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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校准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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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5-5-2 10:29:06 | 显示全部楼层
  路兄说的很对,计量校准活动在当前仍然是市场行为,不是法制计量行为。但政府计量管理部门仿照计量检定的授权对那些向社会提供校准服务的机构授权,的确起到了规范校准活动,提高被授权机构权威性的作用,只要实验室自愿申请,政府感到有必要,从而实施计量授权还是值得肯定的,这种授权并非是强制的。
  另外,许可授权的对象也并非都是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企事业单位的计量技术机构在本地经济发展需要而实验室自愿的原则下同样可以“授权”,授权后同样也是“法定计量技术机构”。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对纯校准机构行使考核权依据JJF1069去考核授权,其实JJF1069就是国家的技术法规,也属于依法授权的范畴,只不过JJF比计量法、计量法实施细则、国务院计量主管部门的命令等法律层次和法律地位低一点而已。
路云 发表于 2015-5-2 14:38:5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5-5-1 18:41 编辑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5-5-1 14:29
  路兄说的很对,计量校准活动在当前仍然是市场行为,不是法制计量行为。但政府计量管理部门仿照计量检定 ...

对企事业单位计量技术机构的授权是考核授权,应该不属于行政许可授权。尽管两者都是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他们所使用的计量标准也都属于强检类计量标准器具,但其计量标准的属性是不同的。前者是属于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器具,其授权的检定范围是企事业单位内部,因此它不具有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属性;而经行政许可授权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则属于对社会提供检定服务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他所使用的计量标准则属于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

好人多助 发表于 2015-5-2 18:32:09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包括:1、依法设置技术机构;2、依法授权技术机构。
这两种技术机构都是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最近两次计量法修改都不是国家质检总局发起的,国家立法部门为配合
为配合行政审批等改革,修改的部分条款,于计量法正式大修不搭界。

为配合行政审批等改革,计量法再次修改部分条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对下列法律中有关行政审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或者价格管理的规定作出修改: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作出修改

  (一)删去第十二条第二款。

  (二)删去第十六条。

  (三)将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个体工商户,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发给《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5-5-3 00:17:31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15-5-2 14:38
对企事业单位计量技术机构的授权是考核授权,应该不属于行政许可授权。尽管两者都是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他 ...

  如28楼所说,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包括:1、依法设置技术机构;2、依法授权技术机构。其中依法授权技术机构并不排除企事业单位计量技术机构。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在机构授权后,它也就同时具有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地位。
路云 发表于 2015-5-3 06:12:11 | 显示全部楼层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5-5-2 04:17
  如28楼所说,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包括:1、依法设置技术机构;2、依法授权技术机构。其中依法授权技术机 ...

“地位”与“属性”完全是两码事,不要混为一谈。何谓“社会公用”?就计量标准本身从技术角度而论,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与社会会公用计量标准没什么区别(指对相同被检工作计量器具检定所使用的计量标准)。既然都达到了相同的法定计量技术要求,那为何前者的授权范围只能对内而不能对外呢?这就是属性之区别。否则什么都一样,那强检类计量标准器具为何还要分两类呀?不就规定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就完了吗。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5-5-3 13:47:07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15-5-3 06:12
“地位”与“属性”完全是两码事,不要混为一谈。何谓“社会公用”?就计量标准本身从技术角度而论,企事 ...

  “地位”与“属性”的确完全是两码事,不能混为一谈。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和企事业最高计量标准的属性都是计量标准,但地位的确是不相同的。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只能对内开展检定/校准工作,社会会公用计量标准则可以向社会开展检定/校准工作,企事业最高计量标准一旦获得授权向社会提供计量服务,它就必然上升为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授权范围必须企事业单位自愿,政府计量管理部门同意,可以授权只能对内开展强制检定而不能对外,也可以授权对内对外均可以开展检定,授权的对外范围也可以大,可以小。之所以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和企事业最高计量标准分两个项目规定强制检定,正是说明了两种计量标准的地位不同,说明了企事业最高计量标准在没有授权前不能当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使用对社会开展检定/校准服务。
路云 发表于 2015-5-3 22:43:0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5-5-3 02:48 编辑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5-5-2 17:47
  “地位”与“属性”的确完全是两码事,不能混为一谈。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和企事业最高计量标准的属性都 ...

