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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用户只需要校准部分参数时、校准机构如何出校准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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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28 14:20: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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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老师:根据JJF1069-2012《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第十一节  结果报告  7.11.3校准证书  
7.11.3.1 机构进行校准,应出具校准证书,并应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的规定。
请问:若用户只要求校准部分参数时、校准机构如何出具校准证书?
发表于 2015-6-2 10:16:10 | 显示全部楼层
nissi 发表于 2015-6-2 08:42
请教版主一个政策层面问题哈,不知是否敏感:
就是政府计量所的检定(以及强制检定)和校准业务效力范围 ...

  你说的困扰企业的现象是存在的,但国家规定也是明确的,改革趋势也逐渐明朗化。
  对于强制检定这一块,国家规定按规定时间间隔送指定的技术机构检定,而强制检定的管理机构是县级及以上技术监督部门,因此的确应该按县级、地市级、省级逐级向上原则送检。但就溯源这一块来说,检定不是唯一方法,校准也是可以的。量值溯源是企业的需求,用什么方法,到哪里去溯源都是企业的权力,国家提出了“就近就地经济合理”的原则只是一个指导性意见,企业意愿多花钱到较远的地方溯源,别人也无法干预,它只要将其被测参数的测量结果与国家或国际基准联系起来了,就达到了量值溯源(注意不仅仅是计量器具的溯源,而是量值的溯源)目的。
  国家的计量管理制度还在改革之中,浙江的校准备案制度只是一个试点,全国范围内的校准活动到底如何办尚无定论。总体上的改革趋势是,强制检定仍将是法定的,政府的强制行为,用老百姓的话说是检定机构仍将“吃皇粮”,仍将维持事业单位地位。校准活动将走向市场,校准机构将自己挣饭吃,逐步走向企业化,校准机构和送检单位将逐步形成买卖自由的供需关系,企业将利用合格供方管理的模式管理校准机构,愿意把谁纳入自己的合格供方名录就和谁签合同确定供需关系。何时改革达到这一步,我们可以拭目以待。
  以上纯属个人见解,仅供参考。
发表于 2015-6-1 20:43:41 | 显示全部楼层
nissi 发表于 2015-6-1 12:33
一般部分校准都是考虑费用或被审厂开不符合项的时候才会有此要求,说白了就是费用问题。
需求决定供给吧, ...

  不排除有您说的这种情况,但更多的的的确确是实际工艺监控或质量检验的需求必须这么办。企业所用测量设备的计量要求来源于测量过程的计量要求,测量过程的计量要求由产品的质量要求和生产工艺的控制要求导出,这种基于“顾客要求”导出的“计量要求”往往与检定规程/校准规范的计量要求存在着差异,因此顾客的特殊要求提出实属正常,也是必要。现代计量管理“以顾客为关注焦点”的理念对传统的计量检定观念的确是一个冲击,传统计量管理的观念的确到了需要更新的时候了,这种更新也许就是计量管理工作的“新常态”之一。
发表于 2015-5-29 00:03:10 | 显示全部楼层
  “相关技术规范”也包括顾客提供的内部校准规范,“顾客是关注焦点”,必需满足顾客的校准要求。我们校准工作中坚持的底线是校准结果必需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
 楼主| 发表于 2015-5-29 08:53:0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hfwp 于 2015-5-29 08:57 编辑

谢谢!根据规定要求:则应严格按校准规范的所有项目都校准,才可出具校准证书。若按用户要求只做部份项目,出具校准证书的内容不缺项吗?是否可以出具校准报告?有没有相关规定?
 楼主| 发表于 2015-5-29 09:20:28 | 显示全部楼层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5-5-29 00:03
  “相关技术规范”也包括顾客提供的内部校准规范,“顾客是关注焦点”,必需满足顾客的校准要求。我们校 ...

