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5-3-22 01:55 编辑
你误解了我的意思,本主题是讨论检定日期的问题,我的观点一直是明确的,就是送检日期必须在有效期之内。我所说的“没有关系”是针对你在38楼所说的“周期检定这个活动是不可能达到效果的,拿常规使用的计量器具来讲,一年检定一次,在这一年中,它怎么可能一直准确!可能有人要说,那就增加检定频次,这也不现实,换了你是老板,你愿意花这个钱吗?”这句话而说的。检定规程上所规定的周期是根据统计规律,对计量器具的正常使用情况下所规定的最长期限,使用单位可以根据使用情况允许缩短检定周期。器具在周期内有可能会出现问题,但也有可能不出问题。导致问题出现的因素有很多,我在40楼中已列出了部分原因(使用年限的长短、使用环境的优劣、使用频次的高低、维护保养的好坏等各种因素的影响)。我所说的“没有关系”是针对及时送检,即当出现问题时,应当在第一时间将器具送计量部门检定,以确定器具是否失准,这样便可以将器具的失准嫌疑期(追溯期)控制在最短时间内。当然你所说的“关系很大”也没错,是针对已经出现了问题产品而言。但要知道,计量器具的使用部门不是计量部门,他没有能力和手段来识别计量器具是否失准,他只是怀疑测量结果有可能失准,故需要送计量部门检定或校准,来确定器具是否失准。除非专门为使用场合配备了用于校准工作计量器具的计量标准。但如果配置了计量标准,也就是校准了,具有溯源性。除此之外,任何比对、检查都不具有溯源性。你所说的“我有经检定合格的标准器、有经培训合格的人员、有合适的环境,有具体的校准规范,有检查的具体要求”那不是使用部门,而是计量技术机构(包括企业内部的计量技术机构),他所行使的就是检定/校准活动,而不是比对、检查。 对于零库存管理的企业,那更是要严格把关,不仅检定周期有可能缩短,还有可能不止一道检验把关。因为最终出厂检验的过程属于关键重要测量过程,所使用的检测设备都应列入A类器具进行严格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