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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一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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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7-11-23 23:48:0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规矩湾锦苑 于 2017-11-23 23:49 编辑

  计量法是法律当然不是监督,计量监督也不是计量立法唯一目的,计量立法的目的如你所说在《计量法》第一条中已经说清楚。但计量立法目的中,一开头就讲了“为了加强计量监督管理,……”,可见加强计量监督管理的确是计量立法的目的之一。
  作为执法机构,本着“民不举官不究”原则进行纠纷仲裁,这也是通用的一个规则。仲裁的前提条件是“立案”,立案必须有人报案,也就是有“民举”案,无人举报或申请立案,执法机构仲裁什么呢?
  对你在顶楼提出的问题,我只是响应你的号召,为你提供一点参考意见。也可能我的确不懂什么是“监督”,不过我懂不懂监督都没关系,查不查字典也无关紧要,意见仅仅是个人的观点。技术讨论就是如此,大家围绕着楼主的问题畅所欲言,无所不谈,每个人的意见都仅供你参考,你可以采纳也可以不采纳,当然对每个人的意见你也完全可以不予理睬。
 楼主| 狼烟 发表于 2017-11-24 09:11:0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7-11-23 23:48
  计量法是法律当然不是监督,计量监督也不是计量立法唯一目的,计量立法的目的如你所说在《计量法》第一 ...

查字典丢人吗?还是你不想严谨?我查过,帮你搬过来:
百度百科"监督“:基本意思是即对现场或某一特定环节﹑过程进行监视﹑督促和管理﹐使其结果能达到预定的目标。
看到了吗对现场或环节、过程监视督促和管理,哪一个能完全依赖民举?考场监督难道能依赖考生举报?举报那属于别人监督,有人举报说明监督人已经失职。
另外我不得不佩服自己的预见为,你回头看看25楼好吗?


失去基本概念的辨论,那是瞎扯。
 楼主| 狼烟 发表于 2017-11-24 09:25:3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监督执法和仲裁执法是两个概念。
仲裁执法需要有人提起诉讼主张权利,仍然不能完全依赖民举,为了公众利益,由监督机关作为公诉人主张公众权利。
作为监督机关,老想着仲裁,那是为了效率,计量法给了监督机关部分纠纷仲裁权,这属于监督机关的辅助功能。
监督机关不主动监督,等着民举,技术仲裁又依赖计量院所出具数据,调解纠纷裁决纠纷又有法院,计量院所和法院直接衔接可以了,要监督机关干嘛?
 楼主| 狼烟 发表于 2017-11-24 09:37:1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严格来说,计量法给监督机关纠纷仲裁权是错误,与立法宗旨"为了监督管理"相抵抗
 楼主| 狼烟 发表于 2017-11-24 09:38:1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抵抗不合适,是越权
还不现原形 发表于 2017-11-24 09:57:35 | 显示全部楼层
狼烟 发表于 2017-11-24 09:11
查字典丢人吗?还是你不想严谨?我查过,帮你搬过来:
百度百科"监督“:基本意思是即对现场或某一特定环节﹑ ...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计量管理人员,负责执行计量监督、管理任务;计量监督员负责在规定的区域、场所巡回检查,并可根据不同情况在规定的权限内对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现场处理,执行行政处罚。计量监督员必须经考核合格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任命并颁发监督员证件。
还不现原形 发表于 2017-11-24 10:00:25 | 显示全部楼层
狼烟 发表于 2017-11-24 09:37
严格来说,计量法给监督机关纠纷仲裁权是错误,与立法宗旨"为了监督管理"相抵抗 ...

您的意思,到了要仲裁的时候,就说明是监督机关失职了,没有履行好监督的职责是吗,仲裁产生的原因是监督机关没有履行好监督的职责,我理解您这句话没错吧?
 楼主| 狼烟 发表于 2017-11-24 12:31:5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还不现原形 发表于 2017-11-24 09:57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计量管理人员,负责执行计量监督、管理任务;计量监督员负责 ...

