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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送审稿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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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uanzyh 发表于 2010-11-24 09:16:16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六十四条(计量认证)向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检验、检测、鉴定等技术机构,经省级以上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计量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方可向社会提供相关公证数据。
    法定计量技术机构和经授权开展有关计量技术活动的其他计量技术机构,不适用前款规定。
=====================
    这个条款的意思是否,法定计量技术机构和经授权开展有关计量技术活动的其他计量技术机构只需进行机构考核及标准考核即可不需在通过计量认证。
    个人认为目前对计量技术机构同时进行机构考核和计量认证有点重复。
 楼主| xqbljc 发表于 2010-11-24 09:35:4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22# bjyu


    本人完全可以接受22楼bjyu对计量法(送审稿草案)第十一条(申报建立有关部门和单位其他计量标准)的理解和认识。企业建标(包括最高和次级),完全应该是企业的自主行为,完全取决于企业是否需要,所以,从这一点看,(送审稿草案)给了企业、基层部门和单位(有关部门和单位)比较大的自主权,应该讲,虽然只是建标这样一个不是很大的事,虽然也是对企业、基层部门和单位提出了新的或者说更高的要求,但还是反映出是法律人性化相对过去有了增强。
   楼上有几个量友谈到了(送审稿草案)“强检的范围扩大了”,本人不知这是如何理解和认识(草案)才能得出如此结论?!我们可以仔细看一下(草案)的全部文字描述,没有一处谈到“强制检定”这个术语(“强检”应该是“强制检定”的缩写)。而我们再看一下老的计量法和计量法实施细则,则多次,多位置使用了“强制检定”的说法,应该讲“强制检定”是老的计量法和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某种意义上的主题、关键词和重复词。“强制检定”一词在(草案)中被弃用,应该讲是社会提高进步、和谐人性的表现。本人曾经注意到在国家《商检法》中,一直沿用的术语是“法检”(“法检”应该是“法定检验”的缩写)。个人感觉,从名词术语上来讲,“法检”与“强检”从法律意义上讲应该基本一样,但“法检”相对于“强检”还是人性化更好一些,更容易被人们所接受和认知。不去多说了,个人感觉接受被“强检”(被强制)还是习惯性的老事物,应该有些新思路了。

   个人看法,仅供参考。
yanzhaoyouxia 发表于 2010-11-25 08:43:24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十六条(申请条件)申请制造标准物质批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四)有满足需要的固定生产场历、人员、仪器设备以及实验室;

第七章  法律费任
hl_tom 发表于 2010-11-25 11:41:17 | 显示全部楼层
25年前的计量法终于要改了,看来国家重视计量工作的程度也真正提高了
jiangys 发表于 2010-11-25 11:53:20 | 显示全部楼层
學習一下,
合格证明 发表于 2010-11-25 16:28:3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8# daojianxiu


    看来对企业建标放开了,但如果放任不管,缺乏专业技术知识的企业,所建标能否满足开展检定/校准工作的需要,这方面是否还应该进行监管,或提供技术帮助
 楼主| xqbljc 发表于 2010-11-25 23:09:4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xqbljc 于 2010-11-25 23:11 编辑

计量法(送审稿草案)修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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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说明.part5.rar (976.56 KB, 下载次数: 39)

修订说明.part6.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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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说明.part6.rar

191.33 KB, 下载次数: 22, 下载积分: 金币 -1

易拉罐子 发表于 2010-11-26 08:57:54 | 显示全部楼层
怎么计量法修订就这么难啊,原来以为快定稿了,现在又出来一个变化这么大的版本,看来出台之日遥遥啊
刘彦刚 发表于 2010-11-26 13:37:55 | 显示全部楼层
计量法(送审稿草案)修订说明
xqbljc 发表于 2010-11-25 23:09



    非常感谢你上传的修订说明,使我有些相信该送审稿有可能是真的!
下雪 发表于 2010-11-26 16:21:3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37# 刘彦刚


  看看修定说明。
东洋小五 发表于 2010-11-26 16:40:25 | 显示全部楼层
以后有解压密码的文件久不要发了
刘彦刚 发表于 2010-11-27 03:18:42 | 显示全部楼层
以后有解压密码的文件久不要发了
东洋小五 发表于 2010-11-26 16:40



