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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 请问衡量仪器的平衡位置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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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彦刚 发表于 2009-12-22 09:45: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刘彦刚 于 2009-12-22 09:47 编辑

各位老师:

你们好!

我正在学习砝码和机械天平规程,应该说该两规程在采用不确定度方面起了带头作用。这样能使我们消除过去的埋怨:不确定度不好学,又学而无用。

但不知为什么?该两规程对于衡量仪器的平衡位置读数规定却让规程执行者犯愁:

1JJG99-2006《砝码》:摆动式衡量仪器:开启天平后,经过一个半周期之后,连续3次或4次回转点读数按公式I=i1+2 i2+ i3/4计算。

2JJG98-2006《机械天平》:无阻尼器普通标尺天平以连续3次回转点读数计算天平的平衡位置。用3次回转点读数计算天平平衡位置的公式为:I=i1+2 i2+ i3/4

前者说了开启天平后,经过一个半周期之后,连续3次回转点读数按公式I=i1+2 i2+ i3/4计算,但又来个“或4次”,让规程执行者怎样去执行这“或4次”;而后者说以连续3次回转点读数计算天平的平衡位置,但没有说明是以那连续3次回转点读数。

当然规程执行者可以不理睬该“或4次”,但作为计量工作的技术法规——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多余这“或4次”,自然要使作为技术法规的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在规程执行者心目中的形象受到损伤。对于后者是否也是按开启天平后,经过一个半周期之后的连续3次回转点读数?请指教!

流连 发表于 2009-12-22 11:28:58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四次读数一般用于检验前三次读数的准确性。
在特殊情况下也要用到第四次读数来计算。
建议你多看看基础书籍,找老师傅多问问实践。
老师傅会告诉你,第一次一般都不算的,将第二次数据记录下来作为第一个读数。
你这样死啃规程是不会得到实践经验的,反而埋怨规程。
 楼主| 刘彦刚 发表于 2009-12-22 14:38:5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刘彦刚 于 2009-12-22 14:41 编辑

流连:
    1、第四次读数,应该是老规程才用到,好象新规程不需要第四次读数。
    2、据老经验:“第一次一般都不算的,将第二次数据记录下来作为第一个读数。”好象新砝码规程就不是这样,而是“开启天平后,经过一个半周期之后,连续3次回转点读数按公式I=(i1+2 i2+ i3)/4计算。”
    3、现在我们计量队伍里,就是光凭老经验的人多了,认真学习规程的人少了。就好比JJF1001-1998早就规定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发给《不合格通知书》。可我们队伍的人,却仍然是要抱住让用户不知所云的《检定结果通知书》,真是好笑之极。
    4、如果说这里的问题还很有必要搞清的就是在JJG98-2006《机械天平》中,无阻尼器普通标尺天平以连续3次回转点读数计算天平的平衡位置。该连续3次是按你说的那样按老经验按第2、3、4次,还是按《砝码》规程那样开启天平后,经过一个半周期之后,连续3次回转点读数?
 楼主| 刘彦刚 发表于 2009-12-22 15:10:47 | 显示全部楼层
而且让人不好理解的是JJG98—2006《机械天平》第7页:公式I=(i1+2 i2+ i3)/4的注中:i1、 i2、i3——分别为4次回转点读数的前3次读数。而不是前4次回转点读数的后3次读数。
流连 发表于 2009-12-22 15:26:0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流连 于 2009-12-22 15:28 编辑

你去看看JJF98-2006机械天平规程5.4  检定结果的处理里面怎么说的,又是规程错了,你对?“真是好笑之极。”
 楼主| 刘彦刚 发表于 2009-12-22 20:08:55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你看看JJF1001—1998《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之第9.17条 不合格通书 声明计量器具不符合有关法定要求的文件。你就知道是JJF98-2006机械天平规程5.4  检定结果的处理 ……检定不合格的发检定结果通知书,错了。但不是我对了,而是JJF1001—1998《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对了!
寒风竹 发表于 2009-12-22 20:57:37 | 显示全部楼层
计量检定印、证管理办法
 (1987年7月10日国家计量局发布)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执行检定任务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权的有关技术机构执行规定的检定任务,出具检定证或加盖检定印,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计量检定印、证包括:
  (一)检定证书:
  (二)检定结果通知书;
  (三)检定合格证;
  (四)检定合格印:錾印、喷印、钳印、漆封印;
  (五)注销印。
  计量检定印、证的规格、式样,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规定。


  第四条 计量检定印、证上使用的代号,按照全国行政区划编排。
  省级以上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规定;省级以下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由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规定;被授权单位的,由授权单位规定。
  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规定的代号,由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统一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 计量器具经检定合格的,由检定单位按照计量检定规程的规定,出具检定证书、检定合格证或加盖检定合格印。


  第六条 计量器具经周期检定不合格的,由检定单位出具检定结果通知书,或注销原检定合格印、证。


  第七条 计量器具在检定周期内抽检不合格的,应注销原检定证书或检定合格印、证。


  第八条 检定证书、检定结果通知书必须字迹清楚、数据无误,有检定、核验、主管人员签字,并加盖检定单位印章。


  第九条 检定合格印应清晰完整。残缺、磨损的检定合格印,应即停止使用。


  第十条 计量检定印、证应有专人保管,并建立使用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的计量检定印、证,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定点监制。
  定做计量检定印、证,须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证明。


  第十二条 对伪造、盗用、倒卖强制检定印、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部门:国家计量局(已变更) 发布日期:1987年07月10日 实施日期:1987年07月10日 (中央法规)

