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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标] 计量标准稳定性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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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2-12-5 13:59:5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25# tigerliu

  你们的计量标准给你们的校准结果引入的不确定度,那是你们自己不确定度评定的结果,上级检定机构无法给出,“上级实际给出我的不确定度是U=0.3,”那是上级检定你们的计量标准时给出的他们的检定结果(你们的计量标准示值或示值误差)的不确定度,不是你们的计量标准的不确定度。
  你们在评定自己的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时,应该使用你们计量标准示值误差而不是使用他们的不确定度来评定计量标准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你们的计量标准示值误差是合格的,他们的不确定度发生变化,只要在你们计量标准示值允差的1/3之内,管它怎么变呢,与你们的校准可靠性有什么关系呢?那个U=0.3对于你们的校准工作应该是微小的,可以忽略不计的。如果U=0.3对你们的校准结果不确定度产生的影响确实太大而无法忽略不计,就证明这个上级检定机构的能力已经退化到不能满足你们的要求,就应该摈弃这家上级检定机构而另外选择可以满足你们要求的另一家上级检定机构了。
  “每次的测量结果不确定度都是根据实际测量情况(包括测量重复性、环境、标准器等)给出”,这是完全没有必要的重复劳动。只要你们的计量标准仍然是合格的,环境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人员没有变化,校准方法没有改变,你们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就不会有本质改变,只需要给出你们建标报告中不确定度评定的结果就可以了。建标时不确定度评定报告的那个不确定度结果就是具体到你们的人员、设备、方法、环境下的所有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只有当计量标准、计量人员、校准方法发生变更,或者校准环境变化较大时,才应该重新进行不确定度评定。
tigerliu 发表于 2012-12-5 14:36:0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26# 规矩湾锦苑


     您的意思是说因为我的检测能力固定了所以每次做校准给出的不确定度应该相同,但是送检单位的仪器各不相同,包括型号、测量范围、重复性、分辨力等等都不同,这些每个仪器的性能都是不相同的而且均会对结果的不确定度产生影响,如果只是以建标时的不确定度固定给出的话,将不能代表本次测量,不能如实反应实际情况了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2-12-5 16:08:2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27# tigerliu

  是的,你的检测能力在建标时就已经固定了,所以只要你们的检定/校准方法没有变,计量标准仍然是合格的,检定/校准人员并没有调整,环境条件控制在检定/校准规程规定的范围内,每次做校准给出的不确定度就应该相同。你以前的、这一次的、以及以后的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都是建标时不确定度评定报告所报告的不确定度。
  致于“送检单位的仪器各不相同,包括型号、测量范围、重复性、分辨力等等都不同,这些每个仪器的性能都是不相同的而且均会对结果的不确定度产生影响”,但,你给出的是被检仪器的示值误差,示值误差的大小是你的测量结果,而不是你的不确定度,你的检测能力和不确定度并没有改变。被检仪器的示值误差将对使用该仪器的单位和人员从事他们的测量(包括检定、校准、检验、试验、测试等等)活动时,给他们的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带来影响,并不是给你的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带来影响。
tigerliu 发表于 2012-12-6 14:47:4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28# 规矩湾锦苑


    看了您在论坛里的很多回复,觉得您的水平很高,但在这个问题上,我保留我的意见,我认为每次校准的不确定度应该根据实际检测的数值重新计算给出,还是谢谢您的回复,以后还要向您多学习。。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2-12-6 15:58:1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29# tigerliu

  没关系,这就是论坛的魅力,大家各抒己见,畅所欲言,取长补短,共同提高。
  我认为计量校准不同于对产品的检测。检定/校准的对象是明确的,对象的计量要求在检定规程或校准规范被具体化了,因此只要检定/校准方法的不确定度满足被检对象的计量要求,检定/校准结果就是可靠的,值得相信的。不确定度评定的目的就是判定测量结果是不是值得我们相信。这项工作在计量标准建标的报告中经计量标准考核专家认可了的,只要方法、人员、标准器、环境没有改变,其不确定度就不会有颠覆性改变,其测量结果就是可靠的、可信的。至于被检对象的计量特性不一致,千变万化,最终都是我们的测量结果,而并不影响我们的测量方法的不确定度,不影响我们的测量方法可靠性。试想总不能顾客送个粗糙的钢筋让我们用精密仪器检测直径,而说我们的检测方法不确定度变差了吧,我们的不确定度并没有改变,改变的是被测对象的计量特性,只能说其测量结果很差,而不能说我们的测量方法不确定度很差。
  测量不确定度本来就是人们主观的评估,是一种粗略的评估行为,因此不确定度结果不允许多于两位有效数字,哪怕是一位有效数字都行,有效数字过多就意味着假账真算、弄虚作假。因此每个人的不确定度评定结果都不相同,因此也就不必为每一次检定/校准的结果根据实际检测的数值重新计算给出。
  但是对于产品的检测则不同,因为不同的产品有不同的计量要求,相同的产品也有不同的计量要求,测量者在给出具体的某一个产品测量结果时,就应该给出这个测量结果在多大范围内可以相信,即给出这个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便于测量结果的使用者确定测量结果的适用范围和使用方法。例如市场抽样奶粉检测其三聚氰胺或者激素含量,可能每一个检测机构给出的测量结果并不相同,就必须给出自己的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以便政府主管部门考虑采信哪一个测量结果,或者采信几个测量结果的平均值。
  当然如果企业的产品是固定的,计量要求也就是固定的了,如果再以检验作业指导书、检验规范、试验规范等形式规定了检测方法,这就和检定/校准一样了,只要通过评估该测量方法的不确定度是否满足该产品的计量要求就可以了,以后只要检测方法不变,不确定度就不会有多大变化,就没有必要对每个测量结果进行不确定度评定了。
梦风随缘 发表于 2012-12-11 10:24:18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不少啊
今晚的康桥 发表于 2013-8-16 17:45:0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27# tigerliu
刚刚参加过不确定度的培训。人员、设备、方法、环境等等没有发生变更时,不用每次都算不确定度。版主说的是对的。。。
tigerliu 发表于 2013-8-19 11:00:2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32# 今晚的康桥


    "人员、设备、方法、环境等等没有发生变更时",人机法环,还缺了一个“料”,当实际校准的仪器的性能不是很好时,它对不确定度的影响还是很大的,您觉得不用考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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