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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系] 校准规范中的允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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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度室 发表于 2011-9-10 14:50: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校准规范是用来进行校准所依据的技术规范,校准不作出合格与否的结论,那么校准规范中的最大允差等技术要求一定要遵照吗?还是作为参考使用?是不是当客户要求给予校准结论时,符合校准规范要求的可以说“×××示值误差校准结果符合×××校准规范的要求”,不符合的不能给出校准结论啊?
宁波哈哈 发表于 2011-9-10 18:53:38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是按客户提出的要求进行判定结论,那就按他们的要求判定符合与否。
随风飘扬 发表于 2011-9-11 16:26:42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客户没有要求判断结果,校准证书中是否可以不判断,很多人持不同的观点,期待着本贴的答案。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1-9-12 23:31:4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3# 随风飘扬

  比较一下JJF1002《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编写规则》的5.11.3条检定结果的处理和JJF1071《国家计量校准规范编写规则》的5.12条校准结果就清楚了。
  JJF1002的5.11.3规定“检定结果的处理是指检定结束后对受检计量器具合格或不合格所作的结论。按照检定规程的规定和要求,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发给检定证书或加盖检定合格印;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发给检定不合格通知书,并注明不合格项目。”检定后给出合格与否的结论是必须的,合格发给检定证书,不合格发给检定不合格通知书。因此检定后给出的证明有两种,即“检定证书”和“检定不合格通知书”。
  JJF1071的5.12条规定“校准结果应在校准证书上反映。”“校准证书应至少包括”16项信息,其中第12项 l)是“校准结果及其测量不确定度说明”,全部16项信息中没有一项提及必须做出合格与否的判定。给出的校准结果证明标题就是“校准证书”,所谓“校准报告”就是“校准证书”,校准后给出的证明仅校准证书一种,没有第二样,即校准报告和校准证书都是同一种“校准证书”。
  因此,如果客户没有要求判断结果,校准证书中理所当然不可以做出合格与否的判断如果判断了,那就很可能给顾客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因为很可能顾客送来校准的东西本身就是报废的废品,很可能用这个废品做核查标准,顾客要的是准确数据,不是合格与否。如果校准机构给出了“不合格”结论,在其他认证机构审核时很可能以用不合格物品做核查标准向送检单位提出“不合格项报告”。而且即便是你给出了“合格”结论,能不能使用还是要送检单位自己说了算,不能使用在特定的测量过程,即便是合格也没有用。
 楼主| 长度室 发表于 2011-9-13 13:40:0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4# 规矩湾锦苑


对,应该是这样。但是许多校准规范在计量特性里都给出了技术指标,如示值误差不大于多少,回程误差、重复性。。。。。。个人认为校准规范给出校准条件、校准项目、校准方法等即可,技术指标不能定死。前些日子看了JJF1119-2004电子水平尺校准规范,它在计量特性的最后有个注。(注:由于校准不作出合格与否的结论,上述指标仅供参考)另外麻烦规矩湾老师给讲讲校准证书与测试证书有什么区别啊,对这两个还区分不清楚。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1-9-13 14:15:1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5# 长度室

校准规范不能不给出被校测量设备的技术指标。
  我们知道选择测量方法和测量设备是需要知道被测对象的计量要求的。选择的测量方法和测量设备的计量特性必须满足被测对象的测量要求,因此必须给出被校准对象的技术指标,才能够选择校准方法和校准使用的计量标准。被校对象的“计量要求”和计量标准的“计量特性”是“校准规范”一根绳子上的两个蚂蚱,缺一不可。
  至于是否按校准规范规定的“技术指标”判定被校对象合格与否,可根据顾客的要求。顾客有可能要求按校准规范的规定判定,也可能另外给出判定标准,或者也有可能不需要校准机构给出判定,只要是没有书面合同要求校准机构判定,就应该按“校准”的定义视同为不要求判定。所以有的校准规范给出了“注:由于校准不作出合格与否的结论,上述指标仅供参考”这完全是校准规范编制人员的好意,但是也完全可以不必给出,因为这是所有的校准规范的共性,定义本身已经决定了这个特点,如果给出,那么所有的校准规范都需要给出。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1-9-13 16:29:5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规矩湾锦苑 于 2011-9-13 16:34 编辑

