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论坛

 找回密码
 成为会员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搜索
12
返回列表 发新帖
楼主: 薛丽丽

求解,计量验证过程是不是这样的?(有校准证书和检验.....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20-4-24 13:24:32 | 显示全部楼层

“计量确认”是为判定测量设备是否满足预期使用要求的状态的一组操作,其主要内容就是去验证主要计量技术参量的校准结果,是否满足预期使用的计量要求。而不是去查找证书有没有笔误,这根本就不是“计量确认”的内容,而是证书基本信息的核对,完全是两码事。

发表于 2020-4-24 13:28:13 | 显示全部楼层
237358527 发表于 2020-4-24 10:36
出厂编号,型号,厂家,等级错误,这些都是 证书 确认的内容。
你否认吗?
那你说到底 检定证书 需要做  ...

GB/T19022《测量管理体系 测量过程和测量设备的要求》章节7.1.1中“计量确认包括测量设备校准和测量设备验证。”他这个说的是校准和验证,没有提检定。JJF1001章节9.56注1,“计 量 确 认 通 常 包 括 : 校 准 和 验 证 、 各 种 必 要 的 调 整 或 维 修 及 随 后 的 再 校 准 、 与 设 备预 期 使 用 的 计 量 要 求 相 对 比 较 以及所要求的封印和标签。”所以我说那位老兄说的跟我理解的一样!当然个人有个人的理解,期待权威人士帮忙解释一下!
发表于 2020-4-24 13:57:49 | 显示全部楼层
职业炮灰 发表于 2020-4-24 13:28
GB/T19022《测量管理体系 测量过程和测量设备的要求》章节7.1.1中“计量确认包括测量设备校准和测量设备 ...

刚不久CNAS认可过,这是 考评专家 跟 我们提的要求, 检定证书的计量确认 不能太简单,也要跟校准证书一样 ,对仪器的测量范围,等级,这些计量性能指标 是否 符合 开展工作的规程规范中对标准器的要求。

有些事情 不是一定要 去找个 文件出来的,实践过经历过比这些 有用的多了。。
发表于 2020-4-24 20:29:13 | 显示全部楼层
职业炮灰 发表于 2020-4-24 08:00
说的很详细,很专业,我理解了,非常感谢!

千万不要被21楼那位的一番说辞给忽悠了。此人长期将法制计量的“非强制检定”与非法治计量的市场行为“校准”概念混为一谈。说什么“GB/T19022用“本标准未使用术语‘检定’”而回避“检定”,使用术语“校准”和“计量确认”的根本原因。”其实该国标早在2003年就发布实施了,当时校准的器具非常少,除了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外,绝大部分都是非强制检定。该标准前言部分所说的“检定”根本就没有限定是“强制检定”还是“非强制检定”,也被此人自拍脑袋正经歪念曲解成特指“强制检定”。对国家顶层的几个计量法律法规中,对违法违规的强制性规定要求却只字不提,专门寻找新量友忽悠误导。

