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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角度/平直度] 角度块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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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nkai 发表于 2015-6-17 11:18: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有一盒角度块,其工作面不像普通常见的那样是镜面的,用测角仪测时看不到反射的像,这种情况该用什么方法测比较好?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5-6-24 22:25:17 | 显示全部楼层
renkai 发表于 2015-6-18 21:01
这盒角度块基本上是新的。网上找到一些资料见下。我还见过一种角度块是用玻璃制成的,透明的,这又该怎么检 ...

  就你提供的角度块产品说明来看,你的被检角度块是长边长度70mm左右,角度间隔1/4°,制造允差±20″的12块组角度块,显然这属于检定规程JJG70规定的2级角度块,角度偏差允许值为30″,检定方法的测量不确定度为不大于10″。
  实际检定工作中,角度块表面不能反射影像的情况会经常发生,例如有的角度块材质本身的反光性能就很差,我们总不能因为反光性能差就拒绝检定吧。此时我们应按检定规程规定选择测量不确定度不大于10″的其它检定方法检定,检定规程告诉我们可以“采用满足准确度要求的数显分度头或其它圆分度器件进行检定”,瞄准的问题我们也不一定非要准直仪,可以用分辨力不大于1微米的指示器。甚至我们可以使用200mm的正弦尺、4等量块和分辨力不大于1微米的指示器在平板上完成角度块的检定。总之你的检定方法的测量不确定度只要不大于10″,检定方法就是可信的,你就可以放心地用来检定这种角度块。
yushiping 发表于 2015-6-17 11:59:36 | 显示全部楼层
需要研磨表面。
计量俱乐部 发表于 2015-6-17 15:48:39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是镜面的?用坏了还是你没擦干净呢
ydq 发表于 2015-6-17 19:59:43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谈及的“角度块,其工作面不像普通常见的那样是镜面的,用测角仪测时看不到反射的像”,如果是这样,猜测着应该有两种情况:1.角度块表面所涂防锈油没有严格清洗;2、角度块工作面严重磨损。如果是情况1、,则比较简单,使用120#溶剂汽油清洗擦拭干净后再捡;如果是情况2、,则比较麻烦了,大家都清楚,角度块工作面的平面度、表面粗糙度、工作面与下非工作面的垂直度以及工作角偏差等诸项要求都是比较高的,如果工作面严重磨损,则上述技术指标均被破坏,“看不到反射的像”,则无法使用精密测角仪、多齿分度台、光栅或光学分度头包括自准直仪进行检测的。

      如果是角度块工作面严重磨损,“测角仪测时看不到反射的像”,也可以像其他量友所讲,采用研修角度块工作面的方法给以修复,但此修复要同时保证角度块工作面的平面度、表面粗糙度、工作面与下非工作面的垂直度以及工作角偏差,所以技术上要求是相当高的,估计一般单位或修理人员可能很难全面掌握此研修技术,还是注意使用中不要磨损到如此严重程度的好。
 楼主| renkai 发表于 2015-6-18 21:01:3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renkai 于 2015-6-18 21:13 编辑

这盒角度块基本上是新的。网上找到一些资料见下。我还见过一种角度块是用玻璃制成的,透明的,这又该怎么检测呢?

型式 製品内容(仕様)
FB-12 角度検査ブロック 15' 30' 1゜ 2゜ 3゜ 4゜ 5゜
            10゜ 15゜ 20゜ 25゜ 30゜ 12種類

角度検査ブロック

?このゲージは12種類の角度からできており、15'から115゜45'までの組み合わせが出来ます。
?精密研削仕上げをしており高精度な検査を保証します。

材   質: SK材
硬   度: HRC50゜~55゜
板   厚: 7mm
精   度: ±20''以内
ydq 发表于 2015-6-22 22:48:33 | 显示全部楼层
renkai 发表于 2015-6-18 21:01
这盒角度块基本上是新的。网上找到一些资料见下。我还见过一种角度块是用玻璃制成的,透明的,这又该怎么检 ...

