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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送审稿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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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qbljc 发表于 2010-11-19 14:12: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这应该是官方在质监系统征求意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送审稿草案),与本论坛此前上传的几个《计量法》送审稿草案,应该讲,内容变化还是比较大的,特别明显的是其条款已由先前的所谓146条,缩少为现在的不足100条。大家都是从事计量技术的量友,对《计量法》的修改应该讲还是非常关注的,虽然我们对计量法(送审稿草案)的讨论及自己的见解可能不会对此法的修改产生多大的影响。但我们自己学习、探讨一下,对大家加深对法律的理解、认识,进一步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还是有益的。
      欢迎大家在下载,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送审稿草案)上传件的同时,谈出自己对(送审稿草案)的理解、认识以及意见,集思广益,共同提高。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送审稿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送审稿草案).rar (12.9 KB, 下载次数: 814)
梅计 发表于 2010-11-19 15:08:51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好学学,了解一下基本内容。
合格证明 发表于 2010-11-19 20:04:13 | 显示全部楼层
人生有几个25年,难道新法出世还是万里长征的第一步吗?
anxdan 发表于 2010-11-19 20:16:39 | 显示全部楼层
先看一看了解一下基本内容
zyyj 发表于 2010-11-19 21:03:22 | 显示全部楼层
非常感谢提供。草草看了一遍,是最新一版吗?变化还是比较大的。
刘彦刚 发表于 2010-11-20 05:09:56 | 显示全部楼层
真的是最新一版吗?变化太大了!原有的第六章 计量检定和计量校准共十二条的内容都不好找了!真的可能吗!
anxdan 发表于 2010-11-20 06:35:48 | 显示全部楼层
真的是最新一版吗?变化真的挻大的!
上帝 发表于 2010-11-20 08:59:28 | 显示全部楼层
结尾有点问题吧,
第九十八条(实施日期)本法自1986年7月1日起施行

不对吧
dbhlong 发表于 2010-11-20 13:28:02 | 显示全部楼层
先学习一下!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0-11-20 15:53:39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七十七条的(六)款“使用未经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者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将受到法律制裁,与第三十七条(其他计量器具的溯源方式)规定“对本法第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以外的计量器具,使用者可以采用自行或者委托计量校准的方式进行量值溯源。”似乎发生了矛盾。第七十七条的(六)款应加以补充,法律制裁应排除三十七条规定的范围。
刘彦刚 发表于 2010-11-20 16:52:32 | 显示全部楼层
结尾有点问题吧,
第九十八条(实施日期)本法自1986年7月1日起施行

不对吧 ...
上帝 发表于 2010-11-20 08:59



    该点倒还是有可能,因为此次还是只是修订,并不是全新的,也可能就实施日期照旧。
风吹石 发表于 2010-11-21 10:31:05 | 显示全部楼层
倒是给了校准有限的地位。而检定要求在省级地域内。并且强检的范围扩大了。
刘彦刚 发表于 2010-11-22 05:02:1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刘彦刚 于 2010-11-22 05:04 编辑
倒是给了校准有限的地位。而检定要求在省级地域内。并且强检的范围扩大了。 ...
风吹石 发表于 2010-11-21 10:31



    是哦!“检定要求在省级地域内。并且强检的范围扩大了。”是质监人希望的!而且明确了要有注册计量师资格!
mym20 发表于 2010-11-22 08:48:20 | 显示全部楼层
那以前考的计量检定员证就都没用了?
洪立祥 发表于 2010-11-22 08:51:11 | 显示全部楼层
是最新版本的吧,我下了好几版本的了,怕不是最新的
bjyu 发表于 2010-11-22 14:55:1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1# 刘彦刚


    你说的是对的,这个问题我问过搞法律的同志,确实如此。
bjyu 发表于 2010-11-22 14:56:4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6# 洪立祥


    就我所了解的是最新的版本
daojianxiu 发表于 2010-11-22 23:00:58 | 显示全部楼层
看了一下,对于企业内部的计量器具的检定校准,企业校准用计量标准的申请,考核,管理等问题,还是悬而未决。对于涉及公共利益和安全等需要强制检定的东西,大家应该都没有什么疑问,但是对于其他不涉及强制检定的,校准的量值溯源,到底要不要建标,要不要经过政府部门考核批准,是按照最高标准管理,还是按照校准项目考核批准?还有就是对于现在越来越广泛的实验室认可,居然一句都没有提到,实验室认可,其效力又是如何?等等好多问题都没有解决或者提及。难得还要出一个实施细则吗?
bjyu 发表于 2010-11-23 08:35:1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bjyu 于 2010-11-23 08:48 编辑

回复 21# daojianxiu


   

第十一条(申报建立有关部门和单位其他计量标准)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其他计量标准,可以根据需要向有关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考核。考核合格的,由主持考核的计量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计量标准证书。

我以为关于企业建标(包括最高和次级),在此条中已经描述的很清晰了,完全是企业自主行为。

我这儿有送审稿的修订说明,但是是复印件,不好奉献给大家。说明中已非常明确企业有更多的自主权!另,说明中讲不再出台细则。

关于企业自主管理建标事宜,我和我们系统的部分专家交换意见时得出的概念是:在即将颁布的计量法下,企业可以根据需要向有关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考核,也可以不向有关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考核;而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是否受理企业提出的建标考核,未明确。

也即:若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提出的建标考核不受理,那么,企业必须自行开展建标考核工作;或,企业向有关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考核,企业也必须自行开展建标考核工作。这对企业提出了新的要求。

yzjl3420646 发表于 2010-11-23 08:47:26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四条(政府义务)国家鼓励和支持计量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计量科学技术和计量管理方法,加强国家计量基础体系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计量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将计量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规划,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对在计量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看到这一条挺高兴,难道以后不用收费了,结果九十五条收费又冒出来了。
shxjls 发表于 2010-11-23 10:52:1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什么时间的送审稿,是不是新的,我看到的送审稿是2009年12月28日稿。
下雪 发表于 2010-11-23 10:56:0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25# bjyu


    下来好好学习一下。
bjyu 发表于 2010-11-23 13:49:2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27# shxjls


    2010年9月9日的
ystar 发表于 2010-11-23 16:51:24 | 显示全部楼层
何时能正式实施呀
lianshuixiao 发表于 2010-11-23 23:01:17 | 显示全部楼层
何时能让我和计量的生活一同奔向小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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