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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山寨”测速仪事件看我国计量强制检定体制存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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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27 10:19: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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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山寨”测速仪事件看我国计量强制检定体制存在问题及改革重点

        2017年1月8日,澎湃新闻以“交警用‘山寨’测速仪执法,称有检定证书责任不在己”为题报道了某地市民徐某因不服当地交警部门对其的超速处罚而引发的法律纠纷。根据该报道,徐某发现当地交警自2013年以来一直用于执法取证的雷达测速仪竟然是“山寨”的。该市交警支队法制科相关负责人也承认使用了没有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的雷达测速仪,但辩称该雷达测速仪获得了该省计量检测研究院的检定证书,并称:“‘山寨’也好,‘三无’也好,责任不在我们”。而该省计量院相关人士则称,他们只是技术机构,仅对出具的数据负责,厂家是否“山寨”,他们没有核验义务,“而这样一台设备能否用来执法,由交警他们自己控制。”院方人士还称,该市交警部门每年有四五台该款雷达测速仪通过了检定。该市质监局的答复则显示,该雷达测速仪没有按国家计量法规定备案。报道一出,舆论哗然。
        笔者认为,这一轰动全国的“山寨”测速仪事件给我们的计量监管敲响了警钟。我国依法设立了计量行政监管部门、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以及稽查执法机构分别负责计量监管、检定和执法,但是这么多部门和人员竟然管不了一台“山寨”计量器具,这既突显了计量监管的弱势地位,也不得不让我们反思计量强制检定体制的尴尬现状。纵观整个计量行业,“山寨”测速仪事件只是计量强制检定制度不能适应依法治国的一个缩影,具体表现如下:
       一是计量强制检定法律“缺位”。计量强制检定制度的直接法律依据是1985年制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该法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该项法律明确规定了计量强制检定行为的实施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而并不是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根据2003年制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两相对照可知,计量强制检定是法定的行政许可行为。由于两部法律出台时间相差二十年,而计量检定机构隶属计量行政部门的政事不分的计量监管体制和计量强制检定裹挟于计量校准等综合性事务中的做法又一直沿袭至今,导致计量强制检定的“行政许可属性”被人们或有意或无意地忽视。在“山寨”测速仪事件中,该市交警部门犯了一个低级错误就是没有弄清楚强制检定的行为主体和行政许可属性,绕过当地计量行政部门直接向该省计量院申请强制检定,这种做法明显违反法律规定,是无效的。因为行政权能是法律赋予行政机关的,县级以上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作为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的行为主体,也是计量行政执法行为的主体,其开展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的职权源于《计量法》直接设定。该市交警部门的这种做法并非孤例,产生这种乌龙事件的根本原因就在于《计量法》制订于30年前,那时还没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概念。而在近年来政府大力推行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各级政府包括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自己都没有厘清计量强制检定的法律性质,或者沿袭惯例将其授权给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行使,这种法律定性的“缺位”导致计量强制检定的行政许可属性长期落空,也使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监管流于形式,并置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于巨大的行政不作为履职风险之中。
        二是计量行政监管体制“错位”。1987年国务院批准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国家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使用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照规定将其使用的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登记造册,报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备案,并向其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计量器具强制检定是行政机关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要求、程序进行依法审查后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不是使用单位或个人一经申请即可获得的,在这一环节计量行政部门应该对提交上来的资料进行审查,看其资料是否齐全、申请的器具是否属于强制检定、器具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比如查验是否具有制造许可证,型式批准是否符合,如符合法定要求则受理,并指定法定计量机构按照检定规程要求实施检定,否则不予受理,这是计量行政部门要实施的最重要的形式审查。“山寨”测速仪事件中的交警部门可谓是“一子落错满盘皆输”,因为交警部门第一步就没有遵循法定程序向地方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也就不可能有法定程序中的第二步“备案”,更谈不上其强制检定结果的合法性了。但话又说回来,又有多少单位真正按照法定计量强制检定程序进行计量器具的备案呢?目前很多地方情况恰恰相反,很多计量器具都是先送至法定检定机构开展检定后,行政监管部门直接从检定部门要台账和数据充当了备案,甚至不备案不过问,这种程序上的倒置,造成了计量行政监管的“错位”,也埋下了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计量器具“无证制造”且“无证行驶”的隐患。