发表于 2020-4-25 01:17:59 | 显示全部楼层
  “检定”是法制计量的术语,本身具有法律的强制性,所谓“非强制”的法律强制是一个自我矛盾的术语。之所以上世纪八十年代计量法制定时制造了这个自我矛盾的术语,是因为当时我国的计量管理工作受时代的约束只有“检定”而没有“校准”,是不得不为之。当前“校准”已经在我国推广并被普遍采用,使用新计量法报审稿取消“强制检定”与“非强制检定”的提法,而代之“检定”与“校准”的提法,是科学的,必要的。
  企业中,除极少数计量器具是属于强制“检定”的外,绝大多数计量器具和属于非计量器具的其它测量设备,都是为了生产过程的工艺监控、产品质量检验、经营管理的经济核算与考核、资源(含能源)的降耗、以及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中的各种参数的测量而配置,由这些测量要求导出的计量要求与“检定规程”的要求并不一定相同。由测量要求导出的计量要求(即“预期使用要求”)得到满足是计量确认的最终目标。因此,对这些“非强制检定”的测量设备检定也好,校准也罢,都只相当于“校准”的作用,只是为了获得其“计量特性”。然后再用此计量特性与“预期使用要求”相比较进行“计量验证”。无论“检定”合格与否,只有计量特性满足计量要求的,才能计量确认合格,不满足计量要求的即使“检定合格”,也必须判为确认不合格,严禁使用。所以GB/T19022自始至终全篇使用术语“校准”,拒绝使用术语“检定”,而将“检定”视为“当计量要求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确定时”的“计量确认”特例,只有在这种情况下,“计量确认与检定相同”,当计量要求根据其他要求确定时(这种情况更具有普遍代表性),计量确认与检定完全不同。
  恕我直言,“路云”先生长期对许许多多的基本计量名词术语混淆不清,他在本论坛发表的绝大多数帖子均犯有概念混淆的错误,我对其大多数帖子均有指正。本论坛并非官方计量工作方针政策和技术规定发布平台,欢迎发表各种不同观点,每个人的帖子都不代表官方,我的观点也不例外,因此都仅供大家参考。我欢迎每个量友持有和发表各种不同的看法,同样欢迎路云先生发表他的观点。我坚决反对的仅仅是那些讽刺挖苦、个人攻击甚至骂街的陋习,还要以别人“招骂”、“该骂”为由,堂而皇之地在公众媒体上声称誓死将骂街进行到底的劣行。
发表于 2020-4-25 01:49:57 | 显示全部楼层
  职业炮灰和237358527 量友的下述观点我表示认同,我稍加改动供大家参考:
  GB/T19022《测量管理体系 测量过程和测量设备的要求》章节7.1.1中“计量确认包括测量设备校准和测量设备验证。”他这个说的是校准和验证,没有提检定。不管有的人如何解释,如何狡辩,国家标准的这个事实必须承认。因此,除了法律强制要求的少数计量器具外,绝大多数的测量设备(含计量器具和非计量器具)的“计量检定”只相当于“计量校准”,绝不能替代“计量确认”,如果无论什么场合检定与计量确认都相同,国家标准也就没必要另外定义计量确认,而直接采用计量检定了。
  计量确认由计量校准和计量验证,各种必要时调整或维修及随后的再校准,以及所要求的封印和标签等各项活动,计量校准仅仅是计量确认“万里长征”走完了第一步,因此“计量确认”包含有“计量校准”,同样也就包含有对校准证书和检定证书的确认。
  检定证书的确认也应该是计量确认的一部分内容,不能太简单,也要跟校准证书的确认一样 ,对仪器的测量范围、等级,这些计量性能指标是否符合开展测量(包括校准、检定、检测)工作的规程规范中对测量设备(校准时为计量标准)的要求,当然也包括对证书的合法性、可靠性、正确性和工作质量的确认。
发表于 2020-4-25 22:52:4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20-4-25 23:00 编辑

30楼这位的确是嘴贱难耐,没人搭理寂寞难耐仍不忘半夜爬起来捅鸡舍。扯什么上世纪八十年代呀,20191023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总局201948号)是哪个年代的呀?其中第二条就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列入《目录》且监管方式为V(强制检定)和P+V(型式批准+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使用中应接受强制检定,其他计量器具不再实施强制检定,使用者可自行选择非强制检定或者校准的方式,保证量值准确。怎么不说啦?对他有利的就搬出来正经歪念瞎忽悠,对他不利的就装聋卖瞎闭口不谈。