版主:您好!我在过去的资料中看到。对于校准规范中的项目能够按全项校准的出具校准证书;只校准部分参数的可出具校准报告、妥否?
发表于 2015-5-29 09:28:27 | 显示全部楼层
校准的目的之一就是满足顾客的需要,根据顾客需要进行校准的,仍然可以出具校准证书.......
发表于 2015-5-29 10:22:24 | 显示全部楼层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5-5-29 00:03
  “相关技术规范”也包括顾客提供的内部校准规范,“顾客是关注焦点”,必需满足顾客的校准要求。我们校 ...

这种情况属于对标准方法的偏离,按照JJF 1069-2012/7.3.1的要求,要按照你单位程序文件的要求,进行技术确认并经技术负责人批准,同时需要客户的书面同意,必要时需签订除委托单外的单独的合同并评审。
“以顾客为关注焦点”是质量管理八项原则的第一条,这无可厚非,但是也不能无原则的满足客户的所有校准要求,必须在满足考核规范及管理体系文件要求的前提下方可实施。
 楼主| 发表于 2015-5-29 10:35:0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省“专家”说:自编的校准规范必需经省计量行政部门批准后;方为有效。对否?
发表于 2015-5-29 10:49:59 | 显示全部楼层
hfwp 发表于 2015-5-29 09:20
版主:您好!我在过去的资料中看到。对于校准规范中的项目能够按全项校准的出具校准证书;只校准部分参数 ...

  1关于校准项目的多寡
  检定必需按国家检定规程全面检测,检定项目是强制的,不容随意减少。校准按顾客要求(即“相关的”校准规范)检测,同一种测量设备相关的校准规范按顾客的测量要求可能规定的校准项目很多,也可能只规定一两个校准项目。无论校准项目多少,“顾客的要求”是关键,只要完成了顾客要求的校准规范所规定的项目的校准,就应该给出校准证书。
  2关于校准证书和校准报告的区别
  “检定”的核心是检测并给出符合性判定,检定合格的给出检定证书,不合格的给出检定结果报告。“校准”的定义核心是赋值并给出不确定度,因此校准证书即为校准报告,校准报告也就是校准证书。几乎所有的国家校准规范最后一条“校准结果的处理”均规定校准后的某测量设备“填发校准证书”,并无“填发校准报告”的说法(例如JJF1072)。极少数校准规范使用了“校准证书或校准报告”的提法,但两种文书内容上并无区别,何时用校准报告,何时用校准证书也无规定,从侧面说明校准证书和校准报告只不过是同一个文书的两种称呼,除了称呼不同并无任何差别(例如JJF1134)。
发表于 2015-5-29 11:33:40 | 显示全部楼层
changchunshi 发表于 2015-5-29 10:22
这种情况属于对标准方法的偏离,按照JJF 1069-2012/7.3.1的要求,要按照你单位程序文件的要求,进行技术 ...

