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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现行计量单位名称源流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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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一八 发表于 2014-11-24 14:00: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八一八 于 2014-11-24 14:02 编辑

1959年国务院发布《关于统一计量制度的命令》 ,确定国际公制为我国的基本计量制度,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使用,原来以国际公制为基础制定的市制,在我国人民日常生活中已经习惯通用,可以保留。1984年1 月20 日国务院发布《全面推行我国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 ,我国的计量单位一律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我国目前在人民生活中采用的市制计量单位,可以延续使用到1990 年,1990 年年底以前要完成向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过渡。并用两套计量单位体系在国际上并不鲜见,如英美等国使用国际通用单位制的同时,还有英美制“英镑、加仑、品脱”等计量单位在本国通用。但值得一提的是,我国不仅两套计量单位并用,而且这套统一的法定计量单位并用着两种不同的称谓,如长度单位“km”同时被称为“千米”或“公里” 、“cm”被称为“厘米”或“公分”、重量单位“kg”被称为“千克”或“公斤”。同一套计量单位名称并用两种称谓的现象,在其他国家并不多见,特别是“公里”、“公分”、“公斤”并非法定计量单位名称,但却能作为社会生产和民众生活的重要计量单位广被沿用。为什么同一套计量单位在我国会有两种称谓? 两套计量单位名称并行的现象何时出现?是谁促成了这一重要历史事件的发生? 在这一不寻常的现象背后映射出怎样的时代背景? 这些问题很值得深入探讨,本文将就此展开论述。

一、中国近代权度制单位名称之基本状况

对近代计量单位名称的考察,要上溯到19世纪初期。青道光以后,中外通商渐盛,为便于货物进出口,中国政府在广州设立海关(即粤海关) ,建立海关部颁权度定式,名曰"关平"(1两令37.3 克) ,“关尺”(1尺合35.8厘米) ,并制备丈、尺、秤、码四件一副的标准器。于道光二十七年(1847年)给广州、厦门、福州、宁波、上海等5个通商口岸各一副,一律依照粤海关所颁之式盖戳镌字,以保证量值统一,并要求各海关监督所在口岸送交领事馆照此划一。咸丰八年(1858年) ,在清政府与各国订立的天津通商条约中,都规定有中外之度量衡制互相折合办法。在中英(美、丹、比)、中法(意) 、中德(奥)的通商章程中均规定:中国的担(100斤) 、丈、尺分别与美国度量衡中的磅、英尺、码,法国度量衡中的米、厘米、毫米、千克、克建立换算关系。各通商条约所附通商章程皆规定请外国人帮助办理税务,从此海关大权外落。咸丰九年(1859年) ,英国人李泰国攫夺广东海关后,中国的海关一直被帝国主义把持。海关上使用的度量衡以及币制也不在中国法律规定之内。

在清代晚期,各级官吏对康熙、乾隆制定的度量衡制度懈弛放任,乾隆五十二年(1787年)户部所藏康熙颁行的祖器一一铁斛、铁斗、铁升毁于火灾。虽经工部另铸,但标准器已不存在,新铸量器的单位量值,必然参差不一。清政府对于统一度量衡政策,未能始终努力,于是各省官吏均采用姑息放任政策,因之清末度量衡制度逐渐嬗变,愈趋愈乱。同是营造尺,北京、太原、长沙都不一样;同一斗,苏州、杭州同吉林、汉口相差较大;权衡有京平、市平、公法平、清平、司马平之分。

鉴于度量衡与国计民生之密切关系,清政府于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开始推行度量衡划一运动,并由此揭开中国近代度量衡改革的序幕。辛亥革命胜利后,北洋政府也即刻部署度量衡改革工作。这两次度量衡改革的践行者通过学习国际度量衡管理机制、引进国际标准制等方案,尝试与国际权度制接轨,但终因度量衡新制不合时宜、推广举措不力,多种外国度量衡制和旧杂制长期混乱并行,以及政局动荡、社会各种矛盾不断激化等诸多因素,导致这两次度量衡改革无果而终。度量衡混乱局面愈演愈烈,毫无改观。1927年,南京政府成立伊始,即着手全面展开度量衡改革工作,此次度量衡改革的核心首先是确立合适的度量衡标准制。在借鉴清政府及北洋政府度量衡改革的失败教训,并经多次论证商榷后,改革者最终以“非但求全国同律,并求世界之统一,量务求其正确,法务求其简明”为原则,“定万国公制为我国度量衡之标准,同时用一适宜之辅制以为过渡之用”,确立万国公制为度量衡根本标准制,以吴承洛、徐善祥拟议的“一二三”市用制(民国度量衡改革确定以万国公制为根本的标准制,另订定合于民众习惯且与标准制之间有简单比率的过渡辅制。标准制与辅制之间以“一二三”实现换算关系,即:1公升=1市升、1公斤=2市斤、1公尺=3市尺,而被称为“一二三”制;该制表述了公制与市制之间的换算关系,也被称为“一二三”市用制)为万国公制在过渡时期的辅制。1928年7月18日颁布的《中华民国权度标准方案》,正式公布了民国度量衡改革的标准制方案。

