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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毒水壶”引关注 江苏质监局:不便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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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专员 发表于 2016-3-31 09:55: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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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水壶”事件中风险监测报告的检测方、发布方——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核心提示丨自本报3月25日连续刊发针对网传“毒水壶”事件的系列报道后,广大读者对于“毒水壶”事件的关注持续升温。昨日,大河报记者赶赴江苏南京,对“毒水壶”事件中风险监测报告的检测方、发布方——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以下简称江苏省质检院)、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江苏省质监局)进行采访,并就读者关心的四个问题进行询问。昨日傍晚,大河报记者最终接到来自江苏省质监局“对此事不便回应”的最终回复。
  事件回顾
  今年3月17日,江苏省质监局在其官方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一栏中发布了一份名为“2016年电水壶产品风险监测质量分析报告”(下简称电水壶风险监测报告)的政府信息公开文件,后经各类媒体报道、转发,最终在网络中引发了一场沸沸扬扬的“毒水壶”事件。自本月25日起,《大河报》针对此事分别以《这种壶烧水能把人喝傻?唬你的》《“毒水壶”变身记》等为题,连续三日对“毒水壶”事件进行报道,并引发了读者对此事的强烈关注。
  “毒水壶”事件,四个问题关注度较高——
  1.有读者指出,基于此次风险监测所采取的“乙酸实验”,可能造成析出的重金属元素并非只有“锰”,为何在这份报告中,检测方只关注到了“锰”的析出,而忽略了较之“锰”而言对人体危害性更高的“镍”、“镉”等元素的析出情况。
  2.针对检测人员先期对最终的“电水壶风险监测报告”中,略去了一份名为“JY/T015-1996《感耦等离子体原子发射光谱方法通则》”的回应,有读者指出,在同日由江苏省质监局发布的另一份“2016年料理机、豆浆机产品风险监测质量分析报告”中,关于“锰析出”的检测项却明确标注有该《通则》,且有读者质疑,究竟是何原因,让最终的报告“遗漏”了一项事关“检测方法是否适用”的检测说明。
  3.作为权威发布的政府公开信息,在已被质疑存在部分关键信息未予披露之后,江苏省质监局是否应当对此则检测报告作出修改,补充更为详实的检测信息重新发布。
  4.作为“毒水壶”事件原始信息的发布方,江苏省质监局如何看待由一份检测报告所引发的“毒水壶”事件。事件至此所引发的风波,是否有违信息发布时的“初心”。
  有关部门:不便回应,一切以“风险监测报告”为准
  昨日凌晨,带着读者所关心的问题,大河报记者前往南京对此事进行继续采访。到达南京后,记者首先来到江苏省质检院进行采访,但该单位工作人员以“采访需经上级单位(江苏省质监局)同意”为由,拒绝了记者的采访。随后,大河报记者又赶往江苏省质监局进行采访。当日下午,记者走进该局办公室时,相关负责人正在对《大河报》刊发的“毒水壶”事件先前的报道进行查阅。与此同时,该负责人称,他们了解到此事引发了不少媒体的关注,包括新华社在内的新闻单位也已就此事对该局提出了采访要求。在该负责人办公室,记者见到了一份3月28日出版的《扬子晚报》,这家江苏当地的媒体也对此事进行了报道。
  后续采访中,该负责人表示自己并非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将记者提出的问题记录下来并向领导请示。随后,大河报记者以书面形式,将上述四个问题对江苏省质监局进行询问。但经过数小时等待,该负责人拨打记者电话表示,经领导研究,基于此事件已经被中央电视台等媒体进行报道,江苏省质监局不便对此事进行更多的回应,一切以该局此前发布的“电水壶风险监测报告”的表述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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