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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标资料] 关于校准实验室是否需要建标--CL25已经“明确”要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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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17 21:28: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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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 验 室 现 场 评 审 核 查 表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校准实验室的应用说明》
5技术要求
条 款   核查内容    评审结果    评 审 说 明
5.2 人员
5.2.1.1校准人员应经过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人员的能力、资格要求、职责应满足《计量法》及相应法规的要求。
5.2.1.2从事校准的人员和技术管理人员应有相应的物理、数学知识,计量学知识及测量不确定度的评定能力。
5.2.1.3校准人员应熟悉计量法律法规、测量溯源体系,并能正确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5.3设施和环境条件
5.3.1校准实验室的环境条件应满足检定规程校准规范或校准方法的要求,使其对校准结果测量不确定度的影响能够控制在规定要求以内。当现场校准不能满足要求时,校准人员应能评定相应环境条件影响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
5.4 检测和校准方法及方法确认
5.4.2计量设备的校准方法优先采用国家校准规范或部门校准规范,在没有校准规范的情况下,优先等同采用相应的国家检定规程或部门检定规程。
5.4.3在没有相应的校准规范或检定规程或其他标准方法时,实验室可以自行制定校准方法,并进行方法确认。实验室应提供并保存方法确认的记录。
5.6测量溯源性
5.6.2.1对外开展校准服务的校准实验室建立的最高计量标准(参考标准),应通过使用校准实验室或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所建立的适当等级的计量标准的定期检定或校准,确保量值溯源至国家计量基(标)准。
5.6.3.1a)为确保校准的正确性和可靠性,对参考标准、基准、传递标准或工作标准的建立、考核、维护和正确使用应制定专门的程序。b)参考标准、基准、传递标准或工作标准应进行测量不确定度验证、重复性考核和稳定性考核。
5.9 测量和校准结果质量的保证
5.9.1.1参考标准、基准、传递标准或工作标准应参加cnas承认的实验室间的比对或能力验证计划。
5.10 结果报告
5.10.4.1.1应注明测量溯源的途径。
5.10.4.2.2在相关的地方必须给出测量不确定度及包含因子。


大家可以看看5.6.2.1和5.6.3.1的规定。
对外开展校准服务的校准实验室建立的最高计量标准(参考标准),应通过使用校准实验室或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所建立的适当等级的计量标准的定期检定或校准,确保量值溯源至国家计量基(标)准。
接着******标准的建立、考核、维护和正确使用

欢迎大家批评指正!
发表于 2013-8-19 08:59:0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阿历 于 2013-8-19 09:08 编辑

我想在这里的人有来自政府计量部门的、计量院所的、行业计量站的、企业搞计量管理的、民营或外资校准公司的、还有仪器生产厂家的,每个人所处的位置不同,代表的利益集团不同,所持的立场也会有所不同。总的来说不应该用一些行政手段限制其他人发展,制造障碍,这样不但达不到目的,反而会被时代潮流所淹没。
发表于 2013-6-20 15:28:46 | 显示全部楼层
是很明確啊~~~只是每個評審員對條文的"認知"與"解讀"不同,規定終究只是規定
发表于 2013-7-10 13:59:35 | 显示全部楼层
以前我也是这么理解的,老老实实、硬着头逐项建标,但现在觉得这CL25 5.6.2.1,无非是要求我们按计量标准溯源。计量标准怎么溯源,还不是检定或校准?
大伙,再理解理解?是不是CNAS给开的条门缝啊?
5.6.2.1对外开展校准服务的校准实验室建立的最高计量标准(参考标准),应通过使用校准实验室或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所建立的适当等级的计量标准的定期检定或校准,确保量值溯源至国家计量基(标)准。
发表于 2013-8-6 11:19:40 | 显示全部楼层
不需建标,但计量标准器要溯源
发表于 2013-8-6 18:47:05 | 显示全部楼层
  在任何国家做任何事都必须遵守本国的法律规定。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和企事业最高计量标准必须经政府计量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计量标准考核合格这是我国的法律规定,对外开展校准服务的校准实验室使用的计量标准属于社会公用计量标准。17025是国际标准,即便是不明确提出这条要求,在我国开展的校准实验室认可也必须遵守这个法律规定。但是对组织内部开展的校准活动,计量法并没有规定使用的计量标准必须接受计量标准考核,因此内部校准活动使用的测量设备只要满足溯源性要求即可。
发表于 2013-8-8 09:27:10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是内部校准活动依据的就应该是CL31,并不是CL25了,单从CNAS的角度它是不强制建标的,从条款内容上也可以看出,不过依据当地计量法规的话,不建标就说不通了。
发表于 2013-8-9 10:02:18 | 显示全部楼层
  在任何国家做任何事都必须遵守本国的法律规定。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和企事业最高计量标准必须经政府计量行 ...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3-8-6 18:47


