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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校准依据可以是国家及行业标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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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nkai 发表于 2016-5-21 11:05: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没有检定规程校准规范的情况下,校准依据可以是国家及行业标准吗?
八一八 发表于 2016-5-21 11:58:50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的,还有部门校准,行业标准
measureme 发表于 2016-5-23 08:54:28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的,但要履行论证审核批准手续!见JJF1069-2012
hblgs2004 发表于 2016-5-23 08:59:35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的,没问题
zhoujidai 发表于 2016-5-23 10:29:54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的,还可以根据仪器的使用说明书等技术资料编制校准方法进行校准。
changchunshi 发表于 2016-5-23 11:16:4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则上不可以,除非检测标准中有独立的附录或章节注明为该设备的校准方法时,实验室进行有效的方法确认,方可作为校准方法使用。如果标准中仅仅包含被测设备的技术参数要求,不可以作为校准方法。
机械工程 发表于 2016-5-23 12:37:41 | 显示全部楼层
changchunshi 发表于 2016-5-23 11:16
原则上不可以,除非检测标准中有独立的附录或章节注明为该设备的校准方法时,实验室进行有效的方法确认,方 ...

          没有什么“原则上不可以”,当今的校准规范面对检测方法时越来越趋近于泛泛的给出,反正,不管你使用何种检测方法,对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是需要你选择检测方法的人给出的。所以,5楼谈及的“根据仪器的使用说明书”,或者依据技术图纸、工艺文件、包括供需双方签订的技术合同都是可以的。毕竟,检测方法不是标准中的侧重点,有的标准给出检测方法,而有的标准不给出都是正常的。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6-5-23 15:21:2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规矩湾锦苑 于 2016-5-23 15:24 编辑

  应该说6楼的说法有道理。测量方法的标准与对被测对象提出要求的标准是两种不同的标准,例如图纸是前者,检验规范是后者,时间上提出计量要求的标准在前,规定测量方法的标准在后。检定规程则是既提要求也规定测量方法。校准规范发展趋势将向只规定测量方法的方向发展,需详细描述校准方法,将计量要求的规定逐步淡化,移交给测量设备的使用方。测量方法规定了,测量不确定度也就确定了,用这种校准方法校准的结果使用范围也就得到了限定,那么用这个校准规范规定的校准方法校准的测量设备或数据能不能用在自己的工作领域,就交给使用单位自己去确定了,这个“过程”也就称之为“计量确认”过程。所以校准证书必须同时给出校准数据和校准值的不确定度,不给出不确定度的校准证书毫无价值。
机械工程 发表于 2016-5-23 17:31:50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标准一般都是针对产品来的,哪来的什么“测量方法的标准与对被测对象提出要求的标准是两种不同的标准”呢?产品图纸就是图纸,并不是什么标准。国家标准可以包括产品的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两部分内容,还可能包括更多的内容。哪来的“时间上提出计量要求的标准在前,规定测量方法的标准在后”呢?完全没有看出“校准规范发展趋势将向只规定测量方法的方向发展”,更不可能将“计量要求的规定逐步淡化”,还能淡化到“移交给测量设备的使用方”,这也太能扯了。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6-5-23 20:30:33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标准也有提出要求的标准和规定测量方法的标准之分,提要求的标准很多就不说了,国家标准关于检测、化验、试验、测量的标准也并不少,例如国家标准GBT15478-1995《压力传感器性能试验方法》、行业标准JB/T3853.2-1999《等分分度头  精度检验》等。即便是产品的标准,很多也都有检验方面的条款,例如国家产品标准GBT1146-2009《水准泡》、行业产品标准JB/T8371-1996《容栅线位移测量系统数显单元0.01mm》等均有专门条款规定其检测或检验方法。属于强制性的国家标准有些也会将提要求的标准与规定测量方法的标准合一。
  产品图纸也属于企业内部的技术文件之一,相当于对产品提出要求的标准,检验规范等就是企业内部规定测量方法的标准。有时候测量方法非常简单,没必要制定独立的检验规范,将测量使用的测量设备规定在工艺中,此时的工艺也就同时具有了规定测量方法的标准。
  无测量设备就不可能有检定规程/校准规范,检定规程/校准规范永远滞后于产品标准,“时间上提出计量要求的标准在前,规定测量方法的标准在后”就是指这个情况。
  没有国家检定规程/校准规范的测量设备新产品和企业专用测量设备比比皆是,企业不可能等待检定规程/校准规范的制定而停止生产,为了保证产品质量,也不可能对这些测量设备不校准,唯一办法就是计量校准人员一面提请制定内部校准规范,一面按工艺、检验规范或产品标准中的测量方法有关规定等执行校准。
  自从现代计量管理提出了“计量确认”的理念,“计量校准”的概念也就应运而生。校准不再是传统的检定,不再作合格与否的裁定结论,只给出校准数据及其测量不确定度,将测量设备能用与否(合格证的签发)决定权转移到使用单位的计量确认员身上,对测量设备的计量要求只有他们最清楚,因此校准规范中的计量要求将逐渐淡化,目前校准规范中的计量要求已经淡化到不再是评判该测量设备合格与否的标准,校准证书不再给出合格与否的结论,就是校准规范“计量要求的规定逐步淡化”,淡化到“移交给测量设备的使用方”的有力证明。
机械工程 发表于 2016-5-23 21:40:36 | 显示全部楼层
确实能扯,产品图纸是标准,检验规范是标准,工艺文件是标准......,所有与产品有关的文件都是标准?那产品说明书、产品样本、生产会议纪要、产品加工单等也都是标准了?不知道还有什么东西在楼上的眼里不是标准?
    “检定规程/校准规范永远滞后于产品标准”,“时间上提出计量要求的标准在前,规定测量方法的标准在后”,那么请问,在计量器具这个领域,是先有的国家规程还是先有的国家标准?
    “无测量设备就不可能有检定规程/校准规范”,你站的这个圈子太小了,在我们国家不生产的计量器具,还是有相应的国家规程/规范的,因为国家规程/规范的与国家标准适用的对象并不完全相同,仅是你不懂得就是了。
    “校准证书不再给出合格与否的结论”“就是校准规范计量要求的规定逐步淡化”,搞搞清楚,所谓“不再给出合格与否的结论”是一般不再给出,那如果应客户的要求,给出“符合xx要求”或“合格”的结论,又该如何来扯,那样就不“逐步淡化”了?是强化?
qykawent 发表于 2016-5-24 09:09:1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11楼之““检定规程/校准规范永远滞后于产品标准”,“时间上提出计量要求的标准在前,规定测量方法的标准在后”,那么请问,在计量器具这个领域,是先有的国家规程还是先有的国家标准?”
正因为国家不重视计量,才会导致,先有产品标准,如果是计量器具的产品标准,必须先有评价该计量器具的仪器和溯源方法,否则产品标准是不可靠的,这也是产业计量的精髓所在,很多检测标准所说明的新的测量设备都没有经过计量方面的论证,检测标准就出来了,可笑至极。。。。。。。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6-5-24 09:46:27 | 显示全部楼层
qykawent 发表于 2016-5-24 09:09
回11楼之““检定规程/校准规范永远滞后于产品标准”,“时间上提出计量要求的标准在前,规定测量方法的标 ...

