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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动态]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校准服务备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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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专员 发表于 2015-10-8 11:28: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新闻专员 于 2015-10-8 11:36 编辑

粤质监〔2015〕63号
  广东省质监局关于印发《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校准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质监局,深圳市、顺德区市场监管局,省计量院:

为规范我省计量校准服务备案工作,省局制定了《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校准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质监局 2015年9月10日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校准服务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计量校准服务备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办法》、《计量标准考核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开展计量校准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称计量校准机构),应当建立相关的经国家或者本省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最高计量标准,并向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监局)备案。


第三条 省质监局负责全省计量校准服务备案工作,监督和指导下级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对计量校准服务是否符合《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实施监督管理。

市、县(区)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计量校准服务是否符合《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各级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大对计量校准相关法律法规的宣贯力度,督促和引导计量校准机构依法备案,促进社会加强对计量校准服务活动的监督。


第五条 开展计量校准服务并向省质监局备案的,应当提交以下备案材料一式一份:

(一)《计量校准机构备案表》(格式见附件1,含电子版本);

(二)企业或事业单位的法人证明文件或者营业执照原件(核对后退回)及复印件;

(三)有效期内的最高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原件(核对后退回)及复印件;

(四)承诺书(格式见附件2);

(五)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亲自办理的,需提交本人身份证原件(核对后退回)及签名的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交加盖申请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名的授权书原件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核对后退回)及签名的复印件。


第六条 省质监局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形式合法的,出具备案回执,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格式见附件3);对材料不齐全或者形式不合法的,一次性告知其所需补充或者更正的材料。


第七条 依法备案的计量校准机构新增或者更换最高计量标准的,应当于领取新的计量标准考核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省质监局提交《计量校准机构主要信息变更备案表》(格式见附件4);封存或者撤销计量标准的,应当提交书面说明。省质监局应当公布变更后的机构信息,撤销计量标准的,发证机关还应当收回计量标准考核证书。


第八条 计量校准机构应当依照《计量标准考核规范》(JJF1033)对其用于计量校准的计量标准器具进行考核,确认计量标准器具的使用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 计量校准机构应当参加由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能力验证或量值比对活动,每项最高计量标准在其有效期内应当至少参加一次。


第十条 各级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计量校准服务的监督;引导计量校准委托人主动查询被委托人的计量校准能力及范围,自觉抵制未依法备案开展计量校准服务的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 计量校准机构转委托计量校准业务的,接受转委托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计量校准能力及范围,并依法备案。


第十二条 计量校准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10日前向主持计量标准考核的计量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上一年度计量标准运行情况和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 省质监局应当建立计量校准机构备案信息发布平台,及时发布计量校准机构备案相关信息(含机构备案信息、机构变更备案信息和取消备案信息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掌握广东省质监局公布的计量校准机构备案信息,并对备案的计量校准机构逐一建立日常管理档案。


第十四条 市、县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对本辖区计量校准机构开展定期监督检查和不定期监督抽查,并依法处理下列情况:

(一)计量校准机构的最高计量标准不能持续保持考核时的条件的,可根据《行政许可法》和《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9号)第六十一条等有关规定处理。计量校准机构计量标准考核证书被依法撤销的,作出撤销决定的质监部门应当提请省质监局及时更新该机构备案相关信息或者公告取消其备案;

(二)未依法备案的,督促和引导其依法备案;   

(三)计量标准器具的使用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的条件的,责令其改正;

(四)存在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依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处理:

1.未依法取得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或者使用超过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限的计量标准开展计量校准服务的;

2.未经委托人同意转委托承接的计量校准业务的;

3.伪造数据,出具虚假的计量校准报告的。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5年1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附件:

1.计量校准机构备案表      

2.承诺书      

3.广东省计量校准机构备案情况公告      

4.计量校准机构主要信息变更备案表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校准服务备案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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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xjliuzi 发表于 2015-10-8 12:03:15 | 显示全部楼层
ZJSP30-2014-0003关于印发《浙江省计量校准机构依法监管实施意见》的通知



