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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计量标准的重复性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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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tohua 发表于 2014-9-13 00:30: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技术报告中有一项是计量标准的重复性验证,请问对于重复性结果如何验证,标准是什么呢?我们这的标准是计量标准的重复性小于测量不确定度评定中测量重复性引入的不确定度,我觉得这个评判标准怎么这么假呢,如果测量次数一样,计量标准的重复性验证结果和测量不确定度评定中测量重复性引入的不确定度应该是一样的,请问这个计量标准的重复性验证的意义是什么呢,具体的验证的标准时什么?谢谢
285166790 发表于 2014-9-14 17:04:17 | 显示全部楼层
书上说了,用一个常规的被测对象作为核查标准来验证计量标准的重复性,每年一次,只要不大于上一年的结果,即可认为计量标准的重复性合格。否则就要在技术报告中,重新进行不确定度评定。
路飞 发表于 2014-9-14 17:33:44 | 显示全部楼层
你是建标技术报告吗?
JJF1033-2008《计量标准考核规范》上要求:
4.2.3 计量标准的重复性
    计量标准的重复性通常用测量结果的分散性来定量表示,即用单次测量结果yi的实验标准差s(yi)来表示。计量标准的重复性通常是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一个不确定度来源。
    新建计量标准应当进行重复性试验,并提供试验的数据;已建计量标准,至少每年进行一次重复性试验,测得的重复性应满足检定或校准结果的测量不确定度的要求。计量标准的重复性试验按照附录C.1的要求进行。
JJF(军工)3-2012《国防军工计量标准器具技术报告编写要求》上要求:5.10.4 计量标准重复性应小于合成标准不确定度的三分之二。

要看具体的规范,不知道能不能帮到你
 楼主| gotohua 发表于 2014-9-14 18:38:53 | 显示全部楼层
路飞 发表于 2014-9-14 17:33
你是建标技术报告吗?
JJF1033-2008《计量标准考核规范》上要求:
4.2.3 计量标准的重复性

谢谢,我主要的疑惑在于重复性评判的标准是什么,具体依据是什么,特别是对于我们法定计量检定单位不知道您的   JJF(军工)3-2012《国防军工计量标准器具技术报告编写要求》上要求:5.10.4 计量标准重复性应小于合成标准不确定度的三分之二,我们能不能使用。
 楼主| gotohua 发表于 2014-9-14 18:45:39 | 显示全部楼层
285166790 发表于 2014-9-14 17:04
书上说了,用一个常规的被测对象作为核查标准来验证计量标准的重复性,每年一次,只要不大于上一年的结果, ...