不同意您的看法,对外开展校准服务的校准实验室的计量标准不应该属于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是有他明确的定义的,这个应该说不完全符合定义。
另外,如果您的说法成立,在企业内部进行内部校准的计量标准就应该属于企业最高计量标准,那么也就必须建标,这就矛盾了。
个人觉得,按照计量法和实施细则,所谓的社会公用标准、部门最高标准和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是在“检定”的大背景下提的,不能机械地套用到“校准”中来。
个人的一点看法,比较浅薄,请批评。
发表于 2013-8-9 13:52:3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7# 阿历

  1.什么是“计量标准”?
  “计量标准”在JJF1001中定义为测量标准”,“计量标准”好比是乳名,“测量标准”才是学名。测量标准分为“国家和国际测量标准”(我国以前称为国家基准和国际基准)、“参考测量标准”(定义是:组织和地区内检定/校准指定使用的标准,工作标准通常由参考标准校准或检定。我国以前称为“最高计量标准”)、“工作计量标准”(定义是:用于日常校准或检定测量仪器和测量系统的测量标准。也就是我国以前常说的“工作计量标准”)。
  2.什么是“校准”?
  JJF1001的定义是:“在规定条件下的一组操作,其第一步是确定由测量标准提供的量值与相应示值之间的关系,第二步……”,定义中明确指出“校准”必须使用“测量标准”,定义中的“相应示值”是指与计量标准提供的量值相应的被校准的测量设备的示值。也就是说校准测量设备的示值必须使用“计量标准”。你说的计量标准是在“检定”的大背景下提出的,这的确是事实。但科学技术发展到现阶段,计量标准的定义已经大大延伸,国内外所实施的校准活动使用的测量设备同样也是“计量标准”。
  3.什么是“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其实,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就是JJF1001的8.6条定义的“参考测量标准”的一种,就是在“给定地区内指定用于校准或检定同类量其它测量标准的测量标准”,而“用于日常校准或检定测量仪器和测量系统的测量标准”就是我们所说的“工作计量标准”。“在给定地区内指定用于校准或检定”的计量标准(包括参考标准和工作标准)就是“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对外开展校准服务的校准实验室的计量标准适用范围超出了“本组织”的服务范围,服务范围跨入了社会上一定的地区(县市区省等),其组织内部的计量标准也就上升为“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了。
发表于 2013-8-13 12:51:5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8# 规矩湾锦苑


    感谢您的赐教,您说的第1点和第2点总的来讲我也基本同意。只是好像没有哪个法规规定“校准活动所用到的测量标准一定要进行计量标准考核”,这是我的疑问。
    关于你所说的第3条,所谓“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根据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八条,除了要通过计量标准考核外,还要获得计量行政部门颁发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后方可使用,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对社会上实施计量监督具有公证作用。也就是说一个行政区域内不应有多个单位拥有同一项目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所以说不可能每一个校准机构的测量标准都成为“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难道就不让这些机构开展经营活动了?这是和现在国家放开计量校准市场的大环境背道而驰的。
我个人希望就此问题形成良性讨论,各抒己见,最好能有个明确的说法,以免我们的讨论误导大家。
发表于 2013-8-13 13:54:3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9# 阿历

  不必客气,相互交流讨论以求共同提高。
  “校准活动所用到的测量标准一定要进行计量标准考核”,是指向社会提供校准服务用到的测量标准。向社会提供校准服务的测量标准属于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理应进行计量标准考核。计量标准考核的强制条件是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和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内部开展校准活动的测量标准不属于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也不属于企事业最高计量标准,是否要接受计量标准考核是企事业单位的自主权。
  没有哪一个法规规定一个行政区域内不应有多个单位拥有同一项目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只是规定一个行政区域内不应有多个单位拥有本行政区内同一项目的最高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这个最高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就是那个行政区内的社会“参考标准”,就是在“给定地区内指定用于校准或检定同类量其它测量标准的测量标准”。被“参考标准”检定/校准,而在行政区内用于检定/校准工作计量器具的测量标准(可理解成计量器具的测量标准)是工作用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同一行政区内存在多少个是由工作量确定的,即由被检计量器具的多少和分布情况决定的。因此也引发出政府计量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行政区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数量和准确度等级对计量技术机构的授权问题。
发表于 2013-8-13 16:40:4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0# 规矩湾锦苑


