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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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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12 23:03: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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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jpg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45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11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将31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另建议取消和下放7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行政审批事项,将5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中提出的涉及修改法律的行政审批项目,有8项国务院已按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了相关法律,现一并予以公布。

    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53项)

    2.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11项)

    3.国务院决定改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共计31项)

    国务院

2014年7月22日

 附件1

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目 录
(共计53项)


序号项目名称审批部门其他共同审批部门设 定 依 据处理决定备注
1高等学校博士学科点专项科研基金审批教育部《高等学校博士学科点专项科研基金管理办法》(财教〔2002〕123号)取消 
2高等学校新农村发展研究院审批教育部科技部《教育部 科技部关于开展高等学校新农村发展研究院建设工作的通知》(教技〔2012〕1号)取消 
3设立互联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审批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下放至省级通信管理局
 
4无线电设备发射特性核准检测机构认定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取消 
5中央医药储备资金安排和动用审批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72号)
取消 
6港澳台律师事务所驻内地或大陆代表机构设立许可司法部《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8号)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司法部令2002年第70号)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 
7港澳台律师事务所驻内地或大陆代表机构派驻代表执业许可司法部《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8号)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司法部令2002年第70号)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 
8以折股方式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审批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以折股方式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管理办法(试行)》(财建〔2006〕695号)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建〔2008〕22号)
取消今后不得以折股方式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
9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销售的矿泉水的注册登记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矿泉水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327号)取消 
10外商与中方打捞人合作打捞审批交通运输部《关于外商参与打捞中国沿海水域沉船沉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02号)取消 
11国家重点水运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2号)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12国家公路运输枢纽总体规划审批交通运输部《公路运输枢纽总体规划编制办法》(交规划发〔2007〕365号)取消只取消交通运输部审批,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仍然保留
13引航员任职资格审批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令第49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0号)
下放至直属海事系统分支机构 
14从事海员外派业务审批交通运输部《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3号)
下放至直属海事管理机构 
15江河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等填堵、占用、拆毁审批水利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取消 
16大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审批水利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取消 
17节水灌溉增效示范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审批水利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取消 
18牧区草原生态保护水资源保障项目年度计划审批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改进中央补助地方小型水利项目投资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农经〔2009〕1981号)取消 
19大型灌溉排水泵站更新改造项目年度计划审批水利部《大型排涝泵站更新改造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发改投资〔2007〕1907号)
《关于印发全国大型灌溉排水泵站更新改造方案的通知》(发改农经〔2011〕1075号)
取消 
20全国水电农村电气化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审批水利部《关于下达农村小水电项目2012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发改投资〔2012〕799号)取消 
21小水电代燃料生态保护工程年度计划审批水利部《关于下达农村小水电项目2012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发改投资〔2012〕799号)取消 
22水土保持生态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审批水利部《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发改投资〔2011〕1703号)取消 
23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机构资质认定水利部《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取消 
24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项目确认审批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
《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关于落实国务院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计规划〔1998〕250号)
取消 
25人体器官移植医师执业资格认定国家卫生计生委《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对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规划及拟批准开展人体器官移植医疗机构和医师开展审定工作的通知》(卫办医发〔2007〕38号)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26报关单修改、撤销审批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取消 
27报关员资格核准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取消 
28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核准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4号)取消 
29对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条件的服务型、商贸企业和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减免税的审批税务总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5号)
取消 
30制造、销售和进口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审批质检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下放至省
级人民政
府计量行
政主管部
 
