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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zxbjsp

关于检定日期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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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2-7 07:37:34 | 显示全部楼层
您的这个例外处置在我们单位是行不通的。首先张贴的合格证标识上就已经写明了检定日期和到期日两个日期,一看就知道是否超期限。其次是原始记录中的有效期是根据检定日期、检定周期和检定结论三个参数自动生成的(已实现网络化电子文档),只允许缩短,不允许延长(最短不能小于一个月)。
发表于 2015-2-10 08:25:1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走走看看 于 2015-2-10 08:26 编辑

“比如一台电子天平的检定日期是2015年1月20日,下次检定日期是2016年1月19日”,为什么下次检定日期是2016年1月19日呢?
发表于 2015-2-10 12:54:2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5-2-9 16:57 编辑
走走看看 发表于 2015-2-9 12:25
“比如一台电子天平的检定日期是2015年1月20日,下次检定日期是2016年1月19日”,为什么下次检定日期是2016 ...

如果检定周期是12个月,检定日期是2015年1月20日,那么有效期到期日(注:不应称之为“下次检定日期”)就是次年同日减1天,正好是一整年。如遇闰年2月29日的检定日期,那么它的有效期到期日就是次年的2月27日。
发表于 2015-2-10 14:21:30 | 显示全部楼层
比如一台电子天平的检定日期是2015年1月20日,下次检定日期可能是检定后的任何一天,比如有一天你觉得量值可疑了,比如天平出现故障了需要调修,等等情况就需要重新检定后再使用,如果按检定周期是12个月,2016年1月19日仍然在有效期内,下次检定日期应是1月20日。
发表于 2015-2-11 19:53:50 | 显示全部楼层
走走看看 发表于 2015-2-9 18:21
比如一台电子天平的检定日期是2015年1月20日,下次检定日期可能是检定后的任何一天,比如有一天你觉得量值 ...

首先,“有效期到期日”不能称之为“下次检定日期”,因为下次检定日期是不可能固定在某一天的。其次,周期为12个月一定是指一整年的时间。如:1月1日检定合格的器具,有效期应该是至当年的12月31日24时止,而不是次年的1月1日。这与银行1年期定期存款的“到期日”不是一个概念。1月1日存的一年期定期存款的到期日是次年的1月1日。因为银行是要支付一整年的利息,而支取日那天是不计付利息的,利息只能计算到支取日的前一天。也就是说,客户的钱必须在银行里存满整年。这个时段与计量器的有效期是一致的。
发表于 2015-2-12 08:53:47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15-2-11 19:53
首先,“有效期到期日”不能称之为“下次检定日期”,因为下次检定日期是不可能固定在某一天的。其次,周 ...

““由于器具必须提前送检,故有效期(到期日)是不可能固定某一天的,除非是推迟一天送检,并在送检当日检定。通常情况下,这种情况发生的概率极低。例如:某器具检定周期是12个月,1月5日到期。最晚的送检日期是1月4日,即便是当天检出来,下次的到期日也是次年的1月3日。因此,只有有效期到期日随周期不断地向前滚,才能证明周期是连续无间断的。””

这是您的原话吧,你可能弄错了一件事,有效期到期日仍然是在有效期内,证书上一般表述为:有效期至 2015年1月5日,那1月5日是可以用以测量的,如果1月6日送检,当天检出来,有效期仍然是下年的1月5日, 不可能出现到期日不断向前滚。
发表于 2015-2-12 13:12:2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5-2-11 17:50 编辑
走走看看 发表于 2015-2-11 12:53
““由于器具必须提前送检,故有效期(到期日)是不可能固定某一天的,除非是推迟一天送检,并在送检当日检 ...

你说这种情况按通常的理解是合理的,但对外审专家来说不认可。他们认为你没有办法保证1月6日零点至你送检这段时间不会超期使用。实检日期可以是1月6日,甚至更晚,这都没有关系,但送检日期必须是在1月5日24时之前。
发表于 2015-2-12 13:31:27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15-2-12 13:12
你说这种情况按通常的理解是合理的,但对外审专家来说不认可。他们认为你没有办法保证1月6日零点至你送检 ...