ZJSP30-2014-0003

                                                    浙质量发〔2014〕24号



                   关于印发《浙江省计量校准机构依法监管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省计量科学研究院,各有关单位:
     经省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将《浙江省计量校准机构依法监管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4年2月19日
                                     浙江省计量校准机构依法监管实施意见

    为依法开展对我省计量校准机构的有效监管,规范其计量校准行为,促进我省计量校准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现就我省计量校准机构建立计量标准、备案、监管等事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计量标准考核
    (一)受理。
    1、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中央直属企事业单位派驻本省的机构用于对社会提供计量校准服务的各项计量标准,可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考核,也可向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考核;外省企、事业单位派驻本省的机构向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考核。
    2、除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外,省内机构建立的用于向社会提供计量校准服务的各项计量标准,向其工商登记机关或者事业单位登记机关同级的质监部门申请考核。
    (二)考核。
    受理申请的质监部门应依照《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计量标准考核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72号令)和《计量标准考核规范》(JJF1033)的规定实施计量标准考核。
    二、备案
    (一)备案对象。
    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向社会提供计量校准服务的机构(含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均需申请计量校准机构备案。
    (二)备案程序。
    1、申请。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工商或事业单位登记的计量校准机构(以下简称省内机构)在首次承接计量校准业务前,报其工商或事业单位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质监局备案;省外计量校准机构到本省行政区域内承接计量校准业务的,报省质监局备案。申请备案需提交以下材料:
    (1)《计量校准机构备案(复审)申请书》(见附件1);
    (2)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非独立法人单位需提供法人授权文件);
    (3)与所开展计量校准项目相对应的、有效的计量标准考核证书;
    (4)计量校准从业人员资质证书(一级或二级注册计量师注册证书、或计量检定员证书,每个项目不少于2人)、劳动合同、养老保险交纳证明。其中:计量校准机构至少具备1名以上一级或二级注册计量师资质人员;
    (5)机构技术负责人、报告签字人(均须在法定退休年龄内)的资历证书(中级以上工程技术系列职称证书)、劳动合同、养老保险交纳证明;
    (6)机构建立的与其规模、业务类型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保证文件;
    (7)固定工作场所的(所有权证或合法使用文件)证明;
    (8)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2 、 备案、公布。负责接收备案的质监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机构备案申请材料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向申请机构颁发《计量校准机构备案证书》(见附件2),并赋予机构备案号(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编号为:[20××]浙量校(地区简称)F×××号;非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编号为:[20××]浙量校(地区简称)S×××号),备案有效期为4年;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
    接受备案的质监部门应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向社会公布前一个季度计量校准机构备案的相关信息,并向省局报送。
    若发现申请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备案证书的,原准予备案的质监部门应当予以撤销。
    3、备案复审。备案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计量校准机构应向原备案的质监部门申请备案复审,复审申请程序与首次备案申请程序相同。复审时,除提交首次申请备案材料外,还需提交:
    (1)原《计量校准机构备案证书》(原件);
    (2)连续4年有效的计量标准器量值溯源证书;
    (3)机构管理体系运行、能力比对、人员及环境设施等情况报告。
    经审核符合要求的,换发新的备案证书,原备案号不变。若机构未在规定的有效期内申请复审并换发新的备案证书,原备案证书自动失效。
    4、备案内容变更。计量校准机构的备案内容在备案证书有效期内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备案的质监部门申请备案内容变更。变更内容包括:机构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报告签字人变更、注册地址或实验室地址变更、计量校准项目变更(新增、减少)、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变更或新增。变更申请受理程序与备案申请受理程序相同。申请备案内容变更需提交以下材料:
    (1)《计量校准机构备案内容变更申请表》(见附件3);
    (2)《计量校准机构备案证书》(原件);
    (3)变更证明文件:
    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变更:变更前后的法人证书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有关部门同意变更的证明文件;
    机构技术负责人、报告签字人变更:人员变更的相应证明文件;
    注册地址或实验室地址变更:法人证书或法人授权文件、固定工作场所的所有权证或合法使用证明;
    计量校准项目变更(新增、减少):《计量标准一览表》和《计量校准项目一览表》;
    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变更或新增:变更或新增的《计量标准考核证书》。
    经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办理备案变更,原机构备案号和证书有效期不变。
    三、管理要求
    1、贯彻简政便民,实施有效监管。计量校准机构经首次备案后,即可在全省范围依法开展校准业务,在有效期内不需再行备案。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经备案的计量校准项目不受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计量授权证书的区域限制,但其建立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在授权区域之外开展计量校准,不再具有统一本地区量值、实施计量监督等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所具有的法律效力。
    2、加强计量校准相关技术规范的制定工作。省质监局将根据我省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有计划、有重点地制订一批我省开展计量校准所需的浙江省地方计量技术规范;鼓励各类计量校准机构申请承担相关计量校准项目浙江省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的起草任务,经批准后可由该机构牵头负责起草,由省质监局审查批准后予以发布实施。
    3、建立计量校准机构的年度报告制度。各类计量校准机构在每年12月15日前应向向负责备案的质监部门报送计量校准机构年度自查报告(见附件4),并自觉接受质监部门组织的检查,参加质监部门组织的能力验证、比对等工作。
    4、建立定期、不定期监督检查制度。各级质监部门要按计划对辖区内的计量校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伪造数据,出具虚假校准报告等《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禁止性行为,督促计量校准机构加强自身管理,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不断提高自身管理水平和技术能力。
    5、建立定期能力验证制度。各级质监部门应采取量值比对、盲样检测和测量过程控制等方式,对各类计量校准机构的有效期内的计量标准进行监督管理。不定期地组织计量校准机构进行比对,并对比对结果进行总结分析、通报,以提高计量校准机构的量值保证能力。
    6、建立违法违规黑名单公布制度,提高服务和监督的社会参与度。各级质监部门要公开计量校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举报受理途径,对投诉举报要及时予以处理;要加强协调配合、及时沟通信息,形成监管合力;对于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进行查处,并列入黑名单,对于情节严重的计量校准机构要及时向社会公开曝光。
对计量校准机构各类计量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将从2014年6月1日开始,对于该日期之前发现的计量校准机构的不规范行为应以教育和督导为主。

