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20-12-18 22:39 编辑
“计量确认”应该只是针对“校准”,“检定”属于法制计量范畴的活动,它的合格判据是测量设备的法定计量要求,合格就能用,不合格就禁用,这是计量法的规定,不得违之。“校准”则属于用户自主溯源的市场行为,其合格判据是测量设备使用场合对测量设备的预期使用的计量要求,所以“校准”通常不作符合性判定,用户取回后必须做“计量确认”进行合格判定。 测量设备经校准后,校准机构通常都会依据校准规范的要求,在出具的《校准证书》中给出覆盖全量程有效测量范围内各校准点的“示值误差”(或“修正值”)和“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有的证书只给出最大的“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在进行“计量确认”时,如果测量过程是进行不修正测量,那么就要看《校准证书》给出的“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U”(即测量设备“复现量值的不确定度”)是否>1/3“被测对象的测量要求”(即:是否U>1/3×T/2成立)。如果等式不成立,那么用测量设备的“实际示值误差”进行合格判定时,就可以不考虑U对符合性判定的影响。如果等式成立,则应考虑U对符合性判定的影响,即:除了用“实际示值误差”判定是否合格外,还要用“实际示值误差的绝对值+U”来进行符合性判定。 如果测量过程是进行修正测量,那么就只需考虑U是否满足“U≤1/3×T/2”,满足则“计量确认合格”,不满足就“不合格”(禁用)。 注1:以上第二段所说的1/3原则,不是测量设备选型的1/3原则,而是进行符合性判定时是否需要考虑不确定度影响的1/3原则。 注2:以上第三段所说的1/3原则,是测量设备选型的1/3原则。但这种操作只是通常的常规做法(即:测量设备的不确定度优于被测对象公差T区间半宽度的1/3)。对于GB/T3177-2009第6.1条而言,上述公式中的“1/3×T/2”,应对应的Ⅰ、Ⅱ、Ⅲ档分别为0.9×T/10、0.9×T/6、0.9×T/4(标准用的是u与T全宽度的比值1/10、1/6、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