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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食品安全违法罚款拟大幅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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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28 08:28: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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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拟借鉴香港经验,创新建立餐饮违法行为的累积记分制,对食品安全隐患进行评估和累积记分,对存在重大隐患的经营场所实施查封。4月26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了《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草案称将强化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在严格执行国家标准的基础上,使特区食品安全标准达到国际领先、国内一流水平,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更高标准的企业标准,将标准执行情况纳入信用记录。


  新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

  深圳由于城市特征所致,全市90%以上的食品和食品原料都依靠外部输入,这实际增大了食品安全风险,需要建立一套科学高效的食品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和可操作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草案此次有意对这一现状予以管控。比如,除了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实行进货验收制度、经营台账制度和出厂检验制度,实现食品安全生产可追溯外,在制度建设上,还拟创新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监测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并对监测结果进行风险评估,进而采取相应的危害控制措施。

  与此同时,引入和组建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由食品、医学、营养、生物、化学、农业、经济、法律、管理等方面的专家代表组成,负责评审食品安全标准,分析、评估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并对重大食品安全事件、食品安全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及政府决策提供意见和建议。

  发生环境安全事故地区农产品将重点监督

  在抽检方面,草案明确提出,将重点对“发生环境安全事故地区生产的;产地不明的;无生产记录的;存在较大质量安全隐患地区生产的;产自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的同一种类的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查检测有不合格的”任一情况的食用农产品,实施重点监督抽查。

  建立与食用农产品输出地联动监管机制,双方互通质量安全信息,加强执法协调,推进食用农产品输出地生产记录、标识管理、检测和产品认证等食用农产品生产制度的建设。对“经监督抽查一年内累计3次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或者“还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超过规定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通过政府网、新闻媒体等方式发布公告,并通报该产地的有关部门。

  10种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被严格禁止

  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则有十种行为被严格禁止,具体包括:一是以有毒有害的动植物或者微生物为原料生产食品,且未消除毒害问题;二是违规使用色素、保鲜剂、防腐剂、杀虫剂、激素、抗生素等物质加工、处理、浸泡食品;三是生产经营违法注水或者注入异物的食品、食用动物及其制品;四是在生产加工场所储存、使用国家禁止的非食用物质;五是伪造、篡改食品的保质期;六是利用回收的废纸、废塑料、废橡胶、废纤维等原料生产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工具、容器等食品相关产品,国家食品安全监管相关部门明文规定允许使用的除外;七是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八是餐饮服务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在食品经营场所使用、存放亚硝酸盐及其他餐饮业食品中禁止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九是在食品生产加工、储存场所贮存有毒、有害以及容易造成食品污染的物质;十是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草案此次也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基本上都设定了罚款处罚,并大幅提高罚款数额和处罚力度,很多违法情形的罚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实行定额处罚;情节严重的,按照违法经营额的10倍至20倍予以罚款,并处吊销食品许可证。对单位被吊销食品许可证承担责任的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经营者生产经营不符合安全标准或有毒、有害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焦点

  “转基因”须显著标识

  ●草案规定,转基因标识应当在显著位置进行标注,“转基因”三字的文字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具体标注标准和方式应当按照国家、广东省及深圳市转基因生物标识相关规定执行。

  变通性规定“药食同源”

  ●草案对在食品中添加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作出变通性规定。为了有利于餐饮行业发展和市民获得传统的饮食服务,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未列入卫生部《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但传统食品或汤料中已经在添加、使用的物质,未发现不适宜供人食用危险的,餐饮服务单位可以添加。发现不适宜供人食用危险情形或者经科学研究、论证具有较高的危害人体健康风险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应当予以禁止并向社会公告。

  ■声音

  “部分监管制度缺乏落实措施”


  由于食品安全受到市民高度关注,作为深圳食品安全的“基本法”,深圳市人大对草案给出了较为详细的初审意见,并在肯定草案可行的同时,直言仍需加强创新性,以及存在部分条文操作性不强、处罚措施不够严厉等问题。

  “国家虽已出台《食品安全法》,但深圳作为一个新兴城市,在人口规模、食品流通渠道、企业发展状况等方面有很多特点,仅仅依靠国家法律并不能完全满足深圳高标准打造食品安全体系的需要。而2006年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深圳市食用农产品安全条例》只规定了食用农产品的生产、经营和监督管理活动,对于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一直缺少相关特区法规的规范。因此,有必要制定一部能够反映深圳特色、适应深圳食品安全管理需要的法规。”

  市人大常委会经济工作委员会主任李荣强表示,“草案必须找准自身定位,重点解决监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我们建议,在加强食品安全前期预防、创新食品安全监管方式,如市场化机制下的第三方监管、完善企业内部追溯制度、推行消费者送检和第三方检测相结合的检验制度、完善信息公开和分级管理制度等方面研究论证,加强相关制度设计,建立部门监管、企业自律和社会共治三位一体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李荣强还表示,监管不仅要重视大型农批、商超等流通主渠道的食品安全,更要重点关注集贸市场、小型超市、食品摊贩、食品小作坊及互联网食品的管理。“我们建议,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主管部门和经信、卫生、城管、公安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和保障机制,尤其是加强对无证无照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管理和处罚,实现食品安全监管的无缝衔接。”

  此外,市人大认为,应提高制度的刚性和可操作性。“从国外的经验来看,食品安全必须严格监管,重拳整治。处罚过轻会降低违法者的成本,导致监管失灵和屡禁不绝。因此,还应提高处罚额度,明确违法责任。”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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