         既然“角度块基本上是新的”,那“工作面不像普通常见的那样是镜面的,用测角仪测时看不到反射的像”,猜测着就不应该是工作面严重磨损的原因了,还是把具体状况描述的更具体清楚些的好。

        角度块的材质有钢制的,也有天然油石和工业陶瓷的。但材质为“玻璃制成的,透明的”,确实没见过,也没听说过,所以也就不好再去谈其检测方法了。目前的一般情况是,角度块的工作面必须能够反射成像才适宜使用精密测角仪、多齿分度台、光栅或光学分度头包括自准直仪进行检测。
ydq 发表于 2015-6-27 11:01:42 | 显示全部楼层
admin版主:
        你好!本人昨晚发的帖子,被你以“ 回复会员的问题不是老攻击版主,你觉得有意义吗?”的理由给以删除,现提出商榷意见如下:
        1.  本人对某版主的帖子观点提出不同意见,即使个别言辞有过激,也不能说就是“攻击版主”啊?毕竟本人帖子的内容主要还是对事不是对人啊。如果对某版主的观点只能表示赞成、拍手叫好,应该明示。但那还是技术论坛吗?论坛对不同意见包括反对意见的帖子应该允许存在的。
        2. 某版主的帖子被你推荐而改换了楼层,这个帖子除了专业性的错误外,还明显违背了国家JJG2057-2006和JJG70-2004两个法规性的技术文件,量值传递总不能由下而上吧?即使是版主,也不能明显违背国家法规规定而瞎讲一气吧?何况这样的帖子还被推荐呢?希望能明示推荐的理由或标准。
        大家素不相识,上述商榷意见希望你能考虑。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5-6-27 15:21:56 | 显示全部楼层
ydq 发表于 2015-6-27 11:01
admin版主:
        你好!本人昨晚发的帖子,被你以“ 回复会员的问题不是老攻击版主,你觉得有意义吗? ...

  本人的观点仅提供给量友们技术讨论中或工作中参考,更欢迎对本人的观点提出不同的看法和意见,以便在讨论中学习,在讨论中提高。本人是人不是神,欢迎大家指指点点、评头论足,但绝不欢迎漫骂。帖子被本版块版主推荐只说明该帖子有共同讨论的参考价值,放到推荐的位置也并不一定表示版主对与推荐帖子观点不一致的甚至反对的观点不允许存在,因此版主不必说明推荐的理由,历史上也没有哪个被推荐的帖子声明了推荐理由。但纯属挖苦讽刺和攻击性而没有实际技术内容的帖子违反了论坛发表帖子的基本要求,实际上是污染了论坛环境,也是量友们所深恶痛绝的,本人坚决支持相关版块版主采取的删除处理的措施,包括欢迎对本人不合论坛要求的帖子加以删除。
  如果楼上某专家真的是“对事不是对人”,真的是仅仅出于为了搞清楚一个技术问题,请直截了当指出该帖子的“专业性的错误”和“明显违背了国家JJG2057-2006和JJG70-2004两个法规性的技术文件”之所在,如果你这样做,我相信量友们包括本人都会欢迎。
  我可以公开明确告诉大家,可以“采用满足准确度要求的数显分度头或其它圆分度器件进行检定”,这就是JJG70-2004的原文,我一字未改。采用“其它圆分度器件进行检定”明确告诉我们,不一定局限于你所说的“使用精密测角仪、多齿分度台、光栅或光学分度头包括自准直仪进行检测”。根据JJF1094的规定,角度偏差允许值MPEV=30″的被检测量设备,使用测量不确定度U≤10″的检定/校准方法就是值得采信的,就是满足规定计量要求的方法。我提出了甚至可以“使用200mm的正弦尺、4等量块和分辨力不大于1微米的指示器在平板上完成角度块的检定”的检定方案,就是依据JJF1094的规定。其不确定度是否<10″,你也可以自己评估一下加以验证。你认为我“瞎讲一气”这是你的权力,他人无权干涉,但你作为几何量计量界的知名专家是不是也可以大胆地、坦诚地把你不瞎讲一气的观点及其理论根据或实践实例也像我一样心平气和地明示给量友们呢?
ydq 发表于 2015-6-27 20:14:0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ydq 于 2015-6-27 20:50 编辑

              为什么推荐某版主的帖子是一个错误的导向或示范?

        某版主被推荐的帖子“专业性的错误”和“明显违背了国家JJG2057-2006和JJG70-2004两个法规性的技术文件”的具体内容,我已在被删帖子中一般性的讲明了,如果被删帖子能够恢复,大家会看的很清楚的。下面就先将某版主帖子内容违背国家现行法律和法规性技术文件的情况阐述如下:

