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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检总局要求加强红外线体温检测仪型式批准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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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uomeiti 发表于 2007-12-26 16:28: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国家质检总局要求加强红外线体温检测仪型式批准管理
作者:纪亮  发布时间:2007-12-26

  针对在用红外线体温检测仪普遍存在一致性较差、稳定性不好、校准模式不科学、对发热病人漏检等问题,近日,国家质检总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关于加强红外线体温检测仪型式批准管理的通知》,要求加强红外线体温检测仪型式批准管理。  《通知》中明确要求红外线体温检测仪的型式评价应由国家质检总局授权的技术机构承担。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及时通知各地已取得红外线体温检测仪型式批准证书的单位,重新提出型式批准申请,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委托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进行型式评价,型式评价通过后,重新换发型式批准证书(重新换发型式批准证书不得收取型式批准费用)。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在收到企业送交的样机后,要抓紧时间进行型式评价工作,及时出具型式评价报告。对已获得型式评价(或样机实验)报告的企业,可根据原型式评价(样机实验)报告内容适当减少实验项目,减免企业型式评价费用。各省级局已颁发的红外线体温检测仪型式批准证书,有效期截止到2008年1月31日。2008年1月31日前未重新办理新的型式批准证书的,视为自动放弃,各省级局要及时注销该企业的型式批准证书和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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