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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JJG在计量法中有明确定义,有合法出生证,JJF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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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litaryfan 发表于 2008-11-9 02:30: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查看了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均没有提到计量技术规范JJF,请问它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另外在某一具体问题上既有国家标准又有计量技术规范的情况下,如二者有冲突,谁的效力高?
请回答者给出具体法律依据,谢谢!

[ 本帖最后由 cansey 于 2008-11-29 14:54 编辑 ]
Rainboy_shu 发表于 2008-11-9 09:44:21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国家标准不是强制标准的话,应该可以以JJG为准。
vandyke 发表于 2008-11-9 11:12:03 | 显示全部楼层
一般情况下,检定规程和校准规范都是按照国家标准对于仪器计量性能指标的要求制定的,目前暂时没有标准只有规程的仪器,今后肯定也要制定标准并且规程也要相应的适应这个标准。不妨可以做一些片面的理解:检定规程只是国家标准中关于仪器计量性能的具体考核办法,因此标准是母法,规程是子法。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08-11-9 11:59:1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 solitaryfan 的帖子

我猜测你说的国家标准是特指计量检定规程(代号JJG),你说的技术规范是特指计量校准规范(代号JJF)。如果你的意思我理解的不错,我的看法是:
  1的确计量法对检定规程给予了法律规定和认可,规定开展计量检定活动必须依据计量检定规程。
  2计量校准活动是近年来我国计量工作与国际接轨逐渐提到议事日程的一项活动,并且其范围有步步扩大的势头。在我国计量法颁布时,计量校准尚没有在我国被大多数人所认知,而新的计量法尚未发布,所以要查有关计量校准合法的法律条文是没有的,只能在一些技术标准中有所反应。
  3严格意义上JJG和JJF都属于技术标准的范围,都不具备强制性标准的法律地位,但是鉴于JJG在计量法中可以查到根据,JJF则违法查到法律根据,所以当它们发生冲突时理所应当JJG的法律效力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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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solitaryfan 发表于 2008-11-9 20:48:57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各位的回复。
我所说的国家标准不是指计量检定规程JJG,就是国家标准GB/T,我碰到过这方面的情况,GB/T与JJF均对同一问题进行了规定,可数据有冲突,在执行中形成了歧义!
看了你们的回复,感觉你们认为JJF=计量校准,不过我觉得JJF不仅仅是计量校准,好多相当于法规性的技术文件,譬如JJF1001\JJF1004\JJF1033!
JJF在法律上没有合法地位,却在一个国家合理地存在着,难道正应了那句“存在就是合理”?
呜呼!

[ 本帖最后由 solitaryfan 于 2008-11-9 20:56 编辑 ]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08-11-10 13:08:1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5# solitaryfan 的帖子