对6楼和7楼的答复:
  “校准”是量值溯源的一种重要方式,目的就是就测量结果与国家或国家基准联系起来(注意不是仅仅将计量器具溯源到国家基准),出发点就是“测量要求”不是计量器具的计量要求。“测量要求”一定是“顾客的要求”,顾客(广义顾客包括外部的、内部的和社会)的要求是导出测量设备计量要求的根,是编制《校准规范》的本,因此不同的顾客有不同的要求就有自己不同的《内部校准规范》。内部校准规范需要本单位技术管理最高决策人(一般是总工程师)批准,国家没有哪一个法或规规定必须“经省计量行政部门批准后,方为有效”。
  我们的校准机构应该严格按顾客提供的校准规范对顾客的送检测量设备执行校准,顾客说按国家校准规范校准就应该按国家校准规范校准,顾客说按其内部校准规范校准就必须按其内部校准规范校准,顾客没有提供其内部校准规范时,可视为对校准规范没有特殊要求,默认执行国家校准规范。
  你所说“不能无原则的满足客户的所有校准要求,必须在满足考核规范及管理体系文件要求的前提下方可实施”很有道理。但这是指政府计量行政管理部门对校准机构的考核要求,不是对顾客(送检单位)的要求。
  一个技术机构要想向社会提供校准服务,就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并接受政府计量部门组织的标准考核。标准考核是严格的和严密的,被考核的计量标准必须按国家检定规程和国家校准规范的规定满足拟开展校准项目的全部要求,而不能只满足一些测量要求较低的顾客内部校准规范。只有按国家规程/规范要求考核合格,才能应对拟开展校准项目的各种情况,那些低要求的顾客校准项目也才能不在话下。但,计量标准考核的要求,并非对顾客较低要求的校准项目也按国家规程/规范的高要求执行校准,校准机构仍应该“以顾客为关注焦点”,按顾客的要求(相关校准规范)进行校准。
发表于 2015-5-29 12:12:4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客户要求在合同评审阶段里就声明了,至于校准多少个参数是客户的权利。
发表于 2015-5-29 16:01:37 | 显示全部楼层
校准证书不具有法律效力,只测一个参数也可出证书。
 楼主| 发表于 2015-5-29 16:22:16 | 显示全部楼层
LHJ 发表于 2015-5-29 16:01
校准证书不具有法律效力,只测一个参数也可出证书。

不会吧!校准证书同样有法律效力。
发表于 2015-5-29 16:51:46 | 显示全部楼层
说简单直白点点,客户只要你校个电压,付你100块,你非得给他校上流量,收他500块,这还有得商量吗。证书中都是有声明的,做部分应该是按合同要求来的,并不是错误和虚假的,也不是违法的,是真实的。
发表于 2015-5-30 13:44:5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规矩湾锦苑 于 2015-5-30 13:46 编辑
horizen99 发表于 2015-5-29 16:51
说简单直白点点,客户只要你校个电压,付你100块,你非得给他校上流量,收他500块,这还有得商量吗。证书中 ...


  是的,你说的很对。“以顾客为关注焦点”是各项管理工作的首要管理原则,即便我党的党建管理也在应用这个原则,广大人民或公民是我党的“顾客”,我们是人民的公仆,民生是人民的需求,因此我党以及每次两代会把民生问题作为最为关注的焦点之一也就是必然。我们计量校准服务的顾客是送检者和送检单位,我们必须关注他们的需求,把满足顾客的需求作为我们计量工作者的工作目标,把顾客不断增长的测量要求作为我们工作持续改进的目标。校准不同于强制检定,顾客只需要校个电压,付你100块,你非得给他校上流量,收他500块,这就是置顾客的要求于不顾,用强制检定的模式进行计量校准,说白了就是为了自己的利益对顾客的强买强卖,坑蒙拐骗。
发表于 2015-6-1 10:47:44 | 显示全部楼层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5-5-29 00:03
  “相关技术规范”也包括顾客提供的内部校准规范,“顾客是关注焦点”,必需满足顾客的校准要求。我们校 ...

我想咨询一下,现在可以依据多个规程进行仪器检定吗,换句话说可以对仪器的部分功能进行检定吗~~~
发表于 2015-6-1 11:03:05 | 显示全部楼层
  “检定”是法制计量层次的术语,必须依据检定规程,一般而言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均有国家检定规程,且一种计量器具有一个检定规程,不可能一种计量器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检定规程。如果你的测量设备计量特性要求的确反映在若干个检定规程中,建议你们将分散在各检定规程中的要求和方法集中编制一个“校准规范”,执行校准不要执行检定,以后就按校准规范进行计量校准。
发表于 2015-6-1 12:33:02 | 显示全部楼层
一般部分校准都是考虑费用或被审厂开不符合项的时候才会有此要求,说白了就是费用问题。
需求决定供给吧,市场有这样的需求就迟早能找到这样的供给。
发表于 2015-6-2 08:42:00 | 显示全部楼层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5-6-1 11:03
  “检定”是法制计量层次的术语,必须依据检定规程,一般而言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均有国家检定规程,且一 ...

