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的这个问题在CNAS-CL25《检测和样准实验室认可准则在校准领域应用说明》5.4.2规定“
依据“检定规程”进行校准时,由于“校准项目”一般情况下不等同于“检定项目”,因此,必要时实验室应编制补充文件(如××校准作业指导书、××校准细则),对校准项目、校准方法(程序)、测量标准、原始记录格式等予以规定。
注:
a) 一般情况下,校准项目应限于被校准仪器的“计量(测量)特性”相关的项目;
b) 当“××校准作业指导书”、“××校准细则”仅作为对校准方法的补充文件时,不宜直接作为校准依据。
所以依据检定规程进行校准可以作为补充文件,而不能作为校准依据,所以并不能降低检定规程对标准器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