你的看法是对的,的确JJF不仅仅是计量校准规范,它是“计量技术规范”汉语拼音的缩写,包括很多内容。
  计量校准规范是计量技术规范的一种。虽然在法律条文中查不到关于JJF的说法,但是它仍然是行业标准的一种,而且现在很多行业标准在法律条文中都查不到明确的说法。
  在技术标准体系中,国家强制性标准的法律地位是最高的,代号是GB,行业标准与GB发生矛盾,必须以GB为准。JJF虽然法律地位没有GB高,但是并不等于没有法律地位。当没有GB时JJF仍然是法律纠纷解决的技术依据之一。
  GB/T由于有了“T”即“推荐”的意思,虽然有“GB”字样,但是就不具有强制性了。对于测量设备而言,“GB/T”的重点是调整测量设备制造中的技术问题,偏重于制造技术和出厂质量的问题的规定。JJF和JJG则偏重于解决测量设备已经出厂和在用中的质量控制中的技术问题。
  GB/T和JJF两者理应没有大的矛盾,但是由于标准起草单位一个主要是生产主管部门,另一个主要是计量管理部门,所以难免存在矛盾的现象,这是很多年来大家最头疼的事。要解决这个问题,看来在起草GB/T、JJF和JJG标准时,还是要靠各个行业标准的主管部门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相互沟通协调,负责起草标准的人员也应尽可能收集与之相关的已发布的所有标准,尽量做到协调一致。
  当我们在执行标准中发生矛盾时,如果发生在测量设备制造过程中,我认为应该以GB/T为准。如果测量设备已经处于入库验收或使用中,我个人认为应该以JJG和JJF为准作为仲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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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solitaryfan 发表于 2008-11-13 09:14:58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 规矩湾锦苑 的回复!
由于标准起草单位一个主要是生产主管部门,另一个主要是计量管理部门,所以难免存在矛盾的现象,这是很多年来大家最头疼的事。
问题是法律法规没有给出JJF的定义、用途,大家就随遇而安了,就入乡随缩俗了,就被不知不觉中洗脑了!
我的意思是计量是个很严肃的事情,怎么能这样不问出处呢?
譬如我问的标准年号由两位改为4位的依据,也没有答案!
。。。
daojianxiu 发表于 2008-11-13 10:44:4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还有一个疑问,在计量中,JJG有判定合格与否,里面的数据在检定的时候是一定要执行的,但是JJF的校准规范,里面的很多数据要求好像写有仅供参考,那是不是意味着现在的很多计量器具,就算校准的时候,结果不符合校准规范的要求,我也可以判定其可用?现在越来越多的器具由规程过度到了规范,没有规程的强制性数据,器具是否就由使用者自己判断是否可用??
好人多助 发表于 2013-4-27 22:56:33 | 显示全部楼层
针对这个问题,好像国家质检总局有个权威解答:
如JJF属于技术法规范畴,与强制标准发生冲突时,
属于计量检定、测量方面的,执行JJF,
如属于方法技术方面按标准要求办理。
JJF高于推荐性标准效力。
好人多助 发表于 2013-4-27 23:05:36 | 显示全部楼层
答:1986年,原国家计量局在《关于〈在实施计量法中有关计量检定规程问题的意见〉》中关于计量技术法规的规定如下:“计量技术法规除《计量法》中规定的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外,还应有国家行政机关颁布施行的具有法制性的计量技术规范。其内容主要是国家计量检定系统和计量检定规程所不能包含的,计量工作中具有综合性、基础性、法制性的技术规范。”因此在国家计量技术法规中,例如:《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测量不确定度评定与表示》等具有指导性的技术规范都属于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冠以JJF编号。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单一的检定方式已不能满足市场需要。采用校准方式进行量值溯源越来越受到企业的欢迎。对于那些量大面广、企业常用的计量器具更需要的是计量校准规范。它们是保证量值统一、进行量值溯源中不可缺少技术依据。属于重要的支持性的技术文件。因此也列入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系列。
如果在计量校准活动中,出现了国家标准和计量校准规范相冲突如何适用的问题,应采取如下规则:首先,在编制计量校准规范时,应努力使两者协调一致。而在从事计量校准时,应执行计量校准规范。javascript:Questions(105630)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3-4-28 16:16:1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8# daojianxiu

根据JJJF1001-2011给检定和校准的定义:
  9.17条定义的“检定”是一项“活动”,这个活动的核心动作是“查明和确认”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因此“判定合格与否”是该活动的最终目的。
  而4.10条定义的“校准”的一项“操作”,这个操作的核心动作是“确定”量值大小和“提供”量值的不确定度,因此在要求的准确度等级下“合理赋值”是该操作的最终目的。校准并不要求判定符合性,只要求保证校准结果的可靠性。被校测量设备的符合性由另一项操作来实现,即9.56条定义的“计量确认”来实现。
  因此,对于你的提问:是不是意味着现在的很多计量器具,就算校准的时候,结果不符合校准规范的要求,我也可以判定其可用?现在越来越多的器具由规程过度到了规范,没有规程的强制性数据,器具是否就由使用者自己判断是否可用?答案应该是肯定的。无论被校测量设备的计量特性是否符合校准规范规定的计量要求,在客户无特别要求时,校准机构都不需要判定符合性,是否可用留给客户通过计量确认操作去判定。
  有时客户是从废品堆里选择一个报废测量设备送校准机构校准,此时校准机构给出该测量设备不合格的结论毫无意义,客户早就知道是不合格的,客户的目的是要校准机构赋予该测量设备的某示值点的高准确度等级的校准数据,用来作为核查标准控制测量过程。另外,很多情况下校准机构判定合格的测量设备客户并不能用于实际的测量工作,而校准机构判定不合格的测量设备客户有时候用于自己的实际测量工作仍然满足测量要求。因此,在非强制检定领域,校准比检定更具有实用价值,校准机构只需要按客户要求的准确度等级给出可靠的校准数据,把判定被校测量设备能否使用的“计量确认”工作留给客户自己。用校准代替检定是现代计量管理的一个潮流,是计量管理的发展方向,大量的原计量器具检定规程通过换版转换成测量设备校准规范也是必然的趋势。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3-4-28 16:57:1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7# solitaryfan