       大家都清除,现行计量法第十条明确规定:计量检定必须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进行、计量检定必须执行计量检定规程。而某版主却反其道而行之,竟然提出了采用“指示表、正弦尺(规)、量块、平板”来对受检角度块进行量值传递的检定。大家应该认真看一下JJG2057-2006平面角计量检定系统表,在表中,计量标准器具测角标准装置(角度块检定装置),在系统框图中的位置为三等;而同为计量标准器具的角度块,在系统框图中的位置为四等,由三等传递至四等,就是我们所强调的自上而下的进行量值传递检定,此自上而下是不可逆的。而某版主瞎讲的正弦规是工作(角度)计量器具,在系统框图中的位置为无等,由无等传递至四等肯定属自下而上的进行量值传递检定,这是不是违法(计量法)、违规呢?何况正弦规做为无等工作计量器具尽管属于角度计量器具,但其与角度块量传系统并无交集,只是向上可溯源至长度标准。综上所述,大家可以清楚的看到,某版主拍脑瓜信口开河瞎讲一气的采用“指示表、正弦尺(规)、量块、平板”来对受检角度块进行量值传递的检定,明显就是违法(计量法)、违规(系统表、规程),这样的帖子被推荐,只能传递给大家一个论坛不遵纪守法的错误导向或示范,这显然是不具正能量的极坏的“共同讨论的参考价值”。

       某版主在论坛中屡屡发表违法、违规的言论的根源到底在哪里呢?首先是不懂法、不知规,发表言论只管信口开河的一时过嘴瘾、图“首创”、穷显摆,拿着瞎讲一气不当做是嚼自己的舌头,所以屡屡突破法律法规的红线,“任性”且不靠谱的信口开河瞎讲一气,尽管此“任性”与“权、钱”并无关联。但确由某版主做了违规违法的带头人。对于法定计量检定技术机构的人,尤其是参与过法规性技术文件编写的人,他们考虑制定检定方法首先要考虑的就是遵法守规,在遵法守规的基础上再去做技术工作,这恐怕就是与某些基层企业计量人员在法制计量概念上的差别所在吧!对于JJG2057-2006平面角计量检定系统表的法规严肃性可能某些人了解的并不深,本人在这里再谈一点题外话。大家熟知的非整度数正多面棱体(17面、23面),在长达10几年的时间里未能写入平面角计量检定系统表,即使现在被写入了系统表,但在检定仪器时出现争执,做为仲裁的标准器依然是整度数正多面棱体(12面、24面、36面等)。以及非钢制量块历经N十年至今不能被写入量块计量检定系统表,清楚的表明了检定系统表法律地位的重要性和严肃性,所以JJG70-2004规程只能在JJG2057-2006框架下来具体细化,而绝不会像某版主那样突破检定系统表、规程来信口开河的瞎讲一气。

       对于某版主所讲的根据JJF1094的规定:“角度偏差允许值MPEV=30″的被检测量设备,使用测量不确定度U≤10″的检定/校准方法就是值得采信的,就是满足规定计量要求的方法”,本人要指出,上面蓝色字体的文字并非JJF1094的原文引用,是其自己的说辞,毕竟JJF1094的编写也要遵法(计量法)守规(相关规程、规范),并希望某版主今后不要将自己的文字责任上栽赃规范、下推卸他人,这样的学风确实让人厌恶。

       至于某版主激将的要求本人将“观点及其理论根据或实践实例........明示给量友们”,应该讲,除去被删的帖子,自己在本主题版块是发帖最多的一个,大家可以去看,本人的帖子中主要的技术观点都讲得很清楚了,莫非某版主非要本人将JJG2057-2006、JJG70-2004全文读给大家来听?因为自己不可能像某版主那样,突破法律法规信口开河瞎讲一气,在遵法守规方面,本人一直是恪守底线的,与某版主根本不是一路人!

       帖子写到这里,已经够长了。某版主在被推荐帖子中“专业性的错误”,此次就不去谈了,如果本人被删帖子不能恢复,那本人会在下帖中续谈。
admin 发表于 2015-6-27 22:33:31 | 显示全部楼层
论坛环境需要你我共同维护,你如果只谈技术,非常欢迎,如果攻击个人,不好意思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5-6-28 01:09:2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规矩湾锦苑 于 2015-6-28 01:34 编辑