  一般而言国家检定规程滞后与国家标准,但往往总是先有物后有标准的,在国家标准制定前就已经有了某种测量设备,国家标准和检定规程都是在测量设备这个“物”已经存在的情况下进行“补课”,则有可能出现检定规程比国家标准起草和发布的“补课”早于检定规程。尽管检定规程早于国家标准,但该测量设备的生产标准永远早于检定规程,此时的生产标准就是测量设备生产厂的企业标准和图纸、工艺、技术文件等。这种情况不属于国家没重视计量工作,而属于正常现象。一般来说,先有顾客明示或隐含的需求,才有生产企业产品开发的设想,产品开发必形成产品图纸和工艺、技术文件等产品生产和检验试验的内部标准,市场上有了产品才会有制定国家标准的需求,如果产品属于测量设备也才有制定检定规程/校准规范的要求。但也有先有国家标准后有产品的情况,这种情况下产品和检定规程均滞后于国家标准,决无在没有产品的情况下先有检定规程后有国家标准的情况存在。
wushilei 发表于 2016-5-24 10:15:36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申请成功后说不定就成国家标准了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6-5-24 10:19:05 | 显示全部楼层
机械工程 发表于 2016-5-23 21:40
确实能扯,产品图纸是标准,检验规范是标准,工艺文件是标准......,所有与产品有关的文件都是标准?那产品 ...