       三是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越位”。根据《计量法》和《国家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规定,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是计量强制检定制度中具体承担检定工作的一个主体,而当前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却包揽了许多甚至是全部强制检定工作,这是不可取的也是违法的,因为法无明文规定不可为。很多机构开展检定不分强制和非强制,拿来便检,在没有经过计量行政部门备案、确认是否是强制计量器具并且器具是否符合法定要求,更没有经过计量行政部门指定就直接开展强制检定,出现越俎代庖的“越位”行为。“山寨”测速仪事件就是一个典型的“越位”行为。该市交警部门没有依法就该器具向当地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许可,即没有经过计量行政部门的形式审查和备案,而直接向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即省计量院申请,而该省计量院则违法给既无制造许可证又无型式批准证书的非法制造的测速仪出具了报告,而且一出还好几年,这是何等严重的违法行为。由于这样程序不当而导致该市交警部门根据这些测速仪检测的数据作出的行政处罚即可判定违法而归于无效,这样的法律后果谁又能承担得起?由此可见,只有计量行政部门作了形式审查并指定相应机构开展检定,受指定的检定机构才能启动计量强制检定的实质审查工作,即依据检定规程规定的条件、要求、程序、步骤对计量器具性能进行评定,看其是否合格,合格的出具检定合格证,加盖合格印或粘贴合格证;不合格的发出检定结果通知书。这种实质审查是受计量行政部门指定而实施的,其后果也应当由行政部门承担。然而,我们目前的检定方式只注重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实质审查而忽视了计量行政部门的形式审查,因此才有了“山寨”测速仪这样荒唐的闹剧。
        四是法定计量机构和检定人员“乱位”。首先,根据行政法学学者理论,“行政行为是一种权能,是实施法律,做出行政行为的一种资格。可以由法律赋予行政机关和社会组织,也可以由行政主体分解、确定给行政机构和公务员”。如前所述,既然计量强制检定属于行政行为中的行政许可行为,计量检定机构受计量行政部门指定、按照检定规程开展强制检定又是实施计量强制检定制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则承担计量强制检定工作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理应属于行政机构或者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其次,“行政权的实际运用通常是通过公务员的行为来实现的”,因此实施计量强制检定行为的人员也理应是公务员。再次,根据国家质检总局2002年颁布的《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国家计量检定规程是指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制定并批准颁布,在全国范围内施行,作为计量器具特性评定和法制管理的计量技术法规。既然《检定规程》是技术法规,而检定人员检定是按照技术法规开展检定的,那么计量检定也就是执法行为。由此可见,承担强制检定工作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性质应当是行政机构或者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从事计量强制检定工作的人员的身份也应当是公务员或者是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编制人员。但现实中,从中央到地方,不仅没有一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在历次机构改革中归入行政机关或者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而且在其中从事强制检定工作的人员更不是公务员,这种机构和人员的“乱位”导致的主体不适格是明显违反程序正当原则的。值得担忧的是,2016年6月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取消计量检定员职业资格,以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取代,该项改革使得从事计量强制检定工作人员的身份进一步社会化,更让计量强制检定制度面临落空的风险。
