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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器设备降级与限用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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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21 12:18: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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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老师:仪器设备降级与限用有区别吗?降级与限用是同一概念吗?
发表于 2017-9-21 17:03:53 | 显示全部楼层
“限用”指的是量程、范围。“降级”指的是精度、准确度等级。
发表于 2017-9-21 13:05:16 | 显示全部楼层
  “限用”是个大概念,包括对测量设备使用方方面面的限制。“降级”是个小概念,只针对测量设备使用中的准确度等级的限制。因此,可认为“降级”是是对测量设备“限用”的一种或一个特例。
发表于 2017-9-21 21:23:44 | 显示全部楼层
又认真学习了一下。
发表于 2017-9-21 23:04:09 | 显示全部楼层
限用就是限制使用仪器设备的功能和性能,降级主要针对性能指标方面的准确度降低时,限用包含降级。
发表于 2017-9-21 23:06:14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是一个概念的。限用就是限制使用仪器设备的功能和性能,如果性能指标,其准确度降低,就可以降级使用,降级就是降低仪器的准确度等级。
发表于 2017-9-22 18:45:20 | 显示全部楼层
  “限用”不仅仅是指对量程、范围的限制使用,也可以对准确度等级限制使用,对某个时间段限制使用,对某个工位或某个人限制使用,对某个工序限制使用,等等。因此“限用”是个大概念,包罗万象,“限用证”应该写清楚限用的人员、场合、时间段、产品、工序、测量范围、准确度等级等等。限用可能只限制某一项,也可能限制多项。当对某件测量设备全面限用时就是“禁用”,当不加限制的允许使用时就是“合格证”。“降级”使用实际上就是对准确度等级的“限用”。
发表于 2017-9-22 21:15:46 | 显示全部楼层
12312312312 发表于 2017-9-21 23:04
限用就是限制使用仪器设备的功能和性能,降级主要针对性能指标方面的准确度降低时,限用包含降级。 ...

说得真好,言简意赅。
发表于 2017-10-7 09:53:46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感谢版主细心解答!
发表于 2017-10-8 09:03:35 | 显示全部楼层
7#规矩湾锦苑:您已经解答的很清楚了,谢谢!您认为降级的器具和限用的一样都可以贴限用证吗,另现在准用证的使用说法也不一,有确认不满足要求让步使用贴准用,还有一种是没有正式规程、规范校准后使用准用证的,另有一种量值无法溯源,采用比对等方式验证后贴准用证的,您认为哪种合适?
发表于 2017-10-8 23:09:22 | 显示全部楼层
随风飘扬 发表于 2017-10-8 09:03
7#规矩湾锦苑:您已经解答的很清楚了,谢谢!您认为降级的器具和限用的一样都可以贴限用证吗,另现在准用证 ...

