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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强制检定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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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13 09:37: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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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强制检定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对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并列入本办法所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计量器具执行点定期检定。 进行强制检定工作及使用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使用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规定将其使用的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登记造册,报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备案,并身其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审请周期检定。
虽然符合第二条,那么没有备案的计量器具就不是强制检定计量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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