        作为确保量值准确传递且依据《计量法》建立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计量强制检定在过往30年中犹如“养在深闺人未识”,与普通计量和校准等事务混同在一起,被计量行政部门扔给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自生自灭”,并在政府推行的多轮改革中与其行政属性“渐行渐远”,甚而有彻底社会化之虞。事实上,对照“行政许可是授予当事人某种权利或资格,准予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的行政行为”这一定义,我们可以确信计量强制检定的法律性质属于行政许可,因为:首先,计量强制检定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为启动条件,符合行政许可的依申请特征;其次,计量强制检定是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社会主体实施管理,符合行政许可的外部性特征;再次,计量强制检定是对使用列入目录的计量器具的管理,符合行政许可的管理性特征;最后,计量强制检定是准予相对人使用列入目录的计量器具,符合行政许可的控制性特征。总之,强制检定作为一种具体的行政行为,是在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判断后作出准予从事某种事项的活动,是对某种具体的法律关系的建立、改变及消灭,是一种形成性、授益性行政行为。说的再具体些,强制检定就是一个申请——评价——许可的过程。这是对强制检定计量器具使用单位或个人权利义务的直接设定或终止,是对其是否按法律规定履行相应义务的状态的确定或明确,并通过检定证书、合格印(证)或检定结果通知书的形式对外部进行告知。检定合格,准予使用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反之告知不得使用。从这里可以进一步看出,技术机构按照检定规程从事强制检定是行政许可的一部分,有别于一般的行政委托,如果是委托则最后出具的检定证书或检定结果通知书等对外告知行政许可是否成立的文书必然是行政部门出具的,而不是技术机构,因此技术机构检定行为是计量强制检定行政许可的最后一道程序,是整个行政许可的一个部分。
        综上所述,计量器具强制检定是一项行政许可,其完整过程应该是许可部门许可受理——计量行政部门形式审查——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实质审查并出具检定结果,只是现实中这些工作分散在行政许可受理、计量行政监管和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中,而且相关环节是脱节的,致使计量强制检定制度未能有效实施,严重损害了法律权威和公共利益。鉴于计量强制检定制度对全社会的重要性,而该制度又存在诸多迫切需要解决的上述问题,为改革和完善我国强制计量检定制度,笔者建议:
        一是要明确计量强制检定的行政许可属性。简而言之,就是必须将计量强制检定从计量校准等综合性事务中剥离,单列为计量行政部门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这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也是为计量强制检定正本清源的前提。在此基础上,明确计量行政管理部门和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在实施计量强制检定工作中的职责,做到各司其职、通力配合、紧密结合、无缝对接,主体明确、程序到位、过程全覆盖,避免出现“错位”、“乱位”、“越位”等现象,形成健全统一的计量强制检定工作体系。
        二是要统筹做好强制检定体制改革。首先要明确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法律地位,明确其承担行政职能的性质,并逐步将其转变为行政机构,以符合行政许可要求。其次要建立从中央到地方的计量强制检定队伍。要以《公务员法》、《行政许可法》为依据,以201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的实施为契机,对现有计量强制检定人员进行合理定位和分工,组建一支精简高效的计量强制检定队伍,加强我国计量强制检定工作。
       三是要加强计量执法,确保计量器具强制检定有效执行。“徒法不足以自行”,作为确保国家量值得以准确可靠传递的重要工作,计量强制检定必须以强有力的执法作为保障才能得到切实执行。对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特别是使用未取得制造许可证制造的计量器具和使用未经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等违法行为,各级计量行政部门要主动出击、敢于亮剑、严厉打击。通过有效有力的执法,使各类计量器具使用单位或个人深刻认识计量强制检定工作的重要性,从而切实维护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保护人民健康和生命、财产的安全。
       四是要加强计量知识宣传,普及计量法律知识。要以国家“七五普法”为平台,以《计量法》的全面修订为契机,面向企业、公民开展计量法律法规、民生计量知识等宣传活动,提高社会公众对计量工作特别是计量强制检定工作的认识,营造人人“了解计量、关注计量、支持计量”的良好氛围。
本文转载自《中国质量技术监督》杂志2017年第3期。作者:罗锋 刘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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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28 18:24:55 | 显示全部楼层
规矩先生啊,什么叫强制检定代表公民的要求啊,这些都是找不到依据的,只是管理型政府治下的结果,你以为公民个体就那么强烈要求强检么?我们搞计量工作,如果不是我们主动去讲属于强检,老百姓没有要求我们检定的,尤其谈到要收费,人家都说我不检了,这是公民的要求吗?现在政府在转型,要变为服务性政府,就不在强制检定了,或许很多强检目录里的项目要做删减。关于政府采购服务,那只是在意淫,推向市场,测量设备你溯源不溯源,需不需要,是你自己企业和个体应该关注的事情了,政府不再实施强制行为。
发表于 2017-3-27 10:47:56 | 显示全部楼层
大湖南院出名了
发表于 2017-3-27 11:28:47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篇文章写得很好,点明了强检管理中的很多问题,质监局把强检全推给计量技术机构;以后强检不收钱了,怎么才能把强检工作做好,希望局长们能看到文章,好好用一下脑。
发表于 2017-3-27 11:46:45 | 显示全部楼层
一方面是有法不依,导致计量工作很多方面的本末倒置,另一方面是法不授权皆禁止, 法不禁止皆自由的乱象。计量法是全国计量工作的根本大法,也是全国计量工作的依据和根基。迟迟发布不了的计量法于以改革为目标的新政之间以及摩擦除了诸多的矛盾。什么都管,又什么都管不好。不出问题则已,一出问题,推诿扯皮。。。还望高层领导关注啊。
发表于 2017-3-27 12:01:15 | 显示全部楼层
  分析得很透彻,赞一个!