  引入“计量确认”的概念后,就只有测量设备的计量特性是否满足测量过程的预期使用要求之判断,因此满足要求的为计量确认合格,可以使用,不满足要求的为计量确认不合格,应该禁止使用,这就出现了计量确认合格标识和禁用标识之分。
  但为了进一步区分满足测量过程预期要求但测量设备检定合格(合格证)和检定不合格(过去所称的“限用证”)两种情况,计量确认标识的品种设计可将计量确认合格标识设计成“合格”和“限用”两种。“限用”包括测量范围限用(缩小测量范围)、准确度等级限用(降级)、人员限用(例如万用表电容、电感测量档不合格,可以限用在工作中不测量电容和电感的人员中)、时间限用(仅同意在某天或某个时间段使用)、场所限用(仅同意在某个班组生产场所使用)、产品限用(如仅同意用在特定的某一台产品的测量,即便同型号规格的另一台产品也不允许使用)……。即“限用”标识本来就应包括限制使用的测量范围、准确度等级、人员、时间段、场所、产品等等信息。所以,我认为降级的器具和限用的一样都可以贴限用证。
  管理工作应该简单有效和扁平化,计量确认标识也是如此,标识不宜多,多而杂而乱。测量设备使用者最关注的是测量设备能不能用,因此所谓“准用证”与“限用证”对测量设备使用者而言是一种没有价值的重叠,两者取其一即可。同一企业不宜既有限用证又有准用证,保持合格证、限用证、禁用证,并将测量设备的ABC分类管理标识与其合并,达到标识品种少、一目了然、简单有效、便于识别即可。
  计量确认的第一道工序是获得测量设备的计量特性。检定、校准、比对、检测、试验,甚至通过检验产品质量来验证测量设备的计量特性能否满足测量要求,都是获得计量特性的方法。所以,除了国家强检计量器具必须执行检定外,不要限制其他测量设备获得计量特性的方法,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方法,只要确保测量结果的量值溯源性即可。需注意的是,量值溯源性和计量器具溯源性不是同一概念,校准、比对、试验、测试等可能有的不是计量器具的溯源方法,但都是测量结果的量值的溯源方法。
发表于 2017-10-9 16:27:54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11#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7-10-9 21:09:39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必客气,相互学习、相互探讨、相互帮助是计量论坛的宗旨,每个人发表的观点都可以供我们参考,我的观点仅供大家参考,感谢计量论坛为我们提供了这么一个相互交流的好平台。
发表于 2017-10-9 22:04:44 | 显示全部楼层
请大家注意,计量器具一旦出现“检定不合格”情况,要特别关注。就是如果检定不合格了,会得到一份检定结果通知书,这时这个计量器具就绝对不能继续使用了。万万不可自己决定降级或加一些限制后使用,因为这里有《计量法》规定的一条“红线”,不得逾越。

看看《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四十六条  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发表于 2017-10-9 23:05:5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规矩湾锦苑 于 2017-10-9 23:07 编辑

  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GB/T19022规定,建立了测量管理体系并通过测量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除了国家强制检定计量器具需要检定外,其他的测量设备(包括计量器具和非计量器具的其它全部测量设备)都必须经校准后进行计量验证,从而完成测量设备的计量确认。没有计量确认标识的测量设备绝不允许使用,但没只要有计量确认合格标识,哪怕没有检定合格标识也可使用。因为检定合格标识等同于人的体检证,由计量确认员收存备查,现场只能使用测量设备的“上岗证”(计量确认合格标识)。
  《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规定“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不能违抗,但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可以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国家局还发文规定“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由企业根据计量器具的实际使用情况,本着科学、经济和量值准确的原则自行确定”,“检定方式,由企业根据生产和科研的需要,可以自行决定在本单位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测试任何单位不得干涉”,这些规定为国家当前推行的测量管理体系铺平了道路。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经计量确认,只要其计量特性满足被测参数测量的预期要求,哪怕是检定不合格,亦可签发计量确认合格标识发放使用,没有哪个人胆敢责令停止使用,并处罚款。
发表于 2017-10-10 08:11:11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家千万别听规矩湾的胡言乱语,这个真不能开玩笑!搞计量的,首先应该遵守计量法的规定,万万不可去违法呀!!!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改)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工作岗位上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证或者超过检定周期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在教学示范中使用计量器具不受此限。




      
发表于 2017-10-10 14:09:4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chuxp 于 2017-10-10 14:13 编辑

规矩湾实在是不可理喻!涉及到国家法律法规的时候能不能严肃点儿!怎么连国家法规都可以随意篡改,断章取义?!!
看看规矩湾的丑恶表演:
【 《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规定“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不能违抗,但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可以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

对比一下真正完整的:
第四十六条  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原条款   明明白白包含非强检的计量器具,被规矩湾 先“阉割”了一段关键的内容,然后再按自己的意思改动一下!


发表于 2017-10-10 18:26:29 | 显示全部楼层
chuxp 发表于 2017-10-10 14:09
规矩湾实在是不可理喻!涉及到国家法律法规的时候能不能严肃点儿!怎么连国家法规都可以随意篡改,断章取义 ...

