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20-4-25 23:00 编辑
30楼这位的确是嘴贱难耐,没人搭理寂寞难耐仍不忘半夜爬起来捅鸡舍。扯什么上世纪八十年代呀,2019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总局2019第48号)是哪个年代的呀?其中第二条就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列入《目录》且监管方式为V(强制检定)和P+V(型式批准+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使用中应接受强制检定,其他计量器具不再实施强制检定,使用者可自行选择非强制检定或者校准的方式,保证量值准确。怎么不说啦?对他有利的就搬出来正经歪念瞎忽悠,对他不利的就装聋卖瞎闭口不谈。 绝大多数计量器具和属于非计量器具的其它测量设备。纯粹就是胡说八道,哪个单位测量设备是非计量器具占绝大多数啊。由这些测量要求导出的计量要求与“检定规程”的要求并不一定相同。不相同你为什么要以“检定”方式溯源呢,以“校准”方式溯源不就完了嘛,没完没了的嚼舌有意义吗?谁强制你“检定”啦?是你自己自愿委托承检机构进行“非强制检定”,承检机构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出具了具有法律效力的《检定证书》(或《检定结果通知书》)。你现在来说人家的检定结论无效,是你规矩湾大还是法大呀?什么叫“检定的承认”,你规矩湾懂还是不懂?不懂就好好去学习一下JJF1001第9.25条术语定义,读懂了再来这里看看你能不能自圆其说。 恕我直言,“路云”先生长期对许许多多的基本计量名词术语混淆不清,他在本论坛发表的绝大多数帖子均犯有概念混淆的错误,我对其大多数帖子均有指正。本论坛并非官方计量工作方针政策和技术规定发布平台,欢迎发表各种不同观点,每个人的帖子都不代表官方,我的观点也不例外,因此都仅供大家参考。 除了你这个“学术无赖”说我对“非强制检定”与“校准”混淆不清,却又拿不出任何证据。不仅说不清道不明,还在我提供的铁的证据事实面前死不认错。不举证强词夺理,不演示蛮不讲理,这也叫“指正”?还有哪位量友搬出了我混淆不清的证据呀?没有人反对不同观点的发表,大家反对的是东扯西绕、答非所问、不举证不演示、拿不出任何证据说别人错,在铁证事实面前死不认错,毫无学术道德底线,肆意挑衅对方学术尊严的恶劣学风。但凡恶劣学风的施行者,在本论坛都将成为不受待见人人喊打的过街老鼠。 GB/T19022《测量管理体系 测量过程和测量设备的要求》章节7.1.1中“计量确认包括测量设备校准和测量设备验证。”他这个说的是校准和验证,没有提检定。不管有的人如何解释,如何狡辩,国家标准的这个事实必须承认。因此,除了法律强制要求的少数计量器具外,绝大多数的测量设备(含计量器具和非计量器具)的“计量检定”只相当于“计量校准”,绝不能替代“计量确认”,如果无论什么场合检定与计量确认都相同,国家标准也就没必要另外定义计量确认,而直接采用计量检定了。 口口声声说“不管有的人如何解释,如何狡辩,国家标准的这个事实必须承认。”实际上狡辩、不承认的恰恰就是这位“学术流氓”。标准第7.1.1条哪一句有“计量检定”只相当于“计量校准”的意思呀?标准前言说“计量确认与检定相同”的前提,是指第7.2.2条所说的预期用途所要求的计量特性,是根据法律法规(检定规程)的要求确定时。此人却搬出第7.1.1条出来正经歪念的瞎解。 计量确认由计量校准和计量验证,各种必要时调整或维修及随后的再校准,以及所要求的封印和标签等各项活动,计量校准仅仅是计量确认“万里长征”走完了第一步,因此“计量确认”包含有“计量校准”,同样也就包含有对校准证书和检定证书的确认。 俗话说“话说三遍都牛屎臭”,一句“万里长征”走完了第一步都唠叨了十几二十年。可让他晒出自己单位的普通游标卡尺、百分表的计量确认记录,到现在都还在装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