  《计量法》明确规定了计量强制检定行为的实施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而并不是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当前状况是计量检定机构隶属计量行政部门的政事不分的计量监管体制和计量强制检定裹挟于计量校准等综合性事务中,计量器具使用单位普遍犯了一个低级错误,弄不清强制检定的行为主体和行政许可属性,因此绕过当地计量行政部门直接向该省计量院申请强制检定,做了个无效的所谓“强制检定”,也无可非议。
  县级以上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作为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的行为主体的职权是《计量法》直接设定和赋予的,而各级政府包括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自己都没有厘清计量强制检定的法律性质,没有行使法律赋予的“强制”管理权力,没有强制要求计量器具使用者呈报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台账并加以审批,并将审批结果委托检定技术机构执行检定,放任了由使用者绕过行政机构直接送技术机构检定的现象流行。这种执法的不作为产生了两个现象,其一是使用者为节约经费该强制检定的却不执行检定,其二是检定技术机构为了生存和效益,不该强制检定的强制要求使用者检定,从而造成强制检定产生了当前的乱象,甚至危害到国家安全稳定和人民切身安危与利益,也导致计量强制检定的行政许可属性长期落空,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监管流于形式,并置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于巨大的行政不作为履职风险之中。
  经国务院批准,国家财政部和发改委联合发文《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文件编号财税[2017]20号),规定将“计量收费(即行政审批和强制检定收费。非强制检定收费不得列入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强制企业接受服务并收费)”列入“停征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之一,正是针对这一乱象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强制检定是国家的要求,由国家出钱向检定技术机构购买强制检定服务“产品”理所应当,企业免费送检再不按规定送检,接受政府因未送检给予的法律制裁也就无话可说。但企业和检定技术机构会不会联合把不应该强制检定的作为强制检定骗取国家的检定费用,也需要以制度的形式进行预防。钱是国家的,计量行政部门代表国家花钱,就应该管好这个检定费,就要严格审批企业上报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申请(台账),严格审查“供方”(检定机构)呈报的“交货单”(强制检定完成情况统计)的产品质量和数量真实性,按产品的数量和质量向供方付款,而不能不管完成与否和数量多少,统一按计划划拨,造成吃空饷或不管干多干少一个样的奖懒罚勤现象。我认为强制检定技术机构对政府计量主管部门而言是“供方”,向哪个供方采购是政府主管部门的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评价供方和确定自己的“合格供方”,因此,检定技术机构走企业化道路也未尝不可,检定技术机构要想吃国家的这碗饭,就应该参与市场竞争,努力提高自己的能力,提高自己的服务性产品质量。
发表于 2017-3-27 12:18:22 | 显示全部楼层
作为一个干了十多年计量的工作者来说,本人也很关心这个问题,说几句,不喜勿喷。
1、文中第一点,说,“该项法律明确规定了计量强制检定行为的实施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而并不是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本人找遍计量法也没找到这条,只找到九条,说计量行政部门对强检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注意这里是实行不是实施。而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所以执行强检的是技术机构而不是你说的计量行政管理部门,你这点的论述存在偷换概念。
2、强检计量器具必须备案后制定机构检定,这是强检管理办法中规定的,而益阳交警队未进行备案,交警队存在一定过错,但主要是益阳质监局懒政造成的,这不应该是他们推脱责任的理由。但,即使到当地质监局备案了,质监局勿需也没有哪条规定要求对其是否山寨进行审查,况且这个与计量检定“就近就地”相违背,所以这条在新计量法征求意见稿中已取消。
3、众所周知,政府采购要招标,本人也是我们本地计量器具招标的专家组中成员,上面有一条就是要对计量器具的资质进行审查,所以这次问题出在招标环节,当地质监局没有抓住问题的重点反驳。
4、目前出现这种问题的乱象主要是政事不分造成的(你文中也说了),因为计量检定机构是质监局的下属事业单位,所以你怎么说都是你质监局的错。所以,最好的办法不是把检定机构改成公务员,而是推向市场,实行政企分开。由政府购买服务,这样才能入你文中说说,避免出现“错位”、“乱位”、“越位”等现象。
   再回头来看这次山寨测速仪,我们翻开JJG528(很遗憾,目前我只找到2004版),7.2.3.1首次检定包括了“外观及功能”,根据7.2.3.2 a)外观及功能应符合6.1.1-6.1.5的规定,其中6.1.1,测速仪应有铭牌,标明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制造厂家出厂日期及编号,并应标有计量器具制造许可标志及其编号。