绝大多数计量器具和属于非计量器具的其它测量设备。纯粹就是胡说八道,哪个单位测量设备是非计量器具占绝大多数啊。由这些测量要求导出的计量要求与“检定规程”的要求并不一定相同。不相同你为什么要以“检定”方式溯源呢,以“校准”方式溯源不就完了嘛,没完没了的嚼舌有意义吗?谁强制你“检定”啦?是你自己自愿委托承检机构进行“非强制检定”,承检机构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出具了具有法律效力的《检定证书》(或《检定结果通知书》)。你现在来说人家的检定结论无效,是你规矩湾大还是法大呀?什么叫“检定的承认”,你规矩湾懂还是不懂?不懂就好好去学习一下JJF10019.25条术语定义,读懂了再来这里看看你能不能自圆其说。

恕我直言,“路云”先生长期对许许多多的基本计量名词术语混淆不清,他在本论坛发表的绝大多数帖子均犯有概念混淆的错误,我对其大多数帖子均有指正。本论坛并非官方计量工作方针政策和技术规定发布平台,欢迎发表各种不同观点,每个人的帖子都不代表官方,我的观点也不例外,因此都仅供大家参考。

除了你这个“学术无赖”说我对“非强制检定”与“校准”混淆不清,却又拿不出任何证据。不仅说不清道不明,还在我提供的铁的证据事实面前死不认错。不举证强词夺理,不演示蛮不讲理,这也叫“指正”?还有哪位量友搬出了我混淆不清的证据呀?没有人反对不同观点的发表,大家反对的是东扯西绕、答非所问、不举证不演示、拿不出任何证据说别人错,在铁证事实面前死不认错,毫无学术道德底线,肆意挑衅对方学术尊严的恶劣学风。但凡恶劣学风的施行者,在本论坛都将成为不受待见人人喊打的过街老鼠。

GB/T19022《测量管理体系 测量过程和测量设备的要求》章节7.1.1中“计量确认包括测量设备校准和测量设备验证。”他这个说的是校准和验证,没有提检定。不管有的人如何解释,如何狡辩,国家标准的这个事实必须承认。因此,除了法律强制要求的少数计量器具外,绝大多数的测量设备(含计量器具和非计量器具)的“计量检定”只相当于“计量校准”,绝不能替代“计量确认”,如果无论什么场合检定与计量确认都相同,国家标准也就没必要另外定义计量确认,而直接采用计量检定了。

口口声声说“不管有的人如何解释,如何狡辩,国家标准的这个事实必须承认。”实际上狡辩、不承认的恰恰就是这位“学术流氓”。标准第7.1.1条哪一句有“计量检定”只相当于“计量校准”的意思呀?标准前言说“计量确认与检定相同”的前提,是指7.2.2条所说的预期用途所要求的计量特性,是根据法律法规(检定规程)的要求确定时。此人却搬出第7.1.1条出来正经歪念的瞎解。

计量确认由计量校准和计量验证,各种必要时调整或维修及随后的再校准,以及所要求的封印和标签等各项活动,计量校准仅仅是计量确认“万里长征”走完了第一步,因此“计量确认”包含有“计量校准”,同样也就包含有对校准证书和检定证书的确认。

