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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用于出货检验的电子秤需要强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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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6 17:21: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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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仁:

                 我想问问企业用于出货检验的电子秤是否需要强检,“用于贸易结算”条款是否对企业用于出货的电子秤具有约束力。
发表于 2017-5-8 14:52:23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对方是按你方的电子秤提供的数据结算,那么该电子秤符合强检中“用于贸易结算”的要求,必须纳入强检。
发表于 2019-3-6 15:46:49 | 显示全部楼层
按重量称重结算,有贸易往来的,就需要强检。
发表于 2019-3-6 18:25:05 | 显示全部楼层
出货检验,数据作为贸易依据的,应该算强制检定
你如果不放心,还可以看一下出货单之类的
发表于 2019-5-25 15:09:04 | 显示全部楼层
咨询一下,我们公司也是有出货检验用到电子秤,从自动包装机下来之后经过这个复检电子秤,然后进入库,这个电子秤属于强检吗,之前县计量所按照强检给我们检的,现在说不属于强检了
发表于 2019-5-26 14:12:13 | 显示全部楼层
柚子不诱灬 发表于 2019-5-25 15:09
咨询一下,我们公司也是有出货检验用到电子秤,从自动包装机下来之后经过这个复检电子秤,然后进入库,这个 ...

  之前县计量所按照强检给你们检,是因为要收费,现在说不属于强检了,是因为免费,同样的东西,同一个检定机构,两种不同的态度,都是为了饭碗闹的。我们还是要依法行事,该强制检定的就应该强制检定,不该强制检定的就应该用校准的方法溯源。
  该不该强制检定是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说了算,不是企业说了算,也不是检定机构说了算。现行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因此,企业应将自认为强检计量器具的台账报“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市场监管局下属计量科、计量处等)审批。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认为属于强检计量器具的,由他们“指定”某个“计量检定机构”检定,企业应按其指定地点送检。企业和检定机构不能自认为强检就强检,自认为不是就按校准收费,也不是想往哪送检就往哪送,检定机构想检定就检,不想检就不检。
  过去,我们有些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不作为,把法制计量管理层次的强制检定的审批权推给了作为技术机构的计量检定院所,造成了政事不分的局面,该政府管的政府没管,不该事业单位管的,事业单位手伸得过长,插手管该政府管的事。当前改革的大势是“政事分离”、“事企分离”,在法制计量管理方面,大家都应该听政府的。
发表于 2019-5-28 14:58:20 | 显示全部楼层
测量结果用于贸易结算的测量设备就是强检计量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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