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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雷达测速仪未经检定合格不得作为取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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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帝 发表于 2006-12-12 21:50: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新疆计量信息:2007年起全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使用的机动车雷达测速仪未经检定合格不得作为取证依据
2006-12-08 14:14:00  

计量信息



新疆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处                2006年11月30日

2007年起全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使用的机动车雷达测速仪

未经检定合格不得作为取证依据


机动车雷达测速仪是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用于安全防护方面进行执法监督所使用的工作计量器具。为确保行政执法的科学、准确、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与自治区公安厅交警总队联合发文, 对全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使用的机动车雷达测速仪实施强制检定,并加贴强制检定合格标志(CCV标志)。从2007年1月1日起,凡未经检定合格的机动车雷达测速仪不得使用,更不得作为取证的依据。目前,对全疆各地机动车雷达测速仪的登记建档和首次强制检定工作已全面展开,各地质监部门也详细制定了在用机动车雷达测速仪实施强制检定工作方案。首次强制检定工作于2006年12月30日前完成,检定结果将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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