谢谢,但是关键是技术报告中的重复性判断是否合格的标准是什么呢,再说了我一直认为在技术报告中的重复性,和技术报告中不确定度评定时重复性引入的不确定度测得的一组数据应该是一样的吧。      不知道我是否说的明白,就是技术报告中做重复性时的10个数据,和做不确定度评定时重复性引入不确定度的10个数据应该是一样的吧。  那么技术报告中计量标准的重复性和不确定度评定中重复性引入的不确定度应该是相等的,又怎么评定?
lhy118 发表于 2014-9-14 20:44:41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首先要区分开对于新建计量标准和已经建立的计量标准,对其重复性考核的主要目的是不一样的,另外在计量标准的技术报告中没有对“计量标准的重复性验证”这一项内容的,其最后一项是对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进行验证,这和
对计量标准的重复性时行验证是不一样的。
在JJF1033-2008中说的很清楚,在新建计量标准时要做重复性试验并提供试验数据,也就是说在新建计量标准时,在其技术报告中只是做重复性试验,并把试验数据记录到技术报告中,并不要进行符合性判断,这也就是技术报告中重复性考核一项中上内容。但对于已经建立的计量标准,每年至少一次进行重复性考核,并且要进行符合性判断,其计量标准的重复性是否还在合格的范围内,也就是说对于已经建立的计量标准,每年都要进行重复性试验,并且要进行符合性判断,这一项工作的内容是单独记录到计量标准的重复性考核试验记录中去的(在JJF1033-2088的附录中给出了格式),并不记录到技术报告中去。
至于每年的重复性考核数据进行符合性判断的依据,是要依据建标时的重复性数据(也就是技术报告中重复性试验的数据,这也是在技术报告中的重复性不给符合性判断,只给出试验数据的主要用处)。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4-9-15 00:18:49 | 显示全部楼层
  请注意重复性考核不是稳定性考核,重复性是指在重复性条件下对同一被测对象多次测量,所得结果的分散性,显然这个分散性S正是用不确定度评定的A类评定方法得到的,使用该计量标准实施检定/校准所得结果的不确定度分量(注:有时就简称单次测量结果的A类不确定度)。这个A类评定方法评定的不确定度分量理所当然地参与了检定/校准结果总不确定度的合成,在计量标准考核时无论A类评定的不确定度分量有多大,只要总不确定度满足拟开展项目的测量要求,计量标准考核合格。建标后,对已经建立计量标准每年至少一次进行重复性考核,只要其重复性不超过建标考核时的重复性,就不会影响到总不确定度。但若超出建标考核时的重复性,意味着总不确定度也会增大,因此JJF1033做出的规定是:已建计量标准,至少每年进行一次重复性试验,测得的重复性应满足检定或校准结果的测量不确定度的要求。
  你们那里要求“计量标准的重复性小于测量不确定度评定中测量重复性引入的不确定度”是合理的,符合JJF1033的要求。但如果计量标准的重复性大于测量不确定度评定中测量重复性引入的不确定度,能够贸然判定计量标准重复性不合格吗?
  这种情况需要三思而后行,重复性合格与否的判定标准就应该再加一句话:如果计量标准的重复性大于测量不确定度评定中测量重复性引入的不确定度,应该重新评定总不确定度,当总不确定度虽然增大仍然满足所开展项目的测量要求,计量标准重复性仍然判定为合格,以后即以此次重复性为标准,重复性考核结果不超过它就判为合格。如果总不确定度因为计量标准重复性增大而增大,以至于不能满足测量要求,则该计量标准重复性判为不合格。
  那么判定总不确定度是否满足所开展的检定/校准项目的要求标准是什么呢?就是检定规程对检定结果不确定度的规定,如果检定规程没有具体规定,就应该按JJF1094要求的:U/MPEV≤1/3,其中MPEV是检定项目的被检仪器示值误差允许值绝对值,即示值误差最大绝对值。
静水流深 发表于 2014-9-16 14:18:47 | 显示全部楼层
285166790 发表于 2014-9-14 17:04
书上说了,用一个常规的被测对象作为核查标准来验证计量标准的重复性,每年一次,只要不大于上一年的结果, ...

好像有点出入吧,是不大于刚建标时的重复性才认为重复性验证合格,如果重复性大于刚建标时的重复性,则重新进行不确定度评定,看是否合格,如果不确定度评定合格,则可认为重复性考核合格,下一次的重复性验证不大于这一次重复性则认为合格!
延安星星 发表于 2015-1-1 09:13:1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8楼同行说的对,是重复性,不是重复性引入的不确定度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5-1-1 13:55:07 | 显示全部楼层
285166790 发表于 2014-9-14 17:04
书上说了,用一个常规的被测对象作为核查标准来验证计量标准的重复性,每年一次,只要不大于上一年的结果, ...