俗话说“话说三遍都牛屎臭”,一句“万里长征”走完了第一步都唠叨了十几二十年。可让他晒出自己单位的普通游标卡尺、百分表的计量确认记录,到现在都还在装死。

发表于 2020-4-26 02:21:50 | 显示全部楼层
  难道路云先生靠个人意愿就可以否定计量法颁发的年代是上世纪八十年代这个客观事实吗?就可以否定那个年代没有“校准”术语而不得不使用“非强制检定”的客观事实吗?
  现行计量法并没有换版,仍然只有“检定”而没有“校准”的术语,因此(强制)“检定”(含义为法律强制执行“检定”)和“非强制检定”(含义为本应法律强制执行的“检定”并不强制执行),两个术语现在仍然有效。2019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总局2019第48号)不得不考虑到这个情况,使用“强制检定”与“非强制检定”两个术语是完全正确的,也仍是不得不为之。现在只能暂时用“或者”一词将“非强制检定”与“校准”相连,以便为以后新计量法的修订时,将“校准”纳入法律条文,取消术语“强制检定”、“非强制检定”,代以“检定”和“校准”,铺平道路。
  “总局2019第48号”文是原国家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目录、国家依法管理计量器具目录、国家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的三合一,从三合一的附录可知,国家已大大压缩原三个“目录”的数量,“强检”计量器具品种和适用范围也都进行了压缩。这从侧面告诉我们,“非强检”计量器具量值溯源方式都将逐渐淡出“检定”,转而以“校准”为主。需要“计量确认”的测量设备将更广、更多,试图以“检定与计量确认相同”为由而回避“计量确认”将越来越走不通。所谓“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检定的效果只能等同于校准,检定之后必须进行计量验证,以完成计量确认。“校准”是“计量确认”过程“万里长征走完了第一步”,说多少年都是不争的事实,极个别张口就“牛屎臭”者,才是本论坛“人人喊打的过街老鼠”。
发表于 2020-4-26 07:16:3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237358527 于 2020-4-26 07:19 编辑

检定到底要不要做 确认?
举例最简单的例子, 1把(0-25)mm,0.01分度的千分尺的检定证书,按照 论坛 骂人大神的说法,检定证书当然不需要做确认,当然直接用。
现实是 在 电线电缆厂 中 ,根据最新的规定,(0-25)mm,0.01分度的千分尺已经不满足测量要求了,必须要求配备 0.001mm分度的数显千分尺或微米千分尺了。 如果你不做确认,怎么证明 这把 检定合格的千分尺,不能适应 新的要求 ?
你说 检定证书要不要做确认?


一个计量器具 有检定证书,不代表 就一定适应,1.6级合格的压力表 就可以用在 精密压力表 要求的场合吗?
这就是 检定证书也需要做 确认的原因。

骂人 大神 一向 推崇 的 CNAS , 这次 来 本单位 考核的CNAS专家 也提出了 检定证书 的 计量确认 不能太过简单 , 也要给出 适应 何种 测量 场合的要求。  
发表于 2020-4-26 11:03:5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20-4-26 11:18 编辑

数字某人搬出测量设备的选型问题出来闲扯,当初测量过程你是怎么设计的?是依据什么来选择配置测量设备的?你怎么不说经检定合格的普通游标卡尺也不满足使用要求呀?你怎么不说经检定合格的数字计价秤不满足黄金饰品的交易呀?计量器具的计量技术指标(预期使用的计量要求),在选购、配置、送检之前就应该确定下来的。这明明是测量设备的选型不当,用错了地方,也搬出来嚼舌。那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是不是也存在需要“计量确认”的问题呀?

审核专家说了什么过于简单呀?有没有说主要计量技术参量呀?说了经检定合格的可以禁用,不合格的可以继续使用吗?有法律依据吗?什么叫我推崇啊?检定的合格判据,是法律法规规定法定计量要求,你懂还是不懂啊?不是法律法规的要求,谁强制你一定要以“检定”方式溯源啊?

