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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新闻] “电子交警”有缺点要改正(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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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帝 发表于 2012-1-14 10:05: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2011401.jpg   去年7月,媒体曾报道昆明某机动车年检时被告知在同一路口(大观路与西园路十字路口)违章91次,车主将缴纳巨额交通违法罚款。该新闻在社会上引起了较为强烈的反响:这些违章记录会出错吗?超速记录仪器准确吗?执法难道就是罚款?罚款的去向是哪……

  在市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上,民革昆明市委的集体提案就称:昆明电子眼在普及的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需要政府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妥善解决。

  委员调研建议

  电子眼存在5大问题

  问题一:“证据瑕疵”导致存疑

  电子眼的设置、安放采取固定方式或其他方式,其拍摄的灵活性和全面性受限于仪器的安置。由此拍摄取得的证据,势必受到拍摄距离、角度、光线等因素的影响。因此,拍摄的证据并不能全面、客观的反映“违章”车辆的原貌,重现违章案件现场。交管部门还应该提供可信的证据证明其证据照片的真实有效性,包括图像是否真实可靠、图像是否是由具有执法资质的人员通过合法手段取得的。

  电子眼在正常工作状态下一般只记录下车辆违章的现象而未记录该车违章时驾驶员的情况,车主并不一定就是违章人。这意味着电子眼对违章驾驶员的原始取证是存在瑕疵的,那么对车主的处罚的合法性也值得探讨。大多数情况下,被处罚人只有交纳罚款的义务,而没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处罚前也没有被告知事实及理由。

  问题二:罚款处罚违背立法本意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人违反交通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警告或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同时也规定,对于情节轻微的,可以给予口头警告。而电子眼抓拍的违章罚单根本就不区分情节轻重,通通处以200元的罚款。对交通违章处罚不是最终目的,更不是创收的渠道,其主要目的是促进人们自觉提高遵守道路交通法规的意识,达到和谐交通、安全交通、畅通交通。

  问题三:隐蔽执法导致“罚款陷阱”

  何处设置电子眼以及相关提示标志并不完善,特别是新增的电子眼未能及时向社会公示,导致较多隐蔽执法问题。同时,高速公路上各种限速标志设置也不尽合理,这种不合理也常常给行车者埋下陷阱。如嵩待高速公路全路段限速每小时80公里或110公里或120公里,但某些路段却限速每小时60公里,而且没有消除这一限速的标志。

  问题四:没有考虑误差会导致误判

  特别是对超速车辆进行抓拍,首先必须对车辆进行测速。测速的仪器和设备属于计量器具,根据相关法规,在保证计量准确的同时,还应考虑误差问题。《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1997)第3.10条中规定,车速表允许误差范围为+20%— -5%。测速电子眼的允许误差范围应包含车速表允许误差范围才能避免因计量仪器测量的准确性和误差导致的误判。

  问题五:罚款去向存在问题

  广东省来源于电子眼的罚款虽然都上交地方财政,但地方财政会将罚款按比例返还给交管部门,广东惠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平山中队的经费开支就来源于罚款的30%返还。全国多地均采取这一模式,但这一模式的弊端则是导致“多罚、多缴、多返还”恶性循环,电子眼执法的时间越长越容易导致相关部门腐败的滋生,政府形象遭到严重损坏。

  证据采集要更全面

  在拍摄车辆的同时拍摄驾驶人,做到全面、客观的反映“违章”车辆的原貌,重现违章案件现场。对已安装的电子眼,特别是抓拍超速的电子眼,计量的误差范围设定应包含车速表允许的误差范围。

  及时公开电子眼安装位置

  及时公开电子眼安装位置及监控区域数据,并做到及时更新。同时要完善道路标志,在限速路段安装警示标志及速度显示器,随时提醒驾驶人员注意车速等问题,自觉严格遵守交通道路法规。

  采集违法数据应区分对待

  对各电子眼采集的违法数据的处理要做到区分情形,按严重程度,分别予以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给予书面或语音电话、短信警告。为避免套牌车对原车主造成的危害,数据处理一定要与全国道路交通管理信息查询系统中的车型、颜色等车辆外观特征数据进行比对,“验明正身”后才能作为处罚记录录入计算机系统。同时还应该增加违章告知的途径,如语音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力争做到“点对点”及时投递给驾驶人,驾驶人不是车主的还应同时投递给车主。

  公示罚款收支情况

  公示罚款收支情况,接受社会的监督,确保这部分资金不被个人或部门非法挪用或占有。同时,应尽快加强对全市电子眼等交通道路技术监控设备的规范管理,“电子眼”只能作为交通督察日常工作的有益补充,而不能代替交通督察的日常交通维护和执法工作。

