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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 计量校准入“法”,这些事情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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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alex 发表于 2014-1-6 17:02: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是称“校准证书”还是“校准报告”?对仪器校准是否有合格与否的判别?
2.不确定度的表达是按其本来的定义表示在每个校准点之后,还是继续按现在的有些机构的操作,弄个说明(这个说明其实一点意义都没有,既没有评定上的意义,更没有使用上的意义)?
3.或者不再有不确定度的说明?
jecmeasurement 发表于 2014-1-6 18:50:07 | 显示全部楼层
据我所知,校准报告,一般不给合格结论。让客户自己判断。客户要求也可以给。
校准说明是以前的做法,前年cnas在国际互认中,对几家国内有代表性实验室进行抽查时提出了整改项,才开始要求新评审的实验室都按照你说的,每个点给。
这个也是我刚刚参加完培训才知道的。
mym20 发表于 2014-1-7 08:49:17 | 显示全部楼层
那校准报告上的不确定度拿到手后可以用在哪些方面呢?
 楼主| Enalex 发表于 2014-1-7 09:27:2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2# jecmeasurement


    CNAS推行的所谓CMC是一个典型的歪嘴和尚念出歪经!给计量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挖下的一个大坑!从评定方法、评定结果及其应用都无一是处。
Anaximan 发表于 2014-1-7 11:24:53 | 显示全部楼层
校准证书上,不做合格与否的评定,
至于不确定度,便不知道了
 楼主| Enalex 发表于 2014-1-7 14:21:3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5# Anaximan


    计量校准纳入计量法,说明把校准作为量值溯源法制概念,而作为此概念的唯一输出文本,到底是该称为“证书”或“报告”应该有规定。
如果称为“校准证书”而没有结论,就好比一个人有件宝贝,拿去鉴宝,其结果--鉴宝证书,只是说这个东东鉴宝过,但没有结论,是不是真宝贝,自己看着办!
特别是作为依法的凭证,如果要在法庭上拿出一个所谓的没有结论的“校准证书”,届时恐怕不是依法判案,而是把法庭弄成了一个知识辩论赛场了!
Anaximan 发表于 2014-1-7 15:14:4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6# Enalex


    校准证书,只说明对此设备进行了校准,在给出的数据中,有标准值和设备显示值,两者之间的关系,需要客户根据实际需要判定。
同样,检定证书虽然给予了合格与否的判定,这只说明此设备符合国家标准,是否符合客户实际需要依旧需要客户跟进实际情况判定。
现在很多客户都要求在检定证书给出校验数据,就是因为如此。
jecmeasurement 发表于 2014-1-7 21:15:57 | 显示全部楼层
测量不确定度的评定在有些专业确实评起来很费劲,但是评定过程确实是有用的,至少可以知道哪些因素是影响测量结果的。如果楼主有兴趣,可以找相关校准规范,里面后面一部分都会有一个评定过程,当然有些内容也会有争议。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4-1-7 21:31:28 | 显示全部楼层
  做任何事情都必须有依据,依据来自两个要求,其一是“顾客的要求”,其二是“标准/规范的要求”。做“计量校准”工作也不例外。
  JJF1001-2011明确规定了“校准”的定义:“在规定条件下的一组操作,其第一步是确定由测量标准提供的量值与相应示值之间的关系,第二步则是用此信息确定由示值获得测量结果的关系,这里测量标准提供的量值与相应示值都具有测量不确定度。”
  “校准”的定义规定了校准工作应该做的两件事,也就是“校准报告”(叫什么并不重要,哪怕是叫“校准证书”)应该给出的两个内容。其一是示值的校准结果(由测量标准提供的量值与相应示值之间的关系),其二是校准结果的测量不确定度。校准报告给出的第一条信息目的是告诉顾客被校准的对象示值或示值误差到底是多少,第二条信息目的是告诉顾客给出的校准数据应该怎么使用。
  告诉顾客不确定度的意思是说校准数据只在所给不确定度宽度内可靠、可信,超范围使用校准结果不可靠,或不可信,势必会给后续的测量结果带来重大误判风险。判定校准结果能否用于待测量符合性判定的简单方法是将不确定度值U乘以3,若小于被测对象最大允许误差,校准结果的使用就是可靠或可信的,否则就是可疑的,有很大风险的,不能使用。
 楼主| Enalex 发表于 2014-1-8 08:30:1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9# 规矩湾锦苑