发表于 2020-4-27 00:43:12 | 显示全部楼层
  35楼的概念混淆大师不怀好意地指责237358527量友为“数字某人”,并质问该量友:当初测量过程你是怎么设计的?是依据什么来选择配置测量设备的?你怎么不说经检定合格的普通游标卡尺也不满足使用要求呀?你怎么不说经检定合格的数字计价秤不满足黄金饰品的交易呀?
  答:35楼的质问是典型的将测量设备的“选型”与测量设备的“计量确认”混为一谈,着实可笑。在测量管理体系中,“测量设备的选型”是“测量过程设计”中的一环,而“测量设备计量确认”则是完成测量设备校准后,再进行计量验证,然后根据验证结果签发计量确认标识的全过程,“计量确认”与“测量过程管理”是测量管理体系中相互并列的两大主过程。按35楼概念混淆大师的逻辑,完成了测量过程设计就完成了计量确认,按他的逻辑,“当初测量过程怎么设计的”,完全可以代替或取消“测量设备校准后怎么计量验证的”。
  35楼的概念混淆大师问:测量设备“经检定合格的可以禁用,不合格的可以继续使用吗?有法律依据吗?”
  我的回答是:35楼的问题是恶意省略计量确认结果的判定前提条件“计量特性满足预期使用要求”。计量检定目的是确保计量器具满足检定规程的要求,而计量确认目的是确保所用测量设备的计量特性满足测量过程的预期使用要求(又称为对测量设备的计量要求)。检定规程的要求不一定就是测量过程对测量设备的计量要求,因此只要测量设备计量特性满足测量过程计量要求,无论检定合格与否,即可对该测量设备签发计量确认“合格”标识,准予使用,计量特性不满足计量要求的测量设备,即使“检定合格”,也必须“确认”不合格,签发计量确认“禁用”标识。如果35楼一定要“依据”,请你去认真学习国家标准GB/T19022,GB/T19022就是依据。
发表于 2020-4-27 09:42:55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各位大佬的回答,受益匪浅
发表于 2020-4-27 12:39:5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20-4-27 13:18 编辑

35楼的质问是典型的将测量设备的“选型”与测量设备的“计量确认”混为一谈,着实可笑。在测量管理体系中,“测量设备的选型”是“测量过程设计”中的一环,而“测量设备计量确认”则是完成测量设备校准后,再进行计量验证,然后根据验证结果签发计量确认标识的全过程,“计量确认”与“测量过程管理”是测量管理体系中相互并列的两大主过程。

36楼这位的确是很贱。某一测量过程,需要配置购买什么样计量特性的测量设备都不知道,难道是闭着眼睛瞎买,等到送检之后才来确定需要达到什么样的准确度等级吗?“测量设备的选型”是“测量过程设计”中的一环,这一环你是怎么做的?需要用千分尺的测量过程,你怎么会选择一普通游标卡尺来送检,然后说经检定合格的游标卡尺不满足使用要求。是不是这样的?一个典型的无知加无赖。按你这套逻辑,那还有合格的计量器具吗?如果降低使用要求,那又有什么计量器具不合格呢?你是不是又要说亿里长征才走完了第二步呀?

35楼概念混淆大师的逻辑,完成了测量过程设计就完成了计量确认,按他的逻辑,“当初测量过程怎么设计的”,完全可以代替或取消“测量设备校准后怎么计量验证的”。

看看这个不学无术又无知的“学术无赖”,竟然说出这样的话。你购买的测量设备一万年都用不坏的吗,计量性能永远都不会降低的吗?你怎么会蠢到这种地步呀?

因此只要测量设备计量特性满足测量过程计量要求,无论检定合格与否,即可对该测量设备签发计量确认“合格”标识,准予使用,计量特性不满足计量要求的测量设备,即使“检定合格”,也必须“确认”不合格,签发计量确认“禁用”标识。如果35楼一定要“依据”,请你去认真学习国家标准GB/T19022GB/T19022就是依据。

GB/T19022能与顶层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计量法实施细则》、《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相违背、相冲突、相矛盾吗?推荐标准要不要服从国家强制性的法律呀?如此简单的逻辑关系都拎不清,还要无休止地搅屎。依据GB/T19022,这个标准哪一条哪一款说了经检定合格(或不合格)的也要计量确认呀?

32楼就问你,委托承检机构实施“非强制检定”是不是你自己自愿所为,承检机构按照你的要求以及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了具有法律效力的《检定证书》或《检定结果通知书》你凭什么拒绝接受?叫你去学习一下JJF10019.25条“检定的承认”你学了没有?你在这里装什么傻呀?你要以“检定”方式溯源,就按法制计量的要求讨论其“合法性”,你要谈“合理性”就别以“检定”方式溯源,以“校准”方式溯源不就完了嘛。