  所以,综上,技术机构不但不能改为行政单位,而且应该推向市场,只有这样,才能明确技术机构的责任,而不是都有质监局来背黑锅。
  本人也是计量机构的,从计量事业的发展来说,我属于市场派,不喜勿喷。
发表于 2017-3-27 12:19:16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对检定人员以注册计量师制度取代检定员证的看法,我还是支持国务院,或者说人力资源部与质检总局两部委联合发文的改革思路。当前的检定员证考证换证弊端已经为大家所深恶痛绝,计量法也只是提到检定人员的能力与资质必须控制,至于检定人员的资质用什么形式的证明没有规定,计量技术是国家核心竞争力之一,计量执法是关系到国家安危社会稳定人民安定的大事,作为计量人员,计量技术的执法人员,不能检卡尺的只会检卡尺,检秤的只会检秤,需要熟练掌握国家行政的和技术的法律法规,掌握计量技术基本常识,用“师”替代“员”的确很有必要。
发表于 2017-3-27 12:48:37 | 显示全部楼层
小道消息:对于年年考年年不过计量师的人,国家准备今年放水,在考试卷上降低难度,让一部分人过,今后好混口饭吃,据传通过率定为50%。
fsjlqys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17-3-27 13:21:5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只能是说  重要的事情说三遍 重要的事情说三     遍重要的事情说三遍
fsjlqys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17-3-27 13:22:3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就是行政执法不作为
发表于 2017-3-27 21:05:1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zwr 于 2017-3-27 21:35 编辑

师这个东西,这个也不晓得是哪些一天吃饭没有卵事想出来的。罗鹏飞这篇文章,写得不错,是篇很好的计量申论文章。事实上,计量推向市场还是像公检法技术机构成为公务员性质单位,这个得看法律定义。现在有两类人,一类是呼吁变为公务员类和继续保留公益性事业单位,这个在笔者的文章充分引用了计量法和行政许可来证地位。另一类是呼吁走市场,这也可能是政府在减少财政供养人员,进行事业单位改革的一个倾向。但是个人认为,走第一类,政府所谓的购买行为,无非是保证这块工作的正常开展,这和政府保证工作正常开展的办公经费一样的,而不是还有个所谓收费标准,再按完成的检定项目和数量政府再拨款给你技术机构,因为你已经是政府的雇员,政府已经保证你的工资收入了,不会再给你检定收入,这也是强制检定和其公益性存在的意义。而推向市场,政府提供所谓的购买服务,只会在现今强检目录上大量缩减强检项目,保留政府所用的强检计量器具而已,就比如交通部门所用酒精仪类,政府提供你酒精仪的检定费用而已,不太会对市场法人个体和企业计量器具强检买单。而政府所用强制计量器具进行强制检定所需费用,不过只是政府正常开展工作的经费保障而已,也不存在还有政府要提供什么购买服务罢了。所以,关于购买服务和注册计量师,真的都是扯犊子的东西,大家还要讨论来讨论去,累不累。个人感觉,质检的这些技术机构,推向市场的可能性极大,免收强检收费,除了是痛除检定校准收费的弊端外,更是释放推向市场的一个重要信号。
发表于 2017-3-27 22:42:0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作者的想法和我不谋而合啊
发表于 2017-3-27 23:14:3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从根源抓起
发表于 2017-3-28 01:59:07 | 显示全部楼层
  企业使用的计量器具如果由检定技术机构绕过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履行强制检定,且逼迫企业付检定费用,不管怎样都有“强买强卖”之嫌,国家规定强制检定免费,解除了强制检定的强买强卖嫌疑。
  接下来就是如何理顺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检定技术机构、计量器具使用者三者之间的的关系,理顺三者之间的责权利。我的看法是三者之间,检定技术机构属于“供方”,是检定服务这个产品的供应方。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则是产品的需方,是“顾客”,是检定服务这个产品的采购方。计量器具使用者则是按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要求,也是按法律的要求,按时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供方”送检,起到中间搬运或称“物流”的功能,如果违反就应该受到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依法惩戒。购买“产品”的经费应该包括检定这个产品的成本和供方应该得到的利益,这应该由“供方”和“顾客”进行结算。
  当然,我们要相信在这种结算中“顾客”不会不管产品的品质好坏和数量多少都一律向“供方”付相同的采购费,也要相信国家的具体政策会使检定技术机构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至于干多干少一个样,旱涝保收,养赖罚勤。
发表于 2017-3-28 10:49:5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两条鱼 于 2017-3-28 10:51 编辑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7-3-28 01:59
  企业使用的计量器具如果由检定技术机构绕过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履行强制检定,且逼迫企业付检定费用,不管 ...