  正如你所说,“计量是个很严肃的事情”,不能“不问出处”。
  JJF1002-2010的3.1条规定了检定规程的地位,“国家计量检定规程是为评定计量器具特性,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组织制定并批准发布,在全国范围内施行,作为确定计量器具法定地位的技术文件”。5.1条规定了规范代号为JJG,发布年号为四位阿拉伯数字。
  JJF1071-2010的3.1条规定了校准规范的地位,“国家计量校准规范是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组织制定并批准发布,在全国范围内施行,作为校准时依据的技术文件”。5.1条规定了规范代号为JJF,发布年号为四位阿拉伯数字。
  检定规程特别强调了是“评定计量器具特性”以“确定计量器具法定地位的”的文件,而校准规范只是“校准时依据的”文件,并不能用来“评定计量器具特性”“确定计量器具法定地位”,因此,计量校准依据校准规范进行,给出校准结果就可以了,不必对计量器具特性进行“评定”,不能“确定”计量器具合格与否的法定地位。
好人多助 发表于 2013-4-28 23:19:24 | 显示全部楼层
“检定规程特别强调了是“评定计量器具特性”以“确定计量器具法定地位的”的文件,而校准规范只是“校准时依据的”文件,并不能用来“评定计量器具特性”“确定计量器具法定地位”,因此,计量校准依据校准规范进行,给出校准结果就可以了,不必对计量器具特性进行“评定”,不能“确定”计量器具合格与否的法定地位。”
这不是检定规程与校准规范区别,而是检定和校准定义差别所致。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3-4-29 01:09:2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3# 好人多助

  JJF1002特别强调了检定规程是“评定计量器具特性”以“确定计量器具法定地位的”的文件,而JJF1071仅仅指出校准规范只是“校准时依据的”文件,完全回避说校准规范能用来“评定计量器具特性”并“确定计量器具法定地位”,这就是JJF1002-2010和JJF1071-2010规定的检定规程与校准规范最本质的区别,它们的法律地位和法律作用有天壤之别。造成检定规程与校准规范的这个根本性区别的原因也是检定和校准定义的差别所致。
xqbljc 发表于 2013-4-29 22:29:36 | 显示全部楼层
在一个专业的计量论坛中,出现“标准是母法,规程是子法”的说辞,甚至本论坛在过去的帖子里还出现过“标准与规程的关系是母与子关系”的说辞,确实让人无法理解,需要强调一点:这里是计量论坛,而非标准论坛,来本论坛的绝大部分是计量人士,而非搞标准的人士。

     至于将JJF归类到“它仍然是行业标准的一种”的说辞,明显与JJG、JJF“在全国范围内施行”的说辞,而非在行业内部实施,应该是有很大区别的。所以,笼统的来谈GB、JJG、JJF法律地位的高低是没有什么积极意义的,将GB、JJG、JJF统统归类至什么“技术标准体系”,是容易出现误导的,毕竟JJG、JJF不是GB那种性质的“标准”,它们都是法规性质的技术文件。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3-4-30 01:56:1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里的确是计量论坛,而非标准论坛,尽管本论坛的绝大部分是计量人士,而非搞标准的人士,但自古以来计量和标准就紧密联系在一起,计量工作总是离不开标准,因此我认为楼主提出有关标准的问题请大家共同探讨,并没有违反本论坛的有关规定,大家完全可以各抒己见。
  至于GB、JJG、JJF相互之间的关系,以及它们的法律地位高低,可以各自讲述各自的看法。如果老师认为JJG、JJF不是“标准”,而仅仅是法规性质的“技术文件”,老师谈出自己的观点是值得肯定和鼓励的,但别人发表别人的观点也应该鼓励。至于这个讨论是否有意义、谁的观点是正确的还是让事实去验证吧。
  我的观点是,法规和标准有不同也有交叉。计量法及其一系列子法和规定都是法规,但不是标准,许许多多的技术标准也不能说是法规。但是作为强制性的国家标准GB具有法规的性质,作为检定规程JJG同样也具有法规的性质。无论GB、GB/T、JJG、JJF、代号JB、QJ、SJ、……的行业标准,代号DB加上省(直辖市、自治区)行政区划代码的前面两位数字的地方标准,以及代号Q加斜线再加企业代号的企业标准,都是我国标准化体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JJG和JJF摆脱不了作为国家标准化体系一部分的身份。
好人多助 发表于 2013-4-30 12:19:39 | 显示全部楼层
在一个专业的计量论坛中,出现“标准是母法,规程是子法”的说辞,甚至本论坛在过去的帖子里还出现过“标准 ...
xqbljc 发表于 2013-4-29 22:29