然而,国际标准制作为法定计量单位的地位虽然已经确立,但标准制单位的中文名称却长期未能统一,各界关于权度制单位名称的争论也从未停止,甚至到新中国成立后依然“悬而未决,产业部门与教育界和科学界使用的两套命名制度并存”。

作为国际权度制前身的米制(Metric System)18世纪末始创于法国,米制规定了长度主单位(metre)、容量主单位(litre) 、重(质)量主单位(kilogramme)的基本量值和十进制进退位的原则。由于米制的量值设置合理规范,便于国际交流协作,至19世纪末已被30多个国家接受。1889年召开的第一届国际权度大会正式将米制确立为国际权度制也被称为“万国公制”。19世纪中叶万国公制开始传入中国,其中的权度单位中文名称最初完全采用译音的方法,如metre译为密达、litre译为立脱耳、kilogramme译为吉罗克兰姆等。这些命名仅在折算时使用,并不要求民众熟知。

北洋政府在推行度量改革过程中,关于如何拟立权度制单位中文名称的问题,学者专家莫衷一是。由于当时国内常见的音译命名与中国传统度量衡单位名称相去甚远,不便新制推广,部分专家提请采用意译命名法,如metre译为法尺、kilometre译为法里等。意译命名法便于民众记忆和使用,但却有悖于万国公制独有的系统性。音译法与意译法的支持者据理力争,相持不下。经过多次缜密商榷,北洋政府决定沿用中国度量衡旧制的尺、升、斤等名称,并借用“万国公制”中的“公”字冠以词首,拟定了以“公尺、公升、公斤”为基本单位的国际权度制单位中文名称系统。

南京政府时期推行的度量衡改革确定了以万国公制为根本的度量衡标准制,并对标准制单位中文名称的拟立原则规定如下。“(一)凡名称之沿用已久者,能用则用之,例如‘公尺'、‘公斤'等名称,邮局及铁路工程上,习用亦已有年,尚无不便。(二)西文名称及译名之不甚通俗者能不用则不用之: 例如‘米突'、‘迈当'、‘克兰姆'等。(三)凡名称已经前农商部公布者,苟元较妥之名词替代之,则暂仍其旧:如‘公尺'、‘公斤'、‘公升'等名称。”由此可见,这一规定基本沿袭了北洋政府1915年颁布的《权度法》中的国际权度制单位中文名称。1928年7月公布的《中华民国权度标准方案》和翌年2月颁布的《度量衡法》,对法定权度制单位名称作了统一规定。

然而,这套法定权度单位命名在当时学术界及教科书中并不多见。事实上,早在1915年,远在美国的科学社就曾对北洋政府拟定的国际权度单位中文名称方案提出批评。他们根据科学研究与学术交流的需要,设计了一套以音译为主的国际权度制单位译名方案,即把国际标准制的基本单位(主单位)“Meter”、“Gram”、“Liter” 分别译为“米” 、“克”、“立特”,再加上“十”、“百”、“千”、“分”、“厘”等字,用以表示基本单位与衍生单位的进制进位关系。该方案得到国内学术界和教育界的广泛认同,但并未获得法定地位。1919年,受科学名词审查会委托,中国科学社起草了包括国际权度单位中文名称在内的物理学名词。他们借鉴日本度量衡单位名称系统,遵循国际标准制单位名称“一量一名”的原则,采用另造新字的方法,如把“千米"改为“粁” “百米”改为“粨” “分米”改为"粉"等。这些新造单字与国际标准制“ 一一对应”形式上显得整齐划一,但又产生了新的问题: 这些源于日本度量衡单位名称的新字,一字要被读做两个音,如“粨”读“百米”、“粉”读为“分米”。这并不符合中国语言文字习惯,也平添许多书写繁琐的新字,不利于普及和推广。

