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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标] 企业是否需要建标才能自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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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3-5-27 23:27:4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50# 路云

  路兄言之有理,我完全赞同。我对48楼的帖子补充说明如下:
  如果是校准实验室的认可,认可的是校准项目,存在着计量标准的建标问题。如果是检测实验室的CNAS认可,认可的是检测项目。认可检测项目时,并不是认可校准项目,其检测项目使用的测量设备的校准工作不存在认可问题,只存在该实验室开展的测量设备内部校准工作的评审和确认,对检测实验室的CNAS认可并没有必须建标的强制要求,评审和确认的原则是使用的测量设备必须实现溯源到国家或国际基准。
  但,如果企业并不想通过实验室认可,不仅其校准实验室,而且即便是检测实验室也不想通过CNAS认可,企业完全出于满足测量结果的溯源性这个实际效果出发而开展检测活动和内部校准活动,并不想获得48楼所说的好处,并不想向世人展示自己是否按国际准则开展校准和检测的技术能力,也不参与校准和检测市场的竞争,企业也不关注自己的实验室的知名度高低,不需要得到广泛承认,只要达到测量结果的溯源目的也就可以了,同时校准/检测结果仅用于内部而并不需要使用认可标识,那么企业的实验室是否进行CNAS认可也就是自愿的,建标与否也就更不是强制的,而是企业的自主权了。
liulinlin 发表于 2013-5-28 08:38:46 | 显示全部楼层
企业最高计量标准的概念是该企业最高精度等级的标准,企业的数据来源
zzzhang 发表于 2013-5-23 15:20



    那就是说改标准下至少要建一个最高标准,才能做自校了
八一八 发表于 2013-5-28 09:10:12 | 显示全部楼层
CNAS目前在广东和江苏都必须建标才可以申请,这是为什么?
另外新建的校准实验室也必须建标这是为什么?
只能说明目前校准正在钻计量法的漏洞。
wal 发表于 2013-5-28 09:30:36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建标不能做检定、校准,不具有法律效力
fangrongrui 发表于 2013-5-28 21:50:14 | 显示全部楼层
理论上来说,只要你有了良好的硬件设备,并按要求运行着质量管理体系,经过有关部门(譬如CNAS)考核合格并对相应项目授权后即可进行某些项目的自校,不过企业的强检和参考标准必须送检。
路云 发表于 2013-5-29 05:56:1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54# wal
不建标不能做检定、校准,不具有法律效力
wal 发表于 2013-5-27 13:30

不建标不能做检定,但没听说过不建标不能做校准的。企业只对自己的产品和行为负责,校准结果也没有要求一定要具有法律效力,不可以吗?客户若对其产品质量存疑,可以送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或法定技术机构检测呀。

路云 发表于 2013-5-29 06:02:0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53# 八一八

“必须建标才可以向CNAS提出申请……”是否指的是对外提供校准服务的校准实验室?对检测实验室难道也有此要求吗?其依据是什么?
飞天蛤蟆 发表于 2013-5-29 07:54:07 | 显示全部楼层
实现单位统一、量值准确的活动是“计量”。实现计量是个很大的工程,是我们计量人工作目标。“条条道路通罗马”,为什么一定要这样、那样呢?给出容易实现、节约人力物力,适合企业现状的计量方法应该是我们计量人努力去做的。
个人认为“建标”是一种建议,不建标不能检定这个是肯定,建标后是否能开展校准,从实现计量的角度还有很多实际的问题存在。且说仅说校准后的被校器具是好的,离准确的测量数据也还有好多工作扎扎实实要做。
既然楼主说了不涉及强检,个人认为强检外的计量活动包括“建标”企业都应该有自主权,企业对自身产品质量负责,企业亦步亦趋的按照各种要求做了,结果市场不认可,产品销不出去,那是否该退还“建标”费用来补偿呢?
个人瞎说说瞎嘞嘞,权当没说
wangdada 发表于 2013-5-29 08:06:10 | 显示全部楼层
企业内部计量器具,如果不是强检的,可以企业内部建标,做好量值溯源、人员取证等工作就可以了。企业内部检校不用申请校准实验室,校准实验室是为了对外开展校准工作,企业内部计量器具检校不用具有法律效力,说到底只要保证产品的质量,中间的计量控制是企业内部自己的事情。新的计量法强制检定范围已经不包括企业最高标准了。
zsxawsq 发表于 2013-5-29 09:10:4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5# gjs520


   同意你的观点。
吴玉宝 发表于 2013-5-29 09:17:12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路云的观点。这也可以倒逼计量管理升级。
zzzhang 发表于 2013-5-29 16:39:0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56# 路云


