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史锦顺 于 2013-12-27 16:12 编辑
回复 25# 规矩湾锦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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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生说:“这种情况还有很多,例如GB17167对什么样的耗能单位用什么方法检测,应配备什么样的能源计量器具已经做出了强制规定,其可靠性(可信性)已经得到了评定和验证,各用能单位就没有必要再对这种能源计量的测量结果不确定度进行评定了。”
按先生的说法,不确定度是共性的东西。能源行业,规定了可用的仪器,于是可省略不确定度评定。如此说来,国家集中编写一套手册,哪种情况用哪种仪器,就可以不评定不确定度了。十大计量,每类一本,用时查查就行了。 不,这种说法,是规矩湾先生的胡思乱想,完全不符合提出不确定度论的本来目的。不确定度论是干什么的?就是一些人认为,误差理论的基础是真值,而真值是不可知的,因此误差不能计算。误差理论不行。不确定度可以评定,因此要用不确定度理论与评定,来代替误差理论及其相应的作法。 然而,事实恰恰相反,误差理论是正确的、是成功的。而不确定度论,什么事也干不成。推行不确定度20年了,真正实用的还是误差理论。凡有不确定度评定的地方,一种是摆设,一种是错误。有鉴于此,国家质检总局才通知“简化”那26种评定。简化就是不评。如果不确定度评定是有用的东西,谁敢简化? 先生敢说能源检测可以不评不确定度。正说明不确定度评定没用,评不评一样。敢说能源测量仪器可以不检定吗(检查误差范围)?不行,必须检定,因为误差范围是有实效的指标。 - 提出问题,要结合实际,具体什么项目,用那种仪器,才好具体分析。如果像这样,问者背书似地问,答者背书似地答,不结合实际,是讨论不清楚的。 问者、答者都不提“测量仪器的指标”,即误差范围(或称准确度、准确度等级、最大允许误差),而只有准确度指标才是测量仪器生产厂向社会承诺的,又是被计量机关公证的。信什么?信经过公证的准确度!不确定度是什么?厂家不给出不确定度指标,计量不对不确定度进行检验公证,就凭测量者“评一评”,可信吗? 规矩湾先生讲的U,很不好说。如果换成测量仪器的准确度等级,例如电压表A是0.5级,则误差范围是0.5%,如果电源B电压稳定要求2%,则可用电压表A量电源B。而0.5级电压表A,测量此电源B的不确定度是多少?并不知道。好,我们现在按不确定度的评定办法评一下电表A的不确定度。 用电表A测量电源B。A类评定,可能其不确定度就是1.5%,或1.8%。按前面规矩湾介绍的要求,电表A不可用,也没有任何电表可用,因为这1.5%或1.8%主要是电源引起的而与所用电表无关。混淆对象和手段。这是错误的评定。说明A类评定方法错误。 B类评定,那么多条款,只有看仪器说明书一条有用,那不过就是测量仪器的误差范围指标。 有谁评定过用电压表测量电源稳定性的不确定度吗?不行的,谁也评不出来,评了也没法用。 网上有位网友介绍过他们单位的评定。经计量院检定过的一台进口的微波功率计C,指标为2%,不确定度宣贯组给评的不确定度为8%。由此可以假设一种情况。如生产微波信号源D的工厂,D信号源的功率输出的稳定度指标是6%,按误差理论,可以用功率计C测量检验;这是正确的。而按不确定度评定,则功率计C不能用,而且也找不到任何功率计能用。不确定度评定掉在自己挖的坑内。不确定度的混淆对象与手段,捆住了它自己,扼杀了它自己。 事实上,到现在,也没人用过测量电压稳定性与测量微波信号源功率稳定性的不确定度!可以瞎评一通,但没法实用! 还是回到误差理论的路上来,清晰而又明白,使用极方便,因为测量仪器上必定标有误差范围R(准确度、准确度等级、最大允许误差)。 测量者就用这个R,能解决实际问题。 1 R是可信的,有厂家承诺在先;又经计量机关计量检定合格。如果实际误差超出R,可以追究计量机关与厂家的责任。 2 凡有标称值、有误差范围要求(设为W)场合,应选测量仪器R<W/3 3 凡以直接测量的数值为采纳值时,如果测量误差范围要求为Y,则选测量仪器R<Y即可。不必要求R<Y/3 如上,用2%的功率计C,可以检验指标为6%的微波信号源。不确定度宣贯组评的8%的不确定度,无效、无用,不要理它。那是找麻烦的。踢开绊脚石! - 再举个例子:称大米。 1 对标称值为25kg的袋装大米检验。允差W=100g 要求仪器R<33g 2 对散装大米(称量时数量可微调,使测得值恰好为25kg) 国家规定允差Y为100g, 于是要求测量仪器R<100g 台秤都标有其误差范围指标。考察当前市场之台秤,凡量程60kg以下的中小台秤,都可满足上两项要求。而量程为200kg的大台秤或更大的台秤,则不一定能满足要求。值得注意的是,台秤必须经过计量,且在合格期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