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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 规程名称众生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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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必 发表于 2014-5-15 17:13: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不知道各位同行有没有发现,不同检测机构出具的证书上的检定依据中的 规程名 的表述五花八门啊!

如:
    JJG 1072-2011 直流高压高值电阻器

    JJG 1072-2011 直流高压高值电阻器检定规程

    JJG 1072-2011 《直流高压高值电阻器》

    JJG 1072-2011 《直流高压高值电阻器检定规程》

还有的把JJG 1072-2011 写在名称后面的
如:
     直流高压高值电阻器 JJG 1072-2011

    直流高压高值电阻器检定规程 JJG 1072-2011


到底哪种表述才是正确的?各位同行讨论一下!

感觉很搞笑,我们计量行业自身都不规范,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
bajieluck 发表于 2014-5-15 17:21:24 | 显示全部楼层
有意思,习惯使用这种“JJG 1072-2011 《直流高压高值电阻器检定规程》”
长度室 发表于 2014-5-15 17:32:4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认为没有必要纠结这个,几种写法都不会产生歧义。严格来说我认为第三种书写比较规范。即JJG 1072-2011 《直流高压高值电阻器》。因为JJG本身代表着计量检定规程或计量检定系统,因此后面无需写出检定规程字样。而校准规范则不同,JJF是计量技术规范的汉语拼音缩写,技术规范可以是专业性的校准规范,也可以是通用技术规范,如JJF1001、JJF1059.1等等,因此校准规范字样应写出,如JJF 1126-2004 《超声波测厚仪校准规范》。
史锦顺 发表于 2014-5-15 18:42:1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3# 长度室


       赞成。名称不过是个符号而已,不产生歧义即可。过分追求细节,没啥意义。
       要考虑有实际影响的问题。比如,现在推行的不确定度,到底有什么用,是该用误差理论,还是该用不确定度论。这是测量计量界的大事,应该动动脑筋。
 楼主| 何必 发表于 2014-5-16 13:38:2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3# 长度室


    做计量的,我们首先要知道事情本该怎么样,至于我们做成什么样,那是能力、水平、习惯的差异。

   我现在纠结的是“事情本该怎么样”。
 楼主| 何必 发表于 2014-5-16 13:42:5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4# 史锦顺


    在这个论坛,拜读了史老的很多文章,很佩服史老对误差理论的执着,对不确定度理论一直在质疑。

    史老的这种执着的精神正是计量业大多数人所欠缺的(包括我)。
text 发表于 2014-5-16 13:46:08 | 显示全部楼层
嗯,能统一最好了
吉利阿友 发表于 2014-5-16 15:10:50 | 显示全部楼层
从现行发布的规程封面看,除掉“JJG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几个大字,余下的 小字 "JJG***-***"再加上规程名字即可,不用书名号。所以个人感觉第一种写法正规些。
 楼主| 何必 发表于 2014-5-16 16:53:0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8# 吉利阿友


    我也赞成第一种写法
285166790 发表于 2014-5-16 17:13:0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应该按检定规程封面上的名称写,按照注册计量师建材上的案例,是第三种方法。
东海鱼跃 发表于 2014-5-17 07:32:55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光从计量行业来讲啊,其他行业一样的,
不过我感觉第一种比较靠谱,既不产生误解,又没有累赘
yang_loo 发表于 2014-5-17 15:38:11 | 显示全部楼层
通常“JJG 1072-2011 《直流高压高值电阻器检定规程》”这样写感觉比较规范
曹敏进 发表于 2014-5-17 23:01:24 | 显示全部楼层
JJG 1072-2011 直流高压高值电阻器检定规程
这种写法应该说是对
路云 发表于 2014-5-18 07:58:2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个人认为第二种表述方式(JJG 1072-2011 直流高压高值电阻器检定规程)较为规范,至于是否加书名号则要看用在哪里,如果只是单独表述在检定/校准所依据的技术文件中,则无需加书名号,如果是在文章中描述则需加书名号。有量友认为第一种方式也不会产生歧义,但要知道《证书》不是专给计量内行人看的,只写一个被检/校器具名称,外行人不知道这是检定规程还是校准规范,或是检测方法等等。

