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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表未强检 法院判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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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uomeiti 发表于 2008-1-2 17:26: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电表未强检 法院判罚款
2008-01-02

      近日,河南省信阳市光山县质监局收到了该县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通过银行转账履行的罚款10余万元。这起经历数月事关百姓生活计量案件的违法行为终于得到纠正。
      2006年7月11日,光山县质监局稽查队依法对该县某房地产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查出该公司正在使用的DDSY395型单相预付费电能表有240台未进行强制检定,执法人员当即对其违法行为的证据进行详尽的固定。后经多次调查确认,该公司违法行为成立,光山县质监局依据《河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之规定给予其行政处罚:责令改正,并处每台300元罚款。
      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向光山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县人民政府审理后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裁量适当,维持处罚决定。当事人不服,诉讼至光山县人民法院。这期间,光山质监局及时发现当事人将“武汉测试研究所计量检定合格标志”加贴到电能表上,企图在庭审阶段推翻未检定的证据。该局当即派人赴武汉取回武汉市计量测试研究所出具的“未检定过该房地产公司电能表、其标志为假冒”的关键证明,一审法院判决维持了县质监局的处罚决定。
      判决书送达后,当事人仍不服,又诉讼至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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