿度、照明、振动、粉尘、腐蚀、电磁干扰等)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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