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论坛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搜索

计量管理B类器具--校准

[复制链接]
ehtywang 发表于 2014-3-11 16:42: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计量管理B类器具一定要送到计量所校准么,公司可以利用量值溯源进行自校么?比如用校准好的公司砝码,校准公司的称?
caixm 发表于 2014-3-22 17:25:19 | 显示全部楼层
一般A类是最高标准和强检的工作计量器具,需要送检。B类是定期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包括你的自校,但是校的人要有资质。
路云 发表于 2014-4-5 11:27:39 | 显示全部楼层
每一参数除了至少需要两名具备资质的检定/校准人员外,用来检秤的标准砝码还必须满了量传的要求。除了这些外,还有环境条件、规章制度等软件条件也必须满足要求。如果是检定,则必须建标,经县级以上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考核授权,方可在授权范围内开展检定业务。如果是校准,也必须得到相关部门(如CNAS)的确认或认可。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4-4-5 15:36:0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 ehtywang

只要公司的秤不用于国家强制检定范围,完全可以利用量值溯源进行自校,用校准好的公司砝码校准公司的秤是允许的,前提条件是砝码与秤的准确度等级关系符合量值溯源系统的要求,不能对外开展校准服务。
路云 发表于 2014-4-5 18:59:18 | 显示全部楼层
即使是内校,也得规范。不是砝码送检合格了,就可以随便找张三、李四进行校准的。除了自己认可,估计二、三方都不会予以认可的。
吉利阿友 发表于 2014-4-8 14:08:4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吉利阿友 于 2014-4-8 14:11 编辑

回复 3# 路云


      路云同志,关于这个问题,我是这样理解的:

      前期按计量建标的要求进行软硬件筹备并实现(包括主要的建标(准)的技术分析报告,确认校准方案在技术上的可行性),后期再在内部规章制度方法对校准过程控制进行完善(明确自校准过程的管理地位),给予制度上的认可。这样就可以开展以内部标准的方式开展相关项目的自校准了。

      不知这样操作有没有问题?

      你说的“如果是校准,也必须得到相关部门(如CNAS)的确认或认可”,这句话我没大看懂,是不是说,按我前述管控方法实现自校准后(不对外仅内校),相关过程管控也得经过“相关部门(CNAS)的确认或认可”?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4-4-8 21:49:0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认为吉兄所说的开展内部校准两个步骤已经是比较规范的。
      如果说还需要补充,我的一点点补充是校准人员的资质。校准人员一定要经过培训合格,这个培训可以内部培训,在没有专业工程技术人员作为培训老师的情况下,也可以委外培训或请外部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来公司培训。至于校准人员的上岗资质则必须由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书面认可,可以是聘书,也可以是上岗证,还可以用红头文件公布于全公司。
      取得CNAS认可只不过是想进一步规范内部校准活动,得到第三方公证机构对自己所开展的内部校准能力一个证明。取得政府计量管理部门的计量认证和授权无非是想利用富裕校准资源对外开展校准服务,作为计量工作的一个经济增长点。只要不涉及需要第三方公证机构承认和不涉及对外开展校准服务,要不要进行第三方和政府的认证认可,都是企业的自主自愿的行为和权力。
路云 发表于 2014-4-9 06:38:2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6# 吉利阿友
你说的“如果是校准,也必须得到相关部门(CNAS)的确认或认可”,这句话我没大看懂,是不是说,按我前述管控方法实现自校准后(不对外仅内校),相关过程管控也得经过“相关部门(CNAS)的确认或认可”? 吉利阿友 发表于 2014-4-7 18:08


我不是说一定要经过CNAS的确认或认可,我只是在描述中加了括号以CNAS举例而已。通过CNAS的确认或认可当然是没有问题的,但如您所说的既然已建标,人员资质肯定也是没问题的,都是经过了上级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的考核并授权,这也是一种确认或认可形式。取得第三方的确认或认可,并不一定都是想对外开展业务,其主要目的是要得到第二方(客户)的认可。