  因为考察计量标准的重复性并不是考核目的,考核目的是考察计量标准给检定/校准结果引入的不确定度。JJF(军工)3-2012《国防军工计量标准器具技术报告编写要求》5.10.4 条要求,计量标准重复性应小于合成标准不确定度的三分之二,虽然有其一定道理,道理在于合成标准不确定度除了计量标准重复性引入的分量外还有其它因素引入的分量,但不管计量标准重复性引入的分量有多大,与其它分量合成后的不确定度满足检定/测量要求才是根本目标,所以计量标准重复性是不是小于合成标准不确定度的三分之二也就无所谓了,最终结果是否满足测量要求才是最重要的考察目标。
  书上的说法是正确的。因为最终检定结果的不确定度(可靠性)是否满足检定要求是考核目的,计量标准的重复性考核是手段,因此被检对象的重复性就必须排除在外。而欲排除被检对象的重复性并非易事,通过重复性实验得到的重复性是计量标准重复性和被检对象重复性的综合作用效果,必大于计量标准的重复性,所以用被检对象考核计量标准的重复性只能是大于计量标准重复性的近似值,只要它不大于建标时的重复性考核结果,计量标准重复性必然考核合格。大于时就该用这个较大的考核结果重新评定不确定度,只要不确定度仍满足要求,这个重复性考核结果就仍然合格,今后的重复性考核指标就以这次较大的重复性作为考核计量标准重复性合格与否的新的判定指标。
走走看看 发表于 2015-1-2 09:25:03 | 显示全部楼层
解释得不错,但术语使用有缺陷,总不确定度是NN年前的叫法了,现在只能叫合成标准不确定度、扩展不确定度。
285166790 发表于 2015-1-3 11:10:37 | 显示全部楼层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5-1-1 13:55
  因为考察计量标准的重复性并不是考核目的,考核目的是考察计量标准给检定/校准结果引入的不确定度。J ...

      就这个问题而言,规范的表述是有一定问题的,不是很清晰。清楚的表达应当是这样:首先还是应当有个相对稳定的核查标准,不然重复性做了也没有意义;其次计量标准如果在重复性考核中不合格,应当重新送检,重新得到该计量标准的包括测量不确定度在内的各项指标,并把这个新得到的计量标准不确定度作为一个分量,应用到以后的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合成中。
      其实最理想的方法是把重复性、稳定性考核放到期间核查里,作为期间核查的项目来进行。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5-1-3 14:08:35 | 显示全部楼层
285166790 发表于 2015-1-3 11:10
就这个问题而言,规范的表述是有一定问题的,不是很清晰。清楚的表达应当是这样:首先还是应当有个 ...

  你的想法是非常正确的,但实际操作中有许多计量标准的重复性考核要找到稳定的核查标准并不容易。为了减轻核查人员的劳动负担,规范于是规定就用被检对象来核查(考核)计量标准的重复性,这样做是信手拈来,极其方便的核查方法。虽然核查方法极其方便,但任何事情都可能具有双刃剑的性质,因此也就带来了核查结果并不一定可靠,所以,当重复性考核显示“不合格”时,不一定就是不合格,还应该用这次核查偏大的重复性重新评估测量不确定度U,如果U仍然满足该项目检定/测量要求,这个显示不合格的重复性仍然应该判为合格,并从此以后用这个重复性作为新的重复性考核指标代替原来的重复性考核指标。
  你说的“最理想的方法是把重复性、稳定性考核放到期间核查里,作为期间核查的项目来进行”也是非常正确的做法,JJF1033-2008的C.3“测量过程的统计控制-控制图”正是你所说的这个意思。规范中说的“测量过程控制”就是指检定/校准过程的控制,检定/校准过程受控了,所用到的计量标准、测量人员、测量环境、检定方法等当然也就在受控之列,计量标准的重复性、稳定性控制在其中也就成了“小菜一碟”,不在话下了。问题仍然是刚才我说的,往往有些检定项目找到一个核查标准并不容易,甚至有的根本就无法找到。因此,建议的方法是能够方便的找到核查标准推荐使用控制图对检定/校准过程实施控制,免于重复性和稳定性的考核;一时找不到核查标准时,仍然按规定分别实施重复性和稳定性考核;连较为稳定的被检对象都找不到的时候,用上级相邻两次检定结果之差考核计量标准的稳定性,重复性考核仍然用规范规定的考核方法考核。
285166790 发表于 2015-1-4 08:09:48 | 显示全部楼层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5-1-3 14:08
  你的想法是非常正确的,但实际操作中有许多计量标准的重复性考核要找到稳定的核查标准并不容易。为了 ...

问题就在于重复性“不合格”时,重新评估测量不确定度U,这个评定的对象应当指的是计量标准本身的,所以也就是说应当重新送校准,自己是没法评估的。这点在规范中有些语焉不详。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5-1-4 10:03:54 | 显示全部楼层
285166790 发表于 2015-1-4 08:09
问题就在于重复性“不合格”时,重新评估测量不确定度U,这个评定的对象应当指的是计量标准本身的,所以 ...