风吹石 发表于 2014-5-18 10:12:4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5# 路云

非常赞同路云兄的观点,一般填表都是要求名称和代号,这个名称是应该包含“检定规程”或“校准规范”,一方面是全称,第二也要考虑受众的不同。
    复制去Google翻译翻译结果
ydq 发表于 2014-5-18 11:20:28 | 显示全部楼层
同一个法定计量检定机构都可以存有楼主谈及的前四种书写格式,所以,前四种书写格式都可以,不会引起什么异义的。也没必要花费时间和精力来讨论这个不是问题的问题。
 楼主| 何必 发表于 2014-5-18 14:42:2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何必 于 2014-5-18 15:00 编辑

回复 15# 风吹石



      个人觉得如果是检定规程的话,“检定规程”一般不应出现规程的名称里,因为“检定规程”不是规程名的组成部分,这一点在比较新的检定规程中的名称部分都有体现,而且也不应有书名号出现,如:“JJG 1072-2011 直流高压高值电阻器”;
      即使要使用书名号,那也应该把“JJG 1072-2011”部分括在书名号里,如:《JJG 1072-2011 直流高压高值电阻器》,而不应该是:JJG 1072-2011《 直流高压高值电阻器》,因为“JJG 1072-2011 直流高压高值电阻器”应该是一个整体。

      如果是校准规范,那么“校准规范”的字样必须出现在规范名字里,因为“校准规范”是规范名的组成部分,这一点在比较新的校准规范中的名称部分都有体现,而且也不应有书名号出现。如:“JJF 1217-2009  高频电刀校准规范”。

     不知道我的理解对不对,请老师指正!
 楼主| 何必 发表于 2014-5-18 15:11:5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4# 路云


   

我个人认为第二种表述方式(JJG 1072-2011 直流高压高值电阻器检定规程)较为规范,至于是否加书名号则要看用在哪里,如果只是单独表述在检定/校准所依据的技术文件中,则无需加书名号,如果是在文章中描述则需加书名号。有量友认为第一种方式也不会产生歧义,但要知道《证书》不是专给计量内行人看的,只写一个被检/校器具名称,外行人不知道这是检定规程还是校准规范,或是检测方法等等。

“至于是否加书名号则要看用在哪里,如果只是单独表述在检定/校准所依据的技术文件中,则无需加书名号,如果是在文章中描述则需加书名号。”


赞同老师的观点。


“有量友认为第一种方式也不会产生歧义,但要知道《证书》不是专给计量内行人看的,只写一个被检/校器具名称,外行人不知道这是检定规程还是校准规范,或是检测方法等等。”


关于这一点,我觉得首先要弄清楚“事情本来应该怎么样”,然后再考虑“受众”是不是计量内行人,再做适当的迁就。



路云 发表于 2014-5-18 22:11:1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4-5-18 02:16 编辑

回复 18# 何必

本主题是讨论证书内容规范表述的问题,证书是计量技术机构的产品,内容信息应该完整齐全,表述也应该规范统一。说起来不是什么大事,有人认为这是小题大作,也有人非常看重,众说纷纭。说轻了是个人的习惯问题,言重了是反映人员的素质问题。从一个机构出具的证书中,可以折射出该计量技术机构的企业文化,工作是否严谨。横向对比,好的、规范的、统一的证书,确实能在客户中树立良好的形象。

证书中的检定/校准依据按理说应该写明编号及名称,这个名称应该是全称。国家颁布的计量检定规程的封面上都是在上方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检定规程”字样,在主题醒目位置印有被检器具的名称,但在第二页中都是以全称的形式印刷的(包括英文)。对于工作计量器具来说,客户绝大部分都不是从事计量专业的,他不懂JJG,也弄不明白JJF,唯一能看明白的就是这些中文信息了。光看到器具名称,他不知道这是检定规程还是校准规范,或是产品说明书、产品工艺制造标准、还是产品检测标准?所谓不会引起异议的前提,就是阅读人员都是计量专业人员。那如果是对于电磁学专业的计量检定人员,只要写“JJG1072-2011”恐怕也不会引起歧义。作为计量人员来说,应该养成规范表述的习惯。不会引起歧义的东西多得很,我们是不是都能省略呢?如:有效数字的表示,“1.200”我可不可以写成“1.2”呢?“0.000”我可不可以就写成“0”呢?又如:误差是有方向的,正误差的规范表示是应该带“+”号的,但我看到有相当多的证书都是将其省略,那我是不是可以认为这是误差的绝对值呢?像这样不规范的例子,我们去翻阅一下各人所做的原始记录、所出具的证书、上级机构出具的证书,都可以挑出很多很多。

