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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系] 关于内部校准和校准人员资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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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nyouyou123 发表于 2017-6-9 14:19: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各位朋友,大家好,我在此请教几个问题,
1、关于公司做内部校准,请问从事这个内部校准工作的是校准员还是检定员,需要资质证明(资格证)吗?哪几种资质证明(资格证)更具有权威性?这种有资质的校准员/检定员给出的检定数据能否溯源到质监局的标准?
2、公司只做温湿度传感器的内部校准,请问按国家计量规范,需要几个校准员?
3、内部校准除需要有资质的校准员,校准有效期内的计量仪器,实验室管理制度,还需要哪些条件呢?
4、企业建立内部校准的要求需要跟JJF-1033-2016里面的建标单位一样吗?
兰竹 发表于 2017-6-9 16:26:06 | 显示全部楼层
1、检定:

限定于从事贸易结算、医疗卫生、安全防护和环境监测等四个领域的商业实验室(即的第三方实验室)或

政府部门设立的官方检测机构,根本不适用于工厂企业。
检定这一专有名词带有强制性,是定时定点的,出具的结果只能是“检定证书”;而因其要求使用的计基

准或标准必须足够高,且操作程序技术要求高且相对复杂,所以费用最为昂贵。
2、校准:

对于工厂企业办理生产许可所购置的参与测量或有计量特性的新仪器设备,初次使用前一般需要经过外部

校准以证明其可以正常使用。其后是否需要定期校准或校准周期应该多久完全可以有工厂企业自己确定。
校准需要送到有校准资质的第三方校准机构进行,费用相对检定便宜,由于从事校准的实验室要建立比要

校准的仪器设备较高的计量标准,同时也要盈利,对工厂企业来说相对检定费用低廉但仍是一笔不小的开

支,所以建议企业自己规定需要外校的仪器种类、数量及频次,辅以内校节约费用成本。
3、内校:

即内部校验,且不可认为是内部校准。因为校准也是专有名词,要开展校准(无论是内部还是外部)就必

须购置更高一级的计量标准,或叫建标。内校是内部校验,无须建标,使用经过外校的一台同类仪器对未

有经过外校的其它设备进行校验即可,即同级比较或比对就行,因而可以节约大笔费用。
4、免校:

企业设备上安装的不易拆卸的监视仪表(如油压表、压力表)、仅起指示作用不参与测量的仪表(如开关

板表)或无计量特性的试验设备(如平台、水平仪)等。这类测量设备可由企业实施一次性检测或校准确

认,而后免于校准。如果送校后收到的是“检测报告”或“测试报告”,而不是叫“证书”,那完全可以

免校,即也没有必要为这种设备展开内校。
mengshuaibing 发表于 2017-6-9 16:07:42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司内部校准最重要的是让客户承认,一般情况下,人员资质,相关的标准器材,和实验环境条件这三个满足就可以内部校准
mengshuaibing 发表于 2017-6-9 16:10:47 | 显示全部楼层
人员资质一般情况下,是计量所得培训或者计量院的培训比较有说服力,或者一些大公司厂家的培训只要得到客户的认可就行。标准器需要向上一级外送校验。还有就是尽量依据检定规程或者校准规范之类的。比较有说服力
 楼主| yunyouyou123 发表于 2017-6-9 16:46:51 | 显示全部楼层
兰竹 发表于 2017-6-9 16:26
1、检定:

限定于从事贸易结算、医疗卫生、安全防护和环境监测等四个领域的商业实验室(即的第三方实验室 ...

你好,再追问下 ,像我们公司如果想做内部校准的话,如何建标?是参照JJF-1033-2016里面的建标单位要求还是参照CNAS-CL31:2011<内部校准要求>?公司需要向当地计量局申报么?另外,如果是内部校验,那校验所得的数据应该没有可溯源性吧?
路云 发表于 2017-6-9 23:05:4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7-6-9 03:12 编辑

内部校准并没有一定要建标的强制性要求,但所使用的测量标准必须具有充分有效的溯源性证明,且在有效期内使用。每一校准项目至少配备两名具备有效资质的校准人员。其他要求建议您参考一下CNAS-CL31∶2011《内部校准要求》(CNAS官方网站有下载)。

 楼主| yunyouyou123 发表于 2017-6-10 09:48:49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17-6-9 23:05
内部校准并没有一定要建标的强制性要求,但所使用的测量标准必须具有充分有效的溯源性证明,且在有效期内使 ...