  这并非“扯”,是您把“标准”的理解狭义了,极端了。标准 原意为目的,也就是标靶,后延伸为“衡量事物的依据或准则”,因此有管理标准、技术标准、实物标准、道德标准、……之说,计量界也就有了计量标准(物)、管理制度(管理标准)、检定规程、校准规范、检验规范、实验规范等(技术标准)。企业中的标准化体系则是由管理标准、技术标准、工作标准三个分支组成,图纸、工艺、技术文件、检验规范、作业指导书等均属于技术标准的范畴。产品说明书、产品样本是提供给顾客的服务,属于产品之列,编制产品说明书、产品样本的规定则属于企业的“标准”。会议纪要、产品加工单等属于“记录”,属于“证据”的范畴,但记录的设计至报废销毁的管理属于企业“管理标准”,空白记录格式用于规范操作者的行为也属于“标准”,填写有信息的记录则变成为“证据”而不再是“标准”了。
  就退一步讲,按你所说的“‘不再给出合格与否的结论’是一般不再给出”,这与检定必须给出合格与否的结论也已经是在逐步淡化了。“顾客是关注焦点”是放在首位的管理原则,不管什么管理工作都应该遵循,何况计量校准这个服务性工作呢?应顾客要求,在校准证书上注明合格与否的结论是应该的。但校准和检定的概念必定不同,在法治社会校准机构必须向顾客申明给出这个“合格”的前提条件是什么,并非“合格”就能用于顾客的实际测量现场,能否用于顾客的测量现场,还是要顾客自己根据自己的测量过程要求按给出的校准数据和不确定度确定,否则因测量设备的错用产生的风险,校准机构是无法承受法律责任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当供需双方发生纠纷时,法律的裁决将向有利于消费者的方向倾斜。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6-5-24 10:22:41 | 显示全部楼层
wushilei 发表于 2016-5-24 10:15
可以,申请成功后说不定就成国家标准了

  你说得对,企业内部的技术标准如果申请成功后,也就就成为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了。从这个意义上说,技术标准永远在前,检定规程永远滞后。
qykawent 发表于 2016-5-24 10:51:2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批驳的是“永远”并且“校准规范”也永远。事实上很多产品标准的制定,很多新专业检测设备在标准里面有罗列或说明,但却没有“校准规范”(该类校准规范,检测设备或研发生产厂家或科研机构也可以制订的提供给于日常校准参考之必须,这是最体现计量之精神所在。在新标准制定之前,凡涉及新的检测设备必须先由测试经验并有其溯源的方法,制订的标准方有意义,当然这种校准溯源方法你也可以制订为校准的方法标准,那是社会管理的问题,不是理论问题。。。。。。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6-5-24 12:43:37 | 显示全部楼层
qykawent 发表于 2016-5-24 10:51
我批驳的是“永远”并且“校准规范”也永远。事实上很多产品标准的制定,很多新专业检测设备在标准里面有罗 ...

  检定规程和产品标准及检测标准之间的“嘴巴官司”在我国可谓是旷日已久了,是有其历史渊源的,可以说现在已得到一定程度的改善,但历史遗留的问题不可能立马灭迹。产品标准和产品检验标准是依据顾客要求通过计量要求导出(即设计)得到的,产品符合标准的要求才允许投入市场,投入使用,因此先有产品标准后有产品是正常的。检定规程也是在先有计量器具产品,并且已投入使用才会制定的,检定规程滞后于计量器具的制造,必滞后于技术标准的制定。我说的“永远”就是这个道理。
  检定规程/校准规范的制定也应该依据上述这些要求来规定检定方法,只不过检定规程/校准规范是作为“计量器具”这个特殊产品规定的检验方法,是专门的“检验方法”罢了。因此检定规程/校准规范应该在产品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基础上,或者说参考已有标准的基础上,进一步科学化、细化和完善,要更方便、更有可操作性,而不是“鸡犬之声相闻老死不相往来”,甚至违背产品标准,各说各的。所以:
  GB/T19001-2008要求“对照能溯源到国际或国家标准的测量标准,按照规定的时间间隔或在使用前进行校准和(或)验证。当不存在上述标准时,应记录校准或检定的依据”,“记录校准或检定的依据”不仅仅是检定规程/校准规范,也包括没有国家规程/规范时依据的产品标准、产品检验规范、内部校准规范等其它“校准或检定的依据”。
  CNAS-CL01也明确指出“实验室应从国际、区域或国家标准中发布的,或由知名的技术组织或有关科学书籍和期刊公布的,或由设备制造商指定的方法中选择合适的方法”,其中把“制造商指定的方法”纳入可供选择的校准方法之列,说明测量设备的制造商不一定有该产品校准规范,但制造商指定的质量检验方法可供作校准方法选用。
x86438751 发表于 2016-5-24 13:01:17 | 显示全部楼层