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已经是经考核授权的,只不过其授权范围是对内开展检定/校准业务,因此它不具有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属性。至于你说的“一旦获得授权对社会提供计量服务成为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那又是另一码事,属性肯定随之而变咯,这是不言而喻的。通常情况下,这种可能性几乎不存在。为何这么说呢?理由如下:

1、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已在本辖区内设立了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不可能批准相同参量的检定/校准项目。除非你的检定/校准项目他没有,即具备互补性。企事业单位自己建标提交考核申请授权自检,他都不是很心甘情愿。他巴不得你不要自检,统统送给他检,你还想对外开展检定/校准服务,你这不是在抢他碗里的饭吗?还谈什么自愿呀,这不是找死吗,要想他同意,连门都没有。

2、领一种是行业的,如国防区域计量站,他挂靠在某企业,即二级计量技术机构。这个机构所使用的计量标准即是企业最高计量标准,又是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具有双重性。其授权方式是行政许可授权,也就是说他是由部门或行业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跨地区的,专门为特定行业提供计量检定/校准技术服务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当然该企业还有其他最高标准(三级计量技术机构的),那些就不属于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了,只能对内开展检定/校准业务。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5-5-3 23:27:59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15-5-3 22:43
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已经是经考核授权的,只不过其授权范围是对内开展检定/校准业务,因此它不具有社会 ...

  你说的有一定道理,但并非都如此。首先,政府计量技术机构和计量管部门是分离的,技术机构也许为了自己的饭碗不希望其他单位获得授权,但政府计量管理部门一般还是根据本地区实际需要而依法行事的。政府设立的技术机构无能力校准的项目是授权的首要原因,但政府设立的技术机构有些项目不如企事业单位的能力强,或其工作量大需要授权企事业单位的实验室参与检定/校准,也是授权的理由之一。
  政府计量管理部门授权企事业单位的计量技术机构从事检定/校准工作,用不着政府设立的计量院(所)等机构的同意,充其量这些技术机构的某些审核专家因为小团体的利益可能卡得更严些罢了。只要企事业单位的实验室能力过硬,管理过硬,来自政府技术机构的审核专家也只能通过。毫无道理的卡、压,可以通过正常渠道或法律手段向有关部门反映。
  我国的计量法不涵盖军工,军工的计量管理由国家军工系统另行制定管理法规。因此,在我国国防区域计量站是一个特例。军工系统内的授权不属于计量法约束,如果其向军工以外的民用企业提供计量检定/校准服务,就要受到计量法约束,同样也必须获得当地政府计量管理部门的授权。
horizen99 发表于 2015-5-7 20:13:39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15-5-2 00:18
行政许可是法制计量范筹的活动,所许可授权的对象,都是那些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


没有明白我的意思,我的意思是质监大老爷们对法律是非常清楚的,但就是要来管你,你怎么着,这不就是上海滩作风吗?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5-5-8 12:00:33 | 显示全部楼层
horizen99 发表于 2015-5-7 20:13
没有明白我的意思,我的意思是质监大老爷们对法律是非常清楚的,但就是要来管你,你怎么着,这不就是上海 ...

  法律的确经历了一字一句的斟酌和讨论,并且不止一次地修改,最终通过和颁布。法律条文在那里明摆着,里面绝无内部校准人员必须经政府计量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合格并颁发检定员证的条文。我们有些监管人员或审核、评审人员一定要用计量法对检定人员的要求强制要求内部校准员,的确有些过分。
  简政放权,就应该依法把法律授予政府该管的事管好、管到位,把不该管的事交给基层单位自主处理。很多市场行为的事需要市场调节,需要企业自主管理。例如量值传递是政府行为,但量值溯源则是企业的自身需求,量值溯源方法的选择,送检还是内部校准,内部校准员的能力培训和资质认可等,都是企业的自主权。如果其测量结果不能溯源,内部校准员能力不足或未获得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书面认可而自行开展校准活动,审核员、评审员开出不合格项要求其采取纠正措施无可非议,但强制其内部校准员取得检定员证的“上海滩”做法则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capcom 发表于 2015-5-8 16:22:46 | 显示全部楼层
计量法(送审稿草案)中第五十二条(校准许可制度)向社会提供计量校准服务的机构(以下称校准机构),经省级以上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方可在许可范围内从事计量校准服务活动。
路云 发表于 2015-5-10 09:09:1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5-5-9 13:13 编辑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5-5-3 03:27
  你说的有一定道理,但并非都如此。首先,政府计量技术机构和计量管部门是分离的,技术机构也许为了自 ...

“政府设立的技术机构无能力校准的项目是授权的首要原因,但政府设立的技术机构有些项目不如企事业单位的能力强,或其工作量大需要授权企事业单位的实验室参与检定/校准,也是授权的理由之一。”

1、你的能力再强,他也不会授权给你。理由很简单,那是你单位要求高,其他单位没有这么高的要求,不具有普遍性。我的现有能力能够覆盖99%以上的被检器具,我为什么要授权于你呀?个别单位的器具我检不了,让他送国家计量院好啦。如果他的标准真的覆盖率达不到要求了,他早就会考虑标准升级、能力提升了。

2、他没有忙不过来的时候。如果真的忙不过来,他会增加设备和人员。出租车计程器的检定工作量很大,你看他会不会授权让你“帮忙”检。除非你两家谈好了,你做事,他收钱。否则的话,连门都没有。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5-5-10 12:35:52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15-5-10 09:09
“政府设立的技术机构无能力校准的项目是授权的首要原因,但政府设立的技术机构有些项目不如企事业单位的 ...