发表于 2020-4-28 00:13:30 | 显示全部楼层
  “某一测量过程,需要配置购买什么样计量特性的测量设备”,讲的是测量设备的配置,有人也称为测量设备的选型,这是测量过程设计必须考虑的问题,这是工程技术人员(包括检验规范、校准规范和生产工艺等的设计人员)的职责。测量过程设计应在测量设备校准前,乃至采购前进行。
  “计量确认过程”则是计量确认员的职责,是测量设备经校准后进行,未经过校准的测量设备无法计量确认。计量确认活动的前提条件必须在完成了测量过程设计,并完成了采购和校准。计量确认员应根据校准结果与测量过程预期使用要求相比较的结果,确定其校准后的计量特性是否满足测量过程预期使用要求,判定此测量设备能否用于该测量过程。
  概念混淆大师用“测量过程设计”与“测量设备的计量确认”相混淆,其用意是否定计量确认,误导计量工作者用测量过程设计取代计量确认。
  “委托承检机构实施‘非强制检定’还是‘校准’是企业自己的自愿行为”,原因是为了获得测量设备的“计量特性”,因此“非强制检定”和“校准”对企业而言完全等价,承检机构无论给出检定证书还是校准证书,企业根据自己的需要,认为不过是给出测量设备的计量特性,至于该测量设备能否用于该企业指定的测量过程,是企业的计量确认员说了算,并非承检机构说了算。JJF1001第9.25条“检定的承认”说的是企业承认承检机构的检定证书“符合相关法规规定的要求”,即符合检定规程的要求,企业并没有否定自己的承诺,仍然承认其证书给出的计量器具检定结果符合相关法规规定要求,但该检定结果能否满足企业测量过程预期使用要求是企业说了算,不是检定规程说了算。是的,“要谈合理性就别以‘检定’方式溯源,以‘校准’方式溯源不就完了嘛”,因此,今后,企业必将用“校准”取代“非强制检定”,取消“非强制检定”这也是计量法修订的必然趋势。
发表于 2020-4-28 14:28:59 | 显示全部楼层

“某一测量过程,需要配置购买什么样计量特性的测量设备”,讲的是测量设备的配置,有人也称为测量设备的选型,这是测量过程设计必须考虑的问题,这是工程技术人员(包括检验规范、校准规范和生产工艺等的设计人员)的职责。测量过程设计应在测量设备校准前,乃至采购前进行。

请问此时测量过程对所使用的测量设备的预期使用的计量要求(合格判据)确定了没有?如果这一步都没确定下来,那后面的测量设备的购置、送检定/校准、计量确认都免谈。如果已经确定,你就直接告诉大家,该测量过程对所使用的测量设备的计量要求(合格判据),与法律法规(检定规程)规定的法定计量要求是否一致。一致时可以以什么方式溯源,不一致时可以以什么方式溯源,不需要我来教了吧。

“计量确认过程”则是计量确认员的职责,是测量设备经校准后进行,未经过校准的测量设备无法计量确认。计量确认活动的前提条件必须在完成了测量过程设计,并完成了采购和校准。计量确认员应根据校准结果与测量过程预期使用要求相比较的结果,确定其校准后的计量特性是否满足测量过程预期使用要求,判定此测量设备能否用于该测量过程。

前面的“合格判据”确定后,再来谈校准、计量确认。根据前面以法律法规(检定规程给出到底计量技术要求)确定的“合格判据”,就算是以“检定”方式溯源,又怎么可能会出现经检定合格而禁止使用,或经检定不合格而允许继续使用的情况呢。问你有没有这样的实际案例,不说。让你晒出你们单位的百分表和普通游标卡尺的“计量确认记录”,不晒。拿不出任何证据,却又无休止的在这里嚼舌。这不就是一个典型的“学术无赖”吗。

因此“非强制检定”和“校准”对企业而言完全等价

这就是典型的将法治计量的“非强制检定”与非法制计量的“校准”概念混为一谈。请问,《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十二条第(三)款是不是无效?不适用于“非强制检定”了吗?“非强制检定”是法律法规说了算,还是你规矩湾说了算?