    赞成这个观点:

    一、 介绍一下标准分类和效力情况!

1、标准分类:

国家标准(强制)、推荐国标;

行业标准、推荐行标;

地方标准、推荐性地方标准;

企业标准。

2、标准效力:

有国标,行业标准自动失效;

企业标准要高于国标、行标的要求;(企业标准需要备案才算正式有效。)

推荐性标准由用户作参考,是否采用自主决定。

二、介绍一下计量规范JJG、JJF与标准的区别:

1、JJG、JJF具有计量法制方面的属性技术规范;

   标准属于技术规范,只有强制标准才具有法制性。

2、在适用效力上:

         (1)、JJG、JJF与标准(强制标准);

           在计量检定、测量等方面执行JJG、JJF;

          在标准主要规范的领域执行标准

          (2)、JJG、JJF与推荐性标准

            在计量检定、测量等计量领域执行JJG、JJF;

            在推荐性标准主要规范的领域建议参考该推荐性标准

        

xqbljc 发表于 2013-4-30 21:34:44 | 显示全部楼层
既然能够明确承认这里是计量论坛,就不应该如同某些标准的网站那样,毫无道理的将JJG、JJF归类至行业标准的范畴,否则按照楼上某位正确人士谈到的根据标准化法的规定:有GB,则相应的行标等即行废止,那绝大部分JJG、JJF岂不要即行废止了吗?!好在本论坛的“上帝”还是非常有主见且英明的,在论坛的下载区将JJG、JJF给以合适的地位,而没有按照某些误导的说辞,将JJG、JJF归类至行业标准的范畴,大家应该感谢“上帝”。

    “计量工作总是离不开标准”,此话对错先且不谈,起码在早期的某个阶段与事实不符,比如讲几何量专业三个量大面广的常用计量器具,其国家规程的颁发是21-58、23-58、28-58(1958年),这应该是我们国家最早的计量规程,做为“总是离不开”的相关标准在哪里?根据自己所查到的资料,三个相关的机械工业部标准分别对应的是GL31-62、GL28-62、GL32-62(1962年,我们国家部属最早标准;没有GB),类似的情况,在其他专业也存在不少。那么,请问:“紧密联系在一起”或“总是离不开”的说辞,根据在哪里?所以,过头话不要去讲。

     “自古以来计量和标准就紧密联系在一起”,此话是否可以做计量和标准自古是“一家人”来理解呢?远古及解放前的状况我们不是很清楚,但自上个世纪50年代末至今,计量和标准部门就经历了多次的分分合合,从计量局、标准局到标准计量局,再到计量局、标准局和标准计量局,最后才是目前的总局,但总局里,计量与标准仍是计量司和标准化司两个主管部门、两个体系。尽管目前部分且少量规程、规范的编写有个别标准人士参与,反之目前部分且少量标准的编写有个别的计量人参与,但起码在编写这些法规性技术文件(JJG、JJF、GB)方面,无法认定就是“紧密联系在一起”了。