    计量校准如果不是基于仪器规格书合格与否的判别,那和计量法开宗明义“保障量值准确可靠”的宗旨是相背的,计量校准的目的也是要提供给测量时的“已知量”,检定和校准只是不同的方式,来确定仪器的已知量程度而已
 楼主| Enalex 发表于 2014-1-8 08:34:26 | 显示全部楼层
补充:校准结果合格与否,除一个规格书外,还可以是JJF中的规定,但没有结果判别的校准,纳入计量法,从计量法本身的宗旨和依法管理的角度看,是不合适的。否则出个JJF的仪器计量校准规范就可以了。
zhoujidai 发表于 2014-1-8 08:50:30 | 显示全部楼层
1、是给出的校准证书,校准证书不给出计量器具是否合格的结论,只给出校准的结果,是否满足用户的使用要求,由用户根据校准结果进行确认(计量确认),这样做比进行检定开具检定证书出具合格与否的结论要科学一些,检定证书中合格结论是同计量器具自身的准确度进行比较的,而不是与使用要求进行比较,该计量器具满足不了计量器具自身准确度等级的要求,但是满足使用要求,我们可以确认准予使用,但是如何出具检定证书,开出不合格结论,使用就比较麻烦了。
2、对于不确定度就比较忽悠人,就不发表看法了.......
风吹石 发表于 2014-1-8 09:03:3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 Enalex


    1、按字面定义,证书是一个证明文件,报告是告诉内容(结果),所以校准应出具“校准证书”,检测出具“检测报告”。
2、不确定度不是法律上的要求,如何表达应按行业的规定。
Anaximan 发表于 2014-1-8 10:28:1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2# zhoujidai


    深表赞同,不论是检定还是校准,客户往往看的是测量数据是否合乎客户实际需要,而不太在乎,给出的结论是否合格,当然强检的除外。
可恨的是,有很多计量测试所,只给合格的评定,不给测量数据
Anaximan 发表于 2014-1-8 10:29:2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9# 规矩湾锦苑


    深表赞同,但是关于不确定度,很多企业根本就不看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4-1-8 20:59:2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0# Enalex

  你说的“计量校准的目的也是要提供给测量时的已知量”,是非常正确的。校准的目的的确是提供给测量者在使用被校准测量设备进行测量时的一个“已知量”。所以,第一必须给出被校准的量的大小;第二为了使测量者正确使用校准结果,就必须给出校准结果的可靠性、可信性(不确定度),告诉测量者超过不确定度限定宽度使用测量结果是不可靠的,是有风险的,是不行的。
  你说“计量法开宗明义‘保障量值准确可靠’的宗旨”也是正确的。这句话的意思是不仅要保证测量结果的准确性,也必须确保测量结果的可靠性,两者不可偏废。检定和校准的确也都是确保量值溯源性的方法之一。除了法制计量管理层面的差别外,两者最为显著的差别就是检定必须给出被检计量器具合格与否的结论,校准则只需“确定仪器的已知量”的可信或可靠程度,只需给出校准结果和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不必给出被校测量设备是否合格,把能否使用和能在什么情况下使用的决定权留给使用者。
  使用者可以根据给出的校准结果及不确定度与拟测的被测参数控制限相比,自行确定该测量设备能否用于被测参数的测量,这个活动在当前国内外被称之为“计量确认”。计量确认的概念是必须保证测量设备的计量特性满足被测参数的测量要求。测量设备合格与否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校准结果和不确定度。测量设备“合格”而计量特性不满足测量要求必须签发“禁用”标识,测量设备“不合格”但满足测量要求仍应签发计量确认“合格”标识。检定不合格一般也就打入冷宫报废了,除非把检定结果视为校准结果另外启动计量确认程序。
LHJ 发表于 2014-1-13 09:18:31 | 显示全部楼层
很多低精度测量的场合,只要满足使用的计量器具是合格的就够了,没有必要使用校准数据,也不需要考虑不确定度
LHJ 发表于 2014-1-13 09:21:26 | 显示全部楼层
对测量仪器的要求,主要是看其使用的场合和测量的技术要求,
LHJ 发表于 2014-1-13 09:25:09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台按照检定规程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在非强制检定使用场合,用户只用到其满足测量需求的部分参数时,应该确认后可以使用,并粘贴限制使用标识
都成 发表于 2014-1-14 09:56:49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四十七条(计量器具检定制度)国家对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资源保护、法定评价、公正计量方面并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实施计量检定管理的计量器具,实施计量检定。
第五十二条(校准)对本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计量器具,使用者应当自行或者委托其他有资格向社会提供计量校准服务的计量技术机构进行计量校准,保证其量值的溯源性。
这两条明确规定了检定和校准各自的范围。检定的严谨性在于依据检定规程,所有检定项目都必须合格。校准的灵活性在于校准哪些功能、量程和测量点由用户自己确定,校准的结果可以根据实际使用情况确认是否可用。因此校准证书(或报告)中给出结果的不确定度是必须的。
 楼主| Enalex 发表于 2014-1-14 10:50:28 | 显示全部楼层
客户送检的仪器大部分都是多功能多量程的仪器仪表,送检的目的一般是(或者大部分的客户、使用者)要求看这台仪器是不是合格(即是否符合仪器规格书),如果计量校准仅仅停留在“只对校准的几个点负责,其他点要送检仪器的客户、使用人再去判别”是会有些问题的。
在这里,计量校准既然要纳入计量法,就必须先明确“纳入计量法的计量校准”是什么的定义、范围、方法、结论等等,也就是说,计量校准在大家都没有特殊的说明时,它本身是有定义的是明确的是可操作的结果是也是可判别的!否则的话,计量校准入法有和意义呢?因为[现在所谓的计量校准也都在做,且混乱不堪,如果仅仅是把这个名称纳入计量法,而不进行定义规范,结果就是把现在的混乱不堪的计量校准法律化
wjyiscool 发表于 2014-1-14 23:17:4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21# Enalex