  让我们对10楼某专家至死不改的攻击性习气和语言放到一旁不要理睬,我仅针对其尚存的一点技术气息加以剥析。
  我认为只要是谈技术,帖子并不怕长,怕的是攻击性语言太多。某专家10楼帖子翻来覆去一句话,无非是我的建议违反了检定系统。10楼提到了JJG2057-2006平面角计量检定系统表中,角度块检定装置的位置为三等,角度块的位置为四等,此话不假。但作为几何量计量知名专家并没有仔细看检定系统,没看到角度块有三个等别,其MPEV分别是3″、10″、30″,用于划分等别的测量方法不确定度U分别是1″、3″、10″。检定系统规定的角度块检定方法为不确定度U=1″的“直接测量”法,使用的是MPEV≤2″的“三等测角标准装置”。用它检定允差3″、10″的角度块,人们无话可说。但不知某专家想过没有,既然检定允差3″的角度块可以使用MPEV≤2″的测角标准装置,检定允差30″的角度块连使用测量不确定度U≤10″的校准方法却不允许了吗?如果检定允差30″的角度块也使用MPEV≤2″的测角标准装置,某专家不认为是过于奢侈吗?
  “校准”是量值溯源的另一种方法,它并不是由上而下逐级进行的计量检定,校准溯源的原理就是根据被测参数的允差按1/3原则一步步导出校准所用的测量设备的计量要求。现在的被测参数允差30″,根据JJG2057规定,使用不确定度U≤10″的检定方法即可,根据JJF1094的规定也还是这个结果,所有相关规范都是一致的,并无矛盾。纵观平面角检定系统图,许多溯源链的上下级不确定度大小关系是1/2关系,1/3不会比1/2大吧,建议某专家评定一下用分度值不大于0.001mm的指示器、200mm正弦尺、4等量块和平板等组合的角度测量方法不确定度是不是<10″。当然某专家对于符合计量学基本原理的方法历来是“厌恶”的,对计量学的新发展、新理论、新方法、新概念更是嫉恶如仇,对讽刺挖苦和漫骂却一贯情有独钟,我们也只能由其去吧。
  顺便提一句,我说过“采用满足准确度要求的数显分度头或其它圆分度器件进行检定”是规程的原文,我一字未改,但从未说过“角度偏差允许值MPEV=30″的被检测量设备,使用测量不确定度U≤10″的检定/校准方法就是值得采信的,就是满足规定计量要求的方法”是仅JJF094的原文,作为谈所有测量设备的评价方法的JJF1094也不可能限制数据10″、30″,但U≤MPEV/3是JJF1094的精髓,MPEV=30″,则检定方法的不确定度U≤10″是人人都可以用其规定的判别式计算出来的。
老是 发表于 2015-6-28 07:27:56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老师们,我拜读了您们的帖子,还是支持规矩湾老师,提点个人看法哈。我觉得ydq老师提出的角度快遵循“计量检定系统表”,过于死板了,检定系统应该没有强制性吧?难道所有新设备新工艺它都能反映出来?规矩老师说的JJF1094的U≤MPEV/3才是计量检测方法满足要求、又经济实用的确定原则好不好!很多标准、方法还是看问题的原理好,只纠结于某时的“规定”、“法制”,不一定合理,何况又不是“宪法”级别的规定。
老是 发表于 2015-6-28 07:29:48 | 显示全部楼层
欢迎老师专家们指正、批评!我的帖子没有太多条例的引用,今天上班,没有时间去查了,积累也很浅哈,欢迎批评!
老是 发表于 2015-6-28 07:47:4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老是 于 2015-6-28 08:19 编辑

老师们帮我看看这个问题,附图是两个圆柱主视图,一个瘦长上面加工有标准英制M螺纹(轴线为A)。一个矮胖(顶面为B)。用三坐标采点后发现以线A为基准,求面B对A的垂直度结果0.2;以面B为基准,求线A对面B的垂直度结果0.1,请问这2倍关系是巧合还是必然?因为之前有过类似情况,面对线的垂直度差不多是线对面的两倍。听说机械手册里说面对线就是大于线对面?

附图,简图

附图,简图
ydq 发表于 2015-6-28 09:14:55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大家应该可以看清为什么推荐某版主的帖子是一个错误的导向或示范的后果了:

        “遵循“计量检定系统表”,过于死板了”;

        “检定系统应该没有强制性吧?”;

         “纠结于某时的“规定”、“法制”,不一定合理,何况又不是“宪法”级别的规定”

       上述言论应该就是某版主信口开河、瞎讲一气、蓄意误导所带来的“共同讨论的参考价值”了。
斤斤计较 发表于 2015-6-28 10:26:37 | 显示全部楼层
ydq 发表于 2015-6-28 09:14
呵呵!大家应该可以看清为什么推荐某版主的帖子是一个错误的导向或示范的后果了:

        “遵循 ...