路云同志的担心不是多余的。
抛开一般的工作计量器具周期管理问题不说了(个人认为,做好登记,证明超过有效日期后没有使用;做好储备,确保送检后有量具可用;无法送检的,提前联系下现场检定;如果一定要让日期连贯起来,如果是自己建标的项目,可以保证,但如果是委外的,操作上会有很大困难,不好控制。。。)。单就计量标准项目的各个主辅标准器来说,每次计量标准复查时,断了那么几天(恰好是按时送检,在法定计量技术机构里待检的那几天),整改起来都是让人十分头痛的事情。。。
发表于 2015-2-16 09:22:49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到期,应给使用部门发溯源通知并暂停相应开展项目
如果时间过长,应该通知办理正式停用手续
发表于 2015-2-18 07:43:4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5-2-17 12:06 编辑
kumar_wxf 发表于 2015-2-15 13:22
如果到期,应给使用部门发溯源通知并暂停相应开展项目
如果时间过长,应该通知办理正式停用手续 ...

您的这种操作模式在实际当中基本上不具备可行性,因为计量部门没有办法在有效期到期日当天的24时去张贴“停用”或“禁用”标识,计量管理部门也并非到期日当天才通知使用部门送检,周检计划至少提前一个月以上就早已下达。再说也没有“如果时间过长”的说法,超期必须停用或禁用。送检日期按要求必须是在有效期之内。现在的网络信息化动态管理模式与过去的纸质化或电脑单机版的静态管理模式相比,有了质的飞跃,颠覆了人们习惯的传统思维模式,基本杜绝了人为的干预,时间的概念也从过去的以日(或天)计时变成了现在的以秒计时。超过1秒钟,系统就会记你超期送检。
发表于 2015-2-23 23:29:08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家不必太过纠结!周期长短,说白了,就是个控制失准的概率大小问题,早几天晚几天一般是不会影响使用的,关键是下次周检是否保持合格状态(没有调修)!合格了,啥问题没有,你咋规定咋办;如不合格,哪怕是调修合格,必须进行评价及必要的追溯!碰上外行检查,就看你的水平了。我接受过n多检查都可以解释清楚。
发表于 2015-3-8 13:33:56 | 显示全部楼层
wjyiscool 发表于 2015-2-23 03:29
大家不必太过纠结!周期长短,说白了,就是个控制失准的概率大小问题,早几天晚几天一般是不会影响使用的, ...

按你的这种思维模式,那企业对计量器具的周检管理岂不是要失控?不影响使用是不是还可以再晚几天呢?只要不出事,是不是晚两三个月送检都无所谓呢?企业建立了测量管理体系,任何活动都必须依据程序文件(企业标准)执行。相信程序文件对此必有规定。不按规定执行必须要给出不按规定执行的理由呀。

发表于 2015-3-8 16:40:57 | 显示全部楼层
在周期检定有效日期这个问题上,我们应该分清主次。个人觉得还是要注重做检定校准工作的主要目的,大家都知道进行周期检定只是一个手段,目的是保证产品的质量(对企业生产来说),从这个角度上来看,很明显,周期检定这个活动是不可能达到效果的,拿常规使用的计量器具来讲,一年检定一次,在这一年中,它怎么可能一直准确!可能有人要说,那就增加检定频次,这也不现实,换了你是老板,你愿意花这个钱吗?因此,我们应该换个角度来考虑这个问题,个人比较赞同36楼的意见,另外,任何一个看重产品质量的企业,肯定有计量器具失准的风险防范措施,比如检查、定期的校验、比对等,有了这些措施,基本可以保证计量器具的工作状态是合格的,因此,在检定日期问题上面稍微做点假,以应付审核,也就不是那么原则性的问题了。
发表于 2015-3-8 23:07:16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基本给出答复,不再赘述!制度规定一定是要有的,而且是切实可行的!楼上最后一段结论,恕不认同,作假是不应该的!
发表于 2015-3-14 22:13:5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5-3-14 02:31 编辑