    “JJG和JJF摆脱不了作为国家标准化体系一部分的身份”的说辞,我在前面的帖子里已经讲清楚了,“JJG、JJF不是GB那种性质的“标准”,它们都是法规性质的技术文件”,个人不能接受JJG、JJF、GB都是“标准”的混淆说辞,那样“标准”也将不标准了。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3-5-1 00:40:57 | 显示全部楼层
  将上世纪八十年代国人对标准化体系以及标准与计量相互关系的认识水平拿到当前恐怕说明不了问题吧。标准化体系建立初期没有GB,上世纪八十年代国家规程的颁发只有顺序号和年号而没有代号,这只能说明过去标准化体系的不完善,并不能证明检定规程和校准规范不属于国家标准化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也不能证明计量工作可以脱离标准化的约束。计量工作和标准化工作本来就是关系密切的两姊妹,标准化规范和促进着计量发展,计量工作也同样促进着标准化工作的发展。
  JJG和JJF是否国家标准化体系一部分,我也不多说了,择录一个资料的部分图片如下:

9OJ}H%{Z_[V7``1[61BTL90.jpg   
好人多助 发表于 2013-5-1 09:35:3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9# 规矩湾锦苑


    呵呵,这个帖子也是狡辩。JJG、JJF从建国以来从未归属过标准体系。
说计量工作需要标准化调整,这地球人都知道,不但计量工作,
其它各行各业都应符合标准化规范,不只计量工作吧。这不能证明JJG、JJF属于标准体系吧!
用图书列表形式更不能证明JJG、JJF属于标准体系。
感觉你是否把标准与标准化概念搞混了。
xqbljc 发表于 2013-5-1 19:46:38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某位择录的一个资料的部分图片,像是在街头小报择录来的,资料的部分图片将JJG与JJF均说明是“计量检定规程”,这样的资料择录还是丢弃吧。

     在过去的某些帖子里,解释标准与规程的关系是①母法与子法,②母与子关系,现在某些人又把计量和标准解释为本来就是关系密切的两姊妹,辈分上是有点乱。还是就事论事吧,没必要关注它们间的血缘关系。

     最后讲一句:如果非要将JJG、JJF、GB都归类至“技术标准的范围”,那就将JJG、JJF、GB三个名称统一一下好了,省的说不清、理还乱。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3-5-1 20:38:3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规矩湾锦苑 于 2013-5-1 20:55 编辑

1.什么是“标准”?JJG和JJF算不算标准?
  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给的定义是:
  标准是由一个公认的机构制定和批准的文件。它对活动或活动的结果规定了规则、导则或特殊值,供共同和反复使用,以实现在预定领域内最佳秩序的效果。
  我国GB/T 20000.1-2002《标准化工作指南》给的定义是:
  标准是为了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由公认机构批准,共同使用的和重复使用的一种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条文解释》给的解释是:
  “标准”的含义是,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所作的统一规定。它以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经有关方面协商一致,由主管机构批准,以特定形式发布,作为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
  根据以上定义和解释不难看出,所谓“标准”并不在于其名称是否叫“标准”,只要某“规范性文件”是“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所作的统一规定”,“经有关方面协商一致,由主管机构批准,以特定形式发布,作为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就具有了“标准”的特性而被称为标准,至于它的名称叫标准,叫规范、规程、规则、导则、指南、办法、方法、指导书、……,还是叫其它什么名字,并不能排除它是“标准”的本质。,“经有关方面协商一致”,由政府计量“主管机构批准”,以JJG和JJF的“特定形式发布”,作为开展计量检定和计量校准活动“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的检定规程和校准规范,具有“标准”所有的特性,理所当然应该属于标准。
2.什么是“标准化”?
  我国GB/T 20000.1-2002《标准化工作指南》给的定义是:
  为了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对现实问题或潜在问题制定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条款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条文解释》给的解释是:
  “标准化”的含义是,在经济、技术、科学及管理等社会实践中,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通过制定、实施标准,达到统一,以获得最佳秩序和社会效益的过程。
  检定规程和校准规范的制定、发布、实施过程,是在计量“技术、科学及管理等社会实践中”,对计量检定和计量校准这种“重复性事物”“通过制定、实施标准,达到统一”,以获得计量检定和计量校准活动的“最佳秩序和社会效益的过程”,根据标准化的定义应属于“标准化”的过程。
3.检定规程和校准规范是否属于国家标准化体系?
  一个国家的标准化体系应包含“经济、技术、科学及管理等社会实践”各个领域,是包罗万象的,也应该包含计量技术、计量科学及计量管理等社会实践领域。JJG和JJF是规范计量领域社会实践活动的标准,必然属于国家标准化体系中的一部分。
  20楼所说的“JJG、JJF从建国以来从未归属过标准体系”,我估计可能指的是JJG、JJF从建国以来从未归属过标准化政府行政管理部门直接管理。的确JJG、JJF从建国以来就在政府计量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之下。但,标准归属哪个部门管理与标准化体系毕竟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无论标准归属在哪个管理部门的管理之下都不能否定这些标准是国家标准化体系建设的一部分的本质。21楼帖子指出了那份资料中的笔误错误是非常细心的,值得肯定,其它的内容恕我就不回复了。
xqbljc 发表于 2013-5-2 21:48:13 | 显示全部楼层
“JJG和JJF算不算标准”?与JJG和JJF是不是标准?应该讲,自问自答型问题的提出,本身就有心虚的成分。