  看来你太希望别人“万万”要按你说的办,“万万”不要相信与你相反的观点了。我只对楼主问题发表个人看法,我的看法仅供大家参考,从不要求谁“万万不可”照办或万万要照办,接受或拒绝某个观点是每一个人的自由选择。我也从不在技术网站上给哪个不同观点的人扣上“不可理喻”的大帽子,谁可不可理喻不是本论坛讨论的话题,因此我回避回答你的“不可理喻”帽子该给谁戴。我只针对楼主的技术问题测量设备的“降级与限用区别”,延伸一点也可针对“计量确认”与“计量检定”的区别讲述个人观点。
  总之,谁都不怕“不可理喻”、“丑恶表演”、“胡言乱语”、“违法违规”等一系列大帽子扣头上,扣帽子、打棍子在技术讨论中毫无价值。尽管我们观点不同,我对你帖子中的技术内容仍然感兴趣并表示欢迎,也正因为观点不同才值得大家共同友好和谐并以平等的地位共同讨论。
  你反对“计量确认”的概念可能并不为怪,因为我国长期传统的计量管理理念就是集中并停留在“计量检定”上,检定合格也就万事大吉的狭隘思维方式束缚了计量工作的进一步发展。虽然有时也大谈特谈计量工作的重要性,而实质上将计量工作与生产过程、质量检验、安全防护、环境保护、经营管理、能源计量等各项工作严重剥离,美其名曰“尊法守法”,岂不知《计量法》的要求仅仅是计量工作的最低要求,最起码的要求,更广更高的要求并非仅仅计量法规定的这么一点点。
  对强检计量器具,国家计量法有明确规定,既然是“强制”,不执行就应该依法惩治。对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还有更多的非计量器具的测量设备,计量法并不“强制”检定,规定为“自行”确定、决定、规定方式方法。既然自行确定、决定、规定了溯源方法、检定/校准周期、送检单位或自行校准,就该严格执行。自己规定的制度自己破坏,不检定/校准,超期使用,使用不满足被测参数测量要求的测量设备,特别是造成了不良后果的,理所当然应得到惩罚,这就是《计量法》的真实用意。如果像你所说非强检的也必须像强检计量器具那样检定,计量法也就没必要划分强检和非强检,国家标准“计量确认”的概念提出也就违反计量法了。你自己用心好好想想,国家标准违反国家法律,而且十几年来一直现行有效,这不成了灼灼怪事吗?
发表于 2017-10-10 19:55:52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扯的太远了,争论焦点是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是否可以继续使用,这个是我认为必须弄清楚的问题,我觉得有必要提醒大家提高警惕,注意千万不要被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的荒谬观点所误导。
        国家法律法规明文规定,不分是否强检,所有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都不准使用。不知道规矩湾出于什么目的,一口咬定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可以使用,甚至不惜卑鄙的篡改国家法律法规,来证明其错误观点!这个问题,与计量确认一点关系都没有,就是简单明确的,是否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问题,扯那些一点用都没有。再说GB/T19022通篇也不存在任何违背计量法的内容,你拿计量确认说事,请贴上证据,哪个条款说了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允许使用。
发表于 2017-10-10 21:27:18 | 显示全部楼层
chuxp 发表于 2017-10-10 19:55
楼上扯的太远了,争论焦点是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是否可以继续使用,这个是我认为必须弄清楚的问题 ...