    如果是内部校准,不需要建标,如果对外开展校准,那就需要建标了。
zzzhang 发表于 2013-5-29 16:40:4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59# wangdada


    新的计量法强制检定范围已经不包括企业最高标准了?你确定吗?
yulh 发表于 2013-5-29 19:51:49 | 显示全部楼层
记住建标的标杆:只要进行量值传递,就必须建标。
longzhen 发表于 2013-5-29 20:00:24 | 显示全部楼层
企业最高计量标准要建标 企业内其它计量标准应该也要建标,不过目前我国没有相关法律规章明确这块, 随着我们国家质量体系 和计量标准的完善,社会经济的转型升级,国家 社会 人民对质量的重视,以后的发展方向企业内部需要建很多标准,以后法定计量机构肯定会成为协会的形势,企业内部计量体系将成为主要的计量基础,很多计量器具在企业内部校准,企业自身注重标准建设,只有最高计量标准去溯源,法定计量机构承担强检,量值传递,计量仲裁等,社会第三方校准企业发展良好,只有这样国家的质量安全才有改进,计量才能进入良性循环
    目前我们没有到这种境地,所以企业内部还需要建标,企业为了省检测费用,只有建标,建标就要求企业有人员,有环境,有制度,有设备,有资料档案等,标准考核是外力来促进企业自身质量的提升,如果不建标可以,那企业不会投入人力物力搞一些企业认为是无用功的地方上。
路云 发表于 2013-5-29 23:36:4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3-5-29 03:38 编辑

回复 65# longzhen
    没有说企业最高计量标准一定要建标,只是说企业最高计量标准一定要强制送检。如果企业要用该标准在企业内部进行量传,开展对工作计量器具的检定,那是一定要建标的。如果只是在企业内部对非强检类计量器具实施校准,则无需建标,因为该最高计量标准已经具有了充分有效的溯源性证明。如果企业内部拥有具备校准资质的校准人员,校准的条件也经过了考核确认,则完全可以开展内部校准。
zhiping 发表于 2013-5-30 06:35:39 | 显示全部楼层
就是公司内部做参照的话是不是不建标审核也可以过呢?
jdccdb 发表于 2013-5-30 10:44:51 | 显示全部楼层
正方可能大多是政府部门或法定计量技术机构的,反方大多是企业的。只要不涉及强检仪器,企业要的是准确可靠数据,面对的是条件要求苛刻的用户并对其负责。但是,企业要有内部校准规范等必要的技术文件。支持5楼
jdccdb 发表于 2013-5-30 10:52:36 | 显示全部楼层
企业不需要法律效力,只对客户负责,如有计量纠纷可以进行计量仲裁。但是,前提是非强检仪器。
路云 发表于 2013-5-30 22:34:5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51# 规矩湾锦苑

所以说,根据CNAS的这份《要求》,企业的情况与检测实验室相当,因此我在39楼说企业可以参照实施。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3-5-30 23:19:0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规矩湾锦苑 于 2013-5-30 23:27 编辑

  支持68楼和69楼关于“只要不涉及强检仪器,企业要的是准确可靠数据,面对的是条件要求苛刻的用户并对其负责”,“企业内部校准活动不需要法律效力,只对客户负责”,多数情况是不会产生计量纠纷的,“如有计量纠纷可以进行计量仲裁”观点。计量仲裁结果将使用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或国家计量基准检定/校准的结果作证据。这也是企业的内部校准活动没有必要一定建标和接受计量标准考核的理由之一。
jdy 发表于 2013-5-31 07:53:3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71# 规矩湾锦苑


    完全支持楼上的观点,支持反方,自校不需要建标!!
执法人员 发表于 2013-5-31 08:24:23 | 显示全部楼层
只有企业最高计量标准才需要建标考核,企业的非最高计量标准不需要建标考核。
夏小智 发表于 2013-5-31 09:58:4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2# 规矩湾锦苑


    这引用几乎从理论上绝杀了正方意见。
 楼主| 上帝 发表于 2013-5-31 10:11:02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9年第6号《关于企业使用的非强检计量器具由企业依法自主管理的公告》:
  一、 ...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3-5-23 01:06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规定(国办发[1998]84号),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决定对企业使用的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和检定方式由企业依法自主管理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企业使用的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是指除企业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以外的其他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由企业根据计量器具的实际使用情况,本着科学、经济和量值准确的原则自行确定。

    二、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检定方式,由企业根据生产和科研的需要,可以自行决定在本单位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测试,任何单位不得干涉。

    三、企业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应当进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企业不得使用。

    特此公告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印)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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