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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物质称重按发货方还是收货方计量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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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16 12:16: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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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题。

我单位用于外购物质称重的火车磅,每年都经过国家检定合格的。最近与发货方产生计量异议,对方认为我们的称重偏轻了,要求按对方的称重结果结算——对方的火车磅也是通过了国家检定合格的。我方怀疑可能是运输过程中被盗或者其它什么原因。请问这种情况下应该按哪一方的称重结果为准?按发货方还是收货方的?如果有相关国家规定,敬请指出出处或给个链接;如果没有能有个切实可行的、比较通用的解决方法也好,非常感谢!
发表于 2015-11-16 13:36:04 | 显示全部楼层
那要看具体差多少,也有可能是一方正误差、一方负误差,但都是在允许误差范围内的,最好有检定的数据
hblgs2004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15-11-16 15:54:06 | 显示全部楼层
供需双方过磅有异议时我们是这样解决的,到第三方称量哪一方超差第三方费用由哪一方出
发表于 2015-11-16 16:27:34 | 显示全部楼层
应在合同中专列计量交接条款及出现争议处理条款
发表于 2015-11-16 17:08:41 | 显示全部楼层
合同,看合同。我们一般是派人到收货地看货物有无被盗或包装破损情况。如果有就找押运,如果没有就按合同。如果你们不止发一车货就看其它是不是也有磅差,如果都有磅差就可能是一方的计量有问题
发表于 2015-11-17 09:42:0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nissi 于 2015-11-17 09:43 编辑

一般来说以收件方出具的结果为准。
收件方发现短少,可以拒收;但若签收之后发现短少,那是他们检查失职,原则上收件方自负短少之责。
收件方拒收后,发件方要有足够的证据来证明发送未短少,若无法证明,或退货,或补数,是发件方失职;若发件方也有足够的证据来证明其发件数量质量均未短少,则短少部分可由发件方追责运输方,由运输方承担短少的补偿。
当然这个方案也尽在收发件双方的证据(数据报告)都是具有公信力的条件下。既然少了,收发件都有足够的证明说秤没问题,那就只剩下运输问题了。。
这个问题如果较真到计量数据问题,结果都可能是蛮难堪的,建议和谈吧。。

这是我在一次老板级对话中摘录的方案,当然楼主问是那个法律的还是建议找律师咨询哈。。
发表于 2015-11-18 19:12:0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以前受理过类似的纠纷,只是不是轨道衡而是小吨位衡器。本地企业和外地供货商就材料的称重数据发生纠纷,供货商来人清点铝锭数量,和发货单一致。我们去了现场做仲裁检定,本地企业的衡器是合格的,而且重新称量了该批铝锭,称重数据和第一次没有差异,我们建议供货方回去后找当地计量院复查企业使用的电子吊秤,后来得知,该电子吊秤传感器损坏。(纠纷期间有企业和我们之间一些很搞笑的事情,处理后企业对我们的态度一直都非常友好了)
因为楼主企业使用的是轨道衡,申请仲裁检定估计比较麻烦,建议你们和供货商好好沟通,使用汽车衡重新称量该批物料;在称量物料前,先找当地计量所对汽车衡进行计量检定(满量程调试标定检定汽车衡的成本很高,所以这台汽车衡的最大称量最好不超过60吨,最好要求计量所携带满量程砝码到现场检定),双方对计量检定结果无异议后再重新称量该批物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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