      计量器具在周期内出现问题或怀疑测量数据失准,这都没用关系,毕竟在有效期之内,可以直接送检。如果合格,则可维持原有效期不变。如果不合格,则需修复后再检,直至合格,合格后的有效期仍可维持不变(相当于周期缩短),或根据修复后的检定日期和周期给出新的有效期,同时还必须发出《测量设备失准通知单》,对该器具在失准嫌疑期(自上一次检定合格日至本期送检日)内的测量结果的有效性进行风险评估与追溯。
      器具的计量性能随着使用年限的长短、使用环境的优劣、使用频次的高低、维护保养的好坏等各种因素的影响会自然下降。,缩短周期是再自然不过的事情了。不愿在这方面花钱的老板,其质量意识可想而知,在其他方面也必然会抱着侥幸的心理,所有的举措基本上可以断定都是不肯花钱的举措(如自行比对、检查,这些都不具有溯源性),得过且过,造假能过也认可,这样的企业能造出好产品吗?
发表于 2015-3-22 16:32:34 | 显示全部楼层
路先生言重了,不愿意多花钱不代表不重视质量,而且当前的计量服务也不代表花了钱就一定能得到效果,这里是计量论坛,没有客观证据的事我不说,免得被喷。
就路先生提出的几个观点我觉得有异议,第一,“ 计量器具在周期内出现问题或怀疑测量数据失准,这都没用关系”,这个其实关系很大的,像有些零库存管理的企业,可能发现计量器具出现问题的时候,产品已经出库了,这个时候追回是很麻烦的事,而且,频繁追回也会对信誉产生不可估量的影响,您还觉得“所有的举措基本上可以断定都是不肯花钱的举措(如自行比对、检查,”是这样的情况吗?
第二。“自行比对、检查,这些都不具有溯源性”,这些活动怎么就不具备溯源性了,我有经检定合格的标准器、有经培训合格的人员、有合适的环境,有具体的校准规范,有检查的具体要求,怎么就“得过且过”了呢?
当然,如果所有的二方、三方机构都能接受合理解释的话,在日期上造假是不应该的。
发表于 2015-3-22 21:43:0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5-3-22 01:55 编辑
sky1983914 发表于 2015-3-21 20:32
路先生言重了,不愿意多花钱不代表不重视质量,而且当前的计量服务也不代表花了钱就一定能得到效果,这里是 ...

你误解了我的意思,本主题是讨论检定日期的问题,我的观点一直是明确的,就是送检日期必须在有效期之内。我所说的“没有关系”是针对你在38楼所说的“周期检定这个活动是不可能达到效果的,拿常规使用的计量器具来讲,一年检定一次,在这一年中,它怎么可能一直准确!可能有人要说,那就增加检定频次,这也不现实,换了你是老板,你愿意花这个钱吗?”这句话而说的。检定规程上所规定的周期是根据统计规律,对计量器具的正常使用情况下所规定的最长期限,使用单位可以根据使用情况允许缩短检定周期。器具在周期内有可能会出现问题,但也有可能不出问题。导致问题出现的因素有很多,我在40楼中已列出了部分原因(使用年限的长短、使用环境的优劣、使用频次的高低、维护保养的好坏等各种因素的影响)。我所说的“没有关系”是针对及时送检,即当出现问题时,应当在第一时间将器具送计量部门检定,以确定器具是否失准,这样便可以将器具的失准嫌疑期(追溯期)控制在最短时间内。当然你所说的“关系很大”也没错,是针对已经出现了问题产品而言。但要知道,计量器具的使用部门不是计量部门,他没有能力和手段来识别计量器具是否失准,他只是怀疑测量结果有可能失准,故需要送计量部门检定或校准,来确定器具是否失准。除非专门为使用场合配备了用于校准工作计量器具的计量标准。但如果配置了计量标准,也就是校准了,具有溯源性。除此之外,任何比对、检查都不具有溯源性。你所说的我有经检定合格的标准器、有经培训合格的人员、有合适的环境,有具体的校准规范,有检查的具体要求那不是使用部门,而是计量技术机构(包括企业内部的计量技术机构),他所行使的就是检定/校准活动,而不是比对、检查。

对于零库存管理的企业,那更是要严格把关,不仅检定周期有可能缩短,还有可能不止一道检验把关。因为最终出厂检验的过程属于关键重要测量过程,所使用的检测设备都应列入A类器具进行严格管理。

发表于 2015-3-29 12:15:4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随风飘扬说的很对!控制的关键在于到期后不能再使用,无论你提前送检还是其他采用其他方法,都无法绝对保证日期能够接上!我只要能提供过期后没有使用的证据就好了!
发表于 2018-3-9 14:28:34 | 显示全部楼层
麻烦问下,到期日期1月5日,一年检定周期,下次证书检定日期是1月6日,合法吗?有没有存在拖检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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