  记者李丹丹报道

  记者走访

  交警解答市民质疑

  关于电子眼,市民有很多问题想问。带着最敏感也是市民最想问的问题,记者采访了昆明市交警支队宣传处长全俊海(以下简称“交警”)。

  质疑一:某些违章处罚的合理性

  市民:去年7月,媒体报道昆明某车主在对车辆进行年检时被告知在同一路口(大观路与西园路十字路口)违章91次,面临的是缴纳巨额交通违法罚款,这样处罚争议很多。

  交警:借道行驶、压线行驶,很多时候驾驶人都是心存侥幸。现在用的都是第四代“电子眼”了,它能抓拍闯红灯、占道右转、直行道左转、右转道直行、逆行、占用公交专用道、违法停车……就是你把车开上人行道,都绕不开“电子眼”抓拍。因为“电子眼”都是广角镜头了,不“扭头”就看得到。

  “电子眼”抓拍到的车辆违法行为,还将通过交警部门识别辨认,剔除未违反信号指示通行的车辆,准确对车辆违法行为进行审核后,才给予处罚决定。

  质疑二:限速不合理

  市民:有些宽大路段限速过低,限速40公里,车速比骑自行车还慢。

  交警:路面时速设计由交通部门负责,而执法处罚则由交管部门负责。如果某路段通行小汽车、大货车、低速农用车、摩托和非机动车、行人,道路通行环境复杂,或是连续下坡、经常有大雾、事故多发路段,公路管理部门对该路段限速40公里,是出于安全考虑。

  质疑三:测速仪的准确性

  市民:车速表显示为50公里/小时,电子眼却测出超过60公里/小时,罚单就来了。电子眼的数据是否准确?谁来鉴定?

  交警:为确保测速设备技术质量和性能合格,我市交警部门使用的所有仪器设备都是经过有“计量测试技术”资质机构检验的,而且要进行年审。高速公路使用的测速仪每年均由国家认可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标定,合格后再继续使用。汽车上公里表只是一种显示器,其误差值一般在10%左右,希望司机在行车时看表只能作参考,要预留一定的速度空间。

  质疑四:是否存在“隐蔽执法”

  市民:交警会不会躲起来隐蔽执法?

  交警:测速方式分可移动和固定两种,昆明地区目前使用的均为便携式流动测速仪。《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交警在设置流动测速电子眼的时候,搭载测速设备的必须是制式警车,进行测速操作的人员也必须是交警。我们在设置流动电子眼测速时,选择路肩较宽、能合理安置设备,保证数据准确和执法者、司机安全的路段,并在测速点前方1公里左右,道路平直,视线良好的地段提前设置告示标志牌,以便提醒驾驶员注意。在下坡、弯道等危险路段一般都不设置测速点。所以不存在隐蔽执法。

  我们还通过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电子眼”,并统一竖立告示牌和限速标志,市区道路禁令标志标线也要清楚,对于模糊的标线会及时注明。

  质疑五:电子监控的合法性

  市民:电子监控是否侵犯大家的隐私?

  交警:公安交警部门运用科技手段对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摄录,并依法予以处罚是一种非现场执法方式,具体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依据交通监控影像、数据资料证实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事实依法予以裁决。这种执法形式从处理程序、处罚标准、处理结果都是完全公开透明的,只不过是借助科技手段拍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而已,公安部法制局曾明确肯定是合法的。

  质疑六:违章罚款是不是“创收”

  市民:是不是交警把违章罚款变成了搞创收,即每月可以从上交的罚款总额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回扣?

  交警:昆明公安交通警察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早就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实行了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所有交通罚款都由政府指定银行代收,直接缴纳到地方财政账户,完全不存在公安机关提留或者创收的问题。至于交通违法罚款如何使用,公安机关和交警没有决定权。

  质疑七:民间资本是否参股电子眼

  市民: 听说有的交警与老板合资购买电子测速仪器,凭电子眼拍摄来赚钱,有这回事吗?

  交警:目前我市交警部门的所有仪器设备均是由上级部门集中统一采购配置。公安部门明文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出资、合作等方式,利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经营谋利。请广大市民不要相信道听途说,如确有利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经营谋利行为,经查实,所采集的数据一律无效,同时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规定,追究单位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hahaer 发表于 2012-1-14 19:33:44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像听说安装探头都是免费的,前2年的违章罚款由安装公司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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