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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真空] 校准报告我感觉明显有错误,请大家一起讨论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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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琉璃工厂 发表于 2016-9-7 15:46:15 | 显示全部楼层
yisongbai 发表于 2016-9-7 14:16
只能说SGS校准不严谨,校准人员不是很认真观察或已经习惯性写数据处报告。不过不同人不同环境方法校准结果 ...

虽然我不在校准机构任职。但是我手上有16个项目的检定员证书。和一张二级注册计量师证书。工作也好找:)
cfwdw 发表于 2016-9-7 16:21:56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大家都注意数据就好了,以后一些靠卖证的机构就会难过。
xo00 发表于 2016-9-8 08:19:54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上海也不行,还不如苏州出的也不规范
 楼主| 琉璃工厂 发表于 2016-9-8 08:27:44 | 显示全部楼层
xo00 发表于 2016-9-8 08:19
现在上海也不行,还不如苏州出的也不规范

呵呵,我是苏州的
 楼主| 琉璃工厂 发表于 2016-9-8 08:36:55 | 显示全部楼层
cfwdw 发表于 2016-9-7 16:21
如果大家都注意数据就好了,以后一些靠卖证的机构就会难过。

计量市场鱼龙混杂!价格就是利益杠杠。这现状没办法。

但是,做错了就要勇于承认。不但不承认错误还要倒打一耙。这样的检测机构应该吊销执照!!!!!!


moonkai 发表于 2016-9-8 09:07:08 | 显示全部楼层
琉璃工厂 发表于 2016-9-8 08:36
计量市场鱼龙混杂!价格就是利益杠杠。这现状没办法。

但是,做错了就要勇于承认。不但不承认错误还要倒 ...

SGS只是数据造假,结论并没有问题,你曝光他们,对他们并没有实质性影响。如果他们把不合格的做成合格的,那就是大事情了,你的曝光作用就不一样了。
轮廓 发表于 2016-9-8 09:32:04 | 显示全部楼层
每一个第三方机构,必定会有这行业里势力的人权在背后,希望谨慎啊,兄弟伙
sirchen 发表于 2016-9-8 09:38:36 | 显示全部楼层
检是检的,记录是后来做的,不是一边检一边记录数据的。
疯蛙 发表于 2016-9-8 09:54:58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经济利益放在首位,30块钱检定一块压力表
我看SGS应该是检了以后回去做的原始记录。
lininggray 发表于 2016-9-8 10:21:00 | 显示全部楼层
sirchen 发表于 2016-9-8 09:38
检是检的,记录是后来做的,不是一边检一边记录数据的。

即使记录是后来做的,也不能做得这么不走心。起码不能叫人一眼看出来这个记录是后来编的
 楼主| 琉璃工厂 发表于 2016-9-8 10:33:43 | 显示全部楼层
moonkai 发表于 2016-9-8 09:07
SGS只是数据造假,结论并没有问题,你曝光他们,对他们并没有实质性影响。如果他们把不合格的做成合格的 ...

关键是有这问题,把合格判不合格!

M32.PNG
 楼主| 琉璃工厂 发表于 2016-9-8 10:37:16 | 显示全部楼层
小日本的原始数据
IMG_0118.jpg
sirchen 发表于 2016-9-8 11:02:32 | 显示全部楼层
jiangyaqing 发表于 2016-9-6 15:05
另外计量仲裁要通过计量行政部门

仲裁只有计量行政部门或者法院提出,个人或单位申请的话,法定计量技术机构是不受理的。
 楼主| 琉璃工厂 发表于 2016-9-8 12:18:57 | 显示全部楼层
sirchen 发表于 2016-9-8 11:02
仲裁只有计量行政部门或者法院提出,个人或单位申请的话,法定计量技术机构是不受理的。 ...

那怎么办?
75822021 发表于 2016-9-8 14:10:58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油条干活,直接copy,填个数
 楼主| 琉璃工厂 发表于 2016-9-8 15:31:28 | 显示全部楼层
75822021 发表于 2016-9-8 14:10
老油条干活,直接copy,填个数

我同意你这观点
醉卧疆场 发表于 2016-9-8 15:58:26 | 显示全部楼层
SGS大,并不代表各地分部不会被利益驱使。那个SGS地方分公司还挺嚣张,要你们领导压你。
大浪淘沙! 发表于 2016-9-8 16:03:2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数据造的也太假了。直接向CNAS投诉,暂停他的资质。看他牛逼!
大浪淘沙! 发表于 2016-9-8 16:04:52 | 显示全部楼层
CNAS不收费的
我来找规范 发表于 2016-9-8 20:10:45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楼主,知错就要改,人非圣贤,孰能无过
 楼主| 琉璃工厂 发表于 2016-9-9 08:26:4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来找规范 发表于 2016-9-8 20:10
支持楼主,知错就要改,人非圣贤,孰能无过

