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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器具的配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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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oujidai 发表于 2010-1-6 21:25: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公司配置的计量器具是严格按照计量器具的允差小于工艺误差1/3的原则进行配置的,一直没有什么问题,可最近放生了一件事情让我不知怎么回答。
公司配料用电子秤(0~15kg,e=5),称重10kg±50g,在公司品质部的工艺检查(用另一台电子秤)中发现配料有的超差(超几g),品质部要进行处罚,分厂不服,认为他们没有错,我到现场进行仲裁,电子秤没有问题,问题在于配料人员称重显示在950g~1050g时都认为合格,如果称重在950g或1050g附近,由于两电子秤的误差就可能出现检查时超差,两电子秤误差如果一正一负,最大可达20g。当时我说称重10kg你们就应该显示10kg才行,少了就应该添,多了就应该减,分厂说生产量那么大,人员就只有这么多,不可能这么操作,何况还给有误差,在这个范围内就应该是合格的,不然给个误差干什么?想想分厂说得也对,后来就与品质部门、工艺技术部门商量修改工艺误差,调整检查指标,考虑电子秤的误差影响因素,即将工艺执行允差改为±30g,品质部检查按照±50g执行。不知大家遇到过这种情况没有,遇到又是怎么处理的呢?望不吝赐教。
流连 发表于 2010-1-6 22:28:53 | 显示全部楼层
还要调整电子秤的检定周期,像这种小电子秤可以要求做到每工班校准一次,以保证使用中误差最小。
ywtom 发表于 2010-1-6 22:38:29 | 显示全部楼层
1、“问题在于配料人员称重显示在950g~1050g时都认为合格,如果称重在950g或1050g附近”是9950g~10050g吧
2、我说称重10kg你们就应该显示10kg才行,少了就应该添,多了就应该减,是对的
O开心O 发表于 2010-1-7 07:33:38 | 显示全部楼层
何况还给有误差,在这个范围内就应该是合格的,不然给个误差干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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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具的误差是为判定量具是否合格的,和称量产品没有关系啊。产品生产应该严守工艺要求,细节决定成败。
张艳 发表于 2010-1-7 08:18:0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同意4#的意见。计量器具的准确度等级是检定时判定计量器具合格与否的依据,也是判定一个测量结果是否有效的依据,还是计算测量结果不确定度时,测量设备引入的不确定分量的来源。在实际测量过程中,因为测量仪器有误差的存在就将测量结果人为的偏离工艺要求,这是不正确的,算是一种误解吧
 楼主| zhoujidai 发表于 2010-1-7 09:34:3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4# O开心O


   谢谢解答, “何况还给有误差,在这个范围内就应该是合格的,不然给个误差干什么?”我这里的误差是指的工艺误差,即配料时的工艺误差±50g。我问的是在计量器具合格,配置符合要求,在使用中由于取了工艺误差的上限或下限,用另一计量器具进行检查时,由于两计量器具自身误差的存在,在工艺检查时发现超差,用配料的计量器具称重又是在公差内的,遇到这种情况你们是怎么处理的,计量时能否取公差的上限或下限。
 楼主| zhoujidai 发表于 2010-1-7 14:30:4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5# 张艳


    谢谢回复,可能我的表达你没有领会,我在这里说的是,计量器具的配置是按照计量器具的允差小于工艺控制误差的1/3确定的,也就是大家常说的1/3原则,计量器具的测量结果是准确的,使用人员在使用计量器具时是直接看读数的,是因为取了工艺误差的极限值,造成用另一计量器具检查时超工艺误差,这种结果是因为两计量器具的误差造成的,而计量器具的误差又是在允许误差范围内。即称重10kg,工艺误差±50g,电子秤在此点的最大允差为±10g,一台电子秤显示10049g(工人配料用),符合工艺要求,而另一电子秤显示10055g(工艺检查用的),超工艺误差5g,超公差,要受到处罚,分厂因此不服而引起的纠纷,遇到此种情况大家是如果处理的。
“在实际测量过程中,因为测量仪器有误差的存在就将测量结果人为的偏离工艺要求,这是不正确的,算是一种误解吧”我们这里没有存在人为的因素在里面。
恺撒游神 发表于 2010-1-7 19:52:59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的这种情况我遇到过很多,有很多的生产管理人员为了节省生产成本(因为公司也对车间成本进行考核),如在进行加热温度控制的过程中为了省电,将温度控制在工艺下限(工艺允许在500~550度,就控制在500度),我想这样控制的话,就算你的温度表允许误差±0.1度,也有可能两个表分别测量一个是500.0是合格的,另一个表测量出来是499.9是不合格的情况。
一般这种情况下要处理两个方面:
1、关于如何仲裁此次重量是否超差,首先只要是用来复查的秤是合格的秤,那么品质部就可以判为不合格。这个问题无庸质疑。
2、第二个作为计量部门,需要将问题的原因分析并告知,楼主上面说的“即将工艺执行允差改为±30g,品质部检查按照±50g执行。”的方法我认为是不可取的,这样会造成检查的依据与实行的工艺不一致,审核时难以解释。正确的做法:告知执行部门执行时控制在下限这样做是有风险的,可以实行内部控制标准加以控制,但是工艺标准与检查标准都不必改变。至于处不处罚就不关我们事了,个人认为首先执行部门的确执行了工艺,另外检查出来也超差了,非要怪谁的话就只能怪工艺部门没考虑完备。
 楼主| zhoujidai 发表于 2010-1-7 20:54:5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8# 恺撒游神


    谢谢回复,你的做法很好,借鉴了。确实工艺执行标准和检查标准不一致会带来质量管理体系审核时的麻烦,这点还没有注意到,我会告知生产部门执行工艺的上下偏差会带来的风险,由生产部门加以内部控制,公司标准不做更改。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0-1-7 22:58:3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zhoujidai
       你遇到的这种情况是完全正常的情况,质量管理部门的处理方法是错误的。
       1.既然生产工艺规定称重10kg±50g,10kg就是名义值或者称为标称值,±50g则是最大允许误差,在几何量计量中又称为公差。配料人员称重显示在950g~1050g时都认为合格,配料人员并没有错。要求配料人员“称重10kg就应该显示10kg才行,少了就应该添,多了就应该减”是没有道理的。
       2.配料用电子秤(0~15kg,e=5),在用的电子秤最大允差为±10g也是没有问题的。
       3.问题在于工艺设计人员在给定±50g时是考虑了安全裕度的问题,考虑了这±10g带来的误差风险承受能力,质量管理人员就应该判产品合格。如果工艺设计人员没有考虑到安全裕度问题,那就是工艺人员的责任了,怎么可以罚配料人员和分厂?
       4.根据以上看法,将工艺执行允差改为±30g,品质部检查按照±50g执行,当然也是不可取的。倒是分厂和操作者可以自己根据企业标准压缩控制范围,在机械加工行业,生产工人往往也是尽量往公差带的中间位置加工的。但是,作为检验人员则应该在公差带范围内尽量放宽要求的,只要双方选择测量设备合理,都有合格证,检测结果满足要求,产品就应该判合格。
 楼主| zhoujidai 发表于 2010-1-9 13:30:2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0# 规矩湾锦苑


    谢谢规矩湾版主的回复,对于你的建议我会考虑的,我会与品质管理部门,分厂进行协商处理的,再次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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