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 6# 吉利阿友你说的“如果是校准,也必须得到相关部门(如CNAS)的确认或认可”,这句话我没大看懂,是不是说,按我前述管控方法实现自校准后(不对外仅内校),相关过程管控也得经过“相关部门(CNAS)的确认或认可”? 吉利阿友 发表于 2014-4-7 18:08 
我不是说一定要经过CNAS的确认或认可,我只是在描述中加了括号以CNAS举例而已。通过CNAS的确认或认可当然是没有问题的,但如您所说的既然已建标,人员资质肯定也是没问题的,都是经过了上级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的考核并授权,这也是一种确认或认可形式。取得第三方的确认或认可,并不一定都是想对外开展业务,其主要目的是要得到第二方(客户)的认可。 CNAS的认可应用准则CNAS-CL31:2011《内部校准要求》很具有参考价值,这份标准主要是针对申请或已获CNAS认可的检测实验室(不是校准实验室),对其与认可能力相关的测量设备实施的内部校准所作的规定。标准第4.2条就规定:“实施内部校准的人员,应经过相关计量知识、校准技能等必要的培训、考核合格并持证或经授权。”在第6条中,对内部校准能力的性质作了说明:“对相关内部校准活动的确认,是CNAS对检测结果的量值溯源有效性评价的需要,但这些内部校准能力不属于认可范围。实验室不得在内部校准活动的校准证书中宣称获得CNAS认可或使用认可标识,也不得在对外宣传的认可范围中包含内部校准能力。”也就是说,CNAS对内部校准能力只是确认,不是认可。经确认的内部校准活动只能对内,不能对外。所出具的《校准证书》不得使用CNAS标识,也不得对外宣称你的内部校准能力已获CNAS认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