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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计量检定证书出证相关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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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x8180 发表于 2012-1-5 16:23: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规范计量检定证书出证相关问题探讨


山东省青岛市计量测试所  郑伯松


一、计量检定证书在计量检定过程中的作用和地位

    JJF1001-1998《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中对“检定”的定义为:查明和确认计量器具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的程序,它包括检查、加标记和(或)出具检定证书。对检定证书的定义为:证明计量器具已经过检定,并获得满意结果的文件。
    由此可见,计量检定就是按照规定的程序、采用测量(即以确定量值为目的的一组操作)的方法获取被检计量器具的性能参数,再与该被检计量器具的法定要求相比较,判别其符合性的过程。如果该计量器具符合其法定要求,就出具检定证书;不符合其法定要求,就出具检定结果通知书。以证书作为该被检计量器具已经过检定,并获得满意(或不满意)结果的证明性文件依据。
    在实际检定工作中,计量检定是一项典型的技术服务工作,检定(服务)的对象是被检的计量器具(绝对不是检定证书),检定工作成果是准确地测量到被检计量器具的计量特性参数,以及经与法定要求相比较后,作出的其符合性判别结论。这个工作成果是依附在被检计量器具上的。所以,检定工作质量的好坏,是测量结果的准确程度(通过测量结果的测量不确定度来反映)以及据此测量结果而作出的符合性判别结论的正确性。
    检定证书是对上述检定工作成果的一种证明形式,它是用来反映和传递所进行的检定过程及其检定结果的重要信息。脱离了被检计量器具,检定证书就失去了实际意义。此外,为了正确传递检定信息,证书的质量确实也很重要,但它是以正确反映检定过程及其检定结果信息为目的,对证书的质量要求是其反映的信息真实、正确、完整,不产生歧义;并能满足复现性的要求(它与检定质量是两个不完全相同的概念)。
    综上所述,计量检定证书的作用和地位就是一种正确反映计量检定过程及其结果的相关信息的媒质,是所对应的被检计量器具已经通过检定,并获得满意结果的证明性文件依据。那种持“检定证书是计量检定工作的最终产品”的观点是不准确的,它有可能混淆计量检定工作的实际内涵,使工作重心由检定工作本身转移到为获得检定证书上来,这样的后果将是灾难性的。
   

二、证书采用统一格式问题

    国家质检总局下发的质检量函[2005]10号文“关于征求《检定证书》和《检定结果通知书》封面格式式样意见的通知”下发后,对计量器具检定后出具的《检定证书》和《检定结果通知书》的格式进行了统一规定,起到了规范作用。但在日常应用中,以下问题仍无法很好地解决:
    1.使用多个标准对同一仪器的多个参量进行检定时,上述统一格式的证书无法完整地反映全部信息。遇此情况,各计量技术机构只能根据情况自行设计证书式样,所以难以达到规范统一的要求。
    2.同一客户的部分同一型号简单量具或仪器(如卡尺、钢卷尺、衡器、热量表、普通压力表等),用上述证书式样出具证书,既重复繁杂、增加工作量,又浪费资源,对这种同一客户的(只需判别合格与否的)同型号简单仪器,如果允许用简易的形式(同批次检定的同一客户之多个同类仪器采用同一个证书)出证,相信会更切合实际工作。
   

三、检定结论的描述问题

    在计量检定证书的“检定结论”一栏中,目前仍采用“准予作××××使用”这样带有行政许可口吻的用语,笔者认为欠妥,因为具体的计量检定活动不是行政审批行为。客户对此类结论不仅有抵触,有时还会产生歧义。正确的检定结论应该按照JJF1069-2007《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的要求描述,起到“证明计量器具已经过检定、并获得满意结果”的作用。使用“xx等(级)合格”或“符合xx等(级)”这样的用语就十分贴切,客户易于接受,不会产生歧义。
   

四、标准器信息中的证书编号问题

    目前,对于计量检定证书(也包括检定结果通知书和校准证书)之标准器信息中应出具的“证书编号”栏的内容,存在两种不同的理解:一种理解是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时主管部门赋予的计量标准证书编号;另一种理解是在本次检定中用作标准器的测量仪器最近一次的检定证书编号。到底应该是计量标准的授权证书编号还是标准器最近一次计量检定的证书编号,就得从这两个证书的作用来考察分析。社会公用标准证书反映了该标准实施量传的法律资质,上级审核部门批准建立该计量标准的证书编号是始终不变的。标准器的最近一次计量检定证书反映的是该标准器最新的技术状况,体现了其量值溯源性要求的满足与否,动态反映标准器计量参数在技术水平上之量传资质,随着周期检定的实施,标准器的计量检定证书编号也会随周期发生变更。标准器是否在合格有效期间实施量传,直接关系到此次检定的量值溯源性。毫无疑问,按照我国现行计量法律法规的规定,未获得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资质的计量器具,没有资质向社会进行量值传递(同样不具备量值溯源的条件);而具备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资质的计量器具,如果其本身没有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及时送检(或者说违背了量值溯源政策的要求),同样会影响它的量值溯源性能,也就不具备量值传递的资质了。可见,如果利用未获得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资质的计量器具开展检定,属于违法开展计量活动的范畴,该问题的解决应由相关法律来调节;而利用已获得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资质、但没有按检定周期送检的计量器具开展检定,将产生违背量值溯源性的问题,其检定结果属于无效。所以,检定证书上应该填写的证书编号是:计量标准器最近一次检定(或校准)证书的编号,用以证明本次计量检定是具备并满足量值溯源性要求的。

路云 发表于 2012-1-5 21:40:58 | 显示全部楼层
同一客户的部分同一型号简单量具或仪器,有时是属于客户单位内的不同使用部门,这种情况也不宜出一张《检定证书》,只有同一使用部门的器具可以出一张《检定证书》。还有一种情况是多个同类器具的检定结果可能不同,如:有合格的,有限用的等,像这类情况也不宜出一张《检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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