南京政府的度量衡改革者确立了权度标准制单位名称的法定地位,但这一法规并未被教育界、学术界广泛认同,权度制单位中文名称的不统一状况并无改观。

二、两套权度制单位中文名称的并行

自清末国际权度制传入国门,权度单位的中文名称一直未能取得社会各界的一致认同,多种命名方案并行于各界。20世纪30年代一场历时一年多的关于权度制单位中文名称的学术大讨论之后,权度制单位名称无章可循的状况才逐渐改观。

这场学术争论缘于一本专业术语书籍的出版。1934年1月,南京政府教育部公开发行由国立编译馆审查、中国物理学会审定的《物理学名词》,其中对国际权度单位的中文名称作了新的规定: (一)以“米”、“克”、“升”、“秒” 等为基本单位;(二)凡国际问已有特名之单位,均采用近似之汉文译音;(三)通过对单位名词冠以“分、厘、毫”等或“什、佰、仟”等字,表示与基本单位的进位关系。由于便于在学术及科研领域运用,这一方案虽与度量衡法的规定大相径庭,但却得到学术界和教育界的广泛认同。同年8月,全国度量衡局和中国度量衡学会以维护法规权威为题,呈请实业部行文教育部,禁止出售发行该书。中国物理学会随后呈文南京国民政府,并公开发表《中国物理学会为请求改订度量衡标准制单位名称与定义事上行政院及教育部书》 ,阐明法定权度名称“未臻妥善,使用时、教学上颇多窒碍,诚恐碍及科学教育之进展及发达”主张修改这些有悖于科学精神,表达不准确的法定命名系统,建议分别确立“米、升、克”为长度、容量和重量的基本单位,通过冠以字首,标示与其他单位的倍数或小数关系。这在学术界、教育界迅速引起共鸣。许多学者撰文支持该修改方案,与此同时,中国度量衡学会也发表多篇搏击文章,主张应遵循权度单位的法定名称。由此引发这场持续一年多的关于权度制单位中文名称的大讨论。

大多学者支持物理学会的主张,建议修改法定权度单位名称。他们的质疑主要集中在两方面: (一)度量衡法规定的权度单位名称混乱复杂,应用不便。有学者指出,度量衡法中所定的“公分”一词,同时代表长度和重量两重含义,极易引起误解及流弊度量衡法谓“公斤”、“公尺”等为张冠李戴、画蛇添足,而公分长、公分重等更累赞不堪”,而“公尺”、“公斤”等与尺、斤等传统度量衡单位的换算方法与习惯不符,不利于社会普及。(二)度量衡法定名称不合科学原理,有悖于科学精神。如萨本棟、认为,标准制之命名,应与西文名称之字首有关,以便阅读西文书籍者,不至于有顾此失彼之怠。吴学周、杨肇熑、曾昭抡等多位专家纷纷撰文表示支持该观点。国内一些重要学术团体也参与了这场讨论,如中国科学社深刻剖析了度量衡标准制法定命名不便于学术科研方面使用的主要原因,指出“参酌二十年来全国学术命名之习惯,正式采用《物理学名词》之权度命名法为最妥”,“如若不加以修正,则于科学研究极惑不俊,方家作者难强其从同” 。

时任全国度量衡局局长的吴承洛是当时坚决维护度量衡法定名称的极少数专家学者之一。针对学者对《度量衡法》中“公分”的质疑,吴承洛作了回应。他指出, 一“公分”纯水在常温即最大密度下的质量恰为一“公分”因而在命名系统中采用“公分”之“立法原意,在于小单位组长度之‘公分' 单位与质量之‘公分'单位,恰能相称,在西文本不能相称之处,得完全消除,实至巧妙”,可补救西文位数不称之弊。对于在法定权度单位制名称中出现“一词多义”的“公分”吴承洛认为, 在我国传统的文化习惯中,同一个字或词被分别直于不同的语境中,均各有所才旨,少有歧义产生。因而在《度量衡法》中多处出现“公分”正是中国文化元素的体现,并非混杂,这不会导致使用中的不便,以“公”字为首的权度制名称体系的法定地位也是无可非议的。中国度量衡学会鼎力支持吴承洛的观点,认为《度量衡法》中的权度制颁行实施数年来,“未有不称便利者,而一般民众对于法定标准名称, 可不学而喻,且又适于科学界” 。全国度量衡局随后编印《法定度量衡标准制单位定义与名称确立之缘由》 ,分析西文标准制单位名称的缺陷,论证法定度量衡标准制单位名称自成体系、简洁等特性,及其取“天下为公”之“公” 字为单位名称之字首的特殊含义,阐明将该套命名系统确立为权重制单位法定名称的重要意义。