你可以在网上搜索下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新版《检定证书》和《检定结果通知书》封面格式式样的通知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各大区国家计量测试中心,各国家专业计量站、分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量科学(检测技术)研究院(所)及其他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实施计量法,进一步加强检定证书的管理,维护检定证书的权威性、法制性和统一性,根据《计量检定印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印发新版《检定证书》和《检定结果通知书》封面格式式样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6年7月1日起,各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以及其他承担计量检定任务的各有关单位出具的检定证书和检定结果通知书封面格式一律按照本通知印发的统一格式和填写说明(见附件1、附件2、附件3)进行印制。检定证书和检定结果通知书的内页格式及内容仍按有关计量检定规程的要求填写。


  二、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强对新版检定证书和检定结果通知书使用的监督管理,对违规使用检定证书和检定结果通知书的要及时予以纠正。对伪造、盗用、倒卖检定证书和检定结果通知书的,各级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三、原国家计量局下发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检定印证的暂行规定》([86]量局监字第333号)所规定的检定证书和检定结果通知书的封面格式以及原国家技术监督局下发的《关于正式使用“检定/校准证书”的通知》(技监局量发[1996]07号)所规定的检定证书封面格式自2006年7月1日起废止。
  附件:1.检定证书封面格式
  2.检定结果通知书封面格式
  3.检定证书和检定结果通知书封面格式印制和填写说明
包括我们目前有效的规程,都是明确规定 对检定不合格计量器具出具检定结果通知书,而不是不合格通知书。
 楼主| 刘彦刚 发表于 2009-12-23 04:33:4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刘彦刚 于 2009-12-23 04:39 编辑

1、《计量检定印、证管理办法》是1987年7月10日国家计量局发布;而JJF1001—1998《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可是1998年9月16日发布的。
2、再者还可以看《不合格通书》和《检定结果通知书》那个更能形式与内容统一?
3、一般来说检定结果有两种可能:合格或不合格。可见《检定证书》和《不合格通书》倒是可统称为《检定结果通知书》,才合乎情理!
     之前,我也没有注意到JJF1001—1998《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该规定,是有一位老师在《中国计量》上发表了一篇有关的文章,当时我还不相信有《不合格通书》的规定要求,硬是找到JJF1001—1998《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看了一下,才无话可说!
寒风竹 发表于 2009-12-23 08:36:42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只看见《计量检定印、证管理办法》是1987年7月10日国家计量局发布,就没看见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新版《检定证书》和《检定结果通知书》封面格式式样的通知??这可是2005年10月31日 国质检量函[2005]861号。
JJF1001—1998《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只是一份计量术语的解释,它并没有强制要求我们出具不合格通知书,而《计量检定印、证管理办法》和计量检定规程,对于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是要求我们出具检定结果通知书的。
流连 发表于 2009-12-23 11:06:0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流连 于 2009-12-23 11:16 编辑

我们可能就是光凭老经验,认真学习规程的少。但作为一个检定员只能执行检定规程,我们不会去按照《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去开具不合格通知书。上级考核部门也不会认可的。只能发让用户不知所云的《检定结果通知书》,让你见笑了。
规程有些地方也确实让“心目中的形象受到损伤”。比如检定天平时如何加砝码,是用手还是用镊子或者什么别的东西,钢镊子还是塑料的,规程应该根据不同的等级砝码规定一下,免得让规程执行者犯愁。
至于到底是第几次读数问题,那都是老经验,不适合你,就不在这儿讨论了。你可以按照你的很好的学习方式——溯源,去找典型解决,免得无奈。
 楼主| 刘彦刚 发表于 2009-12-23 13:15:59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也没什么,正与北京院的博士ofooo说的那样:我们都是为真理而辨。这是我们来到论坛这个大家庭的目的,我想这也是我们的上帝牺牲自己的休息时间、发这么多的精力创办这么个好论坛的宗旨。

寒风竹:
    如果说:我们的规程如JJG98、JJG99是计量技术的法规的话,那么JJF1001就是计量术语方面的根本大法——宪法。我们可以轻微的违法,仍然开《检定结果通知书》,而不开《不合格通书》。但是起码也不应该贬低计量术语方面的宪法,而理直气壮地地违反计量技术方面的宪法,继续开《检定结果通知书》吧?
寒风竹 发表于 2009-12-23 14:04:24 | 显示全部楼层
《计量检定印、证管理办法》只要国家质监总局没有宣告作废,它就是有效的法规,出具检定结果通知书,正是依据《计量检定印、证管理办法》和 计量检定规程,如果要说计量的根本大法的话,是计量法而不是JJF1001 《计量法》的颁布实施,赋予了计量检定规程重要的法律地位。《计量法》第十条明确规定 :计量检定必须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进行。计量检定必须执行计量检定规程。所以计量检定规程是计量检定人员开展计量检定工作的主要依据 ,检定规程的有效性直接关系到检定数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楼主| 刘彦刚 发表于 2009-12-23 18:49:05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我也只是将此作为一个例子,说明我们检定人员要认真学习规程,正确执行规程。作为我一个普通的检定员,根本也不可能改变什么,只是我们最起码要知道JJF1001-1998有这么一说罢了。
寒风竹 发表于 2009-12-23 21:16:1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3# 刘彦刚


    认真学习规程的应该是你,《计量法》第十条明确规定 :计量检定必须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进行。计量检定必须执行计量检定规程。所以计量检定规程是计量检定人员开展计量检定工作的主要依据 ,检定规程的有效性直接关系到检定数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我们开展检定,必须依据检定规程,而不是依据JJF1001-1998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JJF1001-1998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只是计量术语的解释而已,检定结果通知书,是检定结果不合格委婉的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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