    附件:1、计量校准机构备案(复审)申请书
    2、计量校准机构备案证书
    3、计量校准机构备案内容变更申请表
    4、计量校准机构年度自查报告



抄送:国家质检总局计量司。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 2014年2月28日印发


【附件】附件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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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附件2.doc

43 KB, 下载次数: 155

【附件】附件3.doc

34.5 KB, 下载次数: 140

【附件】附件4.doc

64.5 KB, 下载次数: 140

fxjliuzi 发表于 2015-10-8 12:03:39 | 显示全部楼层
浙质量发〔2014〕24号


关于印发《浙江省计量校准机构依法监管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省计量科学研究院,各有关单位:
     经省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将《浙江省计量校准机构依法监管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4年2月19日

浙江省计量校准机构依法监管实施意见


    为依法开展对我省计量校准机构的有效监管,规范其计量校准行为,促进我省计量校准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现就我省计量校准机构建立计量标准、备案、监管等事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计量标准考核
    (一)受理。
    1、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中央直属企事业单位派驻本省的机构用于对社会提供计量校准服务的各项计量标准,可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考核,也可向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考核;外省企、事业单位派驻本省的机构向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考核。
    2、除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外,省内机构建立的用于向社会提供计量校准服务的各项计量标准,向其工商登记机关或者事业单位登记机关同级的质监部门申请考核。
    (二)考核。
    受理申请的质监部门应依照《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计量标准考核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72号令)和《计量标准考核规范》(JJF1033)的规定实施计量标准考核。
    二、备案
    (一)备案对象。
    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向社会提供计量校准服务的机构(含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均需申请计量校准机构备案。
    (二)备案程序。
    1、申请。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工商或事业单位登记的计量校准机构(以下简称省内机构)在首次承接计量校准业务前,报其工商或事业单位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质监局备案;省外计量校准机构到本省行政区域内承接计量校准业务的,报省质监局备案。申请备案需提交以下材料:
    (1)《计量校准机构备案(复审)申请书》(见附件1);
    (2)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非独立法人单位需提供法人授权文件);
    (3)与所开展计量校准项目相对应的、有效的计量标准考核证书;
    (4)计量校准从业人员资质证书(一级或二级注册计量师注册证书、或计量检定员证书,每个项目不少于2人)、劳动合同、养老保险交纳证明。其中:计量校准机构至少具备1名以上一级或二级注册计量师资质人员;
    (5)机构技术负责人、报告签字人(均须在法定退休年龄内)的资历证书(中级以上工程技术系列职称证书)、劳动合同、养老保险交纳证明;
    (6)机构建立的与其规模、业务类型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保证文件;
    (7)固定工作场所的(所有权证或合法使用文件)证明;
    (8)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2 、 备案、公布。负责接收备案的质监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机构备案申请材料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向申请机构颁发《计量校准机构备案证书》(见附件2),并赋予机构备案号(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编号为:[20××]浙量校(地区简称)F×××号;非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编号为:[20××]浙量校(地区简称)S×××号),备案有效期为4年;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