老师你可以看看量块的系统表和量块目前的检定规程
冲突之大导致很多人迷茫

一个问题的探讨一定要有对错吗?你觉的版主说的不对,你可以一笑了之帮助更多的会员发的新问题,而不是一味在一个狭小的文章里纠结。
ydq 发表于 2015-6-28 10:48:03 | 显示全部楼层
斤斤计较 发表于 2015-6-28 10:26
老师你可以看看量块的系统表和量块目前的检定规程
冲突之大导致很多人迷茫

       你的建议不错,那就“一笑了之”吧。

       对于“量块的系统表和量块目前的检定规程”“冲突”,由于不是自己从事的专业项目,也不甚熟悉,当然也就不好像某些人那样信口开河瞎讲一气了。请谅解。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5-6-28 11:59:05 | 显示全部楼层
  检定系统是检定工作要遵循的原则,但计量科学和其它科学一样是不断发展的,正如17楼所说检定系统跟不上测量设备品种和准确度的不断发展是随处可见的,量块的系统表和量块目前的检定规程冲突之大就是案例之一。14楼讲“JJF1094的U≤MPEV/3才是计量检测方法满足要求、又经济实用的确定原则”是完全正确的,检定系统的设计、溯源系统的设计、检定规程的编制、校准规范的编制、计量器具型式评价等各项活动都必须遵循U≤MPEV/3的原则,在这个大原则和基本原则基础上,结合被检定、校准和评价的对象实际情况做适当微调,例如量块检定按1/2,压力表检定按1/4等设计了传递系统和编制了检定规程。
  也许某专家不认为用来检定MPEV=3″角度块的计量标准去检MPEV=30″的角度块是一种奢侈,但多数人认为用来检验工件允差0.03mm的仪器用于检验允差0.30mm的工件的确是一种奢侈,因为检验允差0.30mm尺寸使用分度值0.02mm的卡尺已经足够。同样的,检定允差仅30″的角度块与检定允差高达3″的角度块,使用不同的计量标准是完全合理的,是符合JJF1094的规定,也符合平面角检定系统中的规定,图表中已经明确指出被检角度块有三种准确度要求。检定方法的不确定度也有相对应的三种规定,检定允差3″的角度块不确定度为1″,检定允差30″的角度块不确定度就规定为10″,但某专家就是视而不见或不愿意看见,也就只能找个借口攻击他人“信口开河、瞎讲一气”了,明眼人一看就知道信口开河和瞎讲一气的人是谁,其实攻击他人的人只不过正在“此地无银三百两”罢了。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5-6-28 12:38:4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是 发表于 2015-6-28 07:47
老师们帮我看看这个问题,附图是两个圆柱主视图,一个瘦长上面加工有标准英制M螺纹(轴线为A)。一个矮胖( ...

  对15楼垂直度误差检测的答复:
  15楼案例是线对面的垂直度与面对线的垂直度之分。前者基准要素是平面,被测要素是轴心线;后者基准要素是轴心线,被测要素是平面。位置误差的共同要求是以基准要素和理论正确尺寸为评定基准,包容被测实际要素的最小包容区全宽,被测实际要素的大小将严重影响位置误差的大小。垂直度误差的理论正确尺寸是90°,以基准要素和理论正确尺寸90°建立评定基准,用平行于评定基准的几何要素包容被测实际要素,使包容区为最小,则包容区的宽度或直径就是被测实际要素的垂直度误差。
  可以打开GBT1958-2004《形位公差 检测规定》的表A.9给出的“垂直度误差检测方案”,其中方案1-5是“面对线”的垂直度检测方案,正是15楼B对A的垂直度检测;方案3-1“线对面”的垂直度检测方案,正是15楼A对B的垂直度检测,只不过B是下平面而非上平面,但计算方法完全相同。比较一下方案1-5测量过程的描述和方案3-1的计算公式,“线对面”的计算公式除了多出一个直径大小不一产生的影响外,其它并无差异。因此,严格来说线与面的长度如果相同,两种垂直度误差的大小也会相同,线与面的长度如果不同,两种垂直度误差也就不同。计算中一定要要注意L1/L2的含义,L1是被测要素的标称长度,L2是读取两点“差值”时的两点实际距离。因此不存在所说的线对面与面对线垂直度误差之间必然存在着的2倍关系。
老是 发表于 2015-6-28 13:03:35 | 显示全部楼层
哈哈,我查了计量法,第十条计量检定必须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进行。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必须按计量检定系统表。我确实不清楚这点,大家见笑了。ydq老师都懒得反驳我这个层次了,呵呵,没关系,我继续学习,老师们多多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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