这场关于权度单位名称的大论战持续一年之久,双方各持己见,相持不下。1935年3月1日,国立中央研究院、教育部、实业部及国内主要学术机构代表联合召开度量衡标准制单位名称与定义审查会议,会议形成纪要,并交由教育部和实业部, 分发全国多个相关政府机关及学术团体征求意见。在收回的89宗反馈意见中,主张保存法定名称者有26宗,赞同中国物理学会所定名称者有46宗,其他意见17宗(包括没有意见或尚未发表意见9宗;主张两种命名法并用者2宗;主张将两种命名法合并为一者3宗;主张另造新字另拟新名称者1宗;主张两制皆未尽善又无建设意见者1宗)(政府机关、学术机关、学术团体对于修改度量衡标准制单位名称与定义等之意见[z]油印本,1935年左右)。

民国计量单位

民国计量单位

这表明两套权度制命名系统在社会各界中是较被认同的。根据反馈信息及多方意见,南京政府成立度量衡标准制单位名称与定义案审查小组委员会,并召集经济委员会、建设委员会、中央研究院、教育部、实业部等相关机构经过多轮续密商讨,最终决议《度量衡法》规定的权度制单位名称和物理学会拟定的权度制单位名称并用(见表1)。(河南大学 吴淼)

史锦顺 发表于 2014-12-3 18:09:2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史锦顺 于 2014-12-3 18:32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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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文除第一段以外的其他段,讲单位制的历史沿革,有一定参考价值。
      该文的第一段,是作者对我国单位制的现状的描述,表明作者对我国单位制状况有意见,说毛病是“两套计量单位并用”和“同一单位两种称谓”。说要论述毛病的起源,历史讲了,却没有关于原因结果的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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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文有如下问题。
      1 歪曲国务院文件精神
      1984年《国务院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第一条规定:“我国的计量单位一律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第二条规定:“我国目前在人民生活中采用的市制计量单位,1990年前要完成向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过渡。”
      这两条规定,说明在1990年后,我国一律是法定计量单位。除此以外的计量单位是非法的。有这两条斩钉截铁的规定,再说我国是“两套计量单位并用”,是错误的言论。事实上,我国的各种教科书、各种科技书籍、学术刊物,1985年以后就都是法定计量单位了。在教科书中,在各种科技书中,一般见不到不符合法定计量单位的单位,应该说,我国关于计量单位的制度是统一的,工作是卓有成效的。
      个别情况下的错用计量单位,是使用者的问题,不是制度的问题。最严重的是每年公布粮食产量及亩产量,用“斤”为单位,是不合法的。应该严厉纠正农业部与新华社的这一错误称谓。在科技书与教科书中,“斤”是不出现的。我国的出版部门,是严格遵守国家的计量单位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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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混淆合法与非法的界限
      该文说:“这套统一的法定计量单位并用着两种不同的称谓,如长度单位“km”同时被称为“千米”或“公里” 、“cm”被称为“厘米”或“公分”、重量单位“kg”被称为“千克”或“公斤”。同一套计量单位名称并用两种称谓的现象,在其他国家并不多见,特别是“公里”、“公分”、“公斤”并非法定计量单位名称,但却能作为社会生产和民众生活的重要计量单位广被沿用。”
      我国的法定计量单位,基本的、主体的是国际单位制,个别地方有些等同名称.该文作者不认真读文件,把非法名称当做是允许的称谓,这是栽赃. “cm”就是 “厘米” ,而“公分”一词,1959年已淘汰; 公斤是千克的等同称号,是法定计量单位.公里也是法定计量单位(注8)允许的.作者不分合法与非法,笼统地指责,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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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合理性的判别错误
      我国的法定计量单位,基本的、主体的是国际单位制,个别地方有些等同名称.是有其道理的.
      3.1 公斤一词的合理性