回看20楼,对计量管理人员的罚则有可操作性吗?没有可操作性和不设立有多大区别?
 楼主| 狼烟 发表于 2017-11-24 12:36:1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还不现原形 发表于 2017-11-24 10:00
您的意思,到了要仲裁的时候,就说明是监督机关失职了,没有履行好监督的职责是吗,仲裁产生的原因是监督 ...

大约差不多,你得需要补充,无效举报排除。因无效举报不影响立论,我不写,但理解上依赖自己,如果不能合理理解,辨论就会流于鸡同鸭讲没完没了。
还不现原形 发表于 2017-11-24 13:46:16 | 显示全部楼层
狼烟 发表于 2017-11-24 12:36
大约差不多,你得需要补充,无效举报排除。因无效举报不影响立论,我不写,但理解上依赖自己,如果不能合 ...

怎么又出来个“举报”,仲裁和举报一样吗,仲裁的对象是计量纠纷的两方,组织执行者是计量行政部门。所谓的举报是什么,举报的对象是谁,想向谁举报?赞同楼主所说,嘴皮子扯远了也没意思。我理解楼主您的初衷是觉得计量法和计量法实施细则中关于计量监督部门人员执行相应职责是失职或执行不力,没有十分具体的惩治或者说处罚之规定而觉得此法律有不足之处。不知是否是这样理解。如果是这样那我觉得这是指着苹果要香蕉了。计量法立法的宗旨和目的是什么?
第29条关于计量监督人员渎职行为,情节严重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给与行政处分,说的还不够明白吗?他们失职渎职不是计量法该管的,
《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多了去了不举例,本不是学法律的人。
贪污贿赂罪
根据我国《刑法》分则第八章的规定,贪污贿赂罪共有12个罪名,包括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和私分罚没财物罪。
渎职罪
渎职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妨害国家管理活动,致使公共财产或者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渎职罪是一种典型的职务犯罪。我国刑法分则第九章渎职罪规定了33个罪名。

计量法需要规定的是计量监督者的职责,把职责明确好就OK了,失职了,失什么职?那计量法里明明白白说了你有什么职责。情节严重成立,对不起刑法伺候。情节轻微,对不起给你个行政处分。法律本就环环相扣,何必要让小学生去做中学生的题目。

还是说您的原意是觉得给计量监督部门的职责还不够“行政部门的职责中与民生贸易有关的只有(四)“调解计量纠纷;”这一条的设立将导致一种消极式工作方式,是等到纠纷产生后再进行计量监督,与计量法第一条“有利于贸易的发展”目标相差甚远。”。您觉得(一)(二)(三)(五)条与民生贸易无关吗?如果觉得职责不够,那应该加哪些,您也可以发表一下看法。
 楼主| 狼烟 发表于 2017-11-24 18:00:2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还不现原形 发表于 2017-11-24 13:46
怎么又出来个“举报”,仲裁和举报一样吗,仲裁的对象是计量纠纷的两方,组织执行者是计量行政部门。所谓 ...

无效举报要排除,无效主张权利就不用排除?
只要有人主张权利胜诉,或者举报属实,就说明监督部门失职,这样可以吧?
 楼主| 狼烟 发表于 2017-11-24 18:06:4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还不现原形 发表于 2017-11-24 13:46
怎么又出来个“举报”,仲裁和举报一样吗,仲裁的对象是计量纠纷的两方,组织执行者是计量行政部门。所谓 ...

你觉得那些通用罪名够了?
实施细则应当有具体措施预防失职。举个例子,军队有换防制度,防止勾结的成本太低,那么计量法设置计量监督人员,实施细则是不是应该有具体措施,比如定期更换巡查区域?为什么没有?因为舞弊还是因为消极?
 楼主| 狼烟 发表于 2017-11-24 18:08:5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觉得说实施细则消极已经够善意了
 楼主| 狼烟 发表于 2017-11-24 18:16:4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狼烟 发表于 2017-11-24 18:00
无效举报要排除,无效主张权利就不用排除?
只要有人主张权利胜诉,或者举报属实,就说明监督部门失职,这 ...

