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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法修订之前,能源计量器具检定强制性有提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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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彦刚 发表于 2010-12-14 05:14: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现有《计量法》中,强检定计量器具是这样规定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显然是没有包括非用于贸易结算的能源计量器具!

随着《节约能源法》施行和GB171672006《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的实施,让人们感觉能源计量器具也由《节约能源法》和GB171672006约束为强检计量器具。近期我又学习了《节约能源法》和GB171672006,虽然我很认真地找了,但找不到相关条款证明能源计量器具被强调为强检计量器具。

《节约能源法》在第三章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中有:第二十七条 用能单位应当加强能源计量管理,按照规定配备和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但在第六章法律责任中只有:第七十四条 用能单位未按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可见在此对能源计量器具是否检定并没有强制力。

GB171672006中,第5.3.6款规定:能源计量器具应实行定期检定(校准)。凡经检定(校准)不符合要求的或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一律不准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其检定周期、检定方式应遵守有关计量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此更是明显不过,能源计量器具检定强制性完全是按现有有关计量法律法规规定。

广州新塘 发表于 2010-12-16 11:54:21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GB17167—2006中,第5.3.6款并不属于强制性条款。所以在现阶段不须强检。请留意,GB17167—2006《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的强制性条款只有几条,剩余的都是推荐性条款

这是我刚注册第一次发言,呵呵
 楼主| 刘彦刚 发表于 2010-12-16 19:20:4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很幸运哦!你的第一次发言就帮我解决了大问题!的确,第5.3.6款并不属于强制性条款,更能说明现阶段不须强检。
wangchunling 发表于 2010-12-27 14:46:22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不属于强制性条款,那么,现在为什莫严格要求能源计量呢
wangchunling 发表于 2010-12-27 14:47:14 | 显示全部楼层
甚至,有的地区出现拉闸限电现象
wgg1399 发表于 2011-2-24 16:46:2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也是我们有待提高的地方。
青藏高原 发表于 2011-5-12 08:08:48 | 显示全部楼层
节能减排是政治任务,不是大企业的话,根本看不到这里节能的好处。
dqjlk 发表于 2011-6-5 19:32:0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觉得是否属于强检,关键要看用途。同样是能源计量器具如果是关口表(单位进出计量),属于贸易结算,那肯定是强检哦。但如果用于过程控制、生产过程用的,就不会是强检喏。
平安福 发表于 2011-6-10 10:24:4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5# wangchunling


    节能是大事所驱
德奥 发表于 2011-9-7 09:41:20 | 显示全部楼层
等计量法修订出台吧,不太可能再出台专门文件来提出强检要求
 楼主| 刘彦刚 发表于 2011-9-7 14:59:32 | 显示全部楼层
等计量法修订出台吧,不太可能再出台专门文件来提出强检要求
德奥 发表于 2011-9-7 09:41



    好的,也是省得文山会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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