      “m”叫“米”,不许叫“公尺”;“kg”叫“千克”,等同的称呼是“公斤”。这里面有个数量、词头、基本单位的关系问题。在长度单位中,“m”是基本单位,加词头,就可有“cm”厘米、“mm”毫米、“nm”纳米等等,顺理成章;中文也就用基本单位“米”配以词头,构成各种分数单位与倍数单位,于是就淘汰了以往的公尺、公分等等长度单位的旧称呼。但国际单位制的基本单位“kg”却不是一个基础的词,而是一个词头k(千)加一个g,这是“厘米.克.秒”制的残留。“千克”一词,是词头与单位的组合,不是一个基本的词,却要当基本单位用,这是国际单位制(米.千克.秒制)本身的一大缺欠。而中文的公斤,却是一个独立的词,不包含词头“千”的影子,因此中文的法定计量单位名称,以“公斤”与“千克”等效使用,是有深刻的词汇学与单位构成方面的考虑的.我认为,这恰是中国计量单位名称的优点.该文作者否定“公斤”的称谓,真是不知好歹。
       3.2 公里一词的必要性
      “千米”俗称“公里”,是大尺度长度的需要。我国高铁时速三百公里,就比说时速三百千米好,公里没有词头的影子,没有用“千米”时那种数值与词头的数值重叠。因此,我国规定允许“公里”的称谓,好。
      好的东西该赞成;错误的东西该反对。不能说,外国人怎说都好。中国,要国际化,更要有所发展,有自己的特色。要学外国,还要比外国人强!
     “公斤”是恰当的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等同称谓),“公里”是法制允许的俗称,该文对这两个计量单位的指责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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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之,该文说我国是两套计量单位并行,是严重的错误说法。该文又说我国的法定计量单位是统一的法定计量单位并用着两种不同的称谓,所指具体内容,有些是不符合事实,有些是观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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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4-12-3 20:37:05 | 显示全部楼层
  完全赞成史老师关于在评价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现状时,应严格区分“制度的问题”和“使用者错用的问题”的原则。应该说我国的“法定计量单位”制度还是科学的,严密的,既引用了国际单位制,也照顾到我国的国情,选择了一些非国际单位制单位作为我国的法定计量单位。“公斤”和“公里”与“千克”与“千米”的并用的确如史老师所说是科学的,同时考虑到了国际单位制符号和名称,及我国的国情和历史上部分所用单位名称的合理性。有些使用者包括部分媒体的“公分”、“公升”、“摄氏多少度”等的称谓是我国法定计量单位制度所不允许的,继续使用就是使用者的问题,而非制度问题。对使用中的违法行为,国家质检总局及其下属组织机构的相关监管部门和人员,应该依据国务院命令向违法使用者提出警告或严加处理。
  我认为八一八量友的用心是良苦的,出发点是如何进一步规范法定计量单位的使用,收集的大量历史资料也是可供学习和参考的,值得首肯。应该说法定计量单位颁布几十年来成效是显著的,但也不可否认仍然存在着不尽人意之处。就我所接触到的单位和企业来看,最主要的错用法定计量单位绝大多数是字母大小写的问题,例如公里用KM、吨用T等,电视和平面媒体上常听和见的是“公分”、“公升”、“立升”、产量多少“斤”、温度“摄氏多少度”等,这种现象还是蛮严重的,应该值得我们计量工作者的关注,并设法制止。
史锦顺 发表于 2014-12-4 06:50:49 | 显示全部楼层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4-12-3 20:37
  完全赞成史老师关于在评价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现状时,应严格区分“制度的问题”和“使用者错用的问题” ...

       规矩湾先生看帖要仔细些,主帖是楼主转载,而作者是河南大学 吴淼。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4-12-4 10:16:27 | 显示全部楼层
史锦顺 发表于 2014-12-4 06:50
规矩湾先生看帖要仔细些,主帖是楼主转载,而作者是河南大学 吴淼。

...

  呵呵,谢谢老师指正。不过楼主没有说是“转载”,页面只是显示“本帖最后由 八一八 于 2014-11-24 14:02 编辑”。网名往往是“昵称”而并非真实姓名,昵称是否原文作者不得而知,因此一般来说只能认为谁发帖,帖子的作者就是谁。但不管怎么说,还是感谢老师的提醒,应该认真仔细地看帖子,包括帖子的内容、作者等各方面,这是对作者和帖子的尊重,也是一种一丝不苟、严肃认真、负责任的精神。
sfjljczx 发表于 2014-12-30 21:16:58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谢谢
jujiangliu 发表于 2015-1-22 09:57:50 | 显示全部楼层
温度的单位应为“摄氏度”,在日常生活中也经常听到“摄氏xx度”,很少有人能分辨出“xx摄氏度”与“摄氏xx度”的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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