你好,请教一下,如何保证公司所用的测量标准具有充分有效的溯源性证明?我们的测量标准每年都会拿到质监局去校准,除此之外,我们还需要做哪些才能保证公司内部校准可溯源到上一级质监局的标准。因为我们计量知识实在贫瘠,之前都是送去外校,没涉足过内部校准,现在才开始自己学习,但不知道如何操作。烦请您不吝赐教。
路云 发表于 2017-6-11 06:39:2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7-6-10 10:40 编辑
yunyouyou123 发表于 2017-6-9 13:48
你好,请教一下,如何保证公司所用的测量标准具有充分有效的溯源性证明?我们的测量标准每年都会拿到质监 ...

关于充分有效的溯源性证明,我个人认为应关注以下几点:

1、内部校准所使用的测量标准必须定期送具备有效资质的计量技术机构检定/校准;

2、测量标准经检定/校准后,在投入使用前,应对是否满足量传的计量要求进行计量确认;

3、对提供检定/校准技术服务的承检机构,应获取有效的资质证明及授权(或经CNAS认可)的能力范围,并定期更新。每年应对提供检定/校准技术服务的供应商(上级承检机构)进行评审(主要从价格、技术能力、服务质量等方面),建立《计量检定/校准技术服务合格供应商名录》;

4、承检机构所出具的证书应提供“检定/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信息(依据CNAS-CL06∶2014《测量结果的溯源性要求》前言部分的第2点修订变化说明,以及第4.3c款)。

注:该条最好是在测量标准送检之前,与承检机构以合同方式予以明确约定,避免后期采取补救措施,或由自己进行评估的麻烦。

关于测量结果的溯源性要求,请参阅CNAS-CL06∶2014《测量结果的溯源性要求》。其它相关问题,你可以以“内部校准”为关键词搜索查看(例如:关于“内部校准”的帖子),在此不再赘述。

文先生 发表于 2017-6-11 13:43:22 | 显示全部楼层
没听过,也没见到有规定规范允许不建标进行计量校准的,计量法中明确说明企业自建标准仅限于企业内部校准,反过来说,企业内部校准应该建标。而建标则必须依照建标规范进行。楼主所提问题,在建标规范中都有规定。
路云 发表于 2017-6-11 22:47:55 | 显示全部楼层

校准不属于法制计量,《计量法》以及《计量法实施细则》我从头看到尾,也没有看到哪一条哪一款说到了“校准”一词。您所说的“计量法中明确说明企业自建标准仅限于企业内部校准”不知道是出自《计量法》的哪一条哪一款,请予明示。我所看到的只有《计量法》第八条说:“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计量法》以及《计量法实施细则》中所说的“使用”都是指用于检定,而没有说用于校准。如果是企业内部开展检定,则必须建标,否则就是违法。当然建标之后,即可以开展检定,也可以开展校准。但反过来要求企业内部开展校准也必须建标,则没有任何依据。

 楼主| yunyouyou123 发表于 2017-6-12 10:47:11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17-6-11 22:47
校准不属于法制计量,《计量法》以及《计量法实施细则》我从头看到尾,也没有看到哪一条哪一款说到了“校准 ...

你好,请问公司内部校准,有内校资格证的人可以出一个像这样的合格证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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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竹 发表于 2017-6-12 16:38:5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兰竹 于 2017-6-12 16:49 编辑
yunyouyou123 发表于 2017-6-9 16:46
你好,再追问下 ,像我们公司如果想做内部校准的话,如何建标?是参照JJF-1033-2016里面的建标单位要求还 ...


如果想做内部校准的话,可参照CNAS-CL31:2011<内部校准要求>,也不需要向当地计量局申报,只有真正建标才需要申报。另外,如果是内部校验,那校验所得的数据当然也是可以溯源性的!要溯源不一定非得是校准,实验室比对也是一种溯源方式,当标准物质不易获得或获得不经济的时候,可以用比对的方式来溯源。
至于是内部校准还是内部校验,不搞混了, 如果你不是从事校准检测的第三方实验室, 没有任何规定要求你必须要有溯源性!对于一般生产性企业,你只需要校验你的测量设备没有问题就可以了,这种溯源性可以通过相同等级的测量设备之间的比对来实现。
而校准,无论内部校准或外部校准,都只是意味着你只能向更高一级的计量标准或标准物质来实现溯源性的这一特定方式!
兰竹 发表于 2017-6-12 17:00:08 | 显示全部楼层
校准是直接向上溯源,校验是既包含了直接向上溯源这种方式, 也包含了间接向上溯源的方式,所以切不可认为校验就不属于溯源性。
路云 发表于 2017-6-13 06:47:00 | 显示全部楼层
兰竹 发表于 2017-6-11 20:38
如果想做内部校准的话,可参照CNAS-CL31:2011,也不需要向当地计量局申报,只有真正建标才需要申报。另 ...