请教版主一个政策层面问题哈,不知是否敏感:
就是政府计量所的检定(以及强制检定)和校准业务效力范围:

网上说检定业务应该是以就近为原则,就是说当地企业市所能做的“检定”送市所,市所做不了的送省院,逐级上送。这就存在一个问题,外省市所跨区受理“检定”业务,当地机构审厂的时候或有开不符合项,从技术角度来讲溯源应该都没问题,但政策层面貌似就通不过了是这样吧?
还有如果像浙江省的校准备案制度,所谓的省外计量机构是否又涵盖了外省的市所与省院的校准呢?简言之,所谓的省外的市所是否开展计量业务也需要报备到浙江省质监局呢?

这个政策问题确实蛮困扰企业的~
发表于 2015-6-2 08:56:57 | 显示全部楼层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5-6-1 11:03
  “检定”是法制计量层次的术语,必须依据检定规程,一般而言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均有国家检定规程,且一 ...

我举个例子  比如说现在的电能表  现在有好多规程  有一本596电子式交流电能表 还有多费率电能表 还有预付费电能表 还有 需量表 还有智能电能表 现在电网配的电表大多都是多功能电能表,但是平时咱们系统大多只执行一本596进行检定   平时老百姓也只关注误差部分  我认为电能表出校准毫无意义    这个问题在平时怎么处理
发表于 2015-6-2 10:35:34 | 显示全部楼层
潘磊 发表于 2015-6-2 08:56
我举个例子  比如说现在的电能表  现在有好多规程  有一本596电子式交流电能表 还有多费率电能表 还有预 ...

  电能表品种繁多,因此产生了若干个检定规程,原则上每一种电能表的检定都应该按其相应检定规程检定。对于“多功能电能表”可能其计量要求分散在各检定规程中,此时检定一块多功能电能表就是检定若干个单一功能的电能表,也就需要执行若干个检定规程。这无疑增加了检定部门的工作量和成本,也给送检单位增加了电能表的使用成本。建议此种多功能电能表应该根据送检单位的实际使用情况确定检定项目,从而确定应该执行哪一个检定规程,并不使用的功能为什么要检定呢,我们应该实事求是,多做无用功是没有价值的。
  电能表也不是只有检定没有校准。对于用于贸易结算的电能表,毫无疑问必须强制检定,对于内部考核和内部核算用的电能表人们只关心其误差是合情合理的,这种电能表也并不属于强制检定范畴,为什么非要检定而不执行校准呢?毕竟校准是企业的自主权,检定是法制计量管理,校准可以只检测所需要的项目而忽略其它不需要的项目,校准要比检定成本低且灵活得多,只要我们达到了被测量值的溯源目标,采用校准方式溯源的优势明显高于检定溯源方式。
发表于 2015-6-2 10:58:04 | 显示全部楼层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5-6-2 10:16
  你说的困扰企业的现象是存在的,但国家规定也是明确的,改革趋势也逐渐明朗化。
  对于强制检定这 ...

谢谢答复~给力~~
发表于 2015-6-3 06:40:16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认为,对于非强检类计量器具进行检定,也可以根据客户的实际使用需要,只对部分参数进行检定。(如:万用表的电阻档已坏,工作时只用于电流和电压的测量;工作洛氏硬度计只用于测量有色金属的硬度,因此只需对B标尺进行检定或校准即可。)在检定证书的结论部分给出限制性的合格结论(如:“所检参数(或范围)合格,限××范围使用”)。检完后在器具上张贴“限用证”及“限用范围”标识即可。对于校准来说,由于不下符合性判定结论,客户需要校哪些参数,完全可以在委托合同中写明客户要求。客户取回时,自己做计量确认,张贴限用标识即可。
发表于 2015-6-3 11:05:01 | 显示全部楼层
很不错,受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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