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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检/型式] 如何理解“非强检计量器具企业自主管理”公告中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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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人多助 发表于 2012-12-3 16:59: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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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好人多助 发表于 2012-12-4 18:19:0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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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2-12-4 21:22:16 | 显示全部楼层
  1999年计量校准的概念尚未在我国普及,因此当时所说的“测试”是“测”和“试”总称,应该包括“校准”的意思,也包括“检验”、“试验”、“比对”等意思,总的意思是现在的术语“测量”所表达的所有内容。
  相当于要把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当作一个产品进行检验或试验,检测出它的各项所需计量特性到底多大,到底如何,然后“根据计量器具的实际使用情况”,“根据生产和科研的需要”,“本着科学、经济和量值准确的原则自行确定”是否可用,测试周期控制在多长时间,自己测试还是外送测试,等等。这一切都是企业的自主权力,“任何单位不得干涉”,当然也包括当地政府计量主管部门不得干涉。当然也包括建标与否也是企业自主权力,任何单位不得干涉。
 楼主| 好人多助 发表于 2012-12-5 09:50:0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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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zjls 发表于 2012-12-5 10:40:39 | 显示全部楼层
测试这个词我听到过两种说法,一种是说出测试报告不用负责任,一种说法是某类项目检测就叫测试,但是想不起来哪类了
yzjls 发表于 2012-12-5 10:41:02 | 显示全部楼层
瞎说的,不知道对不对。还有天然气这个群加不了嘛
 楼主| 好人多助 发表于 2012-12-5 10:58:1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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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2-12-5 14:53:3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4# 好人多助

  检定属于法律层次的计量术语,开展计量检定则必须建立计量标准并接受政府计量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计量标准考核合格。
  只要是进行了测试或者校准,测试或校准的机构和人员就应该对其出具的测试或校准结果负责,不能说可以不负责任。只不过如果不是法定计量机构(含授权机构)出具的结果在法庭上法律效力远远不及法定机构的检定结果,存在法定机构的检定结果时,法庭对自主开展测试和校准而出具的测试结果和校准结果不予采信。
  “测试”,包括现在说的“校准”属于企事业单位的自主行为,只要保证量值的溯源性,建不建标由企事业单位自己说了算,任何单位无权干预。但是开展测试或者校准的前提条件是保证测量结果的溯源性,只要开展测试或校准活动使用的测量设备送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即可开展测试与校准工作。当然如果企事业单位愿意或者主动要求建标,也是应该鼓励的。
  致于能不能委托别的非法定或授权机构校准或测试,建议还是不要触及国家法律规定。因为对外开展检定或者校准服务就意味着被委托机构是法定的或者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如果被委托的是企事业计量机构且没有被政府计量主管部门授权,它为你承担了测量设备的校准或测试服务,它也就触犯了国家计量法,一经发现就将会受到法律制裁。所以企事业单位内部开展校准或测试活动属于自己的权力,可是一旦对外开展校准或测试服务,那就不是自己的权力了,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
 楼主| 好人多助 发表于 2012-12-5 18:01:0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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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2-12-5 20:47:5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规矩湾锦苑 于 2012-12-5 21:07 编辑

回复 9# 好人多助

  就陕西省榆林市质监局因汽车修理店的非强检计量器具未进行定期检定而处罚,应该从两方面来看待这一事件。
  首先汽车修理店的所有计量器具不仅仅是没有检定的问题,所使用的计量器具虽然没有列入国家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目录,但是对检修质量也是起到了至关重要的判定作用的,汽车修理店连自己内部也没有按照楼主提供的国家《关于企业使用的非强检计量器具由企业依法自主管理的公告》第三条规定开展校准工作,因此执法部门为了防范于未然,消除进一步对行车安全带来隐患,达到教育修理店经营者之目的,适当作出罚款处理是有必要的。
  另一方面,作为执法机构的榆林市质监局也必须依法办事。计量法并没有规定对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未进行周期检定进行处罚的详细规定。原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发的《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在第十二条第(三)款和第(五)款分别规定如下:
  “属于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有权对社会开展检定工作的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经检定不合格而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伪造数据,给国家或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就此事件来看,汽车修理店不属于第(五)款所说的范围,在第(三)款中,执法机构充其量可“责令其停止使用,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我认为如果果真榆林市质监局“按台件处罚的,一件未检可处罚1-2万元”,执法机构本身的做法就是一种违法行为。
  另外我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规定“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也说明对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企事业单位可以“自行”或“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当时因为还没有“校准”这个概念,实施细则仍使用了“检定”术语。而且罚款额度最高一千元,如果强制检定的未检定罚一千元的话,显然非强制检定的未检定只能数百元,这说明在后来的《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中落实为200元是有根据的,说明榆林市质监局的处罚额度如果真的是一两万元,是法规规定的50至100倍,的确就是毫无道理的违规行为。
长度室 发表于 2012-12-7 15:44:04 | 显示全部楼层
真邪门了,单位不让出测试证书,有需要只能出校准证书。给个铁块子,只是要求测量一下长宽高尺寸,都没有标称值,那也叫校准么?
tigerliu 发表于 2012-12-12 09:51:53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貌似1001上也找不到“测试”这个词了吧,估计以后在正规场合会避免使用
 楼主| 好人多助 发表于 2012-12-12 17:07:0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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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2-12-12 23:05:1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3# 好人多助

