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论坛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搜索
12
返回列表 发新帖

压力表检定周期

[复制链接]
ycw0123 发表于 2016-9-26 15:42:52 | 显示全部楼层
JJG52-2013 第七页 7.5 检定周期
压力表的检定周期可根据使用环境及使用频繁程度确定,一般不超过6个月。
原文这样写的。希望对你有用
zc110cn 发表于 2016-9-29 16:40:55 | 显示全部楼层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6-5-10 13:59
  “一般情况”是指“特殊情况除外”的情况,JJG 52的5.5条规定“压力表的检定周期一般不超过半年”,意 ...

C类合格标签没有有效期,标签格式有吗?我学习学习
hlm350521 发表于 2016-9-29 17:30:39 | 显示全部楼层
强检肯定是半年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6-9-29 22:27:5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规矩湾锦苑 于 2016-9-29 22:46 编辑

  国家早在1999年就规定:
   一、企业使用的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由企业根据计量器具的实际使用情况,本着科学、经济和量值准确的原则自行确定。
     二、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检定方式,由企业根据生产和科研的需要,可以自行决定在本单位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测试,任何单位不得干涉。
  时至如今国家给企业解除束缚的力度更大,包括企业建立最高计量标准在计量标准考核时不再考核有没有政府计量主管部门颁发的检定员证,只要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自己颁发检定上岗资格证明即可。现在仍然强调非强制检定的周期必须是检定规程的规定是毫无意义的,现在企业计量标准考核仅仅因为没有检定员证不能通过也是违反国家规定的。
  国家的政策把非强制检定靠向计量校准的趋势是越来越明显的,企业建立了测量管理体系的也从来都把非强制检定视为校准,只认可其给出的数据,而不承认其合格结论。这种签发有所谓的检定合格证的非强检计量器具,都必须由企业自己的计量确认员确认其合格与否,并重新签发计量确认合格标识才允许现场测量活动使用,否则即便有检定机构签发的检定合格证也坚决禁止用于测量活动,使用无计量确认合格标识,而凭检定合格证使用测量设备的将受到企业相关计量管理制度的处置和制裁,测量管理体系的外审和内审也将开具“不符合项报告”要求责任单位查找原因制定纠正措施加以改进。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6-9-29 22:34:06 | 显示全部楼层
zc110cn 发表于 2016-9-29 16:40
C类合格标签没有有效期,标签格式有吗?我学习学习

  根据你的提问可知你们有C类合格标签,只不过其上面印有有效期。没有有效期的C类合格标签格式很简单,就把“有效期”三个字改为“确认日期”,其它的均保持原样即可。
路云 发表于 2016-10-8 19:18:00 | 显示全部楼层

1999年根本就没有“校准”一说,即便是从1999年至今,也没有哪家检定机构出具长于检定规程规定的最长期限的《检定证书》,非强检器具的检定周期由企业自己以文件的形式确定,并没有要求检定机构按照企业自定的检定周期出具《检定证书》。

取消计量检定员资格许可,并不意味着对检定人员的监管放松,它仅仅是与注册计量师合并实施。国家质检总局刚发布的质检办量函[20161183号《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检定员资格许可后续工作的通知》就指出:

(一)由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原《计量检定员证》仍然有效。

(二)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和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如需新增计量检定人员,或原有计量检定人员增加新项目,应向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其规定的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计量专业项目考核。经考核合格取得“计量专业项目考核合格证明”的人员,可开展相应项目的计量检定、测试等工作。

从上面的规定可以看出,将《计量检定员证》换成了《计量专业项目考核合格证明》,可以说是过渡时期的换汤不换药的举措。并且今后肯定要通过“注册计量师”考试,可以说其获得的难度并不亚于原《计量检定员证》。并不是说由企业人力资源部门一家说了算,无需任何资质凭证作为依据,想聘谁上岗就聘谁上岗,想聘多少人上岗就聘多少人上岗。不要把给企业解除束缚想象得过于简单了。

jin1202000 发表于 2016-10-21 09:32:44 | 显示全部楼层
强检压力表必须半年,非强检压力表根据使用情况、频率来自行决定检定周期
jinxinnet 发表于 2016-11-1 11:14:59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中。。。。。。。。
xiha_boy 发表于 2016-11-29 16:11:14 | 显示全部楼层
半年啊 我看了标准应该是
ll1234567 发表于 2016-11-29 23:21:41 | 显示全部楼层
也来学习下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小黑屋|Archiver|计量论坛 ( 闽ICP备06005787号-1—304所 )
电话:0592-5613810 QQ:473647 微信:gfjlbbs闽公网安备 35020602000072号

GMT+8, 2025-6-11 07:16

Powered by Discuz! X3.4

Copyright © 2001-2023, Tencent Cloud.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