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7-11-30 04:34 编辑
您所说的4点,我认为1、2、4点基本上都是对的。只是第3点,我谈一点我个人的看法。 新版JJF1033将“计量标准的重复性”改成“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之所以说它“换汤不换药”,是因为与旧版相比,只是改了个名称,其重复性试验方法与旧版完全相同,没有丝毫的变化。旧版称“计量标准的重复性”,与JJF(军工)3-2012和GJB2749A一致。但其重复性试验方法却与后两者相差甚远,主要体现在JJF1033是选用日常常规的被校对象来做重复性试验,而后两者是选用可获得的“最佳仪器”作为被测对象来对计量标准做重复性试验。由于重复性试验结果包含了“计量标准的重复性”和“被校对象的重复性”(绝大多数情况无法单独分别进行评定),因此被校对象的影响程度将直接决定“重复性试验”结果与“不确定度”的评定结果能否反映计量标准测量能力。用日常常规的被校对象(实际上是合格的被校对象中性能最差的,即只要符合被校对象使用场合的预期使用要求就行)得到的重复性试验结果不能真实反映计量标准的测量能力,只能认为是日常常规的被校对象的示值重复性,也就是“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恐怕连日常“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都代表不了。因为日常“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完全与实际的被校对象的计量性能好坏密切相关,有可能比它小,也有可能比它大。而选用“最佳仪器”作为被测对象则是将被测对象自身计量性能的影响降至最低,得到的是最小的重复性试验结果,它将作为评定“计量标准的不确定度”(而不是“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的一个分量,所评定出的“计量标准的不确定度”是校准机构所能获得的最小的“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反映的是校准机构的“校准和测量能力CMC”,日后“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都不得小于它。所以说旧版JJF1033说“计量标准的重复性”是取错了名。按理说,JJF1033的修订有两种方案,第一种方案是不改变重复性试验方法,将其名称更正为“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第二种方案是维持原“计量标准的重复性”名称不变,更改试验方法(选择“最佳仪器”作为被测对象)。遗憾的是规范起草人选择了前者,给我的感觉就是:JJF1033不像是在考核计量标准,所得到的“重复性试验”结果和“不确定度”评定结果,都是以被校对象使用场合的预期使用要求(目标不确定度)来作为判据,倒像是在考核被校对象是否满足预期使用要求。如果被校对象的“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不满足“目标不确定度”要求,则判定计量标准不满足开展检定或校准的要求。这是一个非常奇葩的判据。 某版主说“测量系统”包括人、机、料、法、环各方面,纯粹就是胡说八道。“测量系统”本就是指“机”,看看JJF1001是怎么定义的吧:
可见某版主除了信口开河自己拍脑袋胡编乱造一些歪理来忽悠广大初涉计量的新人外,真正深入的技术讨论基本上都是东扯西绕、答非所问的瞎扯蛋。其它说辞根本不值一驳,广大量友通过技术讨论和交流,时间长了就知道,谁才是本论坛名副其实大家公认的“学术流氓”。套用某版主38楼的话:但指责别人“计量基础知识薄弱,对于计量学基本概念常常理解的混乱不堪,一塌糊涂”的人,其实其基本概念真的是“混乱不堪,一塌糊涂”。这是不是巧合应验了某版主给了自己一记响亮的掌嘴呀?呵呵。 |