nicwanyi 发表于 2014-5-18 23:39:17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四种吧,代号,和具体规程对象很明确
 楼主| 何必 发表于 2014-5-19 08:50:4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9# 路云

     谢谢老师的耐心解答!

“本主题是讨论证书内容规范表述的问题,证书是计量技术机构的产品,内容信息应该完整齐全,表述也应该规范统一。说起来不是什么大事,有人认为这是小题大作,也有人非常看重,众说纷纭。说轻了是个人的习惯问题,言重了是反映人员的素质问题。从一个机构出具的证书中,可以折射出该计量技术机构的企业文化,工作是否严谨。横向对比,好的、规范的、统一的证书,确实能在客户中树立良好的形象。”

老师讲的在理!

“证书中的检定/校准依据按理说应该写明编号及名称,这个名称应该是全称。国家颁布的计量检定规程的封面上都是在上方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检定规程”字样,在主题醒目位置印有被检器具的名称,但在第二页中都是以全称的形式印刷的(包括英文)。”

“在主题醒目位置印有被检器具的名称”,老师这句话是不是想表达“在主题醒目位置印有以被检器具命名的规程名称”。

因为刚才查了一下“JJF 1002-2010 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编写规则”,在附录B 封面与封底格式中,你说的“在主题醒目位置印有被检器具的名称”,附录明确说了是“规程的中文名称(包括英文名称)”。在附录C 扉页格式中的左上角又再一次提到“规程的中文名称(包括英文名称)”。说明这两处应该就是规程的名称,按道理来说这两处的名称应该是一致的,但奇怪的是现在颁布的检定规程在封面的规程名称中没有“检定规程”字样,但是到了扉页规程名称中却又多了“检定规程”的字样,真让人费解!


“对于工作计量器具来说,客户绝大部分都不是从事计量专业的,他不懂JJG,也弄不明白JJF,唯一能看明白的就是这些中文信息了。光看到器具名称,他不知道这是检定规程还是校准规范,或是产品说明书、产品工艺制造标准、还是产品检测标准?所谓不会引起异议的前提,就是阅读人员都是计量专业人员。那如果是对于电磁学专业的计量检定人员,只要写“JJG1072-2011”恐怕也不会引起歧义。作为计量人员来说,应该养成规范表述的习惯。不会引起歧义的东西多得很,我们是不是都能省略呢?如:有效数字的表示,“1.200”我可不可以写成“1.2”呢?“0.000”我可不可以就写成“0”呢?又如:误差是有方向的,正误差的规范表示是应该带“+”号的,但我看到有相当多的证书都是将其省略,那我是不是可以认为这是误差的绝对值呢?像这样不规范的例子,我们去翻阅一下各人所做的原始记录、所出具的证书、上级机构出具的证书,都可以挑出很多很多。”

老师这部分跟我发帖咨询的内容不相关,就不想回应了!

LHJ 发表于 2014-5-20 15:48:40 | 显示全部楼层
没必要太计较,能表达准确,不产生疑义就行了。
wcwhere 发表于 2014-5-20 15:57:1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4# 史锦顺


    狂赞同啊!作为一名基层计量工作者,恨死了这个不确定度,每逢检查必折腾这些!其实面向企业的工业计量真的不需要这些!
LHJ 发表于 2014-5-20 16:03:05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觉得:规程名称应该是 :“直流高压高值电阻器检定规程”,规程代号是:“JJG 1072-2011”;如在不同的场合把规程看作为一本书,可以加《》
武明志 发表于 2014-5-21 08:30:04 | 显示全部楼层
以前没认真对待过这个问题,今后注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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