JJF10019.25条“检定的承认”说的是企业承认承检机构的检定证书“符合相关法规规定的要求”,即符合检定规程的要求,企业并没有否定自己的承诺,仍然承认其证书给出的计量器具检定结果符合相关法规规定要求,但该检定结果能否满足企业测量过程预期使用要求是企业说了算,不是检定规程说了算。

大家看看这位“学术流氓”,一贯采用这种断章取义正经歪念的拙劣伎俩来曲解原义。自己一贯采用这种篡改原文的下三滥手段来忽悠误导大家,还要指责别人以截图方式提供标准原文,可见其存心恶意是何等的卑鄙。

a.png

这是承认“要求”还是承认“所做出的法律上的决定”啊,学术无赖?你自愿委托承检机构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结论,你现在居然耍起无赖说不算数。不算数你当初为什么委托人家检定呀?谁强迫你啦?估计世界上找不到第二个像39楼这样强词夺理蛮不讲理的“学术流氓”。

发表于 2020-4-28 17:50:2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规矩湾锦苑 于 2020-4-28 17:56 编辑

  问:请问此时测量过程对所使用的测量设备的预期使用的计量要求(合格判据)确定了没有?如果这一步都没确定下来,那后面的测量设备的购置、送检定/校准、计量确认都免谈。
  答:我的回答很明确,此时测量过程对所使用的测量设备的预期使用的计量要求(合格判据)的确是确定了,而且必须确定,但,这个确定是设计人员提出了“计量要求”。提出计量要求也是设计人员的职责,因此“后面的测量设备的购置、送检定/校准、计量确认”都是“执行”或“实施”,不能因为设计人员“提出要求”了,实施就可以“都免谈”了。设计成果必须实施才能变“产品”,如果实施的“测量设备的购置、送检定/校准、计量确认”都免谈了,测量过程设计成果也就只是摆设和纸上谈兵。测量设备的购置也好,计量确认也罢,判定标准是“计量特性”必须满足设计人员规定的“计量要求”,检定/校准目的仅仅是获得该测量设备的实际“计量特性”。
  问:前面的“合格判据”确定后,再来谈校准、计量确认。根据前面以法律法规(检定规程给出到底计量技术要求)确定的“合格判据”,又怎么可能会出现经检定合格而禁止使用,或经检定不合格而允许继续使用的情况呢。……这不就是一个典型的“学术无赖”吗。
  答:概念混淆大师休要一而再再而三地混淆检定/校准与计量确认的概念。检定/校准是量值溯源方式,目的是获得测量设备的“计量特性”。以法律法规(检定规程给出到底计量技术要求)确定的“合格判据”,是确保满足法律法规的要求。测量过程设计是规定企业具体测量过程的使用要求(“计量要求”)。“法规要求”与“使用要求”是两码事,使用要求可能高于法规要求,也可能低于法规要求。计量特性满足法规(检定规程)要求,不一定就满足企业具体测量过程的使用要求,不满足检定规程要求,也未见得就一定不满足企业具体的测量过程使用要求。计量确认是将检定/校准得到的“计量特性”与测量过程设计规定的“计量要求”相比较进行“计量验证”,目的是确保“计量特性”满足“计量要求”。请概念混淆大师不要在这里又混淆“法律法规要求”与“测量过程要求”的概念。
  问:请问,《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十二条第(三)款是不是无效?不适用于“非强制检定”了吗?“非强制检定”是法律法规说了算,还是你规矩湾说了算?
  答:在新计量法颁发前并没有正式宣布原《计量法实施细则》无效,但用“校准”取代“非强制检定”的企业多如牛毛,确实也没有一个处罚的实际例证,如果你有本事,你也可以亲自出马去处罚,或鼓动哪个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去处罚试试看。我坚信,新计量法一定会用“校准”取代“非强制检定”,用“检定”取代“强制检定”。
发表于 2020-4-28 20:19:4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20-4-28 20:33 编辑

不能因为设计人员“提出要求”了,实施就可以“都免谈”了。

“学术无赖”的确是无耻。睁大眼睛看看清楚,我说的是“合格判据没有确定,后面的工作都免谈”,你瞎了眼看不见吗?合格判据都没有确定,你告诉大家谈什么?要买多大允许误差的测量设备去送检或送校?