校准证书与测试证书其实是同样性质的证明。
  校准和测试都属于测量活动。校准的定义前面已经说过。测试的定义在新版JJF1001报批稿的8.49条给检测的定义是“又称检验、测试”,是“对给定产品,按照规定程序确定某一种或多种特性、进行处理或提供服务所组成的技术操作。”测试是确定给定产品的特性,校准则是对给定的测量设备或样品赋值,就是确定给定测量设备的特性。因此测试和校准除了测量的对象不同以外,几乎没有什么差别。
  实际上当前在大多数企业中的检验和测试还是有区别的。测量对象我们暂且不论,检验类似于检定,应该根据测量结果判定产品合格与否,测试类似于校准给出准确可靠的测量结果就可以了,合格与否由送检部门或者设计部门、质量部门判定。
  综合以上情况,我认为校准证书与测试证书的区别在于:校准证书是用于测量设备的计量特性测量的凭证,测试证书则是用于产品的计量特性测量的凭证。如果是在测量设备制造厂,测量设备制造过程之中的测量应该使用测试证书(有时又称检验报告),测量设备出厂前的测量可以使用校准证书(有时候又称出厂合格证)。
 楼主| 长度室 发表于 2011-9-14 20:39:5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7# 规矩湾锦苑


谢谢规矩湾老师,有些了解了。
随风飘扬 发表于 2011-9-14 21:28:1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4#规兄:
    可能是我没有表达清楚,在3#想问的是校准证书中给“校准结果符合或不符合××校准规范”要求,一部分人认为如果客户没有要求,可以不给,还有人认为客户要求不要求,都可给。在CNAS认可准则里对此没有强制要求。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1-9-14 23:11:1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9# 随风飘扬

我的态度是只要顾客没有书面要求给予符合性判定,校准机构不是可给可不给的问题,而是万万不可给予符合或不符合要求判定的。
  给予符合性判定没有任何法规依据,无论是校准的定义,校准规范,国家计量校准规范编写规则,CNAS认可准则等等都不要求校准机构给出符合性判定。我们就不要一厢情愿好心办坏事了吧。
  一般情况下顾客送来要求校准的测量设备也是不要求做符合性判定的。特别是建立了测量管理体系的现代化企业,他们引入了计量确认的理念,把计量校准和计量验证进行了严格区分。他们只要求校准机构给出准确的数据,至于能否使用,他们自己会根据实际用于的测量过程计量要求来判定。校准机构判定合格的也许他们未见得能用,校准机构判定不合格的,也许他们就是能用,现场只允许使用本企业计量确认员签发的计量确认合格标识,而不允许使用校准机构签发的校准合格证书或者校准合格标识,校准机构的符合性判定是没有实际价值的。而对于送校的核查标准,校准机构给予了符合性判定不仅仅是无益,甚至是制造麻烦。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1-9-15 19:36:54 | 显示全部楼层
再引用一段CNAS-CL01:2006的话:
  5.10.4.2 校准证书应仅与量和功能性检测的结果有关。如欲作出符合某规范的声明,应指明符合或不符合该规范的哪些条款。
  ……,作出符合性声明时,应考虑测量不确定度。
  5.10.4.4 校准证书(或校准标签)不应包含对校准时间间隔的建议,除非已与客户达成协议。
  以上两条说明,的确校准机构出具校准证书时仅仅说明被测量和被测功能的结果就足够了。如果出于“好心”要做符合性判定,你就必须说的清清楚楚是符合什么规范的那几条,这个规范大多数情况下是顾客另外提供的,依据的校准规范仅仅是规定使用的计量标准和校准方法。
  另外,标准规定做出符合性判定时“应考虑测量不确定度”。考虑谁的不确定度?标准没有说。但是很明显,你要判定被校测量设备是否合格,就应该知道顾客干什么用,用于什么测量,要确保使用该测量设备得到的测量结果准确可靠。由此,就不言而喻这个不确定度就是用该测量设备实施测量所得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了。校准机构不是使用单位,不知道该测量设备在送校单位到底干什么用,要确定这个不确定度是非常困难的。只有校准机构与送检单位达成书面协议,明确了被校测量设备在送校单位的用途和使用场所,才可以帮助送校单位在校准证书上加以符合性判定。
  另外,根据5.10.4.4的规定,校准证书是不可以写合格有效期的,除非与顾客达成书面协议。
随风飘扬 发表于 2011-9-15 21:13:29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10#规兄。
路云 发表于 2011-9-21 06:50:00 | 显示全部楼层
《测试(或检测)报告》不仅是只对产品,还可以是零部件、原材料等。但《校准证书》只是针对测量设备、标准物质(或样品)。
 楼主| 长度室 发表于 2011-9-21 09:12:1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3# 路云


