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 11# 规矩湾锦苑
您客气了,我虽刚到论坛来,拜读过您的一些帖子,看得出您的造诣也很深。论坛这个平台很好,有提问题的,有解答,有肯定,有否定,也有商讨,其实每个人都不可能通晓一切,有时对,有时也错,就是标准和规范也会不合理,也会错。但是,大家在这里说道一下,多一些见解,就会把自己不明白的搞清楚了,目的也就达到了。 非常感谢您的肯定,但您刚提出的有些观点还需要与您商讨: 1、“平均值为10.8”您建议更改为“测量结果的平均值为10.8”这当然可以,出现或理解成“对核查标准又进行一组测量,核查结果的平均值为10.8”和“一个月前的核查测量结果是9”是不可能的。“一个月前的核查测量结果是9”是确认了核查标准的“真值”为9,对核查标准又进行一组测量,核查标准的“真值”仍然为9。平均值为10.8是对“真值”为9核查标准的测量结果,首次测量为10,因此稳定性为0.8,小于1.5,符合要求。但是,现在的误差变成1.8,大于1.5,不合格。 2、您提到:“应该判定为经核查仪器稳定性处于不合格状态,而不是经核查示值误差不合格。示值误差合格与否是检定的目的,不是核查的目的,超出了此处题目考察学员知识点的目标。”我有不同理解:本题楼主描述的基本清楚,结论恰如您相反,经核查仪器稳定性处于合格状态,而示值误差不合格。 3、示值误差合格与否是检定的目的,这没错,但是只要核查标准满足要求,即有足够的稳定性,核查的目的就是监视被核查对象实际的误差值,所以检定后应立即对核查标准进行一组测量,实际上就是将量值传递给核查标准,获得核查标准的“真值”,之后任何时间用被核查对象测量核查标准,测量结果减去该“真值”,即可获得其当时的实际误差,该结果可为被核查对象能否继续使用,能否缩短或延长校准间隔提供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