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规则规定了以重量结算商品的称重计量器具配备、称重计量、核秤检验方法、计量监督管理等活动的要求和程序。
本规则适用于零售商品的销售以及对其进行计量监督检查,销售零售商品的单位亦可参照本规则进行检查。
2 引用文献
本规则引用下列文献: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GB 5009.3—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8858--1988水果、蔬菜产品中干物质和水分含量的测定方法
使用本规则时,应注意使用上述引用文献的现行有效版本。
3 名词和术语
3.1 零售商品 Retail commodities
是指以重量结算的商品(如食品、金银饰品等)。
3.2 零售商品销售者 Sellers of retail commodities
是指经销零售商品的法人单位或自然人。
3.3 计量负偏差 Measurement of negative deviation
是指零售商品重量实际值与商品重量结算值(标称值)之差的负向最大允许范围。
3.4 核称检查方法Kernel inspection method
判定零售商品计量是否超出规定负偏差的方法。
4 称重计量要求
4.1 总则
称重计量器具主要用于贸易结算,列入国家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目录,实现定点定期的检定管理,只有检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内的称重计量器具,才可对零售商品进行称重计量。
计量器具的称重范围和准确度等级要与所售商品计量要求相符,其称重计量器具的最大允许误差应当优于或等于所销售商品的负偏差。零售商品的计量负偏差应符合4.2.4规定的要求;称重计量器具配备应符合5.3规定的要求。
4.2 零售商品的计量负偏差要求
4.2.1 零售商品称重计量应以国家法定计量单位进行商品量结算。商品的负偏差所反映的价格应控制在一定范围。
4.2.2 商品计量负偏差受诸多因素的影响,负偏差越小,对计量器具的要求就越高,计量成本将随之大幅度上升。负偏差造成的损失与计量成本的关系如图1所示,两条曲线的交叉点是负偏差的最佳选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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