  扯的太远不是我引起的,是有人东拉西扯。争论焦点是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是否可以继续使用,我的观点也已经非常明确地告知:
  只要不是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所有的测量设备(不管是不是计量器具)无论检定合格与否,无非是获得其计量特性。无论合格不合格,只要满足被测参数的计量要求就可以确认合格允许使用,只要不满足被测参数的计量要求,检定合格也应该禁止使用。非强制检定的测量设备能不能用,一切以是否满足预期的测量要求为准绳,计量法对此并无限制。如果像你说的“不分是否强检,所有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都不准使用”,反正都必须检定,都必须检定合格,计量法也就失去了划分强检和非强检的意义。
  证据我提供无数次了,观点不同的人就是不愿意看,我认为我没必要重复来重复去再浪费大家的眼球了,请你自己认真学习一下GB/T19022吧。如果你没有这个标准,本论坛下载区可以下载。如果你下载不了,告诉我,我也可以无偿提供给你。
发表于 2017-10-10 21:32:42 | 显示全部楼层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7-10-10 18:26
  看来你太希望别人“万万”要按你说的办,“万万”不要相信与你相反的观点了。我只对楼主问题发表个人 ...

规矩湾造谣诬陷已经形成习惯了!大家明鉴,这个主题也没多少 层楼,我也没发几次言,麻烦大家看看,前面我什么时候提到过计量确认?何来反对这个概念的事情?!!无中生有是规矩湾的一贯学风!

老是抱怨其他量友骂人,喋喋不休的,象祥林嫂一样。就是不检讨一下,稍微收敛一下这样超级恶劣的学风,实在做不到彻底改变,哪怕注意一下别愈演愈烈!
请遵守学术讨论的底线:实事求是。别人没有说过的话,没有表达过的观点,千万不要造谣诬陷;说话要有证据,切不可无中生有,莫须有,想当然。
发表于 2017-10-10 21:45:26 | 显示全部楼层
你愿意违背国家法律法规,那就随你吧!看看我下面贴的东西,你就尽情的喊吧,检定不合格可以使用!估计你喊破天,也未必会有人相信!

                  给大家提供一个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处罚规定,注意强检和非强检计量器具分别规定清楚了,都涉及到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处罚的规定!大家看看就清楚了。

随你规矩湾怎么不满意,国家就是这样规定的!你不服,就去国家局反映吧。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

(1990年8月25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4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5年8月25日,总局令第166号修改)

第十二条 使用计量器具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和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各项最高计量标准,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的或超过检定周期而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经检定不合格而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属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超过检定周期而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经检定不合格而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属于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有权对社会开展检定工作的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经检定不合格而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发表于 2017-10-10 21:48:2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chuxp 于 2017-10-10 21:52 编辑

看清楚没有?非强检器具,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属违法行为,应受到处罚!
如此清楚的规定,能不能让规矩湾认错呢?能不能让他安静一会儿呢?
请大家拭目以待。
发表于 2017-10-10 21:59:37 | 显示全部楼层
chuxp 发表于 2017-10-10 21:32
规矩湾造谣诬陷已经形成习惯了!大家明鉴,这个主题也没多少 层楼,我也没发几次言,麻烦大家看看,前面 ...

  真有意思,呵呵,我什么时候说过你chuxp先生提到过计量确认?但你字里行间确实是在否定“计量确认”,你强制检定与非强制检定不分,目的不就是否定计量确认吗?这个事实你否定得了吗?
  对于有的人存在骂人的恶习我从来不抱怨,我仅仅是出于同行的角度,不愿意看到别人说计量行业存在着闻名世界的骂街专家,只是苦口婆心地尽一下劝阻的义务。另外,怪人家老是抱怨有骂街嗜好的人骂人,首先骂人者自己就该摒弃骂街的恶习。只允许自己天天在公众媒体上恶毒地骂人,被骂者连抱怨一下都不允许,这是典型的强盗逻辑。
  什么是“恶劣学风”,天天骂街不是恶劣学风吗?请遵守学术讨论的底线:你发表什么技术观点都表示欢迎,但底线是禁止骂街、吵架、侮辱他人的人格。
发表于 2017-10-10 22:06:14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学风怎么样啊?你曾经承认过错误吗?看看我上面贴的处罚规定,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能不能继续使用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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