CNAS的认可应用准则CNAS-CL31:2011《内部校准要求》很具有参考价值,这份标准主要是针对申请或已获CNAS认可的检测实验室(不是校准实验室),对其与认可能力相关的测量设备实施的内部校准所作的规定。标准第4.2条就规定:“实施内部校准的人员,应经过相关计量知识、校准技能等必要的培训、考核合格并持证或经授权。”在第6条中,对内部校准能力的性质作了说明:“对相关内部校准活动的确认,是CNAS对检测结果的量值溯源有效性评价的需要,但这些内部校准能力不属于认可范围。实验室不得在内部校准活动的校准证书中宣称获得CNAS认可或使用认可标识,也不得在对外宣传的认可范围中包含内部校准能力。”也就是说,CNAS对内部校准能力只是确认,不是认可。经确认的内部校准活动只能对内,不能对外。所出具的《校准证书》不得使用CNAS标识,也不得对外宣称你的内部校准能力已获CNAS认可。

吉利阿友 发表于 2014-4-9 07:56:4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8# 路云


    可能是我没有表述清楚。我的意思是内部校准项目,前期按建标的要求来管控相应软硬件配置与实现,但是具备后,不向政府计量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建标考核,只是作为内部标准来对内实施校准。
    不过还是要谢谢你,路云同志的回帖还是给我提供了一些有用的信息,比如说CNAS关于内部校准项目的管理要求。这对于内部校准项目在内部管理文件上(制度上)给予认可提供了一种合乎情理的依据(以前我们关于这一块的规定只是简单规定了依据计量建标的相关要求实现软硬件配置,只不过最后不申请建标考核,只是内部批准)。
吉利阿友 发表于 2014-4-9 08:15:3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7# 规矩湾锦苑


    规版,我们的内部校准项目人员资质实现,均是通过正规途径,由政府计量培训部门培训质监局发的检定员证。至于规版所说项目资质由内部培训实现的问题,个人总感觉是有些不足的,比如说碰到一些比较叼的体系审核员(就是那种计量懂一点,但不是很全面的那种),是有可能给判不符合项的。我的做法是,一步到位得了,直接由从政府计量机构取证,一是堵了某些人的口,二是为后来可能的申请正式建标打了基础。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4-4-9 10:29:1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0# 吉利阿友

当然你们由政府计量管理部门颁发计量检定员证后,也就堵了某些人的口,任何管理体系的审核员都无刺可挑。按路兄提供的CNAS-CL31:2011《内部校准要求》4.2条就规定:“实施内部校准的人员,应经过相关计量知识、校准技能等必要的培训、考核合格并持证或经授权。”,这个必要的培训和考核合格并持证或经授权,也没有强制必须由政府计量管理部门执行。在第6条对内部校准能力的性质也明确指出:“内部校准能力不属于认可范围。实验室不得在内部校准活动的校准证书中宣称获得CNAS认可或使用认可标识,也不得在对外宣传的认可范围中包含内部校准能力。”就是指不得滥用CNAS标识,不得对外宣称自己的校准能力获得了CNAS认可。因此,国家和认证机构对企业开展内部校准活动的人员资质并不强制非取得政府颁发的检定员证不可,只要内部校准不涉及检定,也不涉及对外开展校准服务,就纯属企业内部的需求和权力,只要从事内部校准的人员经过培训,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书面认可即可。
路云 发表于 2014-4-9 12:48:35 | 显示全部楼层
关键还是像我在8楼所说的,第二方认不认可。当涉及质量纠纷时,如果客户不认可,还是没辙。
吉利阿友 发表于 2014-4-9 13:20:4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2# 路云


    也是。作为计量人,我们程序走足了,至少做到在内部是受控的。至于出了纠纷,估计也就仲裁这一途径了。
滑石 发表于 2014-4-13 00:05:26 | 显示全部楼层
只要客户认可就可以了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小黑屋|Archiver|计量论坛 ( 闽ICP备06005787号-1—304所 )
电话:0592-5613810 QQ:473647 微信:gfjlbbs闽公网安备 35020602000072号

GMT+8, 2025-6-9 04:27

Powered by Discuz! X3.4

Copyright © 2001-2023, Tencent Cloud.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