所谓“溯源性”,是指测量结果自下而上(纵向)通过不间断的比较链,将测量结果与国家基准所复现的量值联系起来的特性。而比对则是相同准确度等级的测量设备之间的比较(横向),它们之间不具备量传的关系(即不满足量传的要求),因此“比对”不具有溯源性(见JJF1033-2016《计量标准考核规范》第C.4.2.3条)。



补充内容 (2017-6-12 11:50):
比对仅仅是作为一种验证的手段来实施,它不能取代检定或校准,只有通过检定或校准,才具有溯源性。
路云 发表于 2017-6-13 07:44:29 | 显示全部楼层
yunyouyou123 发表于 2017-6-11 14:47
你好,请问公司内部校准,有内校资格证的人可以出一个像这样的合格证书吗? ...

您晒出的这份《合格证书》我没有看明白究竟想表达什么意思,也不知道你们企业是不是计量器具湿度计的生产厂家(从您提供的影印件看,是说取得了计量器具生产许可证),还是指该湿度计是企业内部某生产过程所使用的,用于监视(或监控)环境条件的监测设备。按理说内部校准人员出具的应该是《校准证书》,而不是《合格证书》。《合格证书》应当是检验人员依据工艺文件所规定的合格判据,对产品或零部件实施检验后所出具的技术证明文件,而不是由校准人员来出具。就该《合格证书》来说,仍然存在几方面的问题:

1、ISO9001认证是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依据,不是测量管理体系认证的依据,也不是校准实验室认可的依据,所以不存在“某产品经ISO9001质量认证体系校准合格”的说法。校准的依据应该是检定规程或校准规范,而不是ISO9001

2、对于“量值溯源性”的表述不是“周期性定”,而是“周期性定”。规范的表述应该是“测量标准所复现的量值可溯源至国家基准。”

3、《校准证书》给出的应该是“校准日期”,而不是“检定日期”。

4、证书中应给出“校准依据”,即检定规程或校准规范的代号及名称,而不是“产品标准号”,后者与校准无关。

至于《校准证书》所要包含的信息和格式,可参阅JJF1071-2010《国家计量校准规范编写规则》第5.12条,和相应的计量检定规程或校准规范的附录部分。

 楼主| yunyouyou123 发表于 2017-6-13 10:13:19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17-6-13 07:44
您晒出的这份《合格证书》我没有看明白究竟想表达什么意思,也不知道你们企业是不是计量器具湿度计的生产 ...

不好意思,路老师,我当时没说明白,这个合格证是我们购买的其他公司湿度计的合格证,我们公司自己生产的温湿度测量设备(只用于本公司产品验证工作,不对外盈利),是不是也可以效仿这家湿度计的厂家一样的做法,自己出具一个合格证。但是按照您的说法,这家公司的合格证不正规,不是标准的校准证书。那如果我们公司有自己的内校人员(内校资格证),是否可以出具像CNAS内部校准里面提到的校准证书,如果不行,我们保留的校准数据,对客户来说应该也有说服力吧,但没有法律效力哈?
 楼主| yunyouyou123 发表于 2017-6-13 10:18:58 | 显示全部楼层
yunyouyou123 发表于 2017-6-13 10:13
不好意思,路老师,我当时没说明白,这个合格证是我们购买的其他公司湿度计的合格证,我们公司自己生产的 ...

简单来说,我想请教下,像我们这种没建标的单位,自己内部校准可不可出具校准证书?这种校准证书是不是如我在网上看到的说因为没建标,没获得CNAS的认可,所以没有法律效力,没有说服力?最好就是不出校准证书,以免招致质疑?
路云 发表于 2017-6-13 10:59:46 | 显示全部楼层
yunyouyou123 发表于 2017-6-12 14:18
简单来说,我想请教下,像我们这种没建标的单位,自己内部校准可不可出具校准证书?这种校准证书是不是如 ...

根据您所说的情况,我大概知道了你晒出的这份《合格证书》只是一个产品的《出厂合格证》,并非《校准证书》。我前面也已经说了,对于CNAS-CL31∶2011《内部校准要求》,只是建议您参照它的要求去做,并非要求您去申请CNAS的确认(注:不是认可)。校准本身就不是法制计量,只不过通过了CNAS认可的第三方校准实验室出具的《校准证书》通常都会被客户采信,具备法律效力。而对于内部校准来说,又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是通过了所有检测项目(注意:不是校准项目)CNAS能力认可的检测实验室,其机构内部所实施的内部校准项目也经过了CNAS的确认(不是认可),也同样具备法律效力;第二种是没有经过CNAS确认的内部校准项目,这种情况所出具的《校准证书》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客户是否认可,只受合同法约束。另外还有一条路,就是不走CNAS这条路,而是走法制计量建立企业最高计量标准,经上级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考核授权,在企业内部开展相应项目的检定/校准,出具的《检定/校准证书》也具备法律效力。

兰竹 发表于 2017-6-13 18:21:00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17-6-13 06:47
所谓“溯源性”,是指测量结果自下而上(纵向)通过不间断的比较链,将测量结果与国家基准所复现的量值联系 ...