只要有人主张权利胜诉,解释一下,否则又是一篇论文。
只要有人或单位对计量法第二条(该法适用范围)所限制的人员或单位主张权利胜诉。
 楼主| 狼烟 发表于 2017-11-24 19:17:0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36楼如果没问题,计量法就有问题。监督机关为了防止自己被问责失职,包庇自己应监督方,无法对纠纷进行公正仲裁。因此建议计量法撤掉授权监督机关调解纠纷仲裁纠纷的条款。
 楼主| 狼烟 发表于 2017-11-24 19:18:1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40#应是可能包庇
 楼主| 狼烟 发表于 2017-11-24 20:13:4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还不现原形 发表于 2017-11-24 13:46
怎么又出来个“举报”,仲裁和举报一样吗,仲裁的对象是计量纠纷的两方,组织执行者是计量行政部门。所谓 ...

看来您是能负责的人。那我就多说说意见。

(三)对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计量器具实施监督;
以此条为例,说明为什么没有可操作性。
怎么样算完成监督?怎么样算失职?没有。

再收窄探讨范围,以使用计量器具的供暖为例,供暖企业同时被授权测温,其出具的数据有法律效力,那么应该如何监督他们不舞弊(比如测量方法错误测量仪器不可靠,难道要非专业的用户监督?),如果他们以各种理由推诿不上门测温,又不说不测,等哪天气温高了又主动来测,监督部门如何监督,实施细则没有。那么监督部门如果派人上门常驻该企业,企业难道不能不接受吗?对公务机关来说,法不授权即为不可,对被管理者来说法不禁止则可。所以监督部门即便有心也无力,这难道不是因法规而消极?

用户对供暖企业测温结果不满意,可不可以申请计量院所上门测温?因为温度有实时性,上门能否及时?如果都满足了,怎么会有那么多纠纷?如果满足不了,是不是有人失职,谁负责来追责?向谁追责?如果没有这两个责任人,是不是实施细则消极甚至有漏洞?
 楼主| 狼烟 发表于 2017-11-24 20:36:2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还以供暖为例,可以有什么监督措施
1.用户要求测温,电话应直接到监管部门,供暖方留测温电话应该留监管部门的。这一点是应该的吧?如果没这么做,应该由谁来追责,向谁追责,实施细则有没有对应条例指导工作?
2.有了1,才会有2、3、4等等,监督人监视督查回访,一个流程才能完美完成。第一条都没有,等于一个纠纷从源头就无监督,更谈不上消弥于无形,只会使矛盾呈显性。那些笼统的监督者职能条款不相当于虚设?
 楼主| 狼烟 发表于 2017-11-25 09:26:5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狼烟 于 2017-11-25 09:28 编辑

老子《道德经十七章》说:太上,不知有之,其次善之,其次畏之,其次侮之。
这同样适用于监督部门。最好的监督,老百姓平常用不到举报,根本不知道监督部门是干嘛的。因为问题在生产环节就被消除。

一好的流程控制,必须闭环,能及时反馈,这就需要环套环,环套环能及时解决问题,损失最小化。每一环都要经信号处理后都要反馈到问题源头,修正输入信号,成本最小化。每个反馈的采样节点都应是监督点。
环扣环是对某一反馈支链来说,一旦有一环失效,整个反馈链整体作废,整个反馈链成了浪费,成了失职。

没有问题是不可能的,怎样使损失最小,纠错成本最低,防止重复错误再生,是可能的,也是应该的。监管是否有效最直观表象就是纠纷数量趋向:趋多还是趋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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