少有的明白人。检定是什么?实行强制检定是行政行为,是指对强检计量器具按计量法要求实行强制性检定管理,是针对法律政策方针。而实施强制检定是业务行为,是指用具体的实际行动来进行执行。
  那么我们现在的企业,技术机构,计量行管部门,这三者的关系明显是权责不分的。现在是企业-技术机构,技术机构-企业,明显把主角计量行管部门分开了,很显然要出问题。
  理想化的方式应该是企业-行管部门,行管部门-技术机构,技术机构-行管部门,行管部门-企业。说明白点,就是政府购买服务,技术机构为政府行管部门提供技术支撑,但同时受政府行管部门的监督和制约,这才是真正有效的强检计量器具的管理方式。
  那么非强检就很简单了,直接就是现在的模式,即企业-技术机构,技术机构-企业。政府不能管得过多、过死,这是完全的市场行为。
说了这么多屁话,计量这一块彻底推向市场,强检计量器具由政府通过招投标的方式购买服务,非强检由企业直接购买服务。
发表于 2017-3-28 11:37:07 | 显示全部楼层
写的非常透彻,要是真的这样就好了。苦逼的计量人。
发表于 2017-3-28 11:58:56 | 显示全部楼层
都是在扯犊子,强制检定免费,是政府不在要求计量公益技术机构收费,除去现今计量技术机构强检和校准乱收费的顽疾,从而减轻企业负担,体现法定计量技术机构的公益性。而推向市场,政府采购个毛服务,你爱检不检,全有市场去决定,靠行业去保证,政府还会拨款给你技术机构?自己在那意淫吧,真要拨款,是拨给自己政府职能部门测量设备所需要见的校准的费用,这是政府保证其职能实现再正常不过的经费而已。
发表于 2017-3-28 13:30:47 | 显示全部楼层
两条鱼 发表于 2017-3-28 10:49
少有的明白人。检定是什么?实行强制检定是行政行为,是指对强检计量器具按计量法要求实行强制性检定管理 ...

  我非常赞同你的观点。
  对于校准,主要是属于市场行为,政府只要规范了市场行为的游戏规则,供需双方按游戏规则进行买卖行为即可,这就是你说的非强检直接就是企业-技术机构,技术机构-企业。政府不能管得过多、过死,这是完全的市场行为。
  对于强制检定则是法律行为,法律的要求代表公民的要求,是政府代表公民提出要求,政府代表公民作为“采购方”,采购强制检定服务这个产品。因此“供需双方”的主关系是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与提供“产品”的检定技术机构之间的关系,是行管部门-技术机构,技术机构-行管部门。
  企业作为“法人”具有广义“公民”的含义,公民与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之间类似于企业计量管理部门与其它部门之间的企业内部关系,是管理与接受管理的关系。企业应该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报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台账,接受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审查和批准,然后按其指令按时送指定地点执行检定。你把企业-行管部门,行管部门-企业两个关系,代表强制检定的申请和接受管理部门的批准,按批准的指令执行强制检定,放在一前一后,也是完全正确的。那么供需双方的经济往来由政府与技术机构之间统一结算,而不是由每个企业与技术机构结算的改革方案也就真的理顺了。你说“计量这一块彻底推向市场,强检计量器具由政府通过招投标的方式购买服务,非强检由企业直接购买服务”也就是顺理成章的了。
发表于 2017-3-28 18:25:47 | 显示全部楼层
那些真正需要做检定校准,保证其测量加工可靠性准确性的,都有产业计量的。
发表于 2017-3-28 19:02:43 | 显示全部楼层
强检计量器具免费, 这下计量科要忙了,现在政府总体是对计量工作不够重视的。希望总局把这个工作理顺做好啊。再有快点把计量法搞出来。
发表于 2017-3-29 00:07:14 | 显示全部楼层
别说法律跟不上,就是专业性的计量检定规程都更新慢。。。。。、
发表于 2017-3-29 00:07:48 | 显示全部楼层
计量需要独立部门,,,效果更好
发表于 2017-4-1 16:48:23 | 显示全部楼层
至少我知道的地市州一级的计量行政部门(计量处、科)才不会像楼友说的忙的不行,推脱、懒政实他们强项,最后还是要计量机构来管强检这块儿审批工作,减免强检对企业是好,苦逼了计量人。
发表于 2017-4-1 17:06:38 | 显示全部楼层
刚发完消息,领导找到我说计量处(科)把强检计量器具审批工作委托我们计量技术机构完成,我是该哭呢,还是该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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