在没有检定规程和校准规范的情况下,校准依据可以是国家及行业标准,甚至是自编的校准规范,前提是需要征得客户的同意。
qykawent 发表于 2016-5-24 14:45:56 | 显示全部楼层
从应用的意义上来说,不管你是形成标准也好,啥也好,不提鸡和蛋谁先后的问题,仅仅从解决标准或啥制订之前,必须要解决的是“规范”形成之前的应有“大量的可溯源的测试数据经验支撑”来说,计量是重要的。确实从以往“计量器具的管理”前进到“量值准确可靠和统一”的意识转变方面还有一段路走。。。。。。能促进社会科技发展就是好事!
机械工程 发表于 2016-5-24 16:50:03 | 显示全部楼层
         不仅能扯,且是越发能扯了。谈论产品标准竟然能扯到“道德标准”上去,本论坛要更名为道德论坛吗?讲话准确点,那是“道德规范”。是别人把“标准的理解狭义了”?还是有人把标准的范畴无限扯大了呢?什么都是标准,那还能标准吗?无非就是将《计量法》与《标准化法》混为一谈,不清楚规程的法律依据是《计量法》,而标准的法律依据是《标准化法》吗?“先有产品标准后有产品”的说法显然与“补课”说是相互矛盾的,是扯来扯去的打脸。“检定规程滞后于技术标准的制定”是不符合历史事实的。不要把企业产品的相关文件与国家标准混为一谈,那不是同一个层次,毕竟国家标准中没有引用企业标准的文字。
    对于国家标准来讲,检测方法并不是必须的内容,也不是什么技术侧重点,而检测方法恰恰是规程/规范中的重中之重,是综合考虑包括不确定度等诸多因素的主要内容,所以,规程/规范不可能完全按标准来,有别于标准,甚至与标准完全不同也是正常的。
    将“检定规程/校准规范永远滞后于产品标准”修正为“一般而言国家检定规程滞后与国家标准”,这后加的“一般而言”与去掉的“永远”都是在扯,是在做毫无意义的文字游戏,这样的人才是极端的。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6-5-26 09:41:20 | 显示全部楼层
  检定规程的法律依据是计量法,也是标准化法,还必须遵照质量法,所有与该检定规程有关的法律法规都不能违背。干一件事什么是标准需要识别,但干每件事都有标准,都要依标准则没有例外,“先有产品标准后有产品”还用解释吗?如果狭义理解只有国家标准才叫标准,这个论断完全可以举几个例子加以推翻,如果把图纸工艺、检验规范、技术文件也看成企业内部的生产标准,这种标准与国家标准虽然不是同一个层次,但层次上有区别,却没有质的区别,“先有产品标准后有产品”也就毫无疑问。社会科学也是如此,人们的每个行为都有标准,动不动就对别人讽刺挖苦甚至谩骂就违背了道德标准。所以我说不要把“标准的理解狭义了”。
  对于国家标准来讲,强制性标准是重点,检测方法和其它所有标准一样只是标准的组成部分之一。但我同意“检测方法恰恰是规程/规范中的重中之重”的观点,正因如此,在检定规程/校准规范尚未制定和发布之前,按“检测方法”执行校准也就理所当然没问题。
  “检定规程/校准规范永远滞后于产品标准”这是广义理解术语“标准”基础上的论断,“一般而言国家检定规程滞后与国家标准”是狭义理解术语“标准”仅仅是国家标准基础上的论断,两个论断都是正确的,并无矛盾,这不是“文字游戏”,并非“毫无意义”,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否定客观事实的人才是“极端的”。
missfei42076 发表于 2016-5-29 01:14:26 | 显示全部楼层
qykawent 发表于 2016-5-24 09:09
回11楼之““检定规程/校准规范永远滞后于产品标准”,“时间上提出计量要求的标准在前,规定测量方法的标 ...

同意,中国的计量,社会普遍不认同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6-5-31 13:12:47 | 显示全部楼层
  19楼和20楼说的有道理。“国家及行业标准,甚至是自编的校准规范”都可以作为校准依据,但校准是顾客的溯源要求,应征得顾客的同意。“解决标准或啥制订之前”,应有“大量的可溯源的测试数据经验支撑”,所以“计量是重要的”。在产品标准、工艺标准和检验规范的制定,以及校准规范、检定规程的制定时,不管制定者是否主观意识到,都离不开“计量要求导出”这一步,计量要求导出则离不开“量值溯源性”。
lininggray 发表于 2016-6-8 15:50:38 | 显示全部楼层
在没有相应规程的情况下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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