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有《计量法》中,强检定计量器具是这样规定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显然是没有包括非用于贸易结算的能源计量器具! 随着《节约能源法》施行和GB17167—2006《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的实施,让人们感觉能源计量器具也由《节约能源法》和GB17167—2006约束为强检计量器具。近期我又学习了《节约能源法》和GB17167—2006,虽然我很认真地找了,但找不到相关条款证明能源计量器具被强调为强检计量器具。 《节约能源法》在第三章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中有:第二十七条 用能单位应当加强能源计量管理,按照规定配备和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但在第六章法律责任中只有:第七十四条 用能单位未按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可见在此对能源计量器具是否检定并没有强制力。 在GB17167—2006中,第5.3.6款规定:能源计量器具应实行定期检定(校准)。凡经检定(校准)不符合要求的或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一律不准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其检定周期、检定方式应遵守有关计量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此更是明显不过,能源计量器具检定强制性完全是按现有有关计量法律法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