  重复性“不合格”时,应重新评估测量不确定度U,这个评定的对象应当指的是计量标准本身的,这一点你说的很对。
  但计量标准却不必重新送校准,我们是有法评估的。在建标报告中评估的是检定方案的不确定度,不是具体某一个检定结果的不确定度,用的信息是检定规程对计量标准的特性要求,不是哪一次对计量标准的具体检定结果,例如用的是检定规程对计量标准的示值允差规定的信息,检定规程并未改变,计量标准示值允差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也不会改变,也就不需要重新评估。
  我们在重新评估U时,只需将增大了的计量标准重复性替代原建标报告中的重复性,改变的仅仅是重复性引入的不确定度这唯一一个分量,其它的分量均不改变,重新合成并乘以包含因子k,也就完成了不确定度评定的工作。这个重新评定不确定度是极其简单的,工作量实在是很小、很少,这一点工作量在规范中的确勿需过多的详细说明。
liangkh 发表于 2015-1-4 12:32:05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中!!!!!
285166790 发表于 2015-1-4 14:24:4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285166790 于 2015-1-4 14:26 编辑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5-1-4 10:03
  重复性“不合格”时,应重新评估测量不确定度U,这个评定的对象应当指的是计量标准本身的,这一点你 ...


您有点混淆了,此"重复性考核“是计量标准的重复性;我们在不确定度合成时,涉及到的”重复性“是被校准仪器的,两个”重复性“不是一回事。这正是我认为应有一个稳定的核查标准来做重复性试验的原因,如果没有稳定的核查标准,做了也不能说明什么问题。
史锦顺 发表于 2015-1-4 14:52:4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史锦顺 于 2015-1-4 15:23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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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量中量值的传递与溯源,要求判别合格性时必须有够格的条件。我国受原苏联的影响,取资格条件为1/3,就是上级的误差范围与下级的误差范围之比(简称性能比)等于小于1/3,上级才有资格判断下级的合格性。注意这个1/3是同比,必须是半宽比半宽(或全宽比全宽),规矩湾先生的半宽比全宽1/3,还号称三分之一原则,那是错误的。半宽比全宽三分之一,就是半宽比半宽的三分之二。2/3=0.67,是不可忽略的。是不够格的。
       国际上通常取1/4(同比);我国时频界取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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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确定度论指导下的计量考核,或称检定(校准)装置考核,包括期间核查、重复性核查,都是不讲资格条件的,因而都是误导,都是错误的。其错误根源是A类不确定度评定。手段与对象之间不设置前提条件,测量不选用测量仪器,计量不选用标准,一笔混沌账。用被检仪器接在标准上测量,示值的变化,显然是被检仪器的,胡乱算在检定装置上,简直是扯淡。
       国家质检总局已通知“简化”26项计量考核,有些网友还在自找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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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层单位对自己的最高标准,是不可能判断其合格性的,就是不能“考核”也不能“核查”;因为你没有高一档的标准,也就是没那个判断合格性的资格。这是计量的客观规律,任何人也违反不得。不确定度论在这个问题上违规了,下场只能是被废止。当前的“简化”,就是“不做”(质检总局网上答问),实质就是可以停止(离废止不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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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每年送检的条件下,日常应用,需要“旁证”。有些稳定牢固的标准,如量块、砝码,注意保管,不损坏就可以了。而电子仪器正相反,随时有出故障的可能。使用者必须时刻注意其运转的正常性。这就要旁证。
       第一是同规格旁证。我所在单位的时频标准是小铯钟。1982年同时买两台(美HP5061),就是为了有旁证。其中的优质管,每年送国家计量院检定。在所内每月两台比对一次,二者频率之差不能超过二者误差范围之和。
       第二是下级对上级的旁证。我曾是几个工号任务的计量师,负责对航天外侧设备指标的合格性判别,为了证实标准与检测设备本身工作正常,保证不出错,于是早晨开始工作前,先验证检测设备的正常性,就是测量已知规格的被测对象,正常,即测得频率差不超过标准的误差范围与被测件的误差范围之和,才能开始工作。测量结束,再检查一次,正常,才能签署当天的测量结果。为证实测量过程的正常性,用一个已知规格的被测件(通常用进口的高稳晶振HP105B)当陪伴,随同被检验的测量设备一起测量,用以证实标准在全过程中每时每刻的正常性。
       注意,以上讲的“旁证”,是证明标准没出故障,而不是判别标准的合格性。判别标准的合格性是上级计量部门的事。要求“考核”、“核查”,即按标准的指标来要求,除极个别的项目有稳定的被测件(如砝码、量块)可以考核重复性、稳定性外,一般是没有这个条件的,没法保证标准的稳定性、重复性指标。而标准的最重要的准确性指标,没法考核到合格还是不合格那个水平。推行不确定度以来要求的考核,混淆了“考核”(包括“核查”)同“旁证”的不同概念,是不合理的要求,是办不到的,因而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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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认真干好该干的事;不能干的事,怎样讨论也弄不清楚。因为不确定度论的“考核”、“核查”本身是违反计量规律的,是错误的。国家质检总局已通知“简化”,人们就没必要抱残守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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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5-1-4 17:23:48 | 显示全部楼层
285166790 发表于 2015-1-4 14:24
您有点混淆了,此"重复性考核“是计量标准的重复性;我们在不确定度合成时,涉及到的”重复性“是被校准 ...