测量设备的购置也好,计量确认也罢,判定标准是“计量特性”必须满足设计人员规定的“计量要求”,检定/校准目的仅仅是获得该测量设备的实际“计量特性”。

现在就是问你设计人员规定的“计量要求”(合格判据)是多少?否则如何去选型、购置、配置测量设备?你们单位的设计人员规定的卡尺或千分尺使用场合对测量设备的“最大允许误差”要求是多少?该买卡尺送检还是买千分尺送检?百分表或千分表使用场合对量具的“最大允许误差”要求又是多少?该买百分表送检还是买千分表送检?这个问题不难回答吧?

概念混淆大师休要一而再再而三地混淆检定/校准与计量确认的概念。检定/校准是量值溯源方式,目的是获得测量设备的“计量特性”。以法律法规(检定规程给出到底计量技术要求)确定的“合格判据”,是确保满足法律法规的要求。测量过程设计是规定企业具体测量过程的使用要求(“计量要求”)。

看到这番回复,的确让我联想起大兵的一段相声里的哪位捧哏,人送外号“蠢得死”。问你企业设计人员规定的“合格判据”是不是与法律法规(检定规程)给出的计量技术要求一致,如果“合格判据”都不一致,你为什么吃饱了撑着傻了吧唧的要走法制计量这条路,以“非强制检定”方式溯源呀?你不会以“校准”方式溯源吗?谁强迫你啦?既然你自愿选择了法制计量的“非强制检定”这条路,就遵守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经检定合格就允许使用,不允许使用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在新计量法颁发前并没有正式宣布原《计量法实施细则》无效,但用“校准”取代“非强制检定”的企业多如牛毛,确实也没有一个处罚的实际例证,如果你有本事,你也可以亲自出马去处罚,或鼓动哪个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去处罚试试看。我坚信,新计量法一定会用“校准”取代“非强制检定”,用“检定”取代“强制检定”。

现在讨论的是经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允许使用,或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允许继续使用。你现在开始施展偷换概念的拙计,扯成了对“校准”的处罚,这种蹩脚的下三滥伎俩,你都好意思在这里“脱口秀”啊。多如牛毛你自家的游标卡尺、百分表怎么到现在都不以“校准”取代“非强制检定”啊?让你拿出上述红字表述的案例证据,你到现在都还在装死,天天在这里过嘴贱瘾。现实当中,有现行有效的检定规程的非强检器具多如牛毛,几乎绝大部分仍然是以“非强制检定”的方式溯源。也没有任何单位出现经检定不合格而继续使用的违法案例,这就是事实。你规矩湾胆敢与国法抗衡,罚你没商量。不信就以身试法,将经检定不合格允许继续使用的的证据晒出来。

40楼最后针对你有关“检定的承认”术语定义的解读的回复,你怎么不继续扯呀?要求别人不要截图抄写十遍,你这个无赖怎么不抄呀?


发表于 2020-4-29 11:49:08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楼上的回答
发表于 2020-6-23 19:17:52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分享!!!!
发表于 2021-7-30 14:00:44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学习 ,丰富下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成为会员

本版积分规则

小黑屋|手机版|Archiver|计量论坛 ( 闽ICP备06005787号-1—304所 )
电话:0592-5613810 QQ:473647 微信:gfjlbbs闽公网安备 35020602000072号

GMT+8, 2024-4-19 11:27 , Processed in 0.058673 second(s), 16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Copyright © 2001-2023, Tencent Cloud.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