    有解压密码也不要紧,因为解压密码就是www.gfjl.org
东洋小五 发表于 2010-11-27 08:20:57 | 显示全部楼层
你不提前说出来 别人知道吗
风吹石 发表于 2010-11-27 10:31:4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27# xqbljc


    计量法中由于没有校准的概念,“检定”和“强制检定”是有明显区别的。引进了“校准”的概念以后,“检定”和“强制检定”合二为一,也就没有必要再另说“强检”了。
刘彦刚 发表于 2010-11-28 02:56:26 | 显示全部楼层
你不提前说出来 别人知道吗
东洋小五 发表于 2010-11-27 08:20



    新手积分指南http://www.gfjl.org/viewthread.php?tid=466中有!
 楼主| xqbljc 发表于 2010-11-28 18:41:5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43# 风吹石


     现行计量法中没有校准的概念,说明了是法律的滞后,毕竟“校准”在实际计量工作中已经实行了十余个年头了。但是习惯释然,“检定”甚至是“强制检定”依然在某些人(某些方面也包括自己)头脑中占主导地位。也不排除为了使计量部门(包括行政管理和技术机构)的饭吃的更好一些,“强制检定”的概念还是“被强制”性的加在了企业、某些部门或单位的头上。
     在自己过去的某些帖子里实际上已经间接的提到了这个问题。比如讲制、修订规程或规范的理由是什么?在“校准”刚开始阶段,一窝蜂的由规程转规范,貌似与国际接轨,但过了一段时间,制、修订的规范又纷纷转回规程,甚至制、修订计划中以规范立项的东西,最后还是以规程发布,这又是为了什么?某些原理、用途、使用基本一样的计量器具有的为规程,有的为规范,原因何在?某些一般计量器具依据的规程,而检定/校准这些一般计量器具的标准器依据的却又是规范,这个“乱”到底是为了什么?上面谈到的问题恐怕不是考虑不周这样的理由能够搪塞过去的!所以还是习惯性的“检定”甚至是“强制检定”使然。
     计量法(送审稿草案)初步看过、思考过之后,感觉变化或者说进步很大,人性化的东西在法律中明显增强,但也不排除含糊不清、可做多种解释的东西还是有的。但不管怎样,(送审稿草案)“强制检定”名词术语的弃用,某些行政许可制度的弃用,检定/校准的并行.............,应该是这部法律的进步。
yyy112082 发表于 2010-11-29 11:41:0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daojianxiu


    第十一条(申报建立有关部门和单位其他计量标准)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其他计量标准 ...
bjyu 发表于 2010-11-23 08:35



    企业要是自行进行建标评审活动,那么所谓有能力评审的审核员在哪里呢?企业不可能有这样的人吧。还是需外部的审核员吧。
bjyu 发表于 2010-11-29 13:28:3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42# yyy112082


    能力培养出来的,人生总有第一次。。。
煎饼 发表于 2010-11-29 19:04:10 | 显示全部楼层
下来看一下,平时对计量法也不怎么关注
我心飞扬 发表于 2010-11-29 22:48:59 | 显示全部楼层
想知道什么时候正式颁布
niuxb813 发表于 2010-11-30 08:33:26 | 显示全部楼层
解压密码是什么
tzjlcs217 发表于 2010-11-30 09:01:4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tzjlcs217 于 2010-11-30 09:16 编辑

法定计量单位
现行计量法:“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这个版本的计量法:“国家选定的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其他计量单位,为法定计量单位。”
两者有区别。是不是有些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我国不准备采用?
capcom 发表于 2010-11-30 09:49:44 | 显示全部楼层
有些规定不明确,如对计量人员只对计量技术人员做出规定,从事检定的人员未做出规定;对进口计量器具只规定型式批准,检定不做规定了。
jhabcd 发表于 2010-11-30 12:18:09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最新的计量法 吗?
五七一二 发表于 2010-11-30 12:57:18 | 显示全部楼层
未经国务院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
按这条规定那是否英制单位的计量器具基本禁止使用,到哪里去查计量主管部门批准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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