    接受备案的质监部门应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向社会公布前一个季度计量校准机构备案的相关信息,并向省局报送。
    若发现申请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备案证书的,原准予备案的质监部门应当予以撤销。
    3、备案复审。备案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计量校准机构应向原备案的质监部门申请备案复审,复审申请程序与首次备案申请程序相同。复审时,除提交首次申请备案材料外,还需提交:
    (1)原《计量校准机构备案证书》(原件);
    (2)连续4年有效的计量标准器量值溯源证书;
    (3)机构管理体系运行、能力比对、人员及环境设施等情况报告。
    经审核符合要求的,换发新的备案证书,原备案号不变。若机构未在规定的有效期内申请复审并换发新的备案证书,原备案证书自动失效。
    4、备案内容变更。计量校准机构的备案内容在备案证书有效期内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备案的质监部门申请备案内容变更。变更内容包括:机构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报告签字人变更、注册地址或实验室地址变更、计量校准项目变更(新增、减少)、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变更或新增。变更申请受理程序与备案申请受理程序相同。申请备案内容变更需提交以下材料:
    (1)《计量校准机构备案内容变更申请表》(见附件3);
    (2)《计量校准机构备案证书》(原件);
    (3)变更证明文件:
    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变更:变更前后的法人证书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有关部门同意变更的证明文件;
    机构技术负责人、报告签字人变更:人员变更的相应证明文件;
    注册地址或实验室地址变更:法人证书或法人授权文件、固定工作场所的所有权证或合法使用证明;
    计量校准项目变更(新增、减少):《计量标准一览表》和《计量校准项目一览表》;
    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变更或新增:变更或新增的《计量标准考核证书》。
    经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办理备案变更,原机构备案号和证书有效期不变。
    三、管理要求
    1、贯彻简政便民,实施有效监管。计量校准机构经首次备案后,即可在全省范围依法开展校准业务,在有效期内不需再行备案。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经备案的计量校准项目不受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计量授权证书的区域限制,但其建立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在授权区域之外开展计量校准,不再具有统一本地区量值、实施计量监督等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所具有的法律效力。
    2、加强计量校准相关技术规范的制定工作。省质监局将根据我省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有计划、有重点地制订一批我省开展计量校准所需的浙江省地方计量技术规范;鼓励各类计量校准机构申请承担相关计量校准项目浙江省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的起草任务,经批准后可由该机构牵头负责起草,由省质监局审查批准后予以发布实施。
    3、建立计量校准机构的年度报告制度。各类计量校准机构在每年12月15日前应向向负责备案的质监部门报送计量校准机构年度自查报告(见附件4),并自觉接受质监部门组织的检查,参加质监部门组织的能力验证、比对等工作。
    4、建立定期、不定期监督检查制度。各级质监部门要按计划对辖区内的计量校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伪造数据,出具虚假校准报告等《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禁止性行为,督促计量校准机构加强自身管理,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不断提高自身管理水平和技术能力。
    5、建立定期能力验证制度。各级质监部门应采取量值比对、盲样检测和测量过程控制等方式,对各类计量校准机构的有效期内的计量标准进行监督管理。不定期地组织计量校准机构进行比对,并对比对结果进行总结分析、通报,以提高计量校准机构的量值保证能力。
    6、建立违法违规黑名单公布制度,提高服务和监督的社会参与度。各级质监部门要公开计量校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举报受理途径,对投诉举报要及时予以处理;要加强协调配合、及时沟通信息,形成监管合力;对于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进行查处,并列入黑名单,对于情节严重的计量校准机构要及时向社会公开曝光。
对计量校准机构各类计量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将从2014年6月1日开始,对于该日期之前发现的计量校准机构的不规范行为应以教育和督导为主。