  授权与否当然是政府计量行政管理部门的权力,授权的部门是计量管理处(科),技术机构是计量院(所)。我相信路兄说的现象在我国有些地方政府计量行政管理部门存在,且也许从市场占有率角度出发计量院所并不希望有更多的实验室被授权与其抢市场。
  但法律终归是法律,国家关于计量校准和检定的授权管理办法是明确的,大多数地方政府计量管理处(科)在授权时也并不会完全听从计量院所的意愿行使自己的授权权力,以当地经济发展的需要和计量校准市场实际情况来决定授权项目仍然是授权管理的主流,许多专业性很强的计量检定/校准项目,国家授权给行业或大型企业的计量技术机构就是很好的例子,许多企业和事业单位的计量技术机构以及民营计量技术机构被当地政府计量部门授权也可以说明问题。
路云 发表于 2015-5-10 15:19:3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当地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和当地法定计量技术机构都是嫡系部队,怎么可能不关照呢?都是心照不宣的事儿,你懂的。至于国家质监总局授权或地方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那些项目,基本上都是那些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没有能力开展的项目,都是互补性的。至于校准项目的授权,地方政府实在是拿不出任何考核的依据,于是出台了一些地方性法规,要求对社会开展校准服务的专业校准机构进行备案或确认后,才毫不情愿地给授权,但也仅限于校准。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5-5-10 16:17:01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15-5-10 15:19
当地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和当地法定计量技术机构都是嫡系部队,怎么可能不关照呢?都是心照不宣的事儿,你懂的 ...

  路兄说的不假,当地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和当地法定计量技术机构都是嫡系部队,相互关照是不可避免的,因此,法定(应该具体说是政府)计量检定机构没有能力开展的项目是质监总局授权或地方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主体,但也确实存在政府计量技术机构已开展的项目仍然授权企事业单位和民营计量技术机构的情况。
  据我所知的授权目的无非是:其一,有的计量院所死抱住自己是企业的“婆婆”和“当家人”传统观念不放,以官老爷自居,政府试图打破这种观念,改进自己的计量技术机构的服务态度和服务质量;其二,某个工业开发区的确距离政府计量技术机构较远,授权给开发区内的某个企业能力较强的计量技术机构有助于提高政府工作效率的形象,利于本地工业发展;其三,当然也有政府计量技术机构的确忙不过来的某些项目,把某个区域的此项检定/校准项目授权给其它计量技术机构的情况。
  将来随着计量技术机构、事业单位的体制改革不断深入,要相信总有一天会实现政府计量技术机构,特别是计量校准业务大量从政府剥离,走向市场,那时的授权管理就不存在“嫡系部队”关系了,授权管理中的关系学也将随之淡出江湖。
JIXIANYU 发表于 2015-5-13 17:53:5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觉路工像是企业中人,规矩湾锦苑像是体制中人,都是相关专家,说的有道理!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5-5-14 00:07:54 | 显示全部楼层
JIXIANYU 发表于 2015-5-13 17:53
感觉路工像是企业中人,规矩湾锦苑像是体制中人,都是相关专家,说的有道理! ...

  呵呵,恰恰我不是“体制中人”,而是一辈子在企业中从事计量工作的普通一兵。只不过上世纪七十年代参加了企业计量管理工作的五查评比,八十年代作为国家一级计量评审员参加过企业计量定升级评审,九十年代参加过完善计量检测体系评审,计量标准考核,之后就是测量管理体系认证审核等工作了。我说的不一定都有道理,只是把个人的理解讲出来和大家共享,和大家共同探讨,所有意见仅供大家参考。
好人多助 发表于 2015-5-14 18:05:54 | 显示全部楼层
JIXIANYU 发表于 2015-5-13 17:53
感觉路工像是企业中人,规矩湾锦苑像是体制中人,都是相关专家,说的有道理! ...

     从最近帖子看,规矩湾锦苑的功力大涨,路云境界没有提升!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5-5-14 23:09:28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说我的“功力”有所进步,也是论坛这个学习平台的功劳,其中也包括路兄、史锦顺老先生等在内的老师和朋友们在讨论中给我提出的问题,以及相同和不同观点的相互碰撞,逼迫我不断学习。我认为带着问题学习,不同意见的坦诚讨论,是最佳的学习方法。
WUHUIRONG 发表于 2015-5-15 13:12:35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市场上很混乱,不严谨是要好好监管。
jurisdictor 发表于 2015-5-15 13:49:1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上海有个上海市计量校准机构管理办法,
路云 发表于 2015-5-17 11:20:06 | 显示全部楼层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5-5-1 14:29
  路兄说的很对,计量校准活动在当前仍然是市场行为,不是法制计量行为。但政府计量管理部门仿照计量检定 ...