31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与境外机构合作出版电子出版物审批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取消 
32电影制片单位设立、变更、终止审批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 
33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安全监管总局《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52号)
《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
取消 
34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安全监管总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取消 
35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认定安全监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 
36药品委托生产行政许可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37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预审国家林业局《国务院批转国家林业局关于各地区“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的通知》(国发〔2005〕41号)
《建设项目占用征用林地预审办法》(林资发〔2008〕247号)
取消 
38重点国有林区森林采伐限额审核国家林业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取消该项审批取消后,重点国有林区森林采伐限额直接上报国务院审批
39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国家旅游局商务部《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40旅行社经营边境游资格审批国家旅游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下放至边境游地区省级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41边境旅游项目审批国家旅游局公安部、
外交部、
海关总署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取消 
42烟草新品种审定国家烟草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取消 
43介绍外国文教专家来华工作的境外组织资格认可国家外专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取消 
44外国人进入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审批国家海洋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167号)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45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溢油应急计划审批国家海洋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取消 
46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核国家海洋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取消仅取消国家海洋局的审核,环境保护部的审批仍然保留
47铁路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变动审批国家铁路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取消 
48铁路企业公司改制事项审批国家铁路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取消 
49铁路运价里程和货运计费办法审批国家铁路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取消 
50开办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许可国家邮政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取消原由省级邮政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51境外机构和团体拍摄考古发掘现场审批国家文物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52外国公民、组织和国际组织参观未开放的文物点和考古发掘现场审批国家文物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涉外工作管理办法》(1990年12月31日国务院批准,1991年2月22日国家文物局令第1号发布)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53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发(不含涉外渔业)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此项为“捕捞许可证核发”的子项

  

附件2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
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
(共计11项)


序号项目名称实施部门(单位)其他共同
实施部门
设 定 依 据处理决定
1房地产经纪人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1〕128号)取消
2注册税务师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6〕116号)取消
3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质检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人发〔2000〕123号)取消
4土地登记代理人国土资源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6号)取消
5矿业权评估师国土资源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矿业权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0〕82号)取消
6国际商务专业人员商务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70号)取消
7注册资产评估师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职发〔1995〕54号)取消
8企业法律顾问国务院国资委司法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7〕26号)取消
9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中国冶金建设协会《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建建〔1995〕1号)取消
10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员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建〔1997〕339号)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令2005年第26号)
取消
11品牌管理师中国商业联合会《品牌管理专业人员技术条件(SB/T 10761-2012)》(商务部公告2012年第58号)取消

  
附件3

国务院决定改为后置审批的工商
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
(共计31项)


序号部门项目名称实施机关设 定 依 据处理决定备注
1教育部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改为后置审批
2国土资源部煤炭开采审批国土资源部或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68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
改为后置审批
3环境保护部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许可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1号)改为后置审批
4交通运输部国际海上运输业务及海运辅助业务经营审批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国务院令第335号)改为后置审批
5交通运输部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审批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国务院令第335号)改为后置审批
6交通运输部国内水路运输、水路运输业务经营审批交通运输部及流域管理机构和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
改为后置审批
7交通运输部港口经营许可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改为后置审批
8农业部兽药生产许可证核发农业部《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改为后置审批
9农业部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资格认定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
改为后置审批
10农业部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改为后置审批
11农业部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核发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改为后置审批
12文化部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演出经纪机构设立审批文化部《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改为后置审批
13文化部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文化部《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改为后置审批
14文化部港、澳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审批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
改为后置审批
15文化部港、澳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审批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
改为后置审批
16文化部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审批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
改为后置审批
17文化部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审批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
改为后置审批
18文化部设立内资演出经纪机构审批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改为后置审批
19文化部设立中外合资、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审批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改为后置审批
20文化部设立内资文艺表演团体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改为后置审批
21文化部设立内资娱乐场所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改为后置审批
22文化部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审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改为后置审批
23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不含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卫生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关于发布〈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通知》(国发〔1987〕24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改为后置审批
24工商总局外商投资广告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审批省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符合规定的有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工商总局、商务部令第35号)
改为后置审批
25质检总局口岸卫生许可证核发质检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574号)改为后置审批
26质检总局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许可质检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47号)改为后置审批
27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电影发行单位设立、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或省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改为后置审批
28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县级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改为后置审批
29国家旅游局旅行社经营出境旅游业务资格审批国家旅游局或者其委托的省级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改为后置审批
30国家旅游局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省级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改为后置审批
31国家旅游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核发省级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改为后置审批
 楼主| 发表于 2014-8-12 23:08:52 | 显示全部楼层
说了这么多,和我们有关系的是附件2的第三条
3 质量专业技术人员 质检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人发〔2000〕123号) 取消


很多企业去考了这个证,也有很多机构去做这个事情,从一开始我就认为这个证是多余的
计量法没有这个东西,一个没有法律依据的东西存在这么久,是否相关部门应该想想为什么?
发表于 2014-8-13 08:44:31 | 显示全部楼层
唉,那考的这证意义不大了,学得东西还是有些用的。

发表于 2014-8-13 08:55:52 | 显示全部楼层
   那“ 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这个以前考的怎么处理呢?是不是不用继续教育了,不用继续注册了,中级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相当于中级职称是不是也取消了呢?

