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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检/型式] 如何理解“非强检计量器具企业自主管理”公告中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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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tyhxhx 发表于 2013-4-16 08:41:5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8# 规矩湾锦苑


    版主是正解吗?如果是,我们就采用了。
ytyhxhx 发表于 2013-4-16 09:02:08 | 显示全部楼层
看完你们的交流,还是不能确定企业内部是否不用建标(其他条件符合)就可以对自己内部(非强检)开展校准工作。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3-5-24 14:34:1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规矩湾锦苑 于 2013-5-24 14:37 编辑

回复 27# ytyhxhx

  我认为你可以仔细阅读一下25楼提供的“权威机构”的解答。关于校准问题大家都是各抒己见,我也是毫不隐瞒,和盘托出自己的观点,大家共同学习、共同探讨,是不是正解都只能提供给大家参考。咱们现在就只针对“权威机构”的解答来分析其中的真实含义:
  “企业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的含义应该是:
  因为这段话使用了“可以”而不是“必须”,因此企业可以建标也可以不建标,建不建标企业完全“根据需要”。如果企业建了标,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就必须经计量标准考核合格,非最高计量标准的计量标准和工作计量器具则不是进行计量标准考核的对象。
  “对于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应当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计量检定必须执行计量检定规程,出具检定证书或检定结果通知书,对目前不具备检定条件的,可以开展校准,出具校准证书或校准报告”的含义是:
  企业的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也应该进行检定,可以自行检定也可以外送检定。解答没有说什么是“目前不具备检定条件”,“条件”就是打“擦边球”的机会,不具备条件你就“可以开展校准”。因此开展校准工作是“不具备检定条件”时进行的。那么检定条件是什么,无非是建标、检定人员、检定规程等等。所以我的理解是:如果企业没有建标,没有检定人员,没有检定规程或者检定规程不适用等,不具备检定条件时企业可以开展校准活动,可以将开展校准活动的测量设备送法定机构检定,可以自己培训校准人员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书面确认上岗资质,可以自己编制和发布内部计量校准规范等等,此时一定要注意千万不要出具检定证书或检定结果通知书,而是“出具校准证书或校准报告”,从而使计量校准既合理又合法。
warrie 发表于 2013-7-2 11:49:54 | 显示全部楼层
测试所针对的是指无检定或校准规程的计量器具。
 楼主| 好人多助 发表于 2013-9-20 12:12:56 | 显示全部楼层
按目前的计量法规,得出结论为:
1、企业如开展内部检定或校准工作,“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意思是需要建标。不建标属于违法的。
2、强检器具需要由法定或授权技术机构进行周期检定;非强检器具也需要定期检定,也可自己检定(需要建标)、也可送外检定,该检定机构必须是授权的技术机构(如是企业的检定机构不但需要建标还需要有授权可以对外检定的才行)。“对于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应当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计量检定必须执行计量检定规程,出具检定证书或检定结果通知书,对目前不具备检定条件的,可以开展校准,出具校准证书或校准报告”。
3、非强检器具的定期检定周期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决定。就是说:非强检器具的检定周期可由企业依据使用情况自己确定,不是由检定单位依据检定规程确定的,企业可以延长为检定规程上周期的3-5倍或更长。
    以上是依据1985年颁布的计量法及相关法规得出的结论,不太符合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在实际执行时,各地均有所放宽,比如用校准代替检定,国家也用校准规范代替了检定规程(温度变送器),浙江省还新出特计量管理条例(2014年1月1日实施),对这块内容都有所突破,可参阅浙江的新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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