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对检定规程中有关检定周期的表述中使用“一般不超过×××”这种模糊词语,表示很不理解。何谓一般?又何谓不一般?没有任何进一步的说明。说此“一般”就是特指强检器具没有任何依据,如若真是如此,何不直接写成“强检器具不超过×××”岂不更为明确清楚。说非强检器具可适当延长周期的依据是JJF1139-2005《计量器具检定周期确定原则和方法》也不足为凭。为什么呢?首先,因为该规范的适用范围并非只针对非强检器具,而是适用于任何器具。其次,检定规程的适用范围也未规定或说明该条款仅适用于强检器具。其三,规程起草人在确定检定周期时,同样也是依据该规范所述原则进行了测算后才确定的。我多次参加过上级计量机构组织的新规程宣贯,也包括规程起草人的讲解。当问及该问题时,大家一致公认观点就是:规程中所说的这个周期,就是最长期限,可以缩短,但不能延长。我也多次问及培训授课老师,为何不将“一般”二字改成“最长”二字,但老师的回答都很勉强,难以让人信服,至少没有说服我。现实实施当中也的确是如此,没有一个法定计量技术机构或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对非强检类计量器具出具的《检定证书》中的有效期会长于检定规程中规定的周期。如果要长于这个周期,那一定是出具《校准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