  没有看明白你说的意思,不知你是赞同榆林市质监局的作为还是反对榆林市质监局的作为,呵呵。我认为,绝不能以任何理由把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列入强制检定计量器具范围进行处罚,事关产品质量也不能随意纳入到强制检定计量器具之列。
  我认为榆林市质监局也是一级政府执法部门,依法行使计量器具监督管理是无可非议的。问题在于对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按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执法,以及“一件未检可处罚1-2万元”,未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而进行过重的处罚,这种执法就是错误的,就是没有法律根据的,说重一点也是违法的过度执法行为。
  如果按照国家《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属于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有权对社会开展检定工作的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经检定不合格而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执法,按每件最高罚款200元应该是有法可依的,合情合理的。
 楼主| 好人多助 发表于 2012-12-13 16:58:0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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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2-12-13 22:19:2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5# 好人多助

  你说的1和2条,我基本同意你的意见。第3条关于法律法规的适用性问题,我的看法是,大法管小法,中央的法管地方法,上级的法规管下级的法规。
  作为一个国家,宪法为最高,子法不能违反宪法,行业法和地方法不能违反子法,下级地方法不能违反上级地方法。低一级的法律法规只能对高一级的法律法规补充和细化,而不能超越和违背高一级的法律法规。
  关于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未按规定检定或校准的行政处罚问题,国家质检总局是国务院计量主管部门,在计量管理方面是国家最高政府主管部门,代表国家依据计量法和计量法实施细则发布了《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这个“细则”就是全国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的最高法规,地方发布的相同法规可以对其细化、补充,但绝不能与其相违背。
  国家“处罚细则”规定,“属于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有权对社会开展检定工作的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规定“按台件处罚1-2万”,显然地方法规与国务院计量主管部门发布的法规严重对抗,理所当然应该裁定地方法规为“无效法规”。但由于国家“处罚细则”没有明确200元是按件数处罚还是按次数处罚,地方法规可以细化,可明确按台件数处罚,因此地方法规的规定中,充其量可以认可其按台件数处罚的规定,而应该裁定否决其1-2万元罚款额度的规定。
 楼主| 好人多助 发表于 2012-12-14 11:01:2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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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2-12-15 01:06:53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关于企业使用的非强检计量器具由企业依法自主管理的公告》第二条规定“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检定方式,由企业根据生产和科研的需要,可以自行决定在本单位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测试、任何单位不得干涉。”已经说明白了,“不建标就进行校准、比对测试”这些内部检定(当时因无校准概念,应理解成校准、测试、比对等)方式“可以自行决定”“任何单位不得干涉”。但是对外开展校准服务是计量法所不允许的。
  陕西榆林处罚汽车4S店,这些4S店所使用的计量器具(非强检)应该说还不单单是未经过政府计量技术机构检定所致,而应该是连内部校准也没有进行。因此执法的质监局和被执法的4S店各有自己的问题。
任性的孩子 发表于 2012-12-15 18:40:54 | 显示全部楼层
是不是要校准烘箱的话,只要买了设备在法定计量单位检定合格了,并且有2名检定员,就可以在企业内部开展校准,而不需要建标了。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2-12-15 21:55:4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9# 任性的孩子

  你说的是。烘箱不属于强制检定计量器具范畴,按国家《关于企业使用的非强检计量器具由企业依法自主管理的公告》第二条规定“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检定方式,由企业根据生产和科研的需要,可以自行决定在本单位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测试、任何单位不得干涉。”按照你说的条件,再加上具备开展校准的环境条件,有经技术主管领导批准的内部校准规范,就可以开展内部校准工作了。至于是否建标,那是你们的自主权,“任何单位不得干涉”。
 楼主| 好人多助 发表于 2012-12-21 11:22:3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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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快乐乐 发表于 2013-2-7 10:46:4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也一直在为这个问题烦恼,目前计量费用增加了,我们公司打算自己检定(我公司大部分的计量器具都是非强制检定的),还不知道需不需要建标,如果需要建标,应该这样建,有没有相关的文件规定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3-2-7 13:37:3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21# 好人多助

  “开展强检器具的计量检定不但建标还得授权才行”,这是计量法的要求,看来得到了大家的公认。
  “关键是非强检器具,不通过建标考核,开展校准还不被认可”,这是有前提条件的。如果一个计量技术机构要对社会开展计量校准服务,这就肯定不通过建标考核,开展校准不被认可的,而且不按照JJF1069通过法定计量技术机构考核并被授权,也是不被认可的。
  对于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企业仅仅是开展对内以确保测量结果的量值溯源为目的的计量校准活动,如果哪个单位和人员说“不通过建标考核,开展校准不被认可”,这就违反了国家《关于企业使用的非强检计量器具由企业依法自主管理的公告》规定,你们可以逐级反映或上诉,直至上诉到国家质检总局。
z320741 发表于 2013-3-19 16:48:0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7# 好人多助


    如果不建标,国家认可委是不给认可的。必须先经过标准器考核,才能再向国家认可委申报。我猜可能这是国家认可委和国家质检总局做的某种约定吧。
 楼主| 好人多助 发表于 2013-3-22 13:26:0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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