  呵呵,我没有混淆。此"重复性考核“是计量标准的重复性,建标时进行的重复性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分析就是这样分析的,用计量标准重复检定一个被检仪器的示值,然后用贝塞尔公式求得实验标准偏差,再根据检定规程规定的测量次数计算出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计量标准重复性考核也是用计量标准重复测量被检仪器的一个示值,利用贝塞尔公式计算出实验标准差,方法一点都没有变,只需要用此重复性标准偏差代替彼重复性标准偏差,后续的工作完全一样。而其它的不确定度分量一点都没有改变,勿需重新评定,拿来用就是了,因此所谓重新评定不确定度的工作量是非常非常少的,不必大动干戈,更不必就计量标准送检。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5-1-4 17:39:11 | 显示全部楼层
  建立一项计量标准开展计量检定/校准活动,的确应该对设计的检定/校准方法是否值得采信,是否可靠,进行不确定度评定。史老师所说的国家质检总局已通知“简化”26项计量考核,这是正确之举,有些过于简单明了的测量过程,其测量方案是否可被采信是一目了然的,没有必要作不确定度评定。有些网友还在自找麻烦,我认为并非他们愿意自找麻烦,而是有些地方的计量标准考核机构或计量标准考评员在找他们的麻烦,逼着他们不得不自找麻烦。当前的“简化”,的确就是“不做”,但不做的只是这两批,并不是可以停止所有建标中的不确定度评定。
shoushine86 发表于 2016-6-16 11:54:22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JJF1033-2008规定:新建计量标准应当进行重复性试验,并 提供试验的数据;已 建汁员标准.至 少
每年进行一次重复性试验,测 得的重复性应满足检定或校准结果的测呈不确定庋的
要求。也就是说,对 于新建计童标准,只 要按照要求进行重复性试验,并 捉供试验
的重复性数据即可;对 于已建汁量标准,至 少每年进行一次重复性试验,如 果重复
性试验结果不大于新建计量标准时的重复性.则 重复性符合要求;如 果重复性试验
结果大于新建汁童标准时的重复性时,应 按照新的重复性结果重新进行检定或校准
结果的测量不确定度评定,并 判断检定或校准结果的测量不确定度是否满是被检定
或校准对象的需要。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6-6-16 21:52:00 | 显示全部楼层
  新建计量标准重复性试验的结果用于了不确定度评定,只要不确定度满足要求,就意味着重复性满足要求,因此不必考虑重复性如何如何。但已建计量标准重复性考核时不大于建标时的重复性,重复性对不确定度的影响自然没问题,如果大于建标时的重复性,就必须用这个新的大于建标时的重复性做个不确定度分量的评估,代人建标时那个重复性的评估结果重新评定不确定度,只要不确定度仍然满足要求,则重复性考核合格,否则就判为不合格。同时这个较大的重复性记录在案取代建标时的重复性,从今以后的重复性考核结果只要不大于它,就判定重复性考核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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