据我所知的授权目的无非是:其一,有的计量院所死抱住自己是企业的“婆婆”和“当家人”传统观念不放,以官老爷自居,政府试图打破这种观念,改进自己的计量技术机构的服务态度和服务质量;其二,某个工业开发区的确距离政府计量技术机构较远,授权给开发区内的某个企业能力较强的计量技术机构有助于提高政府工作效率的形象,利于本地工业发展;其三,当然也有政府计量技术机构的确忙不过来的某些项目,把某个区域的此项检定/校准项目授权给其它计量技术机构的情况。

理想与愿望是美好的,但现实是残酷的。你上述的第一种情况,除了校准领域有授权的(其实也根本用不着他授权),在检定领域,除了对他不具备的检定能力进行授权外,我至今也未发现政府对哪家企业的计量技术机构(三级计量技术机构)进行过检定授权,除非有利益的输送。第二种情况是说距离政府计量技术机构较远,这根本就不会成为他授权的理由,距离远的企业多得很。授权给甲,是不是也可以授权给乙呢?既然给甲授了权,那么就没有理由不让甲到自己家门口来抢饭吃了。某企业离政府计量技术机构很远,自己也没有建标,所用的卡尺一直都是委外计量,那政府是否会授权给他隔壁的企业对外开展卡尺的检定呢?显然是不可能的。至于第三种情况,这个其他计量技术机构如果是同级别的计量技术机构,则不存在授权。如果是三级计量技术机构,则是天上掉馅饼的好事,可能性几乎为零(指检定项目),理由已在37楼阐述。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5-5-17 13:10:51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15-5-17 11:20
据我所知的授权目的无非是:其一,有的计量院所死抱住自己是企业的“婆婆”和“当家人”传统观念不放,以 ...

  在检定领域,除了对他不具备的检定能力进行授权外,对某一家企业的计量技术机构进行授权,的确是存在的,甚至包括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检定授权。授权某企业对自己使用的某种或全部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实施强制检定的权力,这种授权对于大型企业的计量机构而言并非少见。对企业计量机构向社会某个区域提供检定/校准服务的授权也是客观存在着的。
  距离远的企业的确是多得很,授权给甲,当然也可以授权给乙。授权给甲还是乙,还是同时授权给甲和乙,要根据考核情况和实际需求而定。地方政府计量行政管理部门在授权问题上很随意的情况我虽不能完全否定,但我接触到的绝大多数地方政府计量行政管理部门的授权并非很随意。被授权的企业计量机构也不会去与政府设立的计量技术机构抢饭碗。小道理来说毕竟企业许多无法和无权检定的东西仍然有求于它,企业有自己的饭碗,没必要因抢饭碗而迁怒于它,大道理上说在繁荣和发展当地经济方面,授权的企业计量机构只是政府设立的计量技术机构的一个补充力量,大家的目标是一致的。
  当你作为政府计量部门进行行政监督检查和依法进行考核考评时,经常听到企业反映测量设备的超期原因是送检后不能及时返回,甚至一两个月都无法返回,且企业拿出了送检“三联单”加以证明时,你作为政府计量管理部门如何感想?在自愿申请的条件下授予某个有能力的企业承担部分项目或局部区域的检定/校准服务权力,这是顺理成章的事情,政府设立的检定技术机构也无话可说。
  以上情况都是我在历年参与国内计量领域内的检查、评比、考评、认证活动中的所见所闻,请恕我未得到相关方的许可不能一一列出地方政府和企业的实名。
好人多助 发表于 2015-5-17 15:58:22 | 显示全部楼层
何为“三级计量技术机构"?,请注明出处,国家对技术机构是不分级的吧,
作为技术机构,只要符合要求就可以开展检定、校准业务。再说,计量器具准确度是本身特性决定的,不是由检定机构级别高低决定的。

需要恶补充电了,别在妄谈校准机构的行政许可了。象这种言语”对企事业单位计量技术机构的授权是考核授权,应该不属于行政许可授权。“是会被人笑话的。
各专业计量技术机构为何能对外开展检定、校准业务,就是国家利用企业资源,授予的专业检定、校准授权。
  
好人多助 发表于 2015-5-17 16:17:24 | 显示全部楼层
    非强检器具:企业通过建标考核,就代表授予企业可以自主对本企业内计量器具进行检定、校准的权力。
   
如要对非本企业器具开展业务,就变成专业计量检定、校准机构了,就需要履行建标考核和授权双项许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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