谢谢你支持
寒风竹 发表于 2016-9-9 08:42:12 | 显示全部楼层

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办法

  【颁布单位】 国家计量局
  【颁布日期】 19871012
  【实施日期】 19871012
  【章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
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八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计量纠纷进行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计量纠纷是指因计量器具准确度所引起的纠纷。
  处理计量纠纷,以国家计量基准或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检定,测试的数
据为准。
  第四条 仲裁检定是指用计量基准或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所进行的以裁
决为目的的计量检定,测试活动。
  计量调解是指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下,就当事人双
方对计量纠纷居间进行的调解。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
并由相应的工作机构受理和承办具体事项。
  【章名】 第二章 仲裁检定
  第六条 申请仲裁检定应向所在地的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
门递交仲裁检定申请书,并根据仲裁检定的需要提交申请书副本。
  司法机关、合同管理机关、涉外仲裁机关或者其他单位委托有关人民
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进行仲裁检定的,应出具仲裁检定委托书。
  第七条 仲裁检定申请书应写明以下事项:
  (一)计量纠纷双方的单位名称、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二)申请仲裁检定的理由与要求;
  (三)有关证明材料或实物。
  仲裁检定委托书应写明委托单位的名称、地址,委托仲裁检定的内容
和要求。
  第八条 接受仲裁检定申请或委托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接受
申请后7日内向被诉一方发出仲裁检定申请书副本或进行仲裁检定的通知
,并确定仲裁检定的时间,地点,纠纷双方在接到通知后,应对与计量纠
纷有关的计量器具实行保全措施。
  第九条 仲裁检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有关计量检
定机构进行。
  第十条 进行仲裁检定应有当事人双方在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
,可进行缺席仲裁检定。
  第十一条 承担仲裁检定的有关计量检定机构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
检定、测试任务,并对仲裁检定的结果出具仲裁检定证书,经仲裁检定人
员签字并加盖仲裁检定机构的印章后,报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
  第十二条 仲裁检定结果应经受理仲裁检定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审核
后,通知当事人或委托单位。
  第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对一次仲裁检定不服的,在收到仲裁检
定结果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可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进行的仲
裁检定为终局仲裁检定。
  第十四条 承办仲检定的工作人员,有可能影响检定数据公正的,必
须自行回避的,应及时作出决定,并通知有关工作人员或当事人。
  【章名】 第三章 计量调解
  第十五条 受理仲裁检定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根据纠纷双方或一
方的口头或书面申请,对计量纠纷进行调解。
  进行调解应根据仲裁检定结果,在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互
相谅解,自愿达成协议,对任何一方不得强迫。
  第十六条 调解达成协议后,应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双方的单位名称、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二)纠纷的主要事实、责任;
  (三)协议内容和调解费用的承担。
  调解书由当事人双方法定代表人和调解人员共同签字,并加盖调解机
关的印章后成立。
  第十七条 调解成立后,当事人双方应自动履行调解达成的协议内容

  第十八条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调解成立后一方或双方翻海的,可向人
民法院起诉或向有关仲裁机关申请处理。
  【章名】 第四章 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的管理
  第十九条 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认为需要上级办理的计
量纠纷案件,可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 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或争议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当事人可直接向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仲裁检定和计量调
解。
  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认为需要下级办理的计量纠纷案件,可交
下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办理。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计量纠纷案个,政府计量
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另一方的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的申请。
  【章名】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有关申请书、通知书、调解书的格式,由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统一规定。
  第二十三条 申请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应按规定缴纳费用。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楼主| 琉璃工厂 发表于 2016-9-9 08:43:43 | 显示全部楼层
大浪淘沙! 发表于 2016-9-8 16:03
这数据造的也太假了。直接向CNAS投诉,暂停他的资质。看他牛逼!

是找这个老师吗?
cnas投诉.PNG
 楼主| 琉璃工厂 发表于 2016-9-9 08:46:57 | 显示全部楼层
寒风竹 发表于 2016-9-9 08:42
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办法

  【颁布单位】 国家计量局

学习了,谢谢你的资料
hljbeyond 发表于 2016-9-9 10:04:16 | 显示全部楼层
希望楼主做好最坏的打算,公道自在人心。我以前也在第三方检测公司待过,对于出假数据这种事情,要看人了。只能说这个检测机构的检定员数据编的不好,明眼人一眼就能看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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