哎,居然还要给你普及计量基础知识,真是汗颜!
好吧,那我就照搬书本上知识的给你,希望你能学到东西。
量 值 溯 源 方 式:
目前,实现量值溯源的方法有:
⑴用实物计量标准进行检定或校准;
⑵发放标准物质;
⑶实验室之间比对或验证测试;
⑷计量保证方案(MAP) 。
(5)其它还包括:
统一标准方法(参考测量方法或仲裁测量方法) ;
比率或互易测量;
发播标准信号;
发布标准(参与数据) ;
按国际承认的有关专业标准溯源;
按双方同意的互认标准溯源等。

自下而上才叫溯源?  是你下的定义? 不妨我再把定义贴出来给你:

通过一条具有规定不确定度的不间断的比较链,使测量结果或测量标准的值能够与规定的参考标准,通常是与国家测量标准或国际测量标准联系起来的特性。

看清楚咯, 这定义有自下而上的含义?
兰竹 发表于 2017-6-13 18:35:3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兰竹 于 2017-6-13 18:52 编辑
yunyouyou123 发表于 2017-6-13 10:18
简单来说,我想请教下,像我们这种没建标的单位,自己内部校准可不可出具校准证书?这种校准证书是不是如 ...


我来告诉你, 你没有建标获得认可当然不可以出"校准证书",因为"校准"有其特定含义, 但你可以出"内校报告"或"测试报告"之类的报告结果, 但不能使用"证书"这个词来描述你的内校结果,  只有有资质的单位按照规程检定或按照规范校准的结果才可以使用"证书"来描述!
其次,合格与否的判定也仅仅只是检定的结果才可这样表述, 校准结果不可以用, 当然你也不可以用。
另外,cans是解决实验室结果组织内的互认问题,即认可与不认可的问题, 与法律效力无关。该实验室出具的结果或报告有没有法律效力, 在国内是看实验室有没有通过CMA资质认定。
路云 发表于 2017-6-14 08:51:39 | 显示全部楼层
兰竹 发表于 2017-6-12 22:21
哎,居然还要给你普及计量基础知识,真是汗颜!
好吧,那我就照搬书本上知识的给你,希望你能学到东西。
...

“溯源方式”或“溯源性保障”与“测量结果(量值)的溯源性”分明是两码事,不知道从哪本书里看来的,将此概念混为一谈。国家计量技术法规JJF1033-2016《计量标准考核规范》第C.4.2.3条说得清清楚楚“比对法不具有溯源性”,却硬生生的偷换概念将“溯源性保障”的活动“实验室之间比对或验证测试”与“测量结果的溯源性”扯到一起去。溯源溯源,顾名思义就是追根寻源,源在哪里?在国家计量院。量值的“源”是什么?是国家基准所复现的量值。所谓“测量结果与参考标准联系起来的特性”,所有的测量结果都只与上一级的测量标准相关联,而上一级的测量结果又与更上一级的测量标准相关联。通过溯源链上各等级的测量标准逐级向上溯源,直至国家基准。这难道不是自下而上吗?难道所有的测量结果都是由国家基准测出来的?都是一步关联到国家基准吗?自上而下是什么?是“量值传递”,是通过各等级的测量标准,将国家基准所复现的量值逐级传递到工作计量器具。

实验室之间比对属于能力验证的活动之一,是量值溯源性的保障措施,是实验室校准能力的证明,但不是量值溯源的活动。试想一下,是不是某省计量院的计量标准送国家计量院检定合格之后,其他省的计量标准都与该省的计量标准进行比对就算溯源了,可以向下开展检定/校准了呢?某单位1000把同型号同规格的游标卡尺,是不是只要随机的抽一把送上级计量技术机构检定合格,其余999把都与该把游标卡尺进行比对就算完成送检啦。显然没有任何道理。

“校准”与“测试”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前者是对已知量的测量,后者是对未知量的测量,合规的内部校准出具《测试报告》,出于何理?该实验室出具的结果或报告有没有法律效力, 在国内是看实验室有没有通过CMA资质认定。众所周知,CMA是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证的依据,而不是校准领域的资质认证依据,没听说过校准还要经CMA认证的。出具的结果或报告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都是指检验检测项目,而非校准项目,与内部校准根本沾不上边。

兰竹 发表于 2017-6-14 11:04:49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17-6-14 08:51
“溯源方式”或“溯源性保障”与“测量结果(量值)的溯源性”分明是两码事,不知道从哪本书里看来的,将此 ...