感谢版主的关注。我理解的校准是为了确定显示值或代表值与标准值之间的关系(从定义理解),那么它针对的对象就是测量设备或标准物质。测试是不是不是针对专门的测量仪器,如产品、零部件、原材料等,但测试的还是产品等用于测量的特性啊?我们有个显微目镜测微尺,用于测量显微镜的放大倍率,规格是(0~18)mm,国家计量院给出的测试证书,但测量结果还是各刻线尺寸的实测值,如:测量位置0~0.5mm,实测值0.4995mm,我感觉这跟校准一样。所以对测试与校准还是不能完全区分清楚。版主能不能举几个实例来便于理解啊,谢谢!
路云 发表于 2011-9-24 07:19:3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4# 长度室

计量技术机构对所检定/校准的计量器具,不出具《检定/校准证书》而是出具《测试报告》。对于这种情况我个人认为可能有以下原因:

1、被检计量器具是新型的计量器具,国家、部门或行业都没有现行有效的检定规程或校准规范;

2、国家、部门或行业虽有现行有效的检定规程或校准规范,但客户可能要求依据国外标准或其他标准进行校准,而计量技术机构又没有取得依据该标准开展校准的相应资质。

对于线纹尺这类通用计量器具,国家有现行有效的检定规程,按理说国家计量院不应该出具《测试报告》。但您所说的“显微目镜测微尺”是否属于线纹尺检定规程的适用范围,或者说依据其他标准进行校准,我不是很清楚。

 楼主| 长度室 发表于 2011-9-24 19:52:3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5# 路云


感谢您的关注和热心回复,谢谢!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1-9-25 02:10:5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4# 长度室

  检定、校准、检验、测试等都属于测量过程的一种,其中检定和校准的对象特指对测量设备的测量,检验和测试的对象是指对产品(包括产品形成过程中的原材料和零部件)的测量。
  在对测量设备的测量中,检定是要判定合格与否的,校准只需要测量结果准确可靠。在对产品的测量中,检验是要判定合格与否的,测试则只需要测量结果准确可靠。
  测量设备在其生产过程中应该被看作为产品,因此应该使用检验和测试术语。测量设备产品一旦进入市场和投入使用后就是特殊产品——测量设备了,因此在流通和使用环节的测量设备应该使用术语检定和校准。你的“显微目镜测微尺”用于测量显微镜的放大倍率,明显属于测量设备,且已经不是生产过程中,而是使用过程中,已经由生产过程中的产品变成了使用过程中的测量设备。所以我认为计量技术机构出具《测试报告》是不恰当的,应该出具《校准证书》,即便是没有国家校准规范,临时依据产品标准对测量设备的测量活动也仍然是校准活动。
hai606 发表于 2011-9-25 06:15:5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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