发表于 2014-8-13 14:49:46 | 显示全部楼层
    听说的是变为水平考试,由质量协会承办!不纳入职业资格准入!还听说以后不会继续教育,明年网上注册!

发表于 2014-8-13 17:16:13 | 显示全部楼层
哦,就是说在企业干质量工程师以前是一定要这个证书的,以后就不是必须的了,但还是能聘工程师的是吧

发表于 2014-8-13 19:50:26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过去时

发表于 2014-8-13 21:09:25 | 显示全部楼层
质量专业技术人员指的包括质量工程师资格吗?

发表于 2014-8-14 10:07:56 | 显示全部楼层
附件一的三十和进口计量器具等有关系

发表于 2014-8-14 13:44:26 | 显示全部楼层
《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人发〔2000〕123号)没有法律依据 应当取消。

发表于 2014-8-14 19:44:54 | 显示全部楼层
辛亏没考质量工程师,幸运

发表于 2014-8-17 10:40:50 | 显示全部楼层
质量专业人员资格是一种行业准入资格,与工程师等职称资格不是一回事。

发表于 2014-8-17 20:01:38 | 显示全部楼层
计量检定员、注册计量师、计量职业资格,如何统一规范,需要国家有关部门尽快明确改革方向

发表于 2014-8-18 08:38:48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问题较大的应该是检定员证,要按照规程来考。一个检定员可能一辈子都在考试,有此必要吗?计量法的这一条也应该改改了。
发表于 2014-8-18 19:12:4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4# 风吹石

这跟计量法条文没关系。问题出现在操作层面,取证专业项目划分太细了,个人认为可根据计量职业技能工种划分,在单位计量标准能力范围内开展相应工作就可以了。
发表于 2014-8-18 19:14:47 | 显示全部楼层
据说国防科工局下放了计量标准行政审批,不知消息是否可靠
发表于 2014-8-19 11:40:2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6# wjyiscool


   马上要开军工5的宣贯会了,估计会有个说法。
发表于 2014-8-19 11:58:49 | 显示全部楼层
啊?想当年使劲的啃质量工程师那两本书,哎~

没考上也无所谓啦!~

若干年后,考上了计量师。

计量师又能坚持几年呢?

若说质量工程师没有法律依据,那计量师有法律依据吗?
发表于 2014-8-20 08:14:12 | 显示全部楼层
只是下放,不是取消。
发表于 2014-8-20 16:51:06 | 显示全部楼层
好,支持简政放权
发表于 2014-8-20 16:55:08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楼主分享了
发表于 2014-8-21 09:45:15 | 显示全部楼层
今天国务院又取消了89项,不知道和咱相不相关
发表于 2014-8-21 10:40:54 | 显示全部楼层
是87项吧?
发表于 2014-8-23 00:04:19 | 显示全部楼层
  上帝在2楼说:“从一开始我就认为这个证是多余的”,的的确确是这种情况。国家对工程技术人员本来就有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这个“职称系列”,又搞出一个技术人员的“初级资格、中级资格、高级资格”制度来显然与国家工程技术人员的职称系列相重叠,不取消它反而令人费解。如果人社部和质检总局有计量技术人员的“初级资格、中级资格、高级资格”制度,取消它也是预料中的事。
  注册计量师制度不是职称系列,而是上岗资格的证明,即便是教授级高工没有取得计量技术人员的上岗证——“注册计量师证”,并被注册,或计量技术工人(含技术人员)没有取得计量工人上岗证“计量检定员证”,就不能从事计量检定工作,这是计量法法律的规定。上岗资格与职称高低没有必然的联系,为了保证重要岗位的工作质量,上岗资格仍属于需强化管理的范畴,所以注册计量师制度仍是需完善的制度,不可能在2020年前,甚至以后相当长的时间内被取消。
发表于 2014-9-3 21:07:20 | 显示全部楼层
建造师制度都要取消了。一个计量师取消了又算什么呢!
跟实际操作完全脱节的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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