你可以选择高水平的计量技术机构,他们的校准证书一般是比较规范的
moreface 发表于 2014-1-15 08:41:09 | 显示全部楼层
计量校准市场 现在很乱啊~~

可以说是乱象丛生。
都成 发表于 2014-1-15 14:23:44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四十七条规定了计量器具检定的范围,第五十二条规定了校准的范围。第二十三条(溯源要求)计量标准的量值应当通过校准、比对等方式溯源至计量基准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也就是说,对计量标准新计量法不再对其规定进行检定。这三条都是与国际接轨的。
      楼主提出的所谓“校准入法”,实际上是对这类计量器具的一种解放,不再进行法制管理!也就是政府不再管你,企业自己看着办,校准哪些功能和测量点、校准时间间隔都你自己根据需要定,这是灵活的和符合实际的,这些计量器具可能用于生产过程,政府管产品质量,可以不管过程,这些让企业自己去做好,做不好就没有稳定合格的产品,政府不答应,消费者也不答应。
      检定与校准的区别大致为:
①校准不具法制性,是企业自愿溯源的行为。检定具有法制性,是属法制计量管理范畴的执法行为。
②校准主要用以确定计量器具的示值误差。检定是对计量器具的计量特性和技术要求的全面评定。
③校准的依据是校准规范、校准方法,可作统一规定也可自行制定。检定的依据必须是检定规程。
④校准不判断计量器具合格与否,但需要时,可确定计量器具的某一性能是否符合预期的要求。检定要对所检的计量器具作出合格与否的结论。
都成 发表于 2014-1-15 14:24:08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四十七条规定了计量器具检定的范围,第五十二条规定了校准的范围。第二十三条(溯源要求)计量标准的量值应当通过校准、比对等方式溯源至计量基准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也就是说,对计量标准新计量法不再对其规定进行检定。这三条都是与国际接轨的。
      楼主提出的所谓“校准入法”,实际上是对这类计量器具的一种解放,不再进行法制管理!也就是政府不再管你,企业自己看着办,校准哪些功能和测量点、校准时间间隔都你自己根据需要定,这是灵活的和符合实际的,这些计量器具可能用于生产过程,政府管产品质量,可以不管过程,这些让企业自己去做好,做不好就没有稳定合格的产品,政府不答应,消费者也不答应。
      检定与校准的区别大致为:
①校准不具法制性,是企业自愿溯源的行为。检定具有法制性,是属法制计量管理范畴的执法行为。
②校准主要用以确定计量器具的示值误差。检定是对计量器具的计量特性和技术要求的全面评定。
③校准的依据是校准规范、校准方法,可作统一规定也可自行制定。检定的依据必须是检定规程。
④校准不判断计量器具合格与否,但需要时,可确定计量器具的某一性能是否符合预期的要求。检定要对所检的计量器具作出合格与否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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