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7-6-28 21:53 编辑
国家发布的现行有效的专业计量技术法规JJF1001-2011第4.10条“校准”的定义不去看,居然用百度搜出来的结果作为依据来与国家计量技术法规叫板,你真有两下子。百度信息内容的编辑者既无名也无姓,信息来源既无时间也无出处。“校验”术语也仅仅是一段“关于”的说明,其最后也只是“建议在有关术语定义中应当给校验一个正式的位置,以统一和规范其使用。”这种苍白无力的证据居然也说得出口,还振振有词。 晒出的一份《测试报告》居然盖的是CNAS的“校准”标识印章,本身就是违反CNAS的规定。对于“桌上式垂直净化工作台”检测项目,我完全有理由质疑该机构是否通过了CNAS的认可。如果该机构通过CNAS的检测能力范围中没有该项目,则属于超范围违规使用CNAS标识。请提供该机构“桌上式垂直净化工作台”检测项目经CNAS认可的见证材料。即便有这个项目的资质,那也是“检测”,而不是“校准”,这完全是两码事,与楼主所说的“内部校准”没有任何关系,属于“第三方检测”,不要在此偷换概念误导大家。
法定计量技术机构通常都是在计量器具的型式评价、商品量及商品包装计量检验、以及能源效率标识计量检测等领域,依据的不是检定规程,也不是校准规范,而是依据技术规范,才会出具《测试报告》。 看到了“检测实验室”几个字就适用于所有检测实验室了? 你都不看定语啊? 看清楚是: 本文件适用于申请或已获CNAS认可的检测实验室.....,如果我工厂内的检测实验室不打算申请也没必要获得CNAS认可,也必须这么做吗?
看看清楚我的原话是怎么说的好不好,不要在此给我篡改原意。我只是建议楼主参照CNAS-CL31∶2011《内部校准要求》去做,并非要求楼主依据该标准去执行(或实施)。 你不是说比对不可以溯源嘛, 现在又符合上下级溯源了? 自己爬楼去看一看清楚这是不是我说的原话,分明是JJF1033-2016《计量标准考核规范》第C.4.2.3条的原文表述,你看不见吗?它说“比对法”的是上下级关系吗?不清楚就去看看第C.4.2.2条。检测实验室与校准实验室之间建立测量数据的比对实际上是上下级测量结果之间的比较,实际上就是JJF1033-2016第C.4.2.1条“传递比较法”,而不是比对。第C.4.2.3条的第一句就说了“传递比较法是具有溯源性的”,自己去理解一下该条款的意思吧。 JJF1001-2011《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第4.13条“校准等级序列”有如下表述:
从注4可以看到,首先这种比较是在测量标准之间进行,而不是在普通的测量设备之间进行;其次是以其中的一台所复现的量值作为标准,来对另一台测量标准所复现的量值进行核查,必要时进行修正。只有这种情况才可视为“校准”,但也没有称其为“比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