    附件:1、计量校准机构备案(复审)申请书
    2、计量校准机构备案证书
    3、计量校准机构备案内容变更申请表
    4、计量校准机构年度自查报告


抄送:国家质检总局计量司。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 2014年2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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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xjliuzi 发表于 2015-10-8 12:05:26 | 显示全部楼层
比较一下,看看差异多大。
horizen99 发表于 2015-10-8 20:46:56 | 显示全部楼层
浙江卡的比较严,要建标和注册计量师
死疼疼 发表于 2015-10-9 10:16:26 | 显示全部楼层
广东也需要建标吧,并且层次更高,省级以上建标考核!

第二条 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开展计量校准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称计量校准机构),应当建立相关的经国家或者本省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最高计量标准,并向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监局)备案。
hblgs2004 发表于 2015-10-10 08:31:34 | 显示全部楼层
死疼疼 发表于 2015-10-9 10:16
广东也需要建标吧,并且层次更高,省级以上建标考核!

第二条 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开展计量校准服务的企业 ...

是不是以后建标一定要向省院申请呀,市县没有建标权利了吗?
ZX0750 发表于 2015-10-10 19:09:01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要管管了,实在是太乱了
沧海桑田大 发表于 2015-10-12 16:26:30 | 显示全部楼层
计量法征求意见也要求校准建标,校准依据是规程或校准规范的建标合情理。依据非规程或校准规范的,再要求建标不合适吧。
daadong 发表于 2015-10-14 09:02:59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条 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开展计量校准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称计量校准机构),应当建立相关的经国家或者本省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最高计量标准,并向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监局)备案。
    那外省省级考核的最高计量标准呢?
majiewuming 发表于 2015-10-14 09:22:20 | 显示全部楼层
hblgs2004 发表于 2015-10-10 08:31
是不是以后建标一定要向省院申请呀,市县没有建标权利了吗?

建标好像只能是省院
majiewuming 发表于 2015-10-14 09:23:20 | 显示全部楼层
daadong 发表于 2015-10-14 09:02
第二条 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开展计量校准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称计量校准机构),应当建立相关的经 ...

是不是外省的建标在广东省院备案就可以了?这个需要明确,哪里有这样的文件
edger 发表于 2015-10-15 10:58:57 | 显示全部楼层
有了计量授权的实验室肯定没问题了
死疼疼 发表于 2015-10-18 16:20:58 | 显示全部楼层
majiewuming 发表于 2015-10-14 09:22
建标好像只能是省院

这个现行计量法律法规有具体专门规定,
是依据不同情况而定的,
如企业建标,只对内开展检测,有具体要求,
在县级注册的企业,县质监局就可考核建标!
专业的对外开展检定、校准检测机构也有具体规定,
这类检测机构需要由省级以上质监局建标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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