我真的是服了你了, 看计量法规要先看它的适用范围, 而不是只看条文!
国家计量技术法规JJF1033-2016《计量标准考核规范》的适用范围第1条就说的清清楚楚: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计量标准的考核、计量标准的复查考核以及计量标准考核的监督管理.

看清楚了!  这里的说的就是 “新建计量标准”!   那么就只能是针对检定和校准的监督管理。何以在你这里就可以延伸为对所有企业的要求了?
多读点书,基础知识部分是通用的。看法规也没有错, 但不要钻进去了,因为任何法规都有其它特定的适用范围。


你说了那么多我就不具体展开来讲解,需要提醒你,“测量结果与参考标准联系起来的特性”这句话并没有隐含你所理解的必须是是“直接”只与上一级的测量标准相关联!

另外普及你一个知识点:第三方校准实验室也可以做CMA资质认定,不只是检测实验室可以做。当然如果没有“检测”业务也可以不做,有“检测”业务就必须作资质认定, 否则不能对外出报告了。
相信你能理解我这里说的“检测”业务,是和“检定”或“校准”业务做区别的一个概念!
路云 发表于 2017-6-18 00:07:09 | 显示全部楼层
兰竹 发表于 2017-6-13 15:04
我真的是服了你了, 看计量法规要先看它的适用范围, 而不是只看条文!
国家计量技术法规JJF1033-2016《计 ...

不知道是谁没有看清条文,JJF1033-2016《计量标准考核规范》只适用于“新建计量标准”吗?已建计量标准的复查考核不适用吗?不适合所有计量标准考核的监督管理吗?“比对法不具有溯源性”这句话谁规定了只能用于计量标准的考核,而不适用于其他场合呀?JJF1001-2011《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第4.9条有关“比对”的定义说:在规定的条件下,对相同准确度等级或指定不确定度范围的同种测量仪器复现的量值之间比较的过程。这种比对并不以其中某台测量仪器所复现的量值作为参考量值,哪来的“溯源性”啊?19楼说了一大堆,都是说“溯源性的保障措施”,却将其说成是“量值溯源方式”。“计量保证方案”是溯源方式吗?“统一标准方法”是溯源方式吗?“溯源性证明”是什么?不就是《检定/校准证书》吗。“量值(测量结果)的计量溯源性”证明是什么?不就是证书中给出的“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吗。除此之外,还有什么能证明测量结果与该测量结果的参考量值相关联呀?不至于说连JJF1001也不适用吧。

反观CMA资质认证,啥时候说了它适用于校准领域的资质认证啊?你怎么就不看看清楚它的适用范围呀?啥时候规定了第三方校准实验室也可以做CMA资质认定呀?CMA到底哪一条哪一款适用于第三方校准实验室的认证啊?啥叫“当然如果没有‘检测’业务也可以不做”呀?他就是不需要做,想做也找不着门,因为这是将驴头往马嘴上套,没有听说过《校准证书》上要加盖“CMA”标识的。楼主的问题是涉及“校准”,根本不涉及“检测”。即使是“校准”,也只是“内部校准”,根本不涉及对外出具《校准证书》的问题,不知道此处搬出CMA出来说事有啥意义。啥叫“检测”?啥叫“校准”?连CMA的适用范围都拎不清楚,这样的基础知识,需要你来帮我“普及”吗?

luo.lili 发表于 2017-6-22 10:51:24 | 显示全部楼层
都好厉害,学习了,
兰竹 发表于 2017-6-27 17:58:5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兰竹 于 2017-6-27 18:21 编辑
路云 发表于 2017-6-18 00:07
不知道是谁没有看清条文,JJF1033-2016《计量标准考核规范》只适用于“新建计量标准”吗?已建计量标准 ...


真是服了你了 ,不懂计量也可以打这么多字,精神可嘉!
建议你换专业学习下, 不要拿计量法规吓唬外行了。关于你的帖子大家都看得到, 我就不辩驳了!
你若有机会专业学习, 你会知道你的偏激在哪里。

请正确区分检定、校准、校验 这三个词,然后再弄明白什么是 计量标准,你就理真理不远了,加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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