    请教一下,您说的“向社会提供校准服务的测量标准属于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这句话是哪个法规里写的?
发表于 2013-8-13 18:19:3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规矩湾锦苑 于 2013-8-13 18:46 编辑

回复 11# 阿历

  俗称“计量标准”的东西,其“学名”在JJF1001中被称为“测量标准”。JJF1001并没有给出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和最高计量标准的定义,仅给出了计量标准的定义。“计量标准”前面冠以定语的有“国际测量标准”、“国家测量标准”;“原级测量标准”、“次级测量标准”;“参考测量标准”、“工作测量标准”等等,唯独没有“社会公用测量标准”和“最高测量标准”的定义。我想,“测量标准”前冠以的定语“社会公用”和“最高”不难理解,这也许是JJF1001不再单独定义的原因。我认为所谓“社会公用”那就是其服务范围已经超出本单位、本企业的范畴,超出本单位、本企业服务范围的测量标准就不仅仅是本部门、本企业的测量标准,而是向社会提供服务,带有社会公用的性质了。所以这种测量标准理应接受政府计量管理部门的计量标准考核和授权。个人见解仅供参考,正确说法恐怕需要国家质检总局的计量管理人士来回答。
  国家《计量标准考核办法》第五条规定了各级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考核单位:国家质检总局和各省级质监部门组织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由国家质检总局主持考核;地(市)、县级质监部门组织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由上一级质监部门主持考核;各级地方质监部门组织建立其它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由组织建立计量标准的质监部门主持考核。
  我认为,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拟向社会提供检定/校准服务使用的计量标准应属于第五条规定的“各级地方质监部门组织建立其它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应由组织计量该计量标准的地方质监部门主持考核。所谓的“其它等级”就包括了非“最高”等级的工作用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含义。这个非最高等级的工作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包括了“各级地方质监部门”组织建立的,当然包括省、市、县级组织建立的社会公用非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是不是依法实施是主持部门的事,吾等就不得而知了。
发表于 2013-8-14 08:13:26 | 显示全部楼层
版主讲的是计量标准的考核,计量标准考核办法是没错,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应该通过考核。但CNAS校准的体系和计量检定是二个概念,标准考核过程中可以同时开展检定和校准(不是CNAS的那种校准),也有相应的不确定度分析,但CNAS认可的校准不应该和计量标准考核中认可的校准相混淆,这和建不建标应该没有什么关系,但标准器要溯源或检定合格。不知道对不对
发表于 2013-8-19 08:51:13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说的有道理,CNAS的校准和法制的检定是两个范畴的东西,不应该混在一起看,两者有联系,但决不能硬套,两者是不同的概念。
计量标准考核即所谓的建标是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计量标准测量能力的评定和开展量值传递资格的确认。是按照规程严格进行的,而有些校准项目只做某些功能的校准,或者用其他新的校准方法,这样的话如何能通过计量标准考核呢,所以说计量标准考核是“检定”范畴里的概念,不能套用到校准里来,更不应成为申请CNAS校准项目的必要条件。
chenchuaan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13-9-9 08:58:0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想在这里的人有来自政府计量部门的、计量院所的、行业计量站的、企业搞计量管理的、民营或外资校准公司的 ...
阿历 发表于 2013-8-19 08:59


我非常同意这个观点。很多时候一些不同的观点不是出自于真实情况,而且出于利益,为了利益去想方设法歪曲法律法规
发表于 2013-9-10 20:40:56 | 显示全部楼层
不需建标,不可能吧
发表于 2013-9-17 15:24:37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知道有没有个明确的说法呢?CNAS认可委有明确的解释么?哪位同仁有渠道沟通一下呗
 楼主| 发表于 2015-8-7 01:21:46 | 显示全部楼层
实践中发现说法不统一啊。有的评审组长不要求建标
发表于 2018-1-22 14:16:03 | 显示全部楼层
哪位专家有确切的理解,给传达下吧,现在申请CNAS,不知道 要不要先建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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