     “算不算”,含义上就有似是而非的成分;而“是不是”显然才是准确、唯一、不二的说辞。这里是专业的计量论坛,不应该去做那些文字游戏。某些定义及解释是概括性的文字描述,实质性的东西还要看内容。JJG和JJF有环境条件、检定/校准方法、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检定/校准结果、周期、证书的格式及内容.....,包括适用范围等,这些内容标准都不具有,而JJG和JJF一般情况下,不具有标准中有关产品的理化技术指标等内容,当我们把这些东西搞清楚后,怎么还会讲出“具有“标准”所有的特性”这样不靠谱的话呢?

     如果““标准”并不在于其名称是否叫“标准””,那叫“标准”的或许也就不是标准了?为什么,要将事情搞得如此乱且复杂呢?不就是不经意间讲出的错话吗!自居一贯正确确实害人啊。

     不去多谈什么了,JJG、JJF只能被称为规程、规范,而不会被称为GB或行标,个人不想在事情非常明确的情况下,再去消耗宝贵的时间,我们陪不起。
好人多助 发表于 2013-5-2 22:34:3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22# 规矩湾锦苑


   你的JJG、JJF属于标准的解释实质上还是把标准化与标准概念混淆了。你把JJG、JJF看做标准GB的解释,就是JJG、JJF具有标准化方面属性。
JJG、JJF与标准是有本质区别的,
1、目的不同;
你看一下,计量技术、计量方法方面标准GB,
再看一下同一方面的JJG、JJF,就会清楚。
2、制定发布部门不同。
GB是相关专业委员会,
JJG、JJF计量主管部门。
3、效率不同。
国家质检总局的权威解释:JJG、JJF与相关标准发生冲突时,
让执行JJG、JJF。解释说JJG、JJF具有法制性。
上述解释目前就可在质检总局官网上查阅。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3-5-3 00:15:1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24# 好人多助

一、我再复述一下“标准”的定义和含义:
  标准是由一个公认的机构制定和批准的文件。
  标准是为了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由公认机构批准,共同使用的和重复使用的一种规范性文件。
  标准的含义是,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所作的统一规定。它以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经有关方面协商一致,由主管机构批准,以特定形式发布,作为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
二、咱们再来对照上述定义分析一下JJG和JJF:
  就制定和发布机构来说,正如老兄所说的,JJG、JJF的制定发布部门是计量主管部门,那么计量主管部门是不是“一个公认的机构”?不能说大家连政府计量主管部门都不公认吧。
  就JJG和JJF的目的和作用而言,如你所说国家质检总局的权威解释说“JJG、JJF具有法制性”,那么具有法制性的文件是不是“作为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是不是“由公认机构批准,共同使用的和重复使用的一种规范性文件”?既然JJG和JJF具有法制性,大家更不能不“共同遵守”。
  就适用范围来说,JJG和JJF是不是为了在计量检定和计量校准活动中获得最佳秩序,这算不算“为了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计量检定和计量校准活动范围也应该是“一定范围”。
  而且以JJG和JJF形式发布,本身就是“以特定形式发布”。可见JJG和JJF完全满足“标准”定义规定的全部条件